[日期:2008-07-16] 来源:参与  作者:河南农民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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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河南省固始县陈集乡陈集村西行村民组凤泉巷开发区的部分场景(2008712日拍摄),图中荒芜的土地曾是村民李学明、冯厚云、魏春英三家的良田,2003年乡村干部冒充村民之名,在所谓协议上签下了名,接着便强行圈占村民的土地,卖给了信合公司作地产开发。

    其它村民惧怕威胁,忍气吞声看着土地被占,唯有李学民、冯厚云、魏春英据理力争,誓死捍卫自己的土地,所以他们三家的土地未建上房屋,至今荒芜闲置在那里。

    2007年,樊国新等乡干部一伙事先起草好保证书再同时分别找到三个抗争的村民,对他们说:乡里现在给你们二万元钱一亩,请你们在这个保证书上签个名,今后不许再闹了;如果再闹,就要追究法律责任。李学明、冯厚云认识字,看过保证书后拒绝签字,魏春英不识字(只会写自己的名),不明就里地在保证书上签了名。其实保证书只是承诺给两个低保。

李学明、冯厚云、魏春英多次上访,但后来都是由乡干部处理,乡干部所形成的处理意见都是说群众反映的问题是捏造、不属实等,真是岂有此理,中国还有法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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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行政起诉状

行 政 起 诉 状 

原告:河南省固始县陈集乡河山村学校、木场、莲塘三个村民组全体村民

村民代表:李学思(学校村民组组长、共产党员),张旭生(木场村民组长、共产党员),丁士杰(联塘村民组村民),李学良(学校村民组村民)

被告:固始县陈集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樊国新(陈集乡党委书记兼乡长)。

诉讼请求:

1、确认被告强行拆除的违法行为;确认被告非法征地的违法行为;确认被告非法倒卖土地的违法行为;确认被告欺上瞒下不处理不落实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的渎职行为。

2、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被拆除的房屋损失;判决被告按合理补偿追加征地赔偿款(丁士杰个人的二亩地要依法收回)。

3、请固始县法院书面解释清楚1998年直接参与李思超等一伙乡干部强行圈占陈集乡河山村土地的行为;固始县法院如果不受理我们的起诉状,请书面解释清楚原因。

事实与理由:原告被强行拆除的房屋共计85间:199611月份,被告以扩路扩街为由,向三个村民组村民下达了《拆迁通知》,威胁村民,不主动拆房者,要以种种手段进行收拾,乡政府当时只是口头承诺,以后会赔偿的,可是一直到1999年还未赔偿。

具体数字如下:陈学文4间,张大运2间,李学田2间,张旭生3间,李新龙1间,丁士刚4间,张华生1间,晋佃付3间,董学国2间,张洪生2间,李学良楼房6间二层和4间平房,汪有贵4间,刘长宽2间,李国宇2间,李学思的平房6间,李保红1间,方具龙2间,丁昌海2间,张品2间,陈连山3间,李兴海4间,汪有中2间,方具良2间,方具民2间,方具才2间,唐俊才4间,冯后友2间,冯后中2间,黄金武1间,祝学友的4间,张大国3

在强行拆除原告的近百间房屋的同时;被告又将原告房前屋后的已长成功的3000余棵大树砍掉,卖给别人。总价值为15万余元。没给群众一分钱,乡政府全部侵吞。

原告于199896日同时向固始县法院,信阳市中院递交了有关材料和诉状,他们均不受理,也不向原告说明任何理由。不仅如此,固始县法院帮助被告强行征占原告的土地。

1998108日,被告一伙人先在现场张贴了固始县人民法院出示的《公告》。

19981010日上午,固始法院行政庭的法警、陈集乡政府及其所属单位强行圈地施工,结果发生冲突,强行圈地施工未能得逞。

19981016日,固始公安局抓捕了方具东、丁昌凤、李学田、方具良。

1999312日,固始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方具东有期徒刑两年。

董学国,汤兴勇逃到外面,后来抓到后均被判刑。

在固始县法院领导直接参与下,以李思超为首的陈集乡干部强行圈地成功。

原告土地被占后,现在人均不足三分地,生活难以维持,所以,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条款,特起诉到固始县人民法院,请予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固始县人民法院 

河南省固始县陈集乡河山村

学校、木场、莲塘村民组全体村民

村民代表:李学思  张旭生  李学良 丁士杰

OO八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