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主转型的现状与前瞻”征文


中国实行民主化的道路漫长而艰难,已够排得上是“世界之最”。今日中国,上下都在说民主,没有人会说:我反对民主。但民主之“行”——实践,其阻力一直很大。

中国民主化的目标模式

什么是中国民主化的目标模式,在不同的人群中,定位不一。这里我且提出两种有代表性的模式:一种是所谓“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目标模式;一种是“普世民主”的目标模式。

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共十六大、十七大政治报告给出的答案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原来,“中国特色的民主”,是将“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统一”到“党的领导”中去。可见,这个所谓“中国特色的民主”不过是“一党专政”的新说法、新版本而已。这里,我想起了毛泽东在1949年的“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中的经典表述,他说:“总结我们的经验,集中到一点,就是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这里要特别注意的是,工人阶级领导是“经过共产党”实现的。以后的实践表明,有了这个“经过”,“工人阶级领导”呀,“以工农联盟为基础”呀,都成了空话、废话了。不过那时的中国人,对毛的这些话语都是当作圣经的。我们可以将中共十六大、十七大报告中的表述与毛的表述作一比较,便会发现,两者脉络一致,快一个甲子年了,依然如故。

2006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了《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白皮书,对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也作了一番表述:

——中国的民主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
——中国的民主是最广大的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
——中国的民主是以人民民主专政作为可靠保证的民主。
——中国的民主是是以民主集中制 为根本组织原则和活动方式的民主。

这一表述,权威性不及中共十六大、十七大政治报告中的表述,但可以看作是这同一类的表述的补充,而且,作者的思想水平也是够损的。比如,还在将民主的大敌——“专政”,当作民主的“可靠保证”。这些秀才,大概不是生活在地球上。比如,还大捧“民主集中制”。康生说过一句大实话:“民主集中制,集中是主要的,民主不过是一个形容词而已”(李慎之:“革命压倒民主”,《李慎之文集》(上)第148页)。毛泽东有句话应该是很普及的,——我们的民主是“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决不是无政府状态的大民主。邓小平又是怎样理解和要求全党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呢?他说:“这几条里面(指“民主集中制”规定的“四个服从”: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最重要的是全党服从中央。”(《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271页)上述中共三位权威的言论,以及中共党史与执政史对民主集中制的实行,都说明,民主集中制的基本要求是“服从”,是“集中”,是“服从”“集中”;这个“集中”是党的中央,是中央的最高领导。所以,民主集中制无民主、而且是反民主的。怎么可能期待“民主集中制”中长出“民主”来呢!

普世民主的目标模式至少具有以下原则:

1、主权在民,人民是国家权力的主体。人民组成议会,通过议会制定(或修订)
宪法与法律,组织政府,治理国家。

2、依法治国,确保宪法与法律在国家生活中的权威;任何政党、团体与个人都必须在宪法与法律的指导下生活与工作,违反者均应追求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3、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享有生命权,财产权,以及言论、信仰 、结社、迁徙与免于匮乏、免于恐惧的自由。对暴虐统治者有反抗权。公民享有各种政治参与权。

4、各党平等,接受人民选择,在竞选中获多数者成为该届执政党,掌管国家行政权力;反对党 (在野党)有监督与批评执政党的权力。

5、国家实行行政权、立法权与司法权的分别行施与相互制约。中央权力与地方权力合理分立,保障地方自治,使地方政府不成为中央政府的附庸。

民主制的国家是一架有机复杂的机器,就其表征而言各国都有一些自己的特色,有英国式民主,美国式民主,法国式民主,瑞典式民主,日本式民主,如此等等。中国若完成民主化转型之后,也会有中国式民主。但各国民主式样的差别仅仅是表征方面的,其支撑民主制的原则是相同的,或者说,任何一个民主制国家,所包涵的民主要素必然是相同的,这就是上述所列的五条原则 。这五条原则,就是各民主制国家的共性,或曰共同点。反之,我们可以用这五条原则去鉴别某个国家是否是民主国家;在这方面,不能因为存在地域与文化等差别而否认这些原则另立标准,那样,只会与普世民主的目标模式异道而行。

中共称自己所建立的民主是有中国特色的而抛弃了民主制的普世原则,这又犯了一个常识性的错误,即将民主制的表征(非本质的)和原则(本质的)混为一谈,企图以表征取代普世原则,其结果,这种民主制不过是一种伪民主制。在中国特色民主的宣传中,中共挥舞着“人民当家作住”的旗帜,也誓言向“法治国家”迈进,在历次颁布的宪法中总庄严地规定公民的各项权利,……但除了“党的领导”这一最高原则有各种切实的显规则和潜规则保障外,其他的宣传说辞不过是皇帝的新装,是一张张空头支票而已!

两种民主制目标模式摆在中共面前。中共对中国的民主化要作出实质性的历史贡献,必须放弃以“党的领导”为核心的所谓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方能融入普世民主的目标模式,这是中国人民期盼已久的政治体制改革的根本任务,这是一场制度转型的攻坚战;回避这一根本任务,各种政治体制改革的设想、举措、方案,只是在旧体制外隔靴搔痒,或在旧体制上一二一,踏步踏。

中国民主化的发展途径

在推进中国民主化途径的各种意见中,可以归结为两类。一类是体制内的方案,即在不改变现行一党统治体制框架的前提下,对某些领域、某些环节进行一些有限的改革。这类改革阻力较小,但民主化的前景不被看好。另一类是突破现行体制 ,实行体制转型。这一改革对中共是一次巨大的冲击(但并不意味着告别执政舞台),对中国将会发生一系列连锁式的变化,当然它所遇到的阻力也是强有力的。

不改变现行体制下的某些改革,如果也能将中国推向普世民主的目标模式,何乐而不为!问题是,这种改革能否到达普世民主的彼岸世界?

体制内改革有两种意见颇为流行,并且被中共十七大政治报告所吸纳。一种意见是发展基层民主;一种意见是推进党内民主。我们不妨估计一下这两种改革的前景。

基层民主主要是基层群众对我国各类基层管理机构的领导——农村的村委会主任 和乡(镇)的乡(镇)长,城乡社区的主任,企业事业单位的管理者——进行直选和监督,并完善民主管理,增进自治等。这种方法在全国各地已有所推广。十七大报告认为,这“是人民当家作主最有效、最广泛的途径,必须作为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工程重点推进  。”基层民主的意义在于,它可以培养民众的民主意识和民主习惯,用民主制提供的方式维护自身的权益;还构建起干部与群众之间的互动桥梁,改变以往基层干部对上负责对下冷漠,甚至欺压群众的恶习,减少滥用权力、以权谋私的消极现象。基层民主的发展为我国民主化铺垫了一块重要的基石。但是,应当认识到,基层民主与国家民主是两个不同层次的民主,两者的关系值得研究。笔者认为,国家民主可以有力 影响并推进基层民主。因为国家是一个权力机构,它可以向社会发号施令,改进下级组织与国家民主不相适应的管理方式。倒没有听说过,有基层民主将一个专制国家改变为民主国家的例子。因为,基层组织没有可以改变上层国家性质的权力。再说,一个专制集权主义国家,基层民主也民主不到哪里去,因为它受到国家专制制度的限制。比如,在基层民主的发展中,基层党组织还拥有哪些权力?如果“党领导一切”的原则在基层中仍然必须坚持,基层生活中各种事务仍由党组织说了算,那么,这种基层民主岂不是一个个的肥皂泡。所以,我们考察一个国家是否是民主国家,应看其国家制度及其运作是否符合民主制的普世原则,基层民主只是一个次要的参考因素。

党内民主推动国家民主则被更多的人所追捧。认为基层民主推进国家民主是由下至上的民主发展路线。党内民主推动国家民主则是由核心向外围的民主发展路线。十七大政治报告也确立了“扩大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的民主发展战略。笔者认为,这仍然是一个良好的愿望。因为,党内民主要求在党内实行民主制。民主制要求党的权力属于全体党员 。党的最高领导人(主席或总书记)应当由全体党员选举产生,至少应当在党的代表大会上选举产生。党的代表大会是全党最高权力机关,党的领导人,党的重要机构(如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与中央政治局常委),以及党的重要决定和重大决策都应当由代表大会产生与作出。党的领导人和党的机构受代表大会的委托,执行代表大会的决定,并受代表大会和全体党员的监督。在党的纪律和党的决定面前,从党的领导到每个党员一律平等。民主制还赋予每个党员享有各种民主权利,如在党内有发表各种意见和批评党的领导人的权利等等,而不是要求与党的中央机械地保持一致,禁止发出不同的声音。

可是,中共80余年来所实行的是“集中制”,经过修饰的称谓是“民主集中制”。十七大报告依然强调“严格实行民主集中制”,唯恐中央的集权受到制约。在集中制下,全党的权力中心在中央,即中央政治局、政治局常委,甚至党的主席或总书记。斯大林、毛泽东任党的主席时期,都是一人独揽全党大权,相当独裁。在集中制下,也召开党的代表大会,但这类代表大会只是通过在大会之前早已被中央安排好的各种决定,甚至,有些非常重要的决定往往是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作出的,待到召开代表大会时再予以“追认”。党内上下等级森严,很不平等。普通党员只有服从党的义务而不享有各种权利。中共十七大报告强调,推进党内民主要落实到“维护党的集中统一,自觉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始终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坚持维护中央权威”。中共至今仍然凭借集中制生存,推进党内民主只是一个空洞的口号,要它去带动人民民主,岂非缘木求鱼。

再说,党与国家是两个不同的组织实体。党内民主与国家民主,其内涵和外因各不相同,两者在民主机制和运作上没有内在的逻辑关联。即使党内民主有了长足的进步,如果国家政治体制的框架仍然是“一党专政”,那么,国家权力便仍在老轨道上运行:政府仍为一党所控制,人民代表大会依然是通过一当旨意的“橡皮图章”,民主党派仍然是“老子党”领导下的“儿子党”,枪杆子——军队,依然是维护党国的“钢铁长城”。总之,极权体制照旧。所以,那种以为在不改变一党制的情况下,党内民主可以带动国家民主,乃是一种天真的想法。当然,我们无意否认党内民主的意义,也无意否认党内民主对国家发展的积极作用。党内的民主化、自由化,多多少少有利于党所作出的决策更切合实际些,减少主观性,自利性和近效性,也有利于开明的领导人脱颖而出,走上政治舞台的前沿。

既然体制内改革不可能通向普世民主世界,那么,突破体制的改革便成为唯一的选择;尽管这种选择 的代价会大一些,但这是历史必由之路。

一党制下,中国的政治——社会现状是:党的权力凌驾于宪法与法律之上,凌驾于各类国家机构(立法、行政、司法)之上,凌驾于各个党派各种非政府机构之上,凌驾于各类市场(物流市场、金融市场、文化市场等)与星罗棋布的企业(民营企业相对较为独立)之上,更凌驾于一盘散沙的人民大众之上。不改变这种现状,普世民主永远不可能成为现实。

比如,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但在现实生活中,它不过是次高国家权力机关,因为人大要接受党的领导,党才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党对人大的领导不是原则领导,而是有非常切实的配套措施加以保障的。其一,人大的领导人(委员长、副委员长,地方是主任、副主任)是由党派遣或钦定的,或者说,人大的领导层是由党控制的。其二,人大举行 会议时所要讨论各项议案,如政府人事安排,国家发展中的重要决策,宪法修订与法律的制定,一般都由党在事先向人大提出建议方案或作出指示。其三,人大举行会议期间设有主席团。主席团的组成人员,并非由大会选举产生,而是在会议之前由党或人大中的党组织安排的;主席团享有比大会更高的权力,因此,它实际上是大会召开期间的领导机构;而主席团之中还有人数不多(不到10人)的常务主席,他们是主席团的核心,也是整个人大核心中的核心,许多重要决定首先由他们提出,经过主席团后最后由大会通过。这是“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的一个典范。其四,人大设有中共党组,而其他党派是不允许设有相应组织的,甚至不允许有党派色彩的活动。中共党组成员与主席团常务主席成员与人大领导层人员的构成基本重合,这就保障了党对人大的领导。其五,人大代表构成中中共党员代表名额超过代表名额总数的一半,以保证中共的决定在人大中顺利通过。此外,党政官员是代表的主体,其他方面的少数代表成了陪衬;中共各省(市)的书记是各省(市)人大代表团的团长,有人因此讥言:人大是党政代表大会。

上述潜规则的实施确实保证了党对人大的领导,但由此也说明了:第一,宪法中所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不过是欺人之言。人民的权力被褫夺了,“主权在民”被否定了。第二,“依法治国”成为空谈。因为“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法治国。长期来,中国有宪法而无宪政,宪法的权威不能确立,原因是中共自己制定宪法,又违反宪法。第三,中共统治的法统就是这类违宪的潜规则;中共统治的“合法性”也只能由这些潜规则加以说明。那就是,中国实际上存在着两种宪法:一种是成文宪法,那就是历届全国人大所通过的宪法;一种是不成文宪法,即中共所实行的各种潜规则,它虽没有见诸于文字版本,但在现实生活中却是得到有效贯彻并决定着国家的政治生活,因此,这个不成文宪法更具权威性。对中共来说,这些潜规则才是它的宪法,才是治国的依据。但这些潜规则毕竟不具备合法性,而只有违宪性;这意味着,中共是通过违宪的潜规则来实现其统治的。

上述通过对人民代表大会这一制度运作机制的简明分析,人们不难明白:“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是怎样得到“有机统一”的。

再比如,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示威的自由。”“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事实上,从毛时代到毛后时代,中共施政的一个重点,就是侵犯与剥夺公民为宪法所规定的自由。毛时期的许多政治运动就是扼杀自由,迫害自由的追求者。邓时期同样不懈地反击自由化。自由至今仍是当局追杀的对象,这同样出于“一党专政”的需要,是由政权的专制本性所决定的。

此外,三权分立与互相制衡呀,军队国家化呀,司法独立呀,这些,都只能待到“一党专政”解冻之后才能成为现实。

我们等待着这一天的到来,我们更要促使这一天的早日到来。

当然,一党制解冻之日,只是进入宪政民主大门之时。即使在民主制管制下,社会不可能一片和谐,处处是春天,事事尽如人意。不是的,社会还会有矛盾,人们还会感受到春寒,变革还需要继续。但中国毕竟告别了专制主义体制,历史毕竟完成了一次跳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