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主转型的现状与前瞻”征文


中国上下五千年的历史几乎是一部独裁专制的灾难史。直到上世纪初,中华民族的民主先驱们才从蒙昧与苦难中觉醒,开始了追求民主宪政的艰难历程。其间屡遭挫折,历尽坎坷,直到今天,中国的仁人志士还在为先辈们一百年前的民主之梦苦苦奋斗。因为他们知道,没有民主宪政,就不会有光明和自由,只有民主宪政才是现实中国的唯一出路,才是中华民族复兴的希望所在。

要将中国引向这条康庄大道,每一个爱国者就必须清醒地面对残酷的历史,冷静地直面严峻的现实,负责而理性地思考未来,对民主宪政体制的实质、原则、内容以及在我国的实施都有一个正确的认知和全面的构想,以坚韧不拔勇于牺牲的革命精神致力于中国民主化事业。唯有如此,中国才会迎来自由民主的新纪元,中华民族也才会迎来光荣而伟大复兴。

历史:专制的灾难

自1840年鸦片战争以来,古老中国的大门被西方列强的坚船利舰轰开。面对日益严峻的国家与社会危机,满清政府独裁专制,腐败无能,残忍保守,对内残酷压迫和剥削人民,对外丧权辱国割地赔款。此时,满清政府的所谓“天赋皇权”的合法性已荡然无存。在国家与民族的深重危难时刻,中国民众开始进行痛苦而艰难的抉择,中国社会开始了深刻而彻底的转变。

在1895年甲午战争中,满清政府竟败于日本的手下,《马关条约》的耻辱与苛刻使整个中国社会都感到震惊。进行彻底的变革是满清政府的唯一出路,更是仁人志士的强烈呼声。1898年的戊戌变法是满清王朝最后一次以和平的方式向现代社会转型的机会。光绪皇帝在康有为、梁启超、谭嗣同等一大批维新志士的推动与支持下,进行了一场大规模变法图强的改革。百日维新──这场自上而下的和平变革仅仅存在了103天,在那拉氏慈禧为代表的反动保守集团的疯狂反对血腥镇压下失败了。自1898年9月28日谭嗣同等“戊戌六君子”血洒菜市口那一刻起,中国社会就不可避免地走上了一条人民起义推翻帝制的武装革命之路。

以孙中山、黄兴、宋教仁为代表的革命志士,为了祖国的自由和尊严,推翻帝制、创建共和。抛头颅洒热血,无数年轻志士的牺牲是何等惨烈与悲壮,而这一切都源于他们对祖国与人民的热爱,对自由与尊严的珍视。1911年辛亥革命彻底地推翻了延续四千年的封建帝制,中华民国建立,中国自此走上了一条艰难坎坷的共和之路。孙中山、黄兴这些历史上划时代的伟人缔造了共和,开拓着民主。然而,实现真正的民主共和却不是一场武装革命所能做到的。民国建立之初,国体的共和形式却掩饰不住独裁专制的本质,为了争取真正意义上的共和,无数志士再一次顽强斗争。宋教仁等一大批志士为之牺牲了年轻的生命。“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须努力”这一总理遗训,不但表达了孙中山先生对真正民主共和的深切渴望,而且也激励了一代代仁人志士为之前仆后继。

自辛亥革命以后,中国社会在动荡中实现着旧体制向新体制的转型。这种转型是痛苦的,代价是巨大的。在近半个世纪的时间里,中国民众承受着军阀混战、党派仇杀、日本入侵的各种苦难。实现统一救亡图存无疑是当时整个国家和民族的首要任务。在经历了二十几年内战、八年抗战之后的中国民众,深切渴望和平安定,1945年日寇投降,中国迎来了一次绝好的历史良机。但是以蒋介石为代表的国民党与以毛泽东为代表的共产党并没有顺应广大民众的呼唤──停止内战、共建民主的新中国。蒋介石迷信武力,信奉暴力的力量,而他庞大的军队却最终使他惨败于力量弱小的共产党的手下,不能不说是一个历史的教训。蒋介石国民党在1946年彻底抛弃了以和平方式实现民主共和的努力,应该说是蒋介石的悲剧,国民党的悲剧,也是中国的悲剧。

1949年,中共战胜了国民党,取得了中国大陆的统治权。那时许多民众欢呼民主共和的真正到来。但是中共并没有履行它在内战前向人民的承诺。为了长期实行一党独裁专制的统治,中共对社会的各个领域进行强力干预,建立了一种极权主义的国家模式。独裁专制体制给中国民众带来了巨大灾难,使整个社会的良性机制和优秀传统都遭到毁灭性的破坏。

回顾五十多年的专制灾难是绝对必要的。 历史的伤口是我们永远也抹不去的痛。镇反、胡风反革命集团案、反右派运动、大跃进、人民公社运动、三年灾害、文化大革命、镇压四五天安门事件、镇压民主墙运动、八九六四大屠杀以及之后的一系列践踏人权的行径──这一次次对爱国者、无辜公民的杀戮与迫害,这一次次对人权的践踏与蹂躏,用“血迹斑斑惨绝人寰”来描述是一点都不为过的。

    镇反滥杀无辜,遭杀死者以数百万计;胡风案被迫害致死的数以千计;反右派运动中被直接打成右派的知识分子就有五十五万,而实际上遭受迫害的在一百万以上;大跃进、人民公社运动造成了国民经济的崩溃,而敢于直言的彭德怀、张闻天等人在庐山会议上被颠倒黑白地打成了“反党集团”,随后发生的所谓“三年自然灾害”(统计文献显示那三年都属于风调雨顺的好年份)的大饥荒直接致使四千万中国百姓死亡;而文化大革命中被迫害、被杀害的中国公民竟逾亿人。

    打倒“四人帮”后,人民以为专制的苦难到了尽头,满怀希望地投身于改革开放的事业中,随后的民主墙事件标志着中国人民的觉醒,但是民主墙运动却遭到了中共的残酷镇压。及至一九八九年爆发大规模的和平爱国民主运动,中共竟当着全世界的面,公然用坦克和机枪屠杀要求民主、反对腐败的手无寸铁的学生和市民。人民在所谓的“人民共和国”的首都遭到一支号称是“人民解放军”的军队地残酷杀戮,死伤者至今无法确切统计,真相被刽子手们刻意隐瞒,对民主爱国人士的迫害一直持续到今天,政治迫害的人间惨剧一次次上演,中共的人权纪录遭到全世界的谴责。即便如此,中共仍在以“人民”、“国家”的名义进行一次次荒谬无耻的政治迫害。人大是它的橡皮图章,公检法是其实施政治迫害的工具。在专制政治体制下,中国人民的灾难仍在继续,中国人民面临着生存与死亡的命运抉择。

    现实:人治 特权 腐败

    当前我国许多严重的政治、经济、社会、环境问题都与现行的政治体制有着极其密切的关系。共产乌托邦的美妙理论与严酷的现实之间的巨大反差使人们产生疑惑,这使得我国政治体制所依托的政治理论受到了巨大的挑战和质疑。为什么共产理论总是与实践相悖?为什么这个号称“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国家还是一党独裁的专制体制?为什么人民还像奴隶一样没有自由没有尊严的生存?其实,任何一个专制政治集团都是以动听堂皇的名义和借口实践着其夺权的野心,他们梦想的只是拥有权力和享受权力,一切有利于夺权的话他们都可以讲。专制体制的诞生与延续依靠谎言和暴力,谎言用来骗人,暴力用来恐吓人。他们只是为夺权而夺权,为掌权而掌权。这才是问题的实质。剖开那些体制悖论的表象,去发现真正的实质,这是我们的任务。

人治

    人治是专制政治体制的必然产物。人治是我国封建制度的统治方式,延续数千年,给中国人民造成了许多惨重灾难,其危害之恶劣罄竹难书。人治是统治者把个人的意志当做治理国家的根本原则的统治手段。它使关乎国家、人民利益的政策都仅以最高统治者的个人好恶为转移,具有极大的随意性、主观性、盲目性。在任何人治国家里,科学公允地制订政策都是不可能的,国家的一切权力都受最高统治者的主观意志的左右。人治的国家没有法律可言,所有法律只维护统治者的利益,只对人民起惩戒作用,而对统治者毫无约束。人治国家的一切权力行使只需得到统治者的认可,而是否损害人民的利益则是无关紧要的事情。统治者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并且可以随意地更改、废除、违犯自己的法律,统治者是不受法律约束的特权者。目前人治是我国现实政治中最严重的弊端,也是最常见的现象,其根源──专制体制一日不被铲除,人治灾难就一日不会根绝。

特权

特权是一种只有少数人可以享用同时又侵害绝大多数人利益的权力,是不公正、不平等、非正义的社会现象。专制体制下,国家权力只维护少数人的利益,特权就成为社会的一种常态。

    现今我国不但存在着特权,而且存在着一个享受各种特权的官僚特权阶级。虽然这一切特权都披着社会主义的外衣,但其本质是封建的。今天中国最大的特权是执政党的特权,中共作为执政党拥有凌驾于一切国家权力机关之上的特权,所谓的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也必须接受中共的领导;同时,中共可以不受任何法律的约束,可以随意更改各种法律。

    中共在我国的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中扮演着全能裁判者的角色,它几乎对社会生活的一切领域进行干涉和控制,给人民和国家带来了巨大的灾难。由于中共拥有这种超级特权,很自然使中共官僚、官僚亲属亲信也拥有各种政治经济社会特权,由此而形成的大大小小的裙带特权集团就构成了我国现今庞大的官僚特权阶级。目前他们掌握着我国的各种政治经济权力,并利用手中的权力大肆牟取私利。这个官僚特权阶级极其腐朽、贪婪、疯狂和反动。

    特权永远是与人权相对立相排斥的。特权的存在就意味着人权受到侵害。从根本上讲,官僚特权阶级是反人类、反社会、反自由、反民主的反动阶级。要消灭特权和特权阶级,就必须进行政治民主化变革,首先消除执政党的各种特权,将其纳入正常的社会生活和法律轨道内。如果中共的所谓“四项基本原则”为标志的超宪特权不被取消的话,我国的特权现象和特权阶级就不会消亡。独裁专制体制是产生特权的根源,确立民主宪政体制才是消灭特权的唯一有效的出路。

腐败

    腐败早已在我国的国家政权中全面而迅速地蔓延,而自六四屠杀──反腐败的爱国民主力量被中共镇压后,政权的腐败在十年内就到了病入膏肓的地步。目前我国独裁专制的政治体制与体制内的经济改革相作用,产生了独具中共特色的腐败现象──国家权力机构的道德准则及其运作原则的整体堕落,这集中表现在以下两个
方面:

    1、官僚特权阶级的产生及其无法控制的大规模的贪污腐化行为。官僚特权阶级在“社会主义”、“人民公仆”的幌子下,丧心病狂地掠夺人民的公有资产,他们不但利用手中的权力享用自己为自己制订的特权标准,而且还以各种形式将公有财产快速转化为私有财产。

    2、官僚特权阶级依仗权势肆意鱼肉百姓、残酷镇压反抗者。专制体制只维护官僚特权阶级的利益,一切国家权力只服务于这个官僚特权阶级而非整个社会和全体人民,国家权力堕落成了保护腐败分子镇压人民反抗的工具。

    在专制体制下,反腐败斗争只是维护统治的样子货,不可能从根本上遏止、消灭腐败。腐败是毁灭社会公正、激化社会矛盾的元凶,它才是直接危害我国的政治稳定和国家安全的根本原因。愈演愈烈的腐败已使人民对执政党失去了信任,对社会矛盾的公正解决失去了信心,我国社会稳定的基础已经不复存在,大的社会动荡几乎不可避免。专制是腐败的根源,只有彻底消灭专制体制,建立民主宪政体制,才能恢复社会公正,使国家权力服务于整个社会和全体人民,从而真正消灭腐败的根源。

    人权精神:民主宪政的实质

    我们知道以下真理是不言自明的:一、人人生而自由平等的天赋人权是神圣而不可剥夺的,人权是每一个个人作为人应该和必须享有的基本权利;二、国家应该是自由人民自由协议的产物,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三、合法政府是由自由人民经过自由公正定期的选举而产生的,它的一切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授权,必须依法行政;四、如果人民的天赋人权被强权所剥夺,而人民无法通过任何正常的途径来表达自己的意愿,改变不合理的现状时,人民就拥有起义和革命的权利,人民可以用一切手段从独裁者手中夺回属于自己的一切权利。

    因此,民主宪政的实质就是以人权精神为核心,用法律来保障每一个个人的天赋人权,保障每一个个人在社会中的自由而正常生活。换而言之,民主宪政体制就是以人权为目标的政治体制,是人权精神的政治体现。它实施真正的法治,它所遵循的所有法律均是捍卫人权并符合自然法终极目的的法,而一切不公正的、非正义的、侵犯人权的法律都是为民主体制所拒绝的。

    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人权精神及其普遍性原则已为所有文明国家所认可和接受,成为现代世界中首要的国际原则。1948年12月10日经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中完整而系统阐释了人类中的每一个成员生来俱有的天赋人权,并要求联合国每个成员国必须对此承担义不容辞的义务。不能保障甚至故意侵害人权的政府不但背离了自然法原则,而且也是对现代国际法原则的践踏,因而其本身就是非法的。人类社会的实践业已证明对于人权的无知、漠视、侵犯是民众遭受不幸和政府腐败堕落的根本原因。面对全世界范围的保障人权、实行民主的历史大趋势,仍有许多国家的政府以毫无道理的理由侵犯和剥夺本国人民的天赋人权,这类行径已使它们完全背离了现代文明政府的合法标准。任何一个侵犯和剥夺人民自由与人权的政府都只有两种选择:要么主动地进行和平变革,实施民主宪政;要么人民以革命的方式将其彻底推翻。

    实施民主宪政是每个政府实现和验证其自身合法性的唯一手段,民主宪政体制是唯一合乎自然法原则和人权精神的政治体制,历史已经证明只有民主宪政体制才能从根本上保障人权捍卫自由。

    三大原则:民主宪政的基石
 
    民主宪政体制必须首先确立三大神圣原则,即“天赋人权”原则、“主权在民”原则、“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这三大神圣原则共生共存,互为基础,缺一不可。只有同时完全体现了此三大民主原则的政治体制才能被称之为民主体制,否则均为专制体制或虚假的民主体制。这三大原则从理论与实践上讲,均包含一些具体的内容。

    第一原则──“天赋人权”原则。这一原则来自于“人人生而自由平等”为主体内容的天赋人权理论。天赋人权理论强调了人人生而自由平等,每一个人都平等地享有不可转让、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天赋人权的原则完全体现了自由平等的价值观念,从根本上否定一切人压迫人的不平等理论,诸如血统论、阶级论、种族论。天赋人权理论是文明社会的理论基础,其原则是文明社会的最根本的原则之一。

    第二原则──“主权在民”原则。这一原则来自于社会契约论中的国家理论和政府理论。国家之产生来自于自由人民的自由协议,因此国家的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的认可,人民是国家主权的所有者,国家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和增进公民的福祉和人权;合法政府的产生是必须经过公民自由公正的投票选举,人民有权选举政府,同样有权监督和罢免政府。

“主权在民”的原则并非空洞的原则,它又包括两个具体的原则:

    一、全民直选的原则。政府的产生应该也必须根据公民的自由选举结果而产生。任何拒不进行直接选举或利用间接选举中对程序的不公正设置,达到操纵选举和变相剥夺选民权利的行为都是完全违背“主权在民”原则的。以“人民”的名义行使权力,而同时剥夺人民的选举权的政府必然是非法的政府。

    二、多数决定与尊重少数的原则。选举是以多数为结果的。多数原则虽为结果决定之准则,但同时尊重、保护、宽容持不同政见的少数群体的权利。少数意志可以经过辩论与合法程序逐渐成为多数意志;多数意志也可能经过合法程序变成少数意志。多数意志与少数意志存在相互转换的良性动态关系,应相互尊重相互宽容。多数意志不得以暴力和强权剥夺少数意志的一切合法权利;少数意志也不得通过暴力和强权剥夺多数意志的一切合法权利;这两种情况与“主权在民”原则相背离。

    只有实行了自由公正的全民直选并同时实现了多数决定与尊重少数的原则,才能体现出“主权在民”的真谛。

    第三原则──“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国家权力的分立制衡是对“天赋人权”原则和“主权在民”原则的真正有效的保障。众所周知,“绝对的权力绝对腐蚀人”。当权力不受制约没有分立时,即使权力的获得是通过全民直选的,这种权力最终也会由于没有分权与制衡机制而走向独裁进而丧失其合法的地位。人类社会的发展业已证明,任何没有分立制衡的权力必然会蜕化为统治集团维护其统治的专政工具。任何国家在未完成权力的分立制衡以前,我们是不能认定它已经是民主体制,权力分立制衡永远是民主宪政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素之一。

  由于人性的固有弱点,对于国家权力必须予以明确的分立与制衡,否则后果不堪设想。以民主选举取得政权的希特勒,打着民主旗号赢得胜利的毛泽东,最终给本国人民和世界人民几乎都带来了“灭顶”的灾难,这种历史教训应深刻牢记!正如孟德斯鸠所说,“一切拥有权力的人们使用其权力一直到遇见界限的地方方肯休止。”“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

  或许“天赋人权”原则和“主权在民”原则是人们容易接受的,甚至独裁者和专制集团也不敢公开反对,他们甚至要打着“人民”、“平等”的旗号去夺取政权进而进行专制统治。“权力分立制衡”是所有独裁者都异口同声反对和抵制的,既使迫不得以口头接受,也会利用种种非法手段将“权力分立制衡”的实质予以消除和架空。独裁者之所以对“权力分立制衡”如此恐惧,是因为权力分立制衡将会使“天赋人权”与“主权在民”的原则在国家政权体制的实际运作系统中得到坚强而有效的捍卫,从而使独裁者打着人民的旗号反人民的企图都会由于体制性的制约而破灭。只有将“权力分立制衡”原则作为民主体制的基本原则,民主才会坚如磬石,不可撼动。   

  三大神圣原则支撑起民主宪政的基本理论构架.它们是人类社会最珍贵的文明;它们普遍适用于东西方任何国家,它们是自由文明社会的准则。任何一种理论,不管它以何种籍口来直接或间接地反对这三大民主原则,最终都无法掩饰那种理论本身的反动性,其实践结果必然是反人类、反自由、反民主的。

    民主化:构建中国民主宪政体制

    民主化是一个国家走向民主宪政的过程,是对民主宪政的制度构建,它意味着整个社会政治结构的彻底变革。中国的民主化进程具体体现在下面的六个方面:

宪法精神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的神圣性与正义性应该是至高无上的,不受当权者的意志和主张所左右。仅就这一点而言,宪法精神就必须与自然法原则和人权精神相统一,否则其神圣性、正义性就会受到质疑。“邪恶的法律是一种最坏的暴政”,因此,宪法一旦背离了人权精神和自然法原则,而成为当权者的工具,那么此种宪法不仅徒有虚名,而且也是暴政的一部分。

    我国现在的宪法系指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虽然多次修订,但其背离人权精神与自然法原则的地方越来越多,甚至连宪法的权力主体也混淆不清、自相矛盾。

    制订一部符合人权精神与自然法原则的宪法,是我国走向民主宪政的必然之举。一部确立了“天赋人权”、“主权在民”、“权力分立制衡”三大原则的宪法才是我国长治久安的真正保障。为了使宪法的神圣性、合法性、正义性得到高度确认,就必须使全体公民均能参与制订宪法的全过程:

    首先,由人民直选出制宪委员会,由制宪委员会草拟宪法讨论文本,交由国会两院讨论,并由制宪委员会修改;

    其次,将制宪委员会讨论修改的终结本交由国会辩论,如国会两院均以2/3 多数通过,可交由各联邦州议会表决;

第三,若4/5的联邦州议会均以2/3多数通过,则交由全国公民表决,若全国公决有4/5的人数赞成,则可宣告新宪法的诞生。

    如此严格的宪法产生过程,是为了使新宪法能够永世长存的存在下去,也是为了使宪法的神圣性、正义性、合法性得到高度的确认。在宪法中从根本上确立“天赋人权”、“主权在民”“权力分立与制衡”三大神圣原则,使之成为民主宪政的基石,从而奠定民主宪政体制坚实的法律基础。

人权保障制度

    确立我国的人权保障制度是我国民主化的最基本内容。这包括依照宪法切实保障每一个个人的基本人权和自由──人身自由、宗教信仰自由、言论自由、新闻出版自由、结社组党自由、游行示威自由,并制订相应的法律予以明确保障,废止一切侵害公民基本人权的各种法律制度,彻底开放言禁、报禁,开放党禁。

    首先,应该立即实施思想、信仰、言论、出版、新闻自由,开放言禁、报禁。因为只有先开放言禁、报禁,才能使民众从长期思想和精神桎梏中解放出来,人们也才能充分地发挥他们的创造力,使社会得以迅速发展、文明进步;也唯有开放言禁、报禁,民众才能在言论自由、言论公开的环境下平和理性地面对现实的困境与未来的变革,中国社会才会避免由于民众的极度压抑而出现大规模的动荡和暴力局面。因此,可以说开放言禁、报禁,实施思想、信仰、言论、新闻、出版自由是中国和平变革的大门,是民主宪政的基石。假如当局继续坚持封杀异己言论的政策,其后果就是将中国社会置于暴力与流血的危险境地。因信仰获罪,因言治罪、文字狱、控制舆论、出版检查的历史不终结,中国社会就无法逃脱暴力与流血的厄运。

    虽然思想、信仰、言论、新闻、出版自由是人类应该享有的最基本的人权,但是只有当人们公开发表各种不同见解以及对政府及其领导人进行批评、指责,而不受迫害并受法律强有力的保护的时候,人们才敢于、才能够讲真话。只有彻底废除新闻、出版检查制度、舆论才可能反映人民的呼声,才能有效地监督政府。只有如此,中国才能进入到尊重人权的文明之邦的行列中。

     开放言禁、报禁就必须在以下多个方面入手:
    1、终止因言治罪、文字狱、因不同信仰治罪的历史,真正实现思想、信仰、言论的绝对自由;
    2、废除一切新闻、出版检查制度,使人民的声音得以发出,使新闻、出版的绝对自由得到实现;
    3、允许民间办报、办刊、办电台、电视台,政府无权对媒体进行任何形式、任何程度的监控,而媒体有权利有自由对政府的一切行为进行监督。

    其次,开放党禁,实施组党结社自由。组党、结社自由是同生存权、言论自由等其它人权同等重要的基本人权,开放党禁是中国全面实现民主宪政必要的条件之一。

    对组党、结社自由的长期扼杀,是当局不顾人民与国家利益,只顾一党私利的狭隘自私的表现,也是对人权的肆意侵犯。这种自私行为的直接后果就是造成无序、动乱、暴力和流血。五十多年来,中国大陆实际上只存在一个政党──共产党。其它八个所谓民主党派由于其党纲中接受和拥护中共的领导,而丧失了政党的特征和功能,其作用仅仅是花瓶而已。中国民间民主力量的一次次为冲破党禁的行动,均遭当局的残酷镇压。中国社会在如此现实条件下尚无法形成一个强大的反对党。由于中国社会缺少建设性的反对党,那么,和平变革就缺少了必要的组织条件。在没有建设性的反对党存在的国度,暴力和动乱将是变动时期不可避免的悲剧。中国想要避免暴力、流血、动乱的局面,就必须开放党禁,这一主动权在于中共当局,因此中共也同样对未来的局面演化负有直接和首要的责任。

开放党禁可以使中国从旧的传统的专制政治体制中的政治恶性互动──迫害与报复,向新的民主宪政体制的政治良性互动──宽容与竞争的方向彻底转化。不开放党禁就根本谈不上建设性的和平变革,同样也谈不上民主宪政的实现。党禁的危害是极其深重的。它使我国众多才能卓越、思想敏锐而又有独立人格的优秀政治人才遭到长期的压制与迫害,并使中国的政治毫无生机,政治生态异常恶化。

开放党禁可以使中国大陆的各种政治力量在公开合法的政治运作过程中逐渐走向成熟,完成其竞争整合等建设性的过程,使中国未来增加了稳定的常数。

    开放党禁就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终止一党独尊、一党驾驭国内所有政党和团体的历史,取消一切有关一党专政的法律条文;
    2、归还人民自由结社、组党的权利,允许并保护人民成立政党、工会、农会等组织;
    3、所有政党、团体都平等地享有发展与活动的政治空间;
    4、在新的宪法原则基础上,制订《政党社团法》、《竞选法》等相关法律,使各政党、团体的政治社会活动均有法可循,运作规范。
   
自由公正的竞选制度

     人民的自由投票是对各党派、个人争取管理国家权力的最终裁决。人民有权以投票的方式直接选举国家元首及国会议员。任何党派、个人只有经过自由公正的竞选才能进入国家政权,一切命运取决于选民的意志。任何试图以暴力的手段夺取政权和以国家强权维持政权的行为都是非法的。民主宪政从根本上否定非法政权形式,自由公正的选举是任何政党、个人获得管理国家权力的唯一合法途径。所有政府官员、议员、法官都是人民的公仆,他们应始终处于人民的监督之下。权力来源于人民,必须向人民负责。当人民发现有不称职的官员,人民可以通过法定程序予以罢免。

    各个政党从原则上讲是完全平等的,它们拥有自由组建、竞选执政的平等权利,民众的意愿和选票是它们的最终裁决。多党竞选必须自由和公正,只有自由公正的选举才代表真正的民意,也才有具有法律效力。自由原则、公正原则是民主竞选的两大基本原则。

    然而,五十多年来,中国大陆的政治生活实际上不存在任何自由公正的选举。政党通过竞选方式争取参政和执政,无异于痴人说梦。没有自由、公正的竞选就不存在民主的政党政治,所有的政治运作和政治生活都处在中共的一手控制之中。黑箱操作是当今中国大陆政治的常态。中国政治生活中种种历史惨剧无不与没有民主文明的参政规则有关。

    由于中共一直垄断着权力,拒绝进行任何形式的政党竞争,由此导致中国大陆的政治生活极不正常,每次最高领导人的死亡或更迭都意味着巨大的政局动荡和社会动乱。一党专制所造成的结果,不但祸害人民和国家,而且对执政党自身的领导人也会产生巨大的危害。如刘少奇、高岗、彭德怀、胡耀帮、赵紫阳的悲剧命运无不验证了这一点。刚开始实行多党自由公正的竞选,可能会产生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有些地方甚至会产生一些混乱,但一切均不应动摇我们构建多党自由公正竞选制度的决心。

    今天在中国大陆,要成功地构建多党竞选制度必须从中国缺乏政治竞争的传统实际出发,有计划有步骤地完成多党竞选体制的构建:

    1、在舆论上宣传自由公正选举的意义、原则及具体内容,使民众对选举的内容与程序及自己的权利都了如指掌;
    2、由制宪会议制订选举法;
    3、全面开放和实行各级议会议员和行政长官的选举。

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

我国民主化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内容就是建立以权力分立制衡原则为基础的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权分立制衡的政治体制。

    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互相独立、互相制衡,可以使国家政权体制保持长久的稳定,并可以防止政权的整体化堕落,同时也可以抑制和消灭腐败。没有三权分立制衡,就没有中国的民主宪政。鉴于中国存在几千年的封建专制统治,实行三权分立制衡尤显急迫。以下是我们对三权分立制衡体制的基本观点与主张。

    立法权归国会两院,即参议院、众议院;行政权归以总统为首、责任内阁为基础的国务院;司法权归属联邦法院。联邦中央体制如此,地方联邦州体制亦如此──只是立法权归州议会(一院制),行政权归以州长为基础的州政府,司法权归州法院。

1、立法权

    实行以国会参、众两院为国家最高立法权力机构的两院议会制度。两院议会制将从根本上奠定国家法治化的基础,将会彻底废止任何形式的人治,确保法治的严格执行。

    由于中国历史上从未有过真正民选的立法机构,因而使国民对立法机构的重要性并无感性认知。长期生活在党法、王法、以言代法、权大于法、无法无天的国度里,中国民众很难对法产生由衷的敬意。法在中国民众心里是没有地位和价值的。要改变这几千年的传统,就必须首先通过多党自由公正的竞选,由公民选举出能真正代表他们利益的具有坚实民意基础的国会。同时,为了确保权力制衡的原则得以真正执行,议员不得担任任何行政职务。

    国会应该拥有广泛而实际的权力,不但在立法中发挥主导作用,而且还应该拥有审议批准各项财政拨款、批准总统内阁成员任命、弹劾总统、倒阁、批准任命大法官等制约和监督行政与司法的广泛权力,使中国成为一个议会民主为基础的国家。

2.行政权
 
    实行总统制。联邦中央的一切行政权力归属以民选总统为首脑、责任内阁为基础的国务院。总统必须经全民直接产生。总统是国家元首、三军统帅,是国家稳定和荣誉的象征。总统制订其施政的大政方针和总体政策, 以总理为核心的责任内阁负责具体实施。

    考虑到中国几千年的专制统治和民主的艰难历程,防范个人独裁是我国民主宪政必须考虑的重要内容之一,因此对总统的权力也必须有明确限制和制约:

    内阁所有成员都由总统任命,但必须经过国会表决批准,总统的任命方能生效;总统任命的阁员一旦遭到国会的否决,总统必须更换新的人选;国会有权倒阁,但无权组阁;组阁权只归属总统;

    总统有立法提议权,但其法案须交由国会讨论、批准或否决;
    总统及总理任期不得超过两任;
    总统无权解散国会;
    总统无权否决两院议会均多数通过法案;
    总统无权对外宣战;
总统对外签订之条约,须经国会批准才能生效。

3.司法权

    实行法院独立体制。司法权归属由宪法法院、联邦法院、州法院、市(县)法院组成司法体系,司法完全独立。宪法法院对行政、立法机构实行宪政监督。各级法院受理各类案件,除非特别重大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归联邦法院审理,其余各案件归各级法院审理。

    司法制度须采用陪审员制度。各级法院无行政隶属关系,上级只对下级法院实施审判监督,如果被告上诉,上级法院可委托其它下级法院重新审理。各级法院亦应受行政机构司法部的监督与协调。

    宪法法院和联邦法院法官由总统提名,由国会批准,为终身制,即除非有玷污法官荣誉、道德及渎职行为,不得罢免,并且其罢免也由联邦法官道德委员会提议,交由国会裁决。地方各级法院法官由地方行政长官提名,由地方议会批准,其罢免亦由联邦法官道德委员会提名,交由地方议会批准。

    三权分立制衡中强化立法权,制约行政权,监督总统、责任内阁,司法独立同时又受行政、立法机构之监督,这些思路都是根据我国受长期封建专制传统影响至深的国情而产生的,相信会对中国的民主宪政有所裨益。

军队国家化制度

    军队国家化是民主化的重要内容。军队是由人民养育的,其所有权属于人民,是人民的公有财产;政府是由人民选举产生的,它代表人民指挥和管理军队;军队的神圣职责是保卫人民、保卫祖国、抵御侵略、维护和平;军队不得干预任何政治事务;军队不能成为任何个人、集团、党派攫取政治、经济权力的工具;任何个人、集团、党派不得组织和拥有武装力量,任何试图以武装力量夺取权力的行为都是属于叛乱行为。这一切都必须以立法形式予以确立并加以贯彻。

    由于我国长期受“枪杆子里面出政权”、“党指挥枪”等错误理论的影响,其变革难度相当巨大,要顺利完成军队国家化的变革,就必须在以下七方面入手:
    1、理论的宣传。在全国、全军范围内展开大规模民主宪政理论和军队国家化的宣传,使军队国家化的理论和宪法原则深入人心;
    2、进行军队非党化改革。共产党组织彻底退出军队系统,拥有军籍人员必须放弃党籍,不愿退党人员应予以退役;
    3、进行军队非政治化改革,军队人员不得在政府、立法机构中担任任何职务;
    4、军队非商业化整肃,彻底杜绝军队的一切商业活动;
    5、进行军队编制改革,完成军队的统一整编,撤消各大军区,建立现代化的军队体制;
    6、进行军队装备训练现代化的改革,建立起一支武器精良、训练有素的现代化海、陆、空军,在现代科技环境中,确保军队的战斗力;
    7、进行军人职业化改革,军人应成为一种职业,这样可使大量军事人才能够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地方自治的联邦体制

    长期以来,中国一直是一个中央集权制的国家。中共的五十多年统治,导致目前极其严重的国家认同危机,台独、藏独、疆独、蒙独都已成为21世纪中国所面临的重大问题。尽快地实行联邦体制是化解国家认同危机的有效途径,创立一个基础坚实、原则正确的联邦制国家也是中国长治久安的基石和保障。

    由于我国地域广大,幅员辽阔,民情风俗差异巨大,各省内部的实际风情都有天壤之别,将所有区域都置于中央的直接管理之下,会产生许多不必要的矛盾,而各省区域广大也不宜管理和自治。

    考虑到未来联邦的稳定与统一,废省置州应是必然之举。根据各省的不同风俗民情,先将各省分为几个州,即虚省兴州,以避免矛盾,将我国分为80 ̄90个州;然后在废省置州,赋于各州以高度自治的权利,并由各州完成其自治的各项改革,新宪法由各州共同确认签署,完成联邦法律的基础性构建工作。各联邦州必须实施民主宪政,如三权分立制衡、民主选举、保障人权等各项宪法原则均须在各州得到贯彻,地方行政长官、议会成员均由公民直接选举产生。

    联邦制中行政建制只应设村(区)──县(市)──州──联邦四级,这样不但可以精简大量冗员,而且也可以使行政畅通,民负减轻。

    根据我国的历史与现实的特点,联邦制是保持国家民主、统一、稳定的最有效的体制。我们应致力于将中国转变成一个由各地方自治的联邦州组成的统一联邦制国家。每个联邦州在维护和支持中国的领土完整和主权统一的基础上,享有宪法所赋予其充分自治的权利。每个联邦州都享有平等的地位和相同的权利。联邦州不得以任何方式破坏联邦的统一,联邦中央政府依照宪法维护国家领土完整与主权统一。各个联邦州与联邦中央根据宪法合理分权,形成相互监督、相互支持的良性互动的关系。高度自治的地方产生强有力的中央是联邦体制的目标和原则。

为了我国人民福祉,我们应该根据我国目前政治现状以及国情,对民主宪政在我国的实现进行建设性的构想,并应慎重、稳妥、有远见、有计划地予以实施与完成。只有这样,民主宪政才能从根本上在中国大陆建立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