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一周来,杨佳案的司法公正问题成了人们关注的另一个焦点。
杨佳袭警杀人,事实已经很清楚,他将受到司法审判和法律制裁。问题在于,认定杨佳犯罪,需要法律程序的过程。“程序是法律的生命”,程序正义先于实体正义,否则就没有所谓法律公正可言。
但是,杨佳袭警杀人案的司法公正问题遇到了上海当局的挑战。首先人们疑问,在去年10月5日杨佳被带到芷江路派出所后究竟发生什么?为什么上海警方至今不敢公布真相?其次,为什么指定闸北区政府的法律顾问作为杨佳案的律师?第三,作为关键人物的杨佳母亲为何失踪?第四,杨佳父亲委托的律师为何不能会见当事人杨佳?
国内法律专家和律师对杨佳案的司法程序公正问题都提出了疑问,国内许多媒体对此也进行了报道和分析,但上海有关当机构对此置若罔闻,依然我行我素,引起社会强烈不满。网络上有关杨佳案的博客和帖子在被封杀,更加引起人们对中国司法制度的怀疑。权力大还是法律大的问题依然摆在人民面前。下面是本周来关于杨佳案的司法关注相关评论和报道分析。
●杨佳案进入司法程序的报道和分析
▲东方早报7月17日报道:杨佳父亲委托两律师来沪为儿辩护
“我们准备再尝试一下,争取和杨佳见个面。”昨日,闸北袭警案犯罪嫌疑人杨佳的父亲为其聘请的律师熊烈锁称,暂时没能见到杨佳本人。杨佳此前在检察院作的笔录中表示,只接受其母亲委托的律师。
7月15日上午,受杨佳父亲的委托,北京雄志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律师熊烈锁和同事孔建到达上海。昨日上午,熊烈锁二人前往看守所申请会见杨佳,但看守所表示,要得到受理此案的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的许可,才可以与杨佳会面。
随后,熊烈锁二人又赶往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提出会见杨佳的申请。然而,检察官出示了一份杨佳于7月15日作的笔录,杨佳在笔录中表示,不愿意接受除了其母亲委托的代理律师之外的律师。因此,检察官没有同意熊烈锁二人与杨佳会面的申请。
根据有关法条,熊烈锁和孔建今日还将带着各种手续,再前往看守所,申请与杨佳会面。他们最终能否成为杨佳的辩护律师,还要看见面后能否得到杨佳的认可和同意。
在几天前取得杨佳父亲的认可和聘请后,熊烈锁和孔建仔细研究了闸北袭警案的各个细节,并研究了相关的法律条文。他们准备免费为杨佳辩护。
孔建表示,如果最终成为杨佳的辩护律师,他们会组织一个专门的团队为杨佳辩护。
熊烈锁表示,如果今日还是不能见到杨佳,他们将返回北京,与杨父商量如何处理。
▲新京报7月17日报道:上海袭警案辩护律师欲会见疑犯两次受阻
“现在说这些都没有用处,最主要的是见到当事人,看到案卷。”律师熊烈锁对记者说。熊烈锁两次探访杨佳,两次受阻。
熊烈锁是北京雄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受杨佳父亲委托,为儿子辩护。7月15日上午,熊烈锁抵沪后一直联系会见杨佳,并调取案卷,但一直未果。昨日上午熊律师再次来看守所,要求会见杨佳,后得到回复是,需要得到检察院的意见才可会见。
熊律师说,昨日下午3时,检察院方面约请他见面,并出示7月15日杨佳所做笔录,杨佳提出只接受自己的母亲为他请的辩护律师,其他任何人所请辩护律师他都不接受。
尽管熊律师表明依据律师法可以会见案件当事人,见到杨佳后,再由杨佳确定是否要对方作为辩护律师,此要求遭拒。
熊烈锁律师还表示,他要向杨佳本人核实此话是否确曾说过。他说如果有关部门仍坚持不允许会见杨佳,他将向上级机关反映情况。
▲北京晨报7月17日报道:专家称上海袭警案“凶手”杨佳回京受审几率不大
昨夜10时左右,记者终于联系上了在上海的熊烈锁律师。熊律师已向上海检方递交了阅卷申请,并在看守所预约今天上午会见杨佳。对于他提出的“异地审判”引起了许多读者的关注,有读者提出“杨佳能否押回京审判”?法学专家则认为,这个可能性很小。
针对这个问题,记者昨日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的洪道德教授。洪教授表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应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身为北京人,杨佳移送北京接受审判的法律依据存在,存在移送的可能性。但同时还有一条,就是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具有优先原则。虽然当事人可提出申请,但最终是否要进行移送,还是要由司法机关决定。
对于熊烈锁律师所提出的杨佳刺死的是上海警察,按照“回避原则”,如果由上海的司法部门处理此案,有可能会影响公正的说法,洪教授表示:“杨佳刺死的是上海警察,这一条并不在法定的回避申请范围之内。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是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是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是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洪教授表示,必须要注意的问题是,回避针对的是个人,不能是整个机关。洪教授表示,他个人认为杨佳移送回京接受审判的可能性不大。
昨晚,熊律师告诉记者,他到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递交了相关材料和杨父的委托书,申请查阅、复制杨佳案的卷宗材料。但检察院没有当场同意,表示要核实其律师身份以及杨父委托书的真实性。昨天下午熊律师又到看守所,向看守所预约今天上午会见杨佳。
▲自由亚洲电台(RFA)7月18日报道:上海袭警案疑犯杨佳被正式提起公诉
上海闸北公安分局袭警案疑犯杨佳已被正式提起公诉,由他父亲聘请的北京律师熊烈锁被官方告知称,杨佳只接受由他母亲委托的律师。但评论认为因让熊律师去面见当事人确认,且案件应由上海北京以外的第三地司法单位处理,以示公正。
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星期四以故意杀人罪,正式起诉闸北公安分局血案的疑犯杨佳,可是新华网消息未提到律师由谁担任。
而新华网星期一曾报导,北京律师熊烈锁是受杨佳父亲委托为儿子辨护的代理律师。
香港明报星期四的报导也说,熊律师在七月十五日抵达上海后,一直与当局联系,要求会见杨佳,并调取资料,可是一直未能成功,两次探访杨佳都受到阻碍,最后得到回复是,需要得到检察院的意见才可会见。
熊律师星期四接受本台访问时说,就在他积极争取与杨佳联系之际,突然接获当局通知,杨佳已自己聘请律师,不需要他再插手这宗案件。
熊律师说:现在最新的情况,官方告诉我们,他已聘请了律师了,也认可律师,不能再担 杨佳的辨护人了,我们已经撤出来了。
据新京报十六日的报导,十五日下午三时,检察院方面约请熊律师出来见面,并出示十五日当天杨佳所做笔录,杨佳提出只接受自己的母亲为他请的辩护律师,其它任何人所请辩护律师他都不接受。
尽管熊律师表明依据律师法可以会见案件当事人,见到杨佳后,再由杨佳确定是否要对方作为辩护律师,可是这项要求遭拒绝。
熊烈锁律师还表示,他要向杨佳本人核实此话是否确曾说过。他说如果有关部门仍坚持不允许会见杨佳,他将向上级机关反映情况。
至于杨佳为何突然自己聘请律师,熊律师只表示自己不能再插手这宗案件。
他说: 我已回北京了,不讲这事件儿了,不发表意见了。
对此,一直关注此案的评论员昝爱宗对本台说,现在公安局拿了个杨佳做的口供说,杨佳只揭受以他妈妈为他聘请的律师作准,可是他妈妈现在也联系不上。
据了解,杨佳的母亲约在七月二日被上海市公安局以协助调查为名带走,至今已半个月,没人联系得上她,更不用说委托律师或接受媒体访问,因此惹来众多猜测。昝爱宗说:关键是他现在不能见呀,如果能见到杨佳,杨佳说熊律师也好、谢律师也好,别的律师也好,就肯定呀,他可以确认呀,现在是见不着人,你没办法。
昝爱宗认为,公安局和检查院都应该让律师去见当事人,关键是现在搞不清楚,他妈妈又找不到。
昝爱宗又说,有人怀疑,上海警方带走杨佳的母亲,是为了避免说三道四,可是他认为,为了公正、公平起见,应该由除了上海和北京的第三中立省分的司法单位来昝爱宗:我希望上海警方能避开这事,上海警方比如把案件移交到江苏、浙江、安徽或别省,让别省介入调查,因上海公安和杨佳都是当事人,应该回避,但在北京判,杨家是北京人,最好能在中立的地方。
▲星岛环球网7月19日报道:北京警方开始寻找杨佳母亲
上海袭警案发生后,杨母曾被上海警察带走,此后杨母就失踪了。杨佳的姨妈王丽18日在北京报案寻人,北京大屯派出所已启动对杨母王静的寻找程序。但王静走失的情况目前还未录入至警方内部网络。
走失网尚无杨母信息
《京华时报》报道,杨佳的姨妈王丽18日致电上海公安局闸北分局刑侦支队,询问有无杨母王静的消息。对方称此事属于查找走失人口,建议她向闸北分局治安支队了解情况。王丽打电话到闸北分局治安支队,被告知,在北京报走失,就应向北京警方了解情况。
王丽说,18日下午3时多,她致电北京大屯派出所,曾接待她报案的彭警官称,因不知道上海警方哪个部门了解情况,所以目前还无法和上海警方联系,但会帮忙查找,如有消息会通知她。
当初将王静带至大屯派出所协助调查的是上海警方,王丽询问这些警察属于上海公安的哪个业务部门,得到的答案是派出所内“好像没人知道”。
北京大屯派出所一位女警官18日下午5时说,如果17日报走失,目前应该已经上报分局,将走失人口情况挂到走失人口网。据了解,警方接到走失人口报案后会将该人情况挂到警方内部的走失人口网,如发现相关特征人员会对其身份进行核实。
知情人士透露,截至18日17时,走失人口网上还没有关于王静的走失信息。
未公布派出所内录像
杨佳受审时称,因自行车事件接受上海警察讯问时,曾在上海芷江西路派出所遭到警察推搡和殴打。在7月7日上海公安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警方称并不存在对杨殴打的情况。警方的依据是,执勤警察的录音和派出所内的监控录像。
警方公布了经过剪辑的四分钟录音片段。众多记者在发布会现场及事后要求查看杨佳去年10月5日在派出所五个多小时的录像,均遭到拒绝。
没有媒体采访到杨母
上海袭警案发生后,全国众多媒体试图采访杨母王静。但案发当天下午,警方便前往北京慧忠里杨佳住处,将王静带到了大屯派出所。十多名记者在派出所外蹲守多日,希望采访王静,但警方对王静的“保护”使他们一无所获。据王静的前夫和姐姐说,在7月1日之后就再也联系不上王静,也不知道她到底在哪儿。
曾有媒体报道说,王静被带至上海协助调查。多名记者向上海警方核实,对方均保持沉默。昨天,记者再次致电上海市公安局新闻科,对方称此案的侦查阶段已结束,警方不再发布关于此案的任何消息。
▲京华时报7月19日报道:传袭警青年杨佳母亲失踪 上海警方拒绝就此回应
本报讯(记者于杰唐骏)杨佳姨妈王丽(化名)报案后,北京大屯派出所已启动对杨佳母亲王静(化名)的寻找程序。目前王静走失的情况还未录入至警方内部网络,上海警方仍不愿就此事做出回应。
走失网尚无杨母信息
昨天,杨佳的姨妈王丽打电话到上海公安局闸北分局刑侦支队,询问有无王静的消息。
对方称此事属于查找走失人口,建议她向闸北分局治安支队了解情况。王丽打电话到闸北分局治安支队,被告知,在北京报走失,就应向北京警方了解情况。
王丽说,昨天下午3点多,她致电北京大屯派出所,曾接待她报案的彭警官称,因不知道上海警方哪个部门了解情况,所以目前还无法和上海警方联系,但会帮忙查找,如有消息会通知她。
当初将王静带至大屯派出所协助调查的是上海警方,王丽询问这些警察属于上海公安的哪个业务部门,得到的答案是派出所内“好像没人知道”。
昨天下午5点,记者致电大屯派出所,一位女警官说,如果17日报走失,目前应该已经上报分局,将走失人口情况挂到走失人口网。据了解,警方接到走失人口报案后会将该人情况挂到警方内部的走失人口网,如发现相关特征人员会对其身份进行核实。
知情人士透露,截至昨天17时,走失人口网上还没有关于王静的走失信息。
未公布派出所内录像
杨佳接受审讯时称,因自行车事件接受上海警察讯问时,曾在上海芷江西路派出所遭到民警推搡和殴打。在7月7日上海公安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警方称并不存在对杨殴打的情况。警方的依据是,执勤民警的录音和派出所内的监控录像。
警方公布了经过剪辑的4分钟录音片段。众多记者在发布会现场及事后要求查看杨佳去年10月5日在派出所5个多小时的录像,均遭到拒绝。
没有媒体采访到杨母
上海袭警案发生后,全国众多媒体试图采访杨母王静。但案发当天下午,警方便前往北京慧忠里杨佳住处,将王静带到了大屯派出所。十多名记者在派出所外蹲守多日,希望采访王静,但警方对王静的“保护”使他们一无所获。据王静的前夫和姐姐说,在7月1日之后就再也联系不上王静,也不知道她到底在哪儿。
曾有媒体报道说,王静被带至上海协助调查。多名记者向上海警方核实,对方均保持沉默。昨天,记者再次致电上海市公安局新闻科,对方称此案的侦查阶段已结束,警方不再发布关于此案的任何消息。
▲东方网7月19日报道:上海袭警案被告杨佳已正式聘请辩护律师
从上海市律师协会获悉,闸北袭警案被告人杨佳已正式聘请上海名江律师事务所谢有明、谢晋两位律师担任法院审判阶段的辩护人。
杨佳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即要求律师到场,谢有明、谢晋两位律师接到有关机构指派,及时赶到现场,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受委托的两位律师还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在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向其了解有关案件的具体情况,并且认真解答了杨佳提出的一些疑问。
案件进入法院审判阶段后,杨佳继续聘请两位谢律师为其辩护。之前杨佳书面委托母亲为自己聘请律师,并表示“除我母亲之外,任何人请的律师我都不认可,包括我的父亲。”之后,两位谢律师专程赴京会见了杨佳母亲,其表示“经再三考虑,希望你们作为我儿子杨佳的辩护人”。当杨佳见到母亲亲笔签署聘请两位律师的书面材料后,随即签名表示同意,还办妥了所有委托手续。
目前,两位律师已着手辩护的准备工作。他们已经赶赴羁押场所听取杨佳的意见,并开始查阅、摘抄、复制与本案有关的所有材料。两位律师表示,我国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将抓紧时间,尽职工作,并表示完全有信心依据律师法的规定,履行好辩护职责。
就杨佳聘请两位谢律师为其辩护问题,记者走访了上海市律师协会会长刘正东。刘会长介绍说,两位律师多年从事刑事辩护业务,具有较为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因此,相信他们能够依照律师法的规定,履行好辩护职责。刘会长还表示,作为律师的行业组织,律师协会将大力支持两位律师的工作,希望他们切实履行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职业使命。
▲中央社7月20日报道:北京律师熊烈锁继续争取担任杨佳辩护律师
(中央社记者郭玫兰上海二十日电)受上海袭警案被告人杨佳父亲委托担任辩护律师的北京律师熊烈锁今天透露,上海市检察院不允许他见杨佳,这是违法的。他还会到上海去争取见杨佳,争取担任杨佳的辩护律师。
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十七日对闸北袭警案被告人杨佳提起公诉。
杨佳的父亲为他聘请的辩护律师、北京雄志律师事务所熊烈锁,今天告诉中央社记者说,日前他到上海想要见杨佳,但是上海检察院并没有让他见到杨佳,依法他应该可以见杨佳,但是上海检察院不允许他见杨佳。
对此他说,上海检察院与律师在这个问题上存在争议。依照杨佳的笔录内容,杨佳想要由母亲委托辩护律师,不想让父亲委托请律师。
但是,熊烈锁说,目前讯息不够明白,他不清楚杨佳的笔录做什么样的陈述,是在什么状况下做出陈述。由于侦查过程不公开,他无法掌握更详细的讯息。
熊烈锁说,杨佳自己现在也不知道母亲无法与外界联系,他们打电话到他母亲家中,但是电话总是都打不通。
外传杨佳的母亲被中国官方控制行踪。
熊烈锁说,是否应该由父亲为杨佳聘请辩护律师,上海市检察院与律师出现很大的歧见。
熊烈锁说,杨佳可以自己找律师或由上海检察院指定律师,超过十天期限之后,按法律规定,就要由上海市检察院指定律师。
他说,杨佳的父亲希望争取为杨佳聘请律师,并抱有很大的希望。熊烈锁近期还会到上海,持续向上海市检察院沟通,让他来担任杨佳的律师。
●法律专家、律师和评论人士的观点
▲著名政治学者秋风在《南方周末》发表文章:律师刺激正义的生产
法官不公正,嫌疑人固然得不到正义;如果律师不尽责,当事人就连获得正义的机会都没有。
上海袭警案犯罪嫌疑人杨佳之父为儿子聘请了一位北京律师,替换了此前由当地指定的律师谢有明。在接手此案后,谢律师曾对媒体表示,杨佳精神状态正常、法律意识比较高、估计会判死刑等等。媒体质疑,这些言论显著地对他所代理的嫌疑人不利。媒体还发现,谢律师担任闸北区政府法律顾问,这一身份似与本案存在利益冲突。
不管出于什么原因,律师发表对自己所代理的嫌疑人不利的言论,总归是不恰当的,因为这不合乎律师的职业伦理。社会的交换、合作秩序乃是靠职业伦理维系的。人们之所以谴责范跑跑,不是因为他的逃跑行为本身,而是他竟然以为自己未履行教师之职业伦理的行为是正确的。谢律师未能履行自己对当事人的伦理责任,同样不能免于批评。
因为,律师对当事人的伦理责任,就是对于社会、对于正义的伦理责任。律师对当事人负责,竭其心智为当事人辩护,乃是嫌疑人理应享有的权利和理当获得的利益。更重要的是,律师尽责不只是在帮嫌疑人,更是在帮社会。因为律师努力地寻找公诉人提供的证据的漏洞,提供对嫌疑人有利的证据,必将激励公诉人寻找最可信的证据,放弃那些不是很可靠的证据。
在这种情况下,律师有可能推翻公诉人的证据,嫌疑人将因此免遭冤屈,而减少一个冤屈,就是增加一份正义。即便嫌疑人最终被法官裁定有罪,该裁定也将建立在坚实、可信的证据基础上。面对这样的裁决,可以推定,嫌疑人本人将心服口服。整个社会也会相信,法官作出的判决是公正的。
作为一个社会正常秩序之基础的司法正义,就是透过一个一个公正的判决,在人心中一点一滴积累起来的。而在此过程中,律师的作用甚至可能超过法官。法官不公正,嫌疑人固然得不到正义;如果律师不尽责,当事人就连获得正义的机会都没有。
在那些标志性案件、影响性案件中,司法裁决之公正对社会形成关于司法公正的信念,尤其重要。比如杨佳案、贵州瓮安群体性事件中所涉及的诸刑事案件,社会影响都非常广泛,民众十分关注案件的判决结果。这两个案件的性质又都比较特别,其被控之犯罪活动所针对的乃是政府机关或政府工作人员。民众、舆论所关心的问题是:司法机关能否给嫌疑人以正义?
在这些案件的司法过程中,律师的作用显然十分重要。这些案件的案情似乎已经很明显:杨佳杀了人,瓮安县政府机关被纵火焚烧。但正义就隐藏在细节之中。在司法过程中是没有显而易见之说的。比如,杨佳在杀人的时候,其精神是否正常,就是一个需要法庭细致调查、辩论的事情。在瓮安事件中,“黑恶势力成员”如何认定,这些同样是需要严密的调查、取证、辩论的。
被告人律师的作用恰恰就体现在这些环节中。尽责的律师将会推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乃至法官,对案件进行最细致的调查,对任何一个不利于被告的证据进行检讨,从而在这些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中公正地对待嫌疑人。
在司法过程中,只有律师因受嫌疑人委托,其行为具有较为直接的利益上的驱动。如果有魔鬼的话,律师却是拿了魔鬼的钱替魔鬼辩护。但是,正义并不否弃利益。恰恰相反,正义正是人们为了恰当地分配利益而设计的制度安排。正义仅意味着相互冲突着的利益各得其所。正是利益驱动,使律师有足够的激励扮演司法过程中的鲶鱼,刺激司法过程中的警察、检察官、法官积极履行自己对正义的责任,而正义的细节是积极的心灵才能发现的。
基于此,人们也不能不关心,贵州警方已经拘留的上百“6•28”事件涉案人员,是否每个人都有能力聘请律师?如果不能,他们能否得到法律援助?让能干的律师尽责尽力地给这些嫌疑人辩护,将使这起具有重大政治影响的事件,以司法的方式妥当地解决。由律师所推动的司法公正,也正是重新塑造当地社会秩序、避免民众积怨的重要环节。
▲吴杭民在中国青年报发表文章:期待直播上海袭警案庭审
据报道: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近日依法对上海闸北袭警案被告人杨佳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杨佳故意杀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据悉,该案有望在月底前首次开庭,奥运会前一审宣判。
上海闸北袭警案是极为罕见的性质严重的一次袭警事件,案件发生后,举国震惊,舆论哗然,引发了相当多民众对事件的质疑和非议,正如近日央视《新闻1+1》节目所称的:面对令人震惊的惨案,部分公众的反应却耐人寻味,怜惜同情、冷漠相对的态度背后,引发我们怎样的思考?面对各种原因复杂的极端暴力行为,我们又该如何去理性分析看待?
如今,杨佳案即将开庭了,基于此案的影响和民众的渴望,我更期待上海袭警案庭审能够现场直播。因为,在我看来,一个透明、公开的司法审判,更能体现我们惩治犯罪、匡扶正义的决心,才能彻底打消人们对此案的无端猜测和非议。而如果限制旁听记者人数、甚至是以有关部门的通稿等形式来披露庭审情况,则更会加重人们的顾虑和猜测。
1998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其上任后第一次参加的全国法院工作会议上提出:“公开审理案件,除允许公众自由参加旁听外,逐步实现电视和广播对审判活动的现场直播,允许新闻机构以对法律自负其责的态度如实报道。”这被舆论视为人民法院落实公开审判原则、增强司法透明度的标志性转折,表明了人民法院接受社会监督的勇气和致力于司法公正的决心。
而更被誉为中国法制史上“破冰之举”的是,1998年7月11日,全国首次电视直播的庭审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举行。中央电视台现场直播了北京电影厂、八一电影厂等十大电影制片厂诉北京天都版权代理中心、天津泰达音像发行中心、中影音像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当庭审判,当庭宣判,令人难忘。
此后,一些在全国具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人们都得以在家里看庭审。比如1999年3月中央电视台对重庆綦江虹桥垮塌案进行庭审直播,比如2001年4 月,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对重庆和湖南常德法院同时审理的张君、李泽军特大系列持枪杀人抢劫案进行庭审直播,舆论都给予了高度评价。
美国著名媒体与司法关系研究学者亨斯特勒曾指出:“直播的理由是公众有权看到审判,而法庭却是容量有限的,而电视可以让公众在家中现场看到审判。”如果上海袭警案庭审能够实现电视、广播、网络三位一体的现场直播,无疑又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次“破冰之举”。我们不妨拭目以待。
▲信息时报发表未署名的评论文章:预判当事人死刑,杨佳律师怎能这么做
7月7日,广州日报记者专访了上海袭警案犯罪嫌疑人杨佳的代理律师谢有明。谢有明称:像杨佳犯罪情节这么严重的,一般来说,在量刑上几乎没什么疑问,不出意外的话,估计是死刑(《广州日报》7月8日)。
谢律师的上述言论,笔者认为极不妥当。预判当事人可能是死刑,是一个代理律师应该说的话吗?这是为犯罪嫌疑人辩护,还是在为自己的专业水平开脱?亦或是在向社会公众炫耀自已的预测能力?
不论出于何种角度去考虑,这位律师的言行已经损害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他的这番话对犯罪嫌疑人的生存信心是一种无形打击,对审判机关和法官会形成一种先入为主的误导。这是不负责任的,也与其职业道德不相符。
在不经法院的有罪判决之前,任何人都是无罪的。这是无罪推定原则,也是法治文明的表现。现今,杨佳案件处于侦查阶段,杨佳还仅仅是犯罪嫌疑人而不是罪犯。在尚未正式提起诉讼之前,即使是法官也不能如此公开预测。更何况嫌犯花钱请的代理人。
我国《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中对律师的忠诚义务有明确规定。律师应“尽心尽职地根据法律的规定完成委托事项,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所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故意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做不恰当的表述。”显然,杨佳的代理律师有违职业道德。
▲王刚桥在新京报发表评论:以司法理性还原郏啸寅诽谤案
郏啸寅的帖子里并未指出具体的对象,而法律上并未规定“损害政府部门声誉罪”,作为被监督的对象,政府机关面临诋毁时,应通过积极的说明解释来及时辟谣,并澄清事实真相。
7月14日,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对编造、散布谣言的郏啸寅以涉嫌诽谤罪批准逮捕。据称,7月2日下午,郏啸寅编造了题为《上海袭警事件内幕》的文章,虚构杨佳因被闸北公安分局民警打伤生殖器、丧失生育能力而萌生报复袭警等内容,在网上多次发布、张贴,并被其他网站大量转载。检察机关认为,郏啸寅利用互联网捏造事实严重损害了执法民警的名誉和公安机关的形象,涉嫌诽谤罪,故对其批准逮捕。(据7月16日新华社报道)
杨佳袭警案因其案情重大、情节严重,自发生以来,案情的每一处披露、操作的每一个细节都会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正因为如此,在涉及法律层面的具体操作,尤其要审慎。从郏啸寅被逮捕一事的过程来看,笔者认为其中存在与现行法律不合拍之处。刑法第246条规定的“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上的“诽谤他人”当然指向的是自然人。也就是说,只有郏啸寅利用互联网捏造事实,严重损害某个或某几个特定的执法民警的名誉,他才有涉嫌诽谤罪的可能。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政府法人,社会团体和各类组织是无法成为诽谤罪的犯罪对象的。但这并不是说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就可以任凭诽谤而不需负任何责任。比如捏造并散播有损商品信誉或商品声誉的事实并造成一定后果,就可能涉嫌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在此之外,法律上并未规定“损害政府部门声誉罪”。作为被监督的对象,政府机关面临诋毁时,应通过积极的说明解释来及时辟谣,并澄清事实真相。
此外,郏啸寅的帖子里并未指出具体的对象———即特定的执法民警。他和我们一样,都无法辨识,当然也无法针对哪一个或几个执法警察。因此,他的诽谤行为实是损害了上海警察的集体声誉,而非个体的名誉。设若有网民在网上发帖称“现在的处级干部中一大半都是贪官”,这在司法实务上也并不被认为就构成了“诽谤罪”。
退一步说,如果郏啸寅的确诽谤当时那几位警察,构成了“诽谤他人”的要件,那么,也应按照刑法规定,由被侵权人提出自诉。各级公安司法机关只能在“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况下才能介入诽谤罪,郏啸寅所捏造的谎言因上海警方及时的辟谣而渐复平静,是否“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大可商榷。
杨佳袭警案举世皆惊,作为案中案的郏啸寅涉嫌诽谤只能去除杨佳案的背景,我们才有可能获得一个理性的认知。媒体关注并非加重一个侵权人责任的理由,作为刑事责任的诽谤罪亟待还原。
▲柏文学发表文章:期待上海袭警案成没有悬疑的铁案
鉴于杨佳袭警案是极其罕见的、情势严酷的一次袭警事件,举国为之震惊,舆论一片哗然,人们质疑、猜测、不解,甚至还有臆想和非议,所以怎样把杨佳袭警案,审判成没有悬念、无可质疑的铁案,十分必要。首先杨佳是否具有精神病人的状况和特征,以及是否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由公安部的医学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就比由上海市公安局的鉴定中心来进行鉴定,更有说服公众的力量,更具备社会公信力。
首先是辩护律师的确定,本来是指定闸北区政府的常年法律顾问进行辩护,但在利益相关的质疑声中放弃了这个计划。杨佳书面委托母亲为自己聘请律师,并表示“除我母亲之外,任何人请的律师我都不认可,包括我的父亲。”其父亲聘请的北京雄志律师事务所律师熊烈锁和他的一名同事最终没有被接受,上海名江律师事务所谢有明、谢晋两位律师担任法院审判阶段的辩护人,是因为他们找到杨佳母亲,其表示“经再三考虑,希望你们作为我儿子杨佳的辩护人”。当杨佳见到母亲亲笔签署聘请两位律师的书面材料后,随即签名表示同意,虽然又报杨佳母亲已经走失,但是辩护律师的确定应算悬疑无多。
其次是能够公开审判杨佳,并在审判时全程录像,以便让更多关心此案而且怀有许多疑问的百姓们,能够间接地目睹耳闻具体详尽的审判情况。一切尽在眼前,便可省去许多无根据的猜想,就不会留下太多的空白让逻辑判断来填充。所有的猜想都是靠不住的,所有的逻辑判断都是需要事实来检验的,可是广大百姓如果没有机会了解事实真相,而且对此案件又是那么关切,可能就只能靠猜想和判断甚至传言来填补思维中真相的缺位了。
再次是人们需要听到法庭上平等的对话、纠偏和辩论,甚至反驳。最后杨佳被判接受什么样的法律惩罚,那是法官们在听取法庭各方充分发表的意见之后,根据国家法律进行综合、对照、度量,所得的结果。在此结果没有确定之前,杨佳和公诉人或者起诉方,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具有充分表达自己思想的权利,具有为自己充分保护的权利,具有陈述前前后后整个事件的起因、发展、演化、结局全过程各个环节、细节的权利。
既然鉴定结果表明,杨佳没有精神病人的状况和特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那么只有完全公开透明杨佳案件的所有信息,让人们得到一个基本符合常识性逻辑判断,清晰地梳理出杨佳作案念头的萌生及其原因以及过程,前因后果,明明白白,这样就可以解释人们心中所有的疑窦,才可能把杨佳袭警案办成没有悬疑的铁案。
▲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博客:杨佳母亲是被上海警方哪个部门调查?
据7月19日《京华时报》报道,昨天,杨佳的姨妈王丽打电话到上海公安局闸北分局刑侦支队,询问有无王静的消息。对方称此事属于查找走失人口,建议她向闸北分局治安支队了解情况。王丽打电话到闸北分局治安支队,被告知,在北京报走失,就应向北京警方了解情况。王丽说,昨天下午3点多,她致电北京大屯派出所,曾接待她报案的彭警官称,因不知道上海警方哪个部门了解情况,所以目前还无法和上海警方联系,但会帮忙查找,如有消息会通知她。当初将王静带至大屯派出所协助调查的是上海警方,王丽询问这些警察属于上海公安的哪个业务部门,得到的答案是派出所内“好像没人知道”。
看了这个新闻后,令我感到十分的“惊讶”。杨佳袭警后,王静被叫到大屯派出所,协助上海警方调查。这个事实,大屯派出所警官也已认可。但现在却对王丽说,本所没有人知道,这些上海警察是属于上海公安的哪个业务部门。
这样的解释能说得过去吗?
按照规定,上海的警察来到北京办案(到其他地方也一样),如要北京警方予以配合,是要出具介绍信或调查函之类的公文,还得出示自己的警官证。
没有这些手续,如何来证明身份和调查目的,北京警方怎么可能配合?如果不出示公文,没有警官证,只凭一身警服,北京警方会相信吗?
既能上海来的警察会出示公文和警官证,大屯派出所就应当知道他们是哪一个业务部门。如所里的一般人员不知道,所长或者分管副所长会不知道吧?负责接待的警察会不知道吗?
据媒体报道,杨佳的母亲是7月1日下午,被带到朝阳区公安分局大屯派出所协助调查。昨天的《京华时报》报道说,大屯派出所称,7月4日杨佳母亲已自行离开了派出所。
也就是说,杨佳母亲在大屯派出所接受了四天的调查。让杨佳母亲在派出所里呆了四天,不让她离开派出所回家,不知法律依据何在?
上海警察在大屯派出所里,对杨佳母亲做了四天调查,大屯派出所竟无人知晓上海警察的真实身份?这个说法能解释得通吗?
不过,也有这种可能性,这是一起袭警案,上海警方也许考虑保密所需要,不会让大屯派出所的警察都知道。但我想,上海警察要来大屯派出所对杨佳母亲进行调查,这事不可能不通报给该所的领导。
王静听到儿子袭警杀人的消息后,精神上肯定会受到很大刺激。如果上海警方没有带她去上海继续调查,那她在7月4日离开大屯派出所后,则可能会因为伤心过度,精神上受到打击而出意外。
假使是这样,北京警方是不是要承担责任呢?杨佳母亲是被大屯派出所叫到所里,协助上海警方搞调查的。经过四天的调查,应当预料到王静会因儿子袭警一案,心理上受到极大的刺激和打击。看到她精神恍惚的样子,是不是有义务将她安全护送回家呢?
如杨佳母亲是真的失踪了,很可能会凶多吉少。如是被上海警方带去继续调查,则不会有人身安全危险。
我不明白的是,杨佳袭警案早已侦查完毕,现在案件也起诉到了法院。如果不是真的失踪了,也该让王静露面了,她也没有义务再协助警方做调查。理由很简单,杨佳袭警案,已被公安和检察机关查清了全部犯罪事实。
不论是上海警方,还是北京警方,对杨佳母亲的“失踪”,应给家属一个合理的解释。她在7月1日被带去大屯派出所协助调查,可是应你们两家警方的要求。上海警方也该回应此事,以便北京警方去找人。上海警方要找王静调查时,北京警方予以了配合。现在北京警方要找王静了,上海警方是不是也该配合呢?
▲独立中文笔会会员昝爱宗发表文章:请律师谢有明回避杨佳案
上海有个律师叫谢有明,因为杨佳袭警案主动利用“工作之便”联系上海警方,愿意为杨佳提供法律援助,而且还见了杨佳,对媒体发表了很多鲜为人知的信息。一时间,这名律师似乎很有名了,但这个名是虚名,因为这个律师的出场程序上有明显的不公正:
一是杨佳袭击的是闸北分局,而谢律师是闸北分局所在政府——闸北区政府的法律顾问,即你服务的老板家出事了,你第一时间站出来,却是为老板的仇人辩护,虽然是免费,但老板那边并不是免费,你会不会一边看着老板的脸色,老板的酬金,一边又为杨佳作罪轻或无罪之类的辩护,脚踏两只船,你能走好平衡木?
二是你的服务至今未看到得到了杨佳的书面确认,如果杨佳知道你是政府的顾问,还会选择你吗?现在网上又有消息了:北京的法律学者郝劲松也愿意为杨佳辩护。刑事案件的被告必须是两名辩护人,我看杨佳选择谁,授权谁,就只能由他确定的律师进行辩护。你谢有明尽管是近水楼台先得月,我也建议你要守好公平正义这个底线,没有这个执业底线,人家杨佳和网友完全担心你会不会失去公正心而受到政府方面的误导落井下石呢?
三是谢有明见了杨佳后,这个时候杨佳没有自由选择律师的条件,可没想到谢律师见后发表了一些明显不利于杨佳的信息,说杨佳头脑清醒,十分冷静,逻辑清晰,其潜台词莫非是说杨佳精神没有疾病,很正常,就没有必要做精神鉴定?还说杨佳在作案前做了充分的准备,在作案当天早上他还以5个包子作为早餐,甚至更说出与律师身份和职业道德严格冲突的话,如“像杨佳犯罪情节这么严重的,一般来说,在量刑上几乎没什么疑问,不出意外的话,估计是死刑(《广州日报》7月8日)”,假如再来个第三方鉴定,结果若证明杨佳是精神病,谢律师又该如何解释呢?在一个人被法律定罪之前,他是无罪的,可在我看来,谢律师这个大律师眼里的杨佳,已经是一个十恶不赦的罪犯了,这样的律师,居然是上海一区政府的座上宾,假如今天还是陈良宇执政上海的话,谢律师会不会说上海陈书记一看就知道是个好官呢?
不光我一个人,我看网上不少评论大多认为谢律师的言论“极不妥当”,甚至让人怀疑他是不是一个律师,比如谢律师愿意当杨佳的辩护律师,却公开对媒体预判当事人可能是死刑,这些话必然会引起质疑:这是一个代理律师应该说的话吗?这是为犯罪嫌疑人辩护,还是在为自己的专业水平开脱?亦或是在向社会公众炫耀自已的预测能力?
是的,法治不是投机,不是获取虚名,现在到了请谢有明出局的时候了,无论怎么说,谢律师的话已经损害了杨佳的合法权益,而且极其不负责任,无诚心,无诚信,无职业道德。但另一方面看,上海有这样的律师,也不奇怪,因为他很配合上海警方,你见他什么时候主动为杨佳联系精神病鉴定机构,什么时候说过杨佳被上海公安因涉嫌偷盗自行车留置盘问的六个小时都遭遇了什么?谢律师不为杨佳充分了解这些,张口就说杨佳还可能获死刑,说明你律师比法官还法官了。
这样的律师缺乏职业道德,请尽快回避吧——好好为上海闸北政府美言才是你的正当工作,请别再为杨佳案添乱了。
▲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博客:上海谢律师为何能在北京找到杨佳母亲?
据7月19日上海东方网报道,从上海市律师协会获悉,闸北袭警案被告人杨佳已正式聘请上海名江律师事务所谢有明、谢晋两位律师担任法院审判阶段的辩护人。案件进入法院审判阶段后,杨佳继续聘请两位谢律师为其辩护。之前杨佳书面委托母亲为自己聘请律师,并表示“除我母亲之外,任何人请的律师我都不认可,包括我的父亲。”之后,两位谢律师专程赴京会见了杨佳母亲,其表示“经再三考虑,希望你们作为我儿子杨佳的辩护人”。当杨佳见到母亲亲笔签署聘请两位律师的书面材料后,随即签名表示同意,还办妥了所有委托手续。
看了这个新闻后,我被杨佳聘请律师一事搞得有些糊涂了。
为了保持清醒的头脑,我重新查阅了媒体在7月15日至7月19日期间,围绕北京律师会见杨佳、杨佳聘请了律师、王丽寻找杨佳母亲下落的相关报道。在认真看了几篇后,竟还看出了一点蹊跷的东西。
据媒体报道,7月15日,北京熊律师受杨佳父亲委托来到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要求会见杨佳。也就是在这天,检察官就聘请律师问题,给杨佳作了一份笔录。
7月16日,检察官约请了熊律师,解释了不批准会见理由,并出示7月15日检察院给杨佳做的那份“只愿意接受母亲聘请的律师”笔录,
7月17日这天, 上海市公安局信访办公室的警官接到投诉后,回复熊律师称已经和看守所领导沟通过,因为检方称杨佳已经聘请了一名律师,所以才拒绝熊律师会见,但该警官没有透露杨佳所聘律师的姓名和详细信息。
而上海东方网的报道,上海谢律师是在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接受杨佳母亲聘请的。而检察院是在7月17日,才将案件起诉到法院。
案件进入了审判阶段后,杨佳如要聘请律师,应由法院来通知,已经不关检察院的事了。
杨佳在笔录中,表示了“只愿接受母亲委托的律师”,并没有提出由母亲代为聘请上海谢律师。上海谢律师是不是应某个部门的要求,主动去联系杨佳母亲的呢?
上海谢律师专程来北京,与杨佳母亲办理授权委托。谢律师来京的时间,最早也只能是在7月17日这天,即检察院将案件公诉到法院的当天(如他当天坐飞机来京的话)。
而在此前十几天,王丽多次到慧忠里小区407号楼,寻找杨佳母亲王静而未果。多次给王静打电话也无法联系上,一直到7月17日,实在难以联系和找到王静了,才迫不得已向北京警方报案。
让我们看一下7月18日《京华时报》的报道:
杨佳袭警案发生后半个月里,杨佳的姨妈王丽与杨母王静失去一切联系。7月2日,王丽曾给王静家里打电话,但没人接听。 7月5日,王丽去慧忠里王静家寻找未果。此后,王丽想尽一切办法联系王静都未能如愿。7月13日和14日,王丽连续两天到大屯派出所打听王静的下落。派出所宋警官告诉她,王静确实曾被警方带到大屯派出所协助调查,但王静调查结束后便自行离开派出所。宋警官告诉王丽,她可以到王静家中及其退休前所在单位寻找,如果还没有结果,可以向警方报王静走失。在多方寻找未果后,昨天(7月17日)下午2点20分,王丽持王静照片来到大屯派出所向警方报王静走失。
再看一下7月19日《京华时报》的报道:
昨天(7月18日),杨佳的姨妈王丽打电话到上海公安局闸北分局刑侦支队,询问有无王静的消息。对方称此事属于查找走失人口,建议她向闸北分局治安支队了解情况。王丽打电话到闸北分局治安支队,被告知,在北京报走失,就应向北京警方了解情况。王丽说,昨天下午3点多,她致电北京大屯派出所,曾接待她报案的彭警官称,因不知道上海警方哪个部门了解情况,所以目前还无法和上海警方联系,但会帮忙查找,如有消息会通知她。当初将王静带至大屯派出所协助调查的是上海警方,王丽询问这些警察属于上海公安的哪个业务部门,得到的答案是派出所内“好像没人知道”。
对媒体的采访和王丽的电话询问,上海警方均没有作回应。
王丽与杨佳母亲是姐妹关系,连妹妹都不知姐姐身在何处,还只能用报警办法来找人。上海谢律师是通过什么渠道找到杨佳母亲的呢?
是从杨佳那里获得王静手机号码联系上的吗?
如通过手机能联系上王静,王丽也应该知道王静手机号码吧?她怎么就联系不上杨佳母亲呢?
难道杨佳袭警后,王静换了新手机号码,来不及告诉王丽了?
如是这样,杨佳在上海看守所也是不知道母亲新手机号码的。按照司法机关的规定,在判决生效前,家属是不能会见在押的亲人。
如果谢律师不是通过通讯联系上的王静,难道他有孙悟空的“火眼真睛”?从上海就知晓在千里之外的王静藏身在何处?
按常理来讲,除非王静故意要躲着王丽,不能妹妹要打听姐姐下落,总比一个外地律师要容易吧!
当然,如果王静被某一个部门保护起来了,王丽就无法知道了。
既能杨佳要请母亲聘请谢律师,有关部门定会帮助的,可以通过特殊途径,将杨佳母亲藏身何处的情况告诉谢律师,以免让谢律师在人海茫茫的京城四处瞎转,既耽误时间而且还会误了审判进程。
谢律师在北京见到了杨佳母亲,这说明王静离开大屯派出所后,很可能没有被带去上海继续调查,而是“自己”藏起来了。但也有可能被带去上海做完调查后,又悄悄地回到了北京。然后再“自己”藏起来了。
她回到北京后,肯定没有与王丽联系,也不住自己家里。这真是害苦了王丽,让她多日寻找,为此还报了警。
王丽费了那么功夫也找不到王静,而从上海来的谢律师却能顺利找到她。莫非谢律师在寻找陌生人方面有“特异功能”?
谢律师是自己在北京历经“千辛万苦”才找到杨佳母亲的吗?如是这样,说明他神通广大,非等闲之人也。
如是通过某些部门才顺利找到的,为何王丽向这些部门打听王静下落时,上海警方不回应,北京警方也称不知道呢?
王丽找不到王静,还有另外两种可能性:一种是王静虽在北京,但故意不让王丽知道;另一种是王丽知道王静在北京,却故意向警方报她走失。
但我以为,这两种推测与常理不符。王静如果人在北京,且没有被人保护起来,她不可能不与亲属联系,她也没有必要躲着自己的妹妹。如王丽知道王静在家,却故意去向警方报假警,这种可能性则更小,她为何要这样做呢?
昨天(7月19日),我应“老虎庙”先生之邀,去了他慧忠里小区的家,杨佳母亲也住在这个小区407号楼。从小区去“老虎庙”家,转一个弯就到了407号楼。“老虎庙”说,既然来了就去看看吧!于是,我随他去看了几眼引起媒体关注的这栋神秘单元楼。老庙先生告诉我,慧忠里小区西北边,就是奥运主体场馆“鸟巢”。这使我突然想到了第三种可能性,这第个可能性,留待以后再说吧!我想,既使王静没有离开北京,王丽也是找不到她的。
一个从外地来的律师,如没有人给他提供线索,要想在北京找一个连自己亲人都难以找到的人,难度太大了,没有个十天半月能找到吗?
但是这种很有难度的事,上海谢律师一下就办成了。
为了使杨佳能聘请到上海的律师,某些部门在这方面还是尽了很大的努力。
对杨佳聘请律师这件事,如用赵本山、宋丹丹、牛群合演的小品《策划》中的一句台词——“你太有才了”来评价,那可是再恰当不过了。
▲王刚桥在新京报发表文章:关注上海袭警案司法介入的细节
为杨佳提供法律帮助的谢有明律师,目前也是闸北区人民政府聘请的法律顾问。而地方公安部门从属于地方政府,作为当地政府法律顾问的谢律师在利益冲突之下,理应回绝有关部门的指定。
从近日上海警方陆续披露的闸北袭警案信息,能看出警方的良苦用心。比如本案的侦查是由上海市公安局,而不是由案发地的闸北公安分局来具体负责;又如延请“司法部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而不是当地的司法鉴定机构为杨佳做刑事责任能力鉴定。还有颇获舆论赞赏的给杨佳提供了律师帮助。(7月6日《法制日报》)
11年前,律师从侦查阶段即可介入刑事诉讼曾被认为是刑事诉讼法修订的一大进步。然而司法实践中,刑辩律师介入时间的提前,并未改变刑辩难的司法惯性。嫌疑人若在被拘传或刑拘后对警察声称“在我的律师来之前,我什么也不会说”,在现实中还很难见到。上海警方此次能因应嫌疑人的要求,为其提供律师帮助,实属难能可贵。
然而笔者从7月7日刊发于《广州日报》的一篇报道中,却看到,应犯罪嫌疑人杨佳的要求,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的谢有明律师,目前也是闸北区人民政府聘请的法律顾问。而正如我们所知,地方公安部门从属于地方政府,袭警案的受害人均为闸北公安分局的警员或保安,作为当地政府法律顾问的谢律师理应回绝有关部门的指定。
遵循利益冲突下的回避是律师最重要的职业伦理之一,即便谢律师有足够的自制力和判断力,并能够在法律行动上最大限度地维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也并不能消除由于存在潜在的相反利益而造成的这种利益上的冲突和紧张关系。
遗憾的是,谢律师没有回避。更让人担忧的是,我们还从媒体上看到了谢律师对因其特殊身份而接触到的案件信息的公开披露,其中包含大量有关杨佳本人的信息。如谢曾对记者说,杨佳是他见过最与众不同的犯罪嫌疑人。整个会面过程中,杨佳十分冷静,头脑清醒,逻辑清晰。又如,谢还对媒体称“杨佳在作案前做了充分的准备,在作案当天早上他还以5个包子作为早餐。”这些信息事实上多数对杨佳的审判不利。而作为律师,应为其服务对象保守职务秘密,且不披露案件信息除非有利于当事人。
颇值得关注的是,谢律师还透过媒体称,今后如果杨佳提出要求,他将继续无偿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基于一个正当程序和司法范本正为外界所期待,还是敦请谢律师收回这番好心吧。
此案的另一细节是,相关程序运作迅速。从7月1日发案,到7月4日上海警方将杨佳袭警案相关卷宗移交给检察机关,仅用了3天。尽管没有任何迹象表明警方的快速是否就伴随着疏忽,而在法定期限之内的“从快”也并不为法律所拒斥,但提醒公安司法机关在处理此案过程中更多重视证据,并遵循司法理性,仍有其必要。
司法容不得半点马虎,正义也容不得程序的失当。只有认真对待案件处理过程中的每一个细节,方可最大限度地避免“小事化大,大事成悲”。
▲羽戈在《新快报》发表文章:杨佳的律师踢了个越位球
最近有两条关于律师的新闻引发了热议。一则是一位叫赵宇的北京律师,当庭“倒戈”,为被告方作“罪重辩护”。被告李铮本来被公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起诉,赵律师在庭上却建议应定非法集资或合同诈骗罪。此罪名之量刑,比公诉方指控的还要重。无论是在场的法官和检察官,还是事后参与报道的媒体,皆为此罕见的“壮举”惊诧不已。有人将之比喻为“踢进了一个乌龙球”。
另一则新闻则源自轰动一时的上海袭警案。杀手杨佳肯定要等待法律的公平制裁,为他辩护的律师叫谢有明。谢律师一直担任上海闸北区政府的法律顾问,而杨佳所袭击的闸北分局,正属该区政府治下。按照新《律师法》第39条规定,律师“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这里的“利益冲突”很明显,因此,谢律师理当回避——谢律师从业20年,不会不晓得这点基本法理,但他还是“第一时间”“主动”为杨佳提供法律救助,是因为其情可悯,其行可哀。而且,确认为杨佳的辩护律师以后,他对媒体发表的一些言论,尽管不像某些评论者渲染得那么可恶,但确有不妥之处,比如承认“杨佳犯罪情节这么严重”,“量刑上几乎没什么疑问”,“估计是死刑”。这等于是把所代理的一方往枪口下推。要是在美国,哪怕舆论不找他麻烦,律师公会亦断难容忍这种败坏职业伦理的“反叛”行为。
在我看来,谢律师与赵律师的做法还是有差别。谢律师踢进的不能算是乌龙球,而是越位球。依足球规则,乌龙球尽管令人难堪,可仍得计在账上,所以,不管法官怎么判,李铮都只能认倒霉。越位球则是犯规在先,必须取消。谢律师首先违反了回避原则,纵然当事人不知情,主审法官亦应该在开审之际指出这一点瑕疵,请杨佳重新选择律师。否则,无论判决如何,都可以做无效论。
这两起新闻,或者说丑闻,均发生在新《律师法》生效后不久,不禁让人担忧该法的前景。看来,新《律师法》之顺利推行,不仅要拔除亟需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这颗生锈的钉子,还得在律师自身的形象与职业伦理方面多下工夫。而律师的职业定位之棘手,恐怕要逾越法律的范畴,而升级为严峻的政治问题。
▲光明网发表石飞的评论文章:上海袭警案应该异地侦查审判
上海闸北袭警案犯罪嫌疑人杨佳的父亲为其聘请的律师——北京雄志律师事务所律师熊烈锁,已于7月14日晚8时乘火车前往上海,将为杨佳提供免费辩护。熊烈锁律师对记者表示:因为事发地点是在上海闸北公安分局,所以他希望能够依照“回避制度”,进行“异地侦查和审判”。(7月15日新华网,)
杨佳在上海闸北公安分局制造了一场举国震惊的血案,无论犯罪嫌疑人是出于怎样的主观动机,即无论是他出于极端的“寻仇报复”,还是为可能受到不公平的待遇讨一个所谓的“说法”,他都没有权利动起杀人的恶念直至手持利刀伤害他人,对于这种“故意杀人罪”,法律必将课以最严厉的刑罚。
尽管嫌犯十恶不赦,但也必须对案件依法公平公正地审理。为了做到这一点,所以熊烈锁律师“希望能够依照‘回避制度’,进行‘异地侦查和审判 ’”。此希望,不无道理,值得同情支持。我以为,不仅是“希望”,而是必须“异地侦查和审判”,否则,即便想公平公正,也很难做得到。
首先,我国公务员、检察、法院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都有关于“回避”的规定,“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情形”都必须回避。嫌犯行凶所伤害的是上海警方人员,从这个层面上讲,上海警方是本案的当事一方。如果这一案件由上海警方来侦查,那就等于上海警方“自办自案”,难免“自说自话”。自己办理自己的案件,如何保证不偏不依,公平公正?另外,上海警方受害惨重,6死3伤(另有一个保安受伤),这难免会在侦查过程中带有某些“感情色彩”,譬如可以理解的仇恨,影响公平公正办案。所以,此案由上海警方侦查很不妥当,既悖“回避制度”,又不符常理,必须异地侦查。
再者,从所披露的案情看,上海警方某些“执法不严肃”的苗头已经初显端倪。7月7日,上海市公安机关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闸北袭警案案发原因。(7月8日《中国青年报》)新闻发布会介绍,嫌犯杨佳2007年10月5日20时30分许,骑无牌无证自行车途经普善路口,受到闸北分局芷江西路派出所巡逻民警盘查,因其拒绝出示身份证件和所骑自行车来源证明,被带至派出所盘问,至次日凌晨2时30分,警方查清其真实身份并确定自行车系租用等情况后放行。当夜,杨佳在派出所的长椅上休息,一早去火车站乘车返京。
其中有好几处似有“忽悠人”的嫌疑。其一,既然是“放行”了,怎么还“在派出所的长椅上休息”?没有走出派出所的门,就不能叫“放行”。如果是讲“人性化执法”,对外地人负责任,送也应该把人送回住处。其二,“一早”的表述太不严肃规范,在人们的习惯中,6时至9时都可以称之为“一早”,为什么不具体说几时几分?是无意还是故意?如果是9时,那就超过了12小时,超过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传唤、拘传的时限规定。尽管没有超过《警察法》对违法犯罪嫌疑人留置盘问的48小时的规定,那也是说不过去的,毕竟杨佳当时不是犯罪嫌疑人,且警方已经“查清”他并予“放行”。其三,“无牌无证自行车”是本案的重要物件,举足轻重,是被警方扣留了,还是由杨佳骑走了,为什么新闻发布会不予说明?这些“疑点”,在客观上,难免会让人感到上海警方在“自护自袒”,难以自圆其说。
总之,希望此案能引起国家最高层的关注,并指令“异地侦查和审判”。希望对犯罪嫌疑人杨佳,尽快实行异地关押。
▲吴杭民在红网发表文章:饱受质疑的谢律师为何还是杨佳辩护人
据7月20日《新快报》报道,上海市律师协会昨日表示,闸北袭警案被告人杨佳已聘请上海名江律师事务所谢有明、谢晋两位律师担任法院审判阶段的辩护人。
说实在话,在杨佳案之前,媒体和民众似乎都未曾听闻上海名江律师事务所谢有明律师的大名,但在袭警案案发后,谢有明律师一时成了新闻人物,但其的新闻效应,更多的是来自于对他介入此案的争议和质疑:《杨佳袭警案,请谢有明律师走开》、《请律师谢有明回避杨佳案》等媒体的评论标题,观点已鲜明无比。
综合媒体的质疑,民众的担心主要有两点,一是:杨佳袭击的是闸北公安分局,而谢律师是闸北分局所在政府——闸北区政府的法律顾问,“你会不会一边看着老板的脸色,老板的酬金,一边又为杨佳作罪轻或无罪之类的辩护,脚踏两只船,你能走好平衡木?”更为不妥的是,谢律师见了杨佳后,又对媒体发表了不少明显不利于杨佳的信息,说杨佳在作案前做了充分准备,在作案当天早上他还以5个包子作为早餐,甚至客串审判委员会——“像杨佳犯罪情节这么严重的,一般来说,在量刑上几乎没什么疑问,不出意外的话,估计是死刑。”,
现在看来,这些民意都成了一些人的耳边风,你说你的,我干我的,谢律师照样成了杨佳的辩护人,因为是杨佳聘请的么!可是,《律师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都是摆设吗?在闸北袭警案中,这些法规就因为是“袭警”而成为了一纸空文而舍“谢”其谁??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之第五节“利益冲突和回避”中明确规定:第七十六条,利益冲突是指同一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委托事项与该所其他委托事项的委托人之间有利益上的冲突,继续代理会直接影响到相关委托人的利益的情形。第七十七条,在接受委托之前,律师及其所属律师事务所应当进行利益冲突查证。只有在委托人之间没有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才可以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而《律师法》第五十条是这样规定的: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五)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
有利益冲突便会影响司法公正,这是一条极其浅显的道理。在闸北袭警案中,饱受质疑的闸北区政府法律顾问谢有明律师惟一的选择难道不是回避吗?如果不是,有关部门又为何视民意为无物,不事先释疑解惑?此案已经引发了相当多民众对的质疑和非议,如果还不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来打消百姓的疑问,出现更多的质疑和非议,恐怕也在情理之中吧。
▲赵光瑞发表文章:不要把杨佳袭警案办成了疑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近日依法对上海闸北袭警案被告人杨佳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杨佳故意杀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据悉,该案有望在月底前首次开庭,奥运会前一审宣判。有媒体呼吁直播庭审。(7月20日《扬子晚报》)
媒体呼吁直播庭审,希望这样的呼声能够得到重视。围绕袭警案社会上传言甚多,存在许多疑点疑问,如果办案程序上不能公正规范,有可能又会办成为一件疑案。
笔者这里所说的疑案,是指有的案件尽管法律上已经结案,被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民众却不认可,还有许多疑问在民间流传。上海袭警案不能再办成这样的疑案。
杨佳接受审讯时称,因自行车事件接受上海警察讯问时,曾在上海芷江西路派出所遭到民警推搡和殴打。上海警方予以否认,并布了经过剪辑的4分钟录音片段作为证据。众多记者要求查看杨佳去年10月5日在派出所5个多小时的录像,均遭到拒绝。上海警方为什么不愿公布“没问题”的当时全程录像?对此人们存在疑问是自然的。
据说杨佳书面委托母亲王静为自己聘请律师。上海指定的律师赴北京会见了王静,王静表示“经再三考虑,希望你们作为我儿子杨佳的辩护人”,杨佳已签名同意并办妥了所有委托手续。可是王静在7月1日之后就“走失”了,上述说法目前都无法证实。对于媒体报道说王静被带至上海协助调查,上海警方也保持沉默。社会上同样会有疑问。
北京雄志律师事务所律师熊烈锁受杨佳父亲委托,于7月15日来到上海要求会见杨佳。上海检察机关称杨佳明确表示,只希望由母亲出面请律师,父亲请的律师不作考虑。这是不是杨佳的真实想法,目前也只有上海检察机关的传话。为什么不让杨佳亲自告诉父亲请的律师呢?这也容易让人起疑心。
袭警案已经引起全国公众高度关注,又事涉当地公安机关,社会上疑问重重,按讲上海方面理应回避案件审理,交由异地审查,这样才能够获得人们对于案件审判的基本信任。现在却是完全由当地审理,因此获取社会的信任难度必然增加。
我们痛心地看到,网上对杨佳表示同情的人,要比对被害警察同情的人多得多。这表明,有相当一部分民众对于上海警察,甚至整个警察队伍,有很深误解。这些误解的产生,同事件处置不够科学规范有很大关系。如果一些案件处理,总是存在这样那样的“误会陷阱”,社会上没有误会反倒奇怪。
疑案不仅不能在社会上树立司法匡扶正义的形象,反而会引起人们对司法的反感,增加人们对司法的不信任。笔者不明白,为什么一些本来没问题的案件,却非要按照“有问题”来办理呢?难道是因为真的存在问题?社会上总是留下如高莺莺那样的疑案,是对法治社会的严重伤害。久而久之,必然会动摇社会管理层的权威。每遇这样的疑案,不少人都有些担心:自己将来遇到了同类问题,会受到法律的公正待遇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