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所谓冯正虎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的刑事假案折腾了三年多,涉及到公检法。警察滥用刑事传唤方式限制冯正虎人身自由,扣押、冻结冯正虎的财产,可以不顾法律的尊严与权威,肆意伤害冯正虎;法官做帮凶,检察官不作恶,也不作为,听之任之。最近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第三条第四项之规定了刑事办案机关立案后的办案期限,从法律上终止了冯正虎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这个荒唐的刑事假案。因此,冯正虎于2016年3月14日用邮政特快专递方式(EMS:1082650443508)向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赔偿申请书


请求人:冯正虎

身份证:310108************

住所地:上海市政通路240弄3号302室    邮编:200433

电话:021-55225958   13524687100


被请求人(国家赔偿义务机关):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

法定代表人:周海健  局长

住址:上海市平凉路2049号

电话:021-65431000



赔偿请求


1、撤销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立案决定书(沪公杨字[2012]725号)。

2、撤销关于冯正虎的《上海市公安局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解冻冯正虎的3个支付宝账号、9个银行账号、1个邮政账号。

3、被请求人冻结冯正虎账号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向冯正虎支付冻结账号内所有存款的39个月的银行定期利息(2012年12月起至2016年3月)。

4、要求返还扣押的冯正虎私人财物,损坏物品予以赔偿。

5、被请求人38次以刑事传唤方式限制冯正虎人身自由的赔偿金8349.36元人民币。

6、向冯正虎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80000元人民币。



事实与理由


在周永康统治中国政法的年代里,坚守法律、维护公民权利的冯正虎成了维稳打击的对象,最后一次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的国保警察、五角场派出所警察及其雇佣的保安人员囚禁在冯正虎的居所,非法限制冯正虎人身自由268天(2012年2月27日至11月20日)。期间,为了掩盖非法拘禁的罪恶,2012年5月炮制了所谓冯正虎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的刑事假案,用一个极其简单的案由频繁折磨冯正虎,威胁冯正虎的家人,企图让冯正虎蒙受冤狱。

事实上,冯正虎根本没有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这起法院判决原本是一起冤案,冯正虎经营的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与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合作编辑出版一本电子书《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致使主编冯正虎遭受三年冤狱及10万元罚金。冯正虎不服枉法裁判,但尊重法律,按照法院的缴款约定,每月如数缴纳罚金,从未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裁定。而且,缴纳罚金都有法院的收据凭证。

一个显然没有犯罪事实的刑事假案,可以折腾三年多,38次刑事传唤,其中23张传唤通知书是适用法律错误,抄家扣押与本案无关的私人财物,连续7次(每次半年)冻结了冯正虎3个支付宝账号、9个银行账号,故意使冯正虎无法取出足以缴纳法院罚金的钱款将罚金缴清。这个刑事假案名为冯正虎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案,实为逼迫冯正虎不可以向法院交清罚款。

2012年11月中共十八大会议结束,习近平出任中共总书记,冯正虎也获得人身自由。照理说,这个刑事假案也应该撤案,结束迫害。承办警察、法官、检察官都清楚这是瞎折腾,但没有法律监督,这个假案居然能存活三年多,不仅伤害冯正虎,也损害警察、法官、检察官自己,并危害法律的尊严与中央依法治国的大政方针。

请求人冯正虎已将所有与这起刑事假案相关的材料汇编成册《警察制造的刑事假案——冯正虎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足以证明被请求人违法犯错并对请求人的伤害。

最近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终止了“冯正虎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这个荒唐的刑事假案。该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 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办案机关未依法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或者返还财产的,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侵犯财产权:……(四)未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立案后超过两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冯正虎涉嫌拒不执行法院裁决罪一案于2012年4月立案,并冻结了冯正虎12个账号的钱款,至今三年多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杨浦区公安局警察一直在瞎折腾。凭这个事实,依据上述的司法解释规定就可以废除这个刑事假案。而且,依据上述的司法解释规定冯正虎有权向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赔偿请求的法律依据与理由


1、解除对冯正虎财产的扣押、冻结,并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赔偿金。

该项诉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项、《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第(二)、(三)、(四)、(七)项之规定。

2、被请求人应当支付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金8349.36元人民币。

该项诉求依据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7日下发通知,公布了2015年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涉及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标准,具体数额为每日219.72元。

被请求人38次以刑事传唤方式限制请求人冯正虎人身自由,应当支付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金8349.36元人民币,即38日×219.72元。

3、被请求人应当向请求人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90000元人民币。

该项诉求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对明知是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采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立案侦查,强迫冯正虎成了犯罪嫌疑人,被折腾三年多,38次刑事传唤审讯,抄家扣押与本案无关的私人财物,冻结冯正虎的银行存款,致使冯正虎的名誉、身心和财产受到极大损害。所以,要求被请求人为请求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80000元人民币。


综上所述,请求人的损害应当依法得到国家赔偿。请求人依据《国家赔偿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向国家赔偿义务机关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请国家赔偿义务机关领导明断,维护宪法法律的尊严与权威,支持请求人的请求,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区分局(法制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