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2016年4月1日讯)
控 告 书
控告人:马连顺,河南予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控告人:任凯,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法院刑庭庭长,于世文案件审判长;
被控告人:陈志强,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法院刑庭副庭长,于世文案件现办案人;
被控告人:周勇增,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法院刑庭副庭长,于世文案件前办案人:
被控告人:刘庆录,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法院刑庭陪审员。
控告要求:
要求追究以上各被控告人的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2014年农历初三,于世文根据民俗传统和自己良心驱使,在黄河大坝内,祭奠胡耀邦、赵紫阳,为追念死者并安抚其在天之灵而举行仪式祭奠行为,法律没有规定可以祭奠谁、不可以祭奠谁,况且胡耀邦、赵紫阳都是党和国家的前重要领导人,为中国的改革开放事业做出了巨大贡献,赵紫阳死后在八宝山火化。作为临县老乡的于世文,就不能祭奠吗?就是寻衅滋事犯罪行为?
再说被传播到网上的事,既不是于世文所为,也不是传播谣言,不管是依照刑法或者有关的两个司法解释,均不构成犯罪。
于世文于2014年5月26日被抓,至今已快两年,案件于2015年2月11日被非法起诉到管城法院,已经13个月零20天, 2016年3月18日通知控告人第三次经最高院批准延期。而对案件不审不判不问,却三次跑着到最高人民法院办理违法的延期手续。各被控告人不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履行法官法要求应当履行的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的规定,拒不行使审判职权,明知于先生无罪而使其遭受近二年的刑事追究,拒绝及时履行司法监督公诉权和侦查权的法定职责,依据刑法第399条之规定已经构成犯罪。 依据刑诉法第108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和第三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要求追究被控告人以及他们背后的那些促使他们不依法履行审判职责的人的刑事责任。
此致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控告人:马连顺,河南予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