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服华阴市公安局《确认决定书》的
申 诉 书
渭南市公安局、陕西省公安厅、国家公安部:
我叫张三民,男,汉族,初中文化,生于1943年11月28日,系陕西省华阴市北社乡新姚村五组返库移民。
2008年5月初,就华阴市公安局对我以所谓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实施刑事拘留以及释放后又定以“取保候审一年”之冤案,我特向公安机关呈送了《请求复议的报告》。
2008年5月20日,华阴市公安局向我回复了一份《确认决定书》,其中坚持认为“对张三民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立案侦查是正确的,同时对张三民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也是合法正确的”。
针对华阴市公安局不顾客观事实、目无法纪、践踏法律、破坏和谐与民主以及在办案中出尔反尔、为所欲为等等恶劣行径,我特申诉如下:
2007年12月12日,有关网站发表了《陕西省黄河三门峡库区约7万农民向全国告知收回土地所有权》的通告,其中有我的署名。随之到了2007年12月16日,华阴市公安局便对我们几位移民代表以所谓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强行实施刑事拘留,将我关押在华阴市看守所。
在对我20天的拘留中,由于公安机关经反复侦查,没能查出有关我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任何具体犯罪事实与证据,于是在2008年元月4日,华阴市公安局便给我送达了“阴看释字[2008]03号”《释放证明书》,其中的内容是:“兹有张三民……,因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于2007年12月16日被拘留。现因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经华阴市公安局决定,予以释放。”
值得指出的是,华阴市公安局既然在今年元月4日已经因证据不足,决定对我予以释放,那么在今年5月20日向我回复的《确认决定书》中,为何又出尔反尔,认为“对张三民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立案侦查是正确的,同时对张三民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也是合法正确的”。这真是此地无银三百两,用自己的巴掌打自己的嘴。
事情还得从头说起。在2007年11月23日,我和陈思忠等5人到北京反映基层政府及某些干部在移民土地上以权谋利等违纪腐败问题。在北京,国务院信访部门接待了我们,并将我们的反映信批示陕西省政府、渭南市政府处理,后又批转到华阴市政府处理。
在北京上访期间,上网发表《陕西省黄河三门峡库区约7万农民向全国告知收回土地所有权》通告的事属实,我们只要求将国务院明文规定划拨给移民的土地真正划拨给我们移民。鉴于大量移民土地被贪官侵吞霸占的事实,为有效防止贪官继续蚕食土地,因此我们便要求把土地分给移民永久使用。至于所有权、使用权等名词,我们不太理解。我们索要依法隶属移民的土地绝非违法行为,就是请求国家把耕地永远划归农民的提法也绝非犯罪,因为土地权属的要求或者土地真的归农民所有,也并非推翻共产党领导,更非颠覆国家政权,我国解放初期至土地改革前不也是土地私有化吗?难道那个时候就推翻了共产党、就颠覆了国家政权吗?其回答是否定的,这是客观真实的历史事实,难道公安机关把这段历史都忘记了吗?!
由于我们多年来频频反映地方政府官员的腐败问题,引起诸多媒体乃至中央电视台的屡屡曝光,这给地方政府带来许多不利影响,特别是给某些贪官升官发财带来直接妨碍,因此他们非常憎恨我们,而给我们移民扣上了种种莫须有的罪名。值得一提的是,某些官员为了报复我们,而指使公安机关对我们移民任意动用刑律,这未免有点滥用职权、蔑视法律之嫌了。
综上所述,我认为公安机关给我定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罪名而采取刑事制裁纯属报复,绝无法律依据,并对华阴市公安局认定我张三民“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而实施刑事拘留以及取保候审一年是正确的,合法的”之决定不服,敬请上级公安机关对此进行详实调查,以事实为依据,依法律为准绳,真正还我一个公道。
申诉人:张三民
二00八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