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公平公正的选举?至少从提名到选举到投票的过程都开放合理,没有任何不必要限制或规条,选举规则清晰稳定,不会临时增加一些未经咨询或深思熟虑的额外条件。可惜,特区政府以至选举管理委员会连这样基本的道理也不懂,硬要在选举提名开始前几天忽然要求参选人签署确认书,承诺拥护《基本法》有关香港是中国一部份及不可分离的条文。令整场选举出现不必要的争议与混乱,损害了选举安排的公平公正,还可能在选举后引发无尽的法律诉讼与争拗,实在是画蛇添足,愚不可及。我们强烈要求特区政府及选管会放弃这样的额外要求,避免为立法会选举添烦添乱。
立法会选举的安排从划界到宣传选举的规则到投票的日子都不是急就章的产物,而是经过仔细审议及充份咨询才确定为正式安排。就以选区划界为例,选管会在选前两年会首先提出初步建议再咨询公众,还会在地区举办公开听证会让公众就划界建议反覆讨论才作最后决定,整个过程长达一年。至于规范选举活动的指引包括宣传手法、经费……等同样需要详细咨询才作修改,不会仓卒行事。特区政府今次要求候选人在报名时提交「确认书」,事前从没有提出过类似建议,没有发出任何正式文件,连走过场式的咨询也没有,只由政制事务局及选举管理委员会公布就立即实行,公众以至立法会没有任何机会提出意见或疑问,也没有任何修改或否决的机会。这样仓卒、独断、单方面修改选举规定的做法完全违反常规,也不符合程序公义,公众、政团及参选人怎么可能轻易接受呢?
形同就任宣誓 多此一举
而且,这份「确认书」影响的不是微枝末节,不是无关痛痕的事情,而是足以影响候选人的参选资格。根据特区政府的说法,不愿签署及提交「确认书」的候选人有可能被选举主任要求补交,甚或被取消参选资格,不能在九月四日的立会选举成为候选人。也就是说,新增的是一项决定候选人参选资格的重大改变,并可能违反《基本法》及国际公约有关公民选举权利的规定。像这样的变动怎么可能先斩后奏,不咨询就仓促推行呢?
撇开程序上的不公正及粗疏,这份参选确认书在法律上及政治上同样毫无需要,多此一举。根据《基本法》及香港法例,立法会议员在就任时必须宣誓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及《基本法》,这意味他在就任前已必须确认自己支持一国两制,接受香港是中国一部份的宪制地位及事实,根本不需要在参选时另搞一份确认书或形同宣誓的做法。假若候选人当选后违反《基本法》的条文,反对一国两制又或以具体行动特别是违法手段推动港独,他必须承担法律责任,随时被执法部门以至议会追究,大有可能失去议员的职位甚至坐牢。有了这样的保障,有了这样的规定,特区政府及选管会有什么需要在报名时另搞一套,要求候选人确认支持《基本法》才能参选呢?这怎不是除裤放屁,多此一举吗?
选民为一国两制「把关」
而在政治上,立法会选举只要公平公正,三百多万选民就是最好的把关人。他们透过手上的一票将会判别哪位候选人最符合自己的期望,最符合公众利益。既然一国两制是香港的宪制安排,既然北京及特区政府一再强调「一国两制」运作良好,并为香港带来稳定及各种各样的好处,大多数选民自然会投票予支持一国两制的候选人,排斥想破坏两制或香港宪制安排的人。这不是比由政府官员、选管会以行政手段排斥专业候选人好得多、有说服力得多吗?三百多万选民的慧眼不是比选举主任、选管会主席更可靠吗?
上星期六立法会选举提名期开始,不少泛民及非建制候选人报名参选时都不肯签署确认书,并认为有关要求法律依据成疑又多此一举。我们同意这样的看法,并要求政府及选管会立即改变做法,按原本行之有效的规则办事,不要节外生枝。即使未来有需要引入,特区政府也该先作详细咨询及讨论,不能来个「霸王硬上弓」!若政府一意孤行,今次立法会选举肯定受干扰,选后的法律挑战及诉讼更会没完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