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龄归零”的政策,将受害者当做永远被惩罚、歧视对象,排除于社会保障体系之外,岂不是在制造出更多的社会反抗因素吗?这是极其荒唐的,其涉及面极其广泛,后果极其严重。其迫使所有被断后路的“‘工龄归零’受害群体”,特别是因政治迫害被断后路的异见人士,不得不以老迈之躯,挺身护法维权,誓为生存权利起而抗争、奋斗到底。


中国六十五年来,在不同时期、不同历史条件下制定的政策五花八门、眼花缭乱。特别是中共在无产专政与计划经济背景下政府的一些批示、指令甚至信件,至今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被利益部门利用。最为典型的就是,当年中共“镇反”时期推行的内务部关于工作人员曾受过开除、劳动教养、刑事处分工龄“归零”的复函,即(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复函。这种在特定历史条件下,未有任何依据、未经任何授权、未有任何程序,就由民政部门一个临时性答复信件,剥夺了劳动者的劳动收益权利的、如此违法、野蛮、非人道的规定,本来就是中国大陆在最荒唐的年代产生的最荒唐的行政,但却在1995年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年104号)中再次以信件的非规范性答复确认,至今还在改革开放30多年后的中国,在“依法治国”口号下,心安理得地推行。如今,全国各省、直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大都在野蛮推行对除名职工的视同缴费工龄“归零”(即一笔勾销)的荒唐政策。

工龄属于“公民合法收入”,政府拒付养老金构成侵权

工龄是指职工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的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工龄的长短,标志着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时间的长短,反映了他对社会和企业的贡献。

劳动者基于工龄的长短领取退休金养老,本是计划经济条件下,国家对国有企业劳保制度的设计。当年中国,国家实行强制性就业分配、“低工资、高积累”的劳资制度,职工工资收入,仅是自己劳动中得到很少的一部分,其中的大头,被以国家名义截流,由政府承诺其中的一部分用于职工退休福利。因此,政府对所有在计划经济年代为国家工作的劳动者,负有义不容辞的养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章第十三条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如果政府拒绝付出劳动者已经积蓄在国库里(公有)的养老金,就在法律上构成了毋庸置疑的侵权。

工龄是已然的劳动贡献与合法的财产权利,政府部门无权否定与剥夺

现行《宪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职工工龄是已经完成的劳动贡献,是无可否定的事实,其积累的养老金,属于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合法收入”部分。因此任何政府职能部门都无权剥夺。既然今天政府高调提出“依法治国”,“法无授权不可为”,政府就不能用行政手段否定劳动者已然的劳动贡献事实,剥夺相关者的合法财产权利,强行实施野蛮的“工龄归零”政策。

强行实施“工龄归零”政策,是社保部门的“权力任性”

当前国家声称全面实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其核心就是“清权、减权、制权”。权力要受法律、程序、制度制约,而不能“权力任性”。如今社保部门继续推行视同缴费“工龄归零”的野蛮政策,实质是对行政相对人晚年生活的一种断后路性质的惩罚。这在法律角度上属于行政处罚中的“财产罚”,是最为典型的法外增权。因为,行政机关不仅无权对犯罪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更无权对劳动者的合法收入予以行政剥夺。这是最基本的法律常识。

退一步讲,即使社保部门可以做出这样的行政处罚,依据现行《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第四十二条规定:涉及较大数额处罚的必须组织听证程序。然而,这种涉及数额如此巨大,后果极其严重,且涉及终生的财产处罚,竟然由毫无处罚资格的社保部门,并在没有任何执法依据与处罚理由、未经任何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堂而皇之地非法妄为,“权力任性”。社保部门这种如此蔑视宪法法律、侵犯人权、非人道地对公民合法财产进行如此野蛮的侵吞、掠夺,岂不是对当今中国“依法治国”的巨大讽刺?!

“工龄归零”政策,导致惩罚延续终身

一个曾经的劳动者被刑事或劳教处罚,会有各种不同的原因:有的是政治原因,有的是冤狱负屈,有的是疏忽过失,有的是一时激愤。即使那些罪有应得者,被处罚过后,依然是一个公民,应享有与其他社会成员同样享有的权益,不应再承担其他不利后果。根据《刑法》第32、33条的规定,我国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其中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刑法》并没有将“工龄归零”作为刑事犯罪的刑罚种类。如果任由社保部门非法推行如此野蛮的“工龄归零”政策,实质就是罪罚的无限扩展和延伸,意味着违法犯罪者不仅要承担刑事或劳教处罚,而且要丧失以前劳动积蓄的养老金,导致惩罚延续终身,这不仅不符合现代罚责基本原理,也野蛮践踏了人的基本权利保护原则。

更何况那些被违宪非法“以言治罪”的异见人士、维权人士、宗教信仰者,他们本来就蒙冤负屈,只因当今中国人权的现实还没发展到为其伸张正义,难道因此就必须政治迫害相伴终生,经济掠夺断人后路吗?

千百万民众因被剥夺工龄起而抗争

(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复函野蛮剥夺劳动者工龄权益,非法侵吞合法财产,已致使大量被劳改、被开除、辞退、自行离职(包括出国离职人员)等人员,晚年因无法享受劳动积累养老金与医保待遇而陷于哭诉无门绝境;特别是对当今中国那些仅仅因行使表达思想、言论等合法权利的异见人士、维权人士、宗教人士而被单位除名或刑事处罚的,更构成了终生侵害,导致其无法安度晚年。这已成为政府以经济手段迫害异己、断其后路的主要方法。这种事实上的终生惩罚更为残酷、更为漫长、更践踏人权、惨无人道,将是一辈子的精神折磨,直至老死。现在全国有千百万民众因被剥夺劳动积累而晚年致贫,形成了一个被断后路的“‘工龄归零’受害群体”。世界上最伤天害理的事莫过于断人后路、无法安生。在我中华民族这个立于现代文明之林的国度,如今却偏在“依法治国”名义下推行如此伤天害理、万众谴责的非法、野蛮、反人道的“工龄归零”政策。

为什么上述人员就不能对自己已经付出劳动的合法收入积累主张权利?中国社会的公平正义何在?人道人权何在?如此“工龄归零”的野蛮政策,如此把这些人员当做永远被惩罚、歧视,并排除于社会保障体系之外的对象,岂不是在制造出更多的社会反抗因素吗?而这正是当今中国法制极其荒唐,涉及面极其广泛,后果极其严重,也更为急迫的现实问题,迫使所有被断后路的“‘工龄归零’受害群体”,特别是因政治迫害被断后路的异见人士,不得不以老迈之躯,挺身护法维权,誓为生存权利起而抗争、奋斗到底。

结束语

如今,辽宁省已出台新规下文明确取消“两劳”人员“工龄归零”政策,其他省市如宁波也有不同做法;人民网·天津视窗已刊《出狱后刑前工龄遭减除,法院判决应予恢复》判例;山东省也有两起同样判例,《山东法制报》还为此特别发表了记者杜海英述评:《刑满释放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应接续计算》文章;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刊发《“不作工龄计算”属于行政处罚》;《检察日报》刊发《社保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存在区别对待引发诸多争议》等反思文章。这些判例与文章,网上均可查到,充分佐证了“工龄归零”政策的违法性。当此之时,且看一些社保部门基于部门利益野蛮推行的“工龄归零”违法政策还能实行多久!

全球所有被断后路“‘工龄归零’受害群体”,应集聚在“依法维权”的旗帜下,向违宪侵权的政府社保部门讨还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