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指示:文艺不能当市场的奴隶”
一位年轻的大学生,因在微博上发布一张中共领袖习近平的PS照片,近日(7月22日),被安徽省临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天,此事在微博上引发了政治表达边界和政治人物人格权冲突的讨论,但都被很快删除。
据临泉县警方的“行政处罚通知书”,7月17日下午,大学生王伟在即位于临泉县高塘乡董大村的家中,通过手机连接互联网,将在国外社交网站FACEBOOK上下载的“党和国家领导人”习近平的PS照片上传至新浪微博,在互联网上公开,目前不知道这张PS照片的具体内容,但警方认为,已造成了“恶劣影响”。
警方认为,王伟构成“侮辱”违法事实,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他行政拘留十天的出发,他随后被送往临泉县看守所拘留,将在那边被拘留十天直至8月1日。
据中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可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对于警方认定的“侮辱他人”事实,有批评学者认为,侮辱应为自诉案件,应由被侮辱人主张权利,由警方认定和处罚并不妥当,而理论上,王伟有权对警方和“被侮辱人”提起关于这一处罚的行政诉讼。
不久前,台州市椒江区一名基层公务员因在QQ空间发布批评G20筹办扰民的文章,被当地官方认定为“造谣”,被处罚行政拘留十天,又被转为刑事拘留并开除公职。当地消息称,台州市委书记甚至为此事向省委检讨,而椒江区的相关领导据说也被处以警告等行政处分。
一般认为,十八大之后,尤其是网络整治运动,当局对对网络舆论的容忍和耐心越发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