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的乐清市加快城市建设,卖地成为政府的最大\”财政收入\”,乐清市政府所在地乐成镇东山南村等近郊村委会大批土地被征收,其中东山南村的47亩土地为农民的安置用地,农民将该土地出让后得到3.81亿元的天地宽,但政府却扣除近1亿元的其他名目的费用,农民不服,将市政府告上法庭。

由于司法不独立,地方保护主义,该案经过一审,8月29日经温州中院审理,结果是乐清市政府胜诉,农民无奈只得选择上诉。乐清市乐成镇是乐清市历代县治和现乐清市政府所在地,一直是全市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近年来,随着乐清城市化建设的加快,土地升值很快。

2000年至2005年间,乐清市政府在征收东山南村部分集体土地后,按照有关规定将坐落乐清市中心区的两块47多亩的土地确定为东山南村失地农民的安置用地,用于村民自建自用、村三产用地或者市场开发。

2006年1月13日和2007年3月8日,东山南村先后委托乐清市国土局出让了这两块47多亩的安置用地,所得土地款3.81亿元。乐清市政府在扣除了土地出让金9500多万元和相关税费后,将剩余款项返还给了东山南村。东山南村认为,根据浙江省政府有关规定,留用地转为国有后,收益应全额返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故起诉要求法院确认乐清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留土地出让金及有关税费的行为违法并予以返还。温州法院认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土地出让金应由国家收取,被征收单位在取得土地安置补偿的情况下,主张全额收取土地出让金于法无据。

尽管政府在法律之外设置了留用地制度,并规定\”土地所有权(留用地)转为国有后,收益全额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此处的\”收益\”是指使用土地所产生的收益,并非指土地出让金;并且留用地制度设置的目的,在于更好地为失地农民提供生活保障,对留用地的使用,应以不改变留用地的福利、保障功能为前提。

现东山南村将留用地作为商业用地出让,已违背了留用地制度设置的初衷。在此情况下,乐清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土地出让金专属性以及留用地性质,按规定提留土地出让金及有关税费并无不当。由于温州司法机关为权力\”背书\”,温州乐清一些村民纷纷上访,乐清翁垟镇的一名村委会主任陈明权已多次就土地被征用、补偿不公到北京上访,但北京的批示到地方后,乐清市有关部门不予过问。

即使投诉到乐清市委书记黄正强(电话13819775678),也未见具体措施,北京批示也是转来转去,不了了之。近期,乐清等地开展所谓\”书记大接访\”,倾听民生诉求,化解矛盾纠纷,实为作秀,翁垟镇村民陈某说,\”我家生态林老是被人破坏,找了好几个部门,都没解决好。你们当官的,怎么都推来推去?\”乐清市委书记黄正强本人亲自在奥运会前接防也是如此,最后百姓还是失望而归。

一段时间,有的农民到北京上访,想让北京施压,但多数是花了钱,几乎没有什么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