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历史板块与借鉴作用

从1860年起,中国的学者型官僚们——通常可称为“体制内精英”的那部分人——发起了旨在改变帝国命运的现代化运动。这个现代化运动历经晚清的徘徊宪政,到蒋介石领导的训政型政治,再到邓小平模仿新加坡模式,这么三个重要阶段,其间经历了传统意义上的两次改朝换代之政治变故,至今仍未结束。近一百五十年的经济现代化,所取得的经济效绩以及由此带来的社会变化是十分显著的,但是,这个运动的政治成本也是高昂的,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第一次鸦片战争之后至洋务运动之前那段时间里所产生的民主诉求被忽略了,如徐继畲(1795-1873)在其政论著作《瀛环志略》(1848)所推崇的美国体制,其云:“米利坚合众国以为国,幅员万里,不设王侯之号,不循世及之规,公器付之公论,创古今未有之局,一何奇也。”[参见李侃等《中国近代史》,P41,中华书局出版社2004年第4版]

其次,苏联体制负作用如山压背,使大陆政治难以承担。相对应,台湾后蒋介石时代不但荡涤了苏联体制的影响,而且兑现了由训政而宪政的远期政治支票。即便俄罗斯本身民族主义嚣张,但也彻底抛弃了苏联政治,特别是坚决抛弃苏联法系,法制体系转向欧陆。而中国大陆的法系本质,到今天仍是苏联的底子——党的意志一定要成为法律意志。

再如,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威权体制走到了尽头,印证了亨廷顿的经济改革与政治改革关系的预言。他在1993年就曾撰文说:“如果一个国家的政权是威权的,而且其领导人又愿意进行政治和经济变革,那么,他们首先应该进行经济变革,然后再进行政治变革。如果一个威权国家及领导人想要改造其经济,并促进其经济发展,而不想先搞政治变革,这到头来只会瓦解其政治的合法性。”[转引自刘军宁等编《市场逻辑与国家观念》,P296,北京三联书店1995版版]

在这样一个历史体系与价值梳理的角度来看,当今中国远未解决晚清政治的遗留问题,或者说中国政治现代化尚未取得值得历史称道的功绩。如此,就应当将晚清社会与当今中国视为一个政治板块来看待,并且当今之中国政治治理尤当以晚清为鉴,才能消化1860年以来的政治负资产。不如是,中国社会只能复演古典型崩溃的悲剧,这是因为:其一,尽管国家掌握了前所未有的合法暴力规模,但是它的效用是存在边界的,而对应的情况则是当今中国的政治腐败、司法不公、贫富分化三项指标超过了中国历史上任何一个类似的峰值期;其二,在全球一体化过程中,“再国家化”趋势不但催生传统帝国的民族主义,而且少数民族的重建国家的诉求日益强烈,成为解体传统帝国版图的重要力量。

一、晚清社会的压力谱系

晚清社会的国家政权面临内忧外患,历史教科书主要将之归咎于西方强国的强迫贸易与武力打击。但是,全面看待整个社会结构,仍有另外的重要因素存在。

首先,是国家政治腐败导致的社会集团之间的对立,在经济后果上则是财政开支的浩大。国家政治腐败导致民众反抗,民众反抗导致合法暴力镇压,而合法暴力镇压胜利之后又进一步破坏了社会公平。如身跨晚清与民初的光绪三年(1877)进士何刚德在其笔记《清理数十年冒名请恤之弊》一则中记录他在任吏部主事之后的改革后果时,说道:“宽此八千余世职,尚有尽时;若不宽,则迭起循生,可以滥到八万不止。”[参见何氏民国十一年自刻本《春明梦录》,下卷,第50则]

这次小改革虽然成功了,但是积弊形成的前提是:其一,“军事平定,朝廷论功行赏。阵亡殉难者,皆得分别请恤”,即财政专项开支制度化、负担大;其二,请恤冒滥现象严重,做弊习以为常,“多在二三十年之外,且验阁抄清单向不盖印”。

其次,是民族分裂势力解构了“十全武功”的政治影响,国家形象灰暗化。

乾隆时代(1736-1795)由于国家财政盈余充足,清高宗弘历发动的十次内外战争均获得胜利。以五十七年(1792)年平定西藏叛乱并开永久驻兵西藏的先例为标志,该年十月,弘历自制《十全记》,在全国范围内以满汉蒙藏四种文字刻碑宣传。其“十全武功”为:两平准噶尔,一定回部,两次平定金川,安定台湾,征服缅甸和越南;一平苗疆,一平廓尔喀。由此,大清帝国版图初定,超过了中国历史上称为盛世的汉唐两代。

时隔半个世纪多一点,不到一个世纪,以新疆地区变乱为标志的民族冲突成为王朝统治晚期的政治顽症。而且,这一顽症的爆发是在太平天国武装反抗将被平息之际,如此,晚清社会冲突可谓捺下葫芦起来瓢,厄运重重。同治三年(1864)五月,原为大清中亚属国的浩罕国(也称为“霍罕”)国主帕夏(即教科书所称的阿古柏)迫于俄国进逼的压力,将军事力量向西南转移[见图1,A],在南疆回族人的帮助下攻占了喀什噶尔(即今新疆喀什),在南疆站住脚根[参见张宏儒主编《廿五史纲鉴》,P2328,北京师范大学出版1993年版]。仍在本年内,七月,乌鲁木齐发生了重大叛乱活动。陕西回族流民、民间巫师兼宗教领袖阿浑妥得璘策动清帝国乌鲁木齐参将索焕章起兵反清,占据乌鲁木齐,而后又攻陷哈密、吐鲁番[见图1,B],阿浑妥得璘自称清真王[同上引张著,P2329]。

到光绪朝前期,清帝国动员大规模武力,先是平定北疆之叛,而后收复南疆诸城,但是,耗费的军事开支之巨大使帝国财政更加困难。帝国的财政困难,必然向百姓转移(加重)负担,因此遭到底层社会的软性反抗。于是,引发了社会压力的第三个方面的问题,即百姓自发地开展维权活动。

百姓的维权活动起初有两大特点:一是,不直接针对国家政权,而是针对地主,即抗租;二是,本身这种活动是违法的,迫使国家使用行政权力来帮助地主。当然,在国家政权发现地主的承受税赋的能力到了极限后,着手了一项“改革”——决定直接向佃户收税。抗税现象也就没法避免。以抗租抗税最为严重的长江中下游地区的情况看,国家政权与乡村地主的利益交换等于进一步激化了社会矛盾。清帝国于光绪十二年(1886)恢复了帝国历史曾存在过的机构——追租局,采取威逼方式迫使佃农补欠。比如在江苏苏州,追租局在玄妙观及城郊市镇公开办公,他们“收到欠租佃户的名单以及(地主交纳的)相应的费用之后,掌管追租局的衙门吏役就会派下催甲去乡下催讨。如果没有兑现欠租,犯错的佃户就会被抓起来,带回局里,拷到一顿,然后再行枷示。”[参见林枫译白林著《长江下游地区的地租、赋税与农民的反抗斗争,1840-1950》,P208,上海书店出版社2005年版,见图2]。

如此野蛮的执法,如何去想象去呢?现在看来,尚有“活化石存在”,如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期野蛮的计划生育运动中的扒房与拘押,以及当下城管的野蛮殴人行为,均可类比。在另一方面讲,中共低合法性的政权运行模式,在很大程度上是对晚清国家政权行为的复现。不过,其在农村的改观值得鼓励,而在文明程度相对高的城市里“返祖现象”却十分严重。不仅城管殴人成为社会常态,而且还发生了深圳公示妓女的那种政府“不以为耻,反以为荣”的行政作为。

就晚清全国形势看,再以苏州为例,欠租(税)的农民乐意接受“打了不罚”的处分,毕竟到第二年农忙时,追租局要释放他们。“佃户或者交清地租,或者等到来年四月农忙季节开始,追租局关门,他们才被放出来”[同上引林译,P208]。在这种通用形式之外,农民的流亡也成了社会的正常景观,比如丢弃原籍的生活与生产资料,到城市谋生。晚清社会流民阶层的极度壮大,与国家财政开支的庞大存在正相关关系。

逃亡,成为广义维权的一种手段。逃亡之后的少数人可以凭借农业外技艺生存,其中一种就是通常叫做“打把式卖艺”[见图3]的那种方式。流民社会的“打把式卖艺”个体生存方式虽然不占主流,但它往往是地下社会的重要资源。比太平天国影响稍小并与太平天国有过合作关系的反政府力量捻军,其重要领导人物的构成中就有这类人物,如红旗旗主王万全是集市混混,又比如黑旗中的刘玉渊、李大溪与邓作仁均是如此。这些处于社会边缘的反抗者一旦组织起来,不仅会极大地冲击社会秩序,而且还能极大地打击统治者的统治信心,同治朝的大清第一名将僧格林沁被捻军打死就最好的例证[参见綦彦臣《宿醉的王朝——1860-1889晚清三十年》之第二章〈1861-1865:民乱打死名将〉,九州出版社2008年版]。

二、法律维权,增大博弈能力

“挨打代罚”与“弃产而逃”是农民被动也即广义维权的行为,最终他们追求的不是政治利益,而是不太符合道德标准的经济剩余。往大处说,提高生存权利的内在质量。而利用法律即国家政权向社会提供的公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则使其诉讼行为背后的权利意识成为中国维权的一个发端,尽管从历史学术角度看,这样判断有欠清晰。

具体的法律案件在居于高端的皇朝史料如帝王起居住方面没有反映,而底层政权的法律文书又不易于保存,所以历史留下的信息也是散碎的。仍如上引的何刚德有关笔记所记《民多智官难为》一则云:“乱世官威易行,平世官威易损。官之威,亦恃力之助耳。乱世官以武力助之,虽甚贪暴,民纵智,不能与武抗也。平世官以法助力,民之智,正可缘法生奸。吾平日不喜谈禁令者,即是此意。

“盖民之智多,不特廉吏难为,即贪吏亦何曾易为?不特循吏难为,即酷吏亦何曾易为?”[参见何刚德《客座偶谈》,卷三,第17则,民国十一年何氏自刻本]。

仍运用典型文本1840-1950之间的长江下游地区抗租税来说明,晚清的法律维权即以民智对决官权的行为方式,成为中国现代政治发萌的一个民间原点:

其一,在历史惯性方面来看,进入民国时代,江南抗租税已经发展成规模形式,集体行动(即如现在所称的“群体事件”)无论频率上还是规模上,远超过了晚清。统计数据对比表明:清朝最后40年,江南抗租税的群体事件为38起;民国元年至二十五年,24年间,江南共发生了126起。在后者,“每起涉及者五十至数千不等”[仍见林译,P269]。法律斗争最典型的个案是江苏省江阴县的周水平事件。周水平毕业于师范学校,有相对于时代平均水平较为高端的知识背景,“他建立了一所平民夜校,还发起了一个青年进步组织,并帮助穷人对富人提起诉讼。”作为法律维权人士,他也是社会活动家,在民国十四年(1925)组织过称为“佃户合作自救会”的农民协会[仍见林译,P281]。

在具体维权行为方面,他以理性为先,向维权对象宣传法律意识与共同行动准则,有宣传单曰:“还租时收租人要想多收,大家就要万众一心的开会,推举农代表去搭收租人讲理,减轻租额,行动要客气,均不可话打便冲的野蛮。如果收租人不答应,大家就要合力同心一个也不还租,吃官司大家合力同心一道去吃。倘使有人偷还租,就要公议处罚。”[仍见林译,P282]。虽然最后周水平被地方劣绅诬以“宣传赤化”而由江苏军阀孙传芳下令处决,但是江阴一带乃至江苏全省的农民集体动却成为一种新的文化惯性。

回观历史,周水平的组织化维权固然有其现代权利意识(知识文本)为支撑,但最重要的动力源仍是地方实践经验。在他之前,金山县的一位颇有阅历的农民蒋积云组织了齐心社(农会),由于参社(入会)的农民抗争能力巨大,迫使金山县县长将一度入狱的蒋积云无罪开释。因为,“数百名甚至于数千名的追随者聚集县衙,威胁说如果不释放蒋积云就要袭击监狱”[仍见林译,P277]。

现在看来,晚清及民初的农民法律维权与集体行动,为日后取代国民党的庞大政治组织中国共产党提供了大量的行为资源与历史参照。换言之,中共的产生因素之一就是农民的法律维权与集体行动。因此,仅将中共定义为西化政党与启蒙产物(特别用“五四”运动的资源说明其历史合法性)是片面的学术判断。

而正然是今日社会维权的盛大之势,特别是在法律范围内维权的理性规范之出现,更进一步显现了中共政权的低合法性运行状况。称其政权“自此得之,自此失之”未免有夸大之嫌,因为其内部推动合法性提高的力量仍在增长,但是第三次思想解放浪潮能否不“敌对化”法律维权,甚至达成一个新共识——仍是有待观察的问题。

由于时下法律维权与政权合法性问题不是本史论要讨论的主体,故暂存不论。
(未完待续)

 

图1:A处,帕夏进入中国新疆喀什(时名“喀什噶尔);B处,“清真王”叛乱势力范围。


 


图2: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分校的教授白凯(Kathnyn Bennhandt)著作的汉译本。


 
图3:卖艺者的道具里面有可以合法持有的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