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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博客中国不断有文章鼓吹先搞宪政才能搞民主,2015年12月31日,知青大叔先生又发表“宪政与民主熟先熟后?”的文章,明确指出“先有宪政后有民主”“民主是宪政的结果,而不是相反。”
十年以前,笔者已经碰到这样的观点,并对此表达了相反观点。现在看来,此问题还得继续争论下去。笔者仍然坚信先有民主而后才有真正的或现代意义上的宪政。
顾名思义,宪政是依据宪法或某部大法来治理国家或施政,不是仅凭统治者或管理者的个人意志和愿望,随心所欲地发号施令。而这样的宪政,人类社会早已有之,只是性质不同而已。例如,世界上许多封建专制国家的皇帝、国王、君主们也是颁布某种王法、王条作为治理国家和臣民的依据或规则,中国古语: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就含有这层意义。
但这种“宪政”的本质同我们所追求的现代宪政民主完全不可同日而语。封建专制王朝的“宪政”,本质上仍是王朝家族统治和剥削民众的工具,或迷惑臣民以巩固其长期统治的掩饰物。从人性和逻辑上说,人类社会中的绝大多数专制统治者及其家族是不可能自动放弃他们的特权利益和享受而主动让利于臣民,给臣民以独立自由发展的权利,从而削弱自己的绝对统治权力。
现代民主基础上的宪政则完全相反。它要求把国家和社会的统治权或管理权交由全体国民来授予他们认为合适的人(主要通过选举方式),并由国民选出的代议机构,制定一部大法(宪法)来规制这些管理者的权力,令他们不得越雷池一步。对原本是专制统治的国家则由被统治的普通国民或无权参与统治的贵族阶层制定一部大法,要求专制统治者交出大部分权力,然后按这部大法行事,否则就全部剥夺他或他们的权力,由国民通过适当程序和方式,自己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这就是现代意义上的宪政。
既然实现宪政,必须先制定宪法。那么,谁来制定宪法?专制独裁者当然也可制定宪法,但正如前面所说,专制独裁者制定的宪法本质上是体现专制独裁者的意志,以达巩固其世代专制统治的目的,它不可能体现国民意志,维护和增进国民利益和幸福,因而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宪政。
由此可知,在专制独裁统治下,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宪政,就必须由被统治者和其他被排斥于统治集团之外的阶层组织起来,团结起来,向专制独裁者施压,要求他们放弃绝对权力,颁布体现全体国民意志和利益的宪法,要求他们按这个宪法行使权力。这就是一国国民通过和平手段达到实现现代宪政的目的。而这样的程序和结果正是民主的体现。
如果专制独裁者拒绝交出权力,拒绝按国民要求,依宪行使权力,国民就有权利用更强制或暴力方式,推倒专制独裁统治,制定新宪法,建立新政权,按新宪法行使国家管理权。这也是现代意义上的宪政。而这样的宪政更需要通过民主才能实现。
民主,除了大家公认的全体国民当家作主这一解释外,也如知青大叔所说的,“民主:是关于所有政治势力平等协商(国家)社会事务的一系列制度。”所有人平等协商国家和社会事务,当然是民主。而一部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则更是多数人平等协商,相互妥协,利益兼顾的产物。这又证明,现代意义上的宪政,必须先有民主,后有宪政。
人类历史上的多数专制独裁者也颁布过类似现代宪法那样的王法或大法,但都是不经过广大被统治者的同意,只是由统治集团中的少数谋士们策划于密室,然后公布,强制实行。所以这种宪政不属现代意义上的宪政范畴,也就谈不上先民主后宪政或先宪政后民主。
总之现代意义上的宪政必须是只能是通过国民以主权在民的民主理念和理论向专制统治者争来的,它既不是上天的恩赐,也不是专制统治者的慷慨赐予。
人类历史上真正由被统治者争得现代意义的成文宪法始于英国1215年的大宪章(Magna Carta)。它是1215年英王约翰因惧怕内战而给予臣民自由的宪章。
1199—1216年,英王约翰统治时期,由于对人民大肆掠夺,对英国教会征收重税,坎特伯雷大主教兰顿发动贵族闹事,要求国王对自由权作出严重保证。他们草拟了一份大宪章,呈交并迫使国王约翰于1215年6月15日在大宪章上加盖国玺,大宪章正式生效。大宪章包括绪言和63个条款,其中有承认教会“自由”,限制皇家官吏行动的条款,规定国王必须遵守宪章,如有严重违反情况,贵族会议有权对他宣布战争。等等。
自颁布日起,大宪章就成为英国人民反抗压迫的战斗号角,在其自由受到威胁时都把大宪章作为他们的护身之宝。英国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和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直接来源于大宪章第39条;美国的联邦宪法和各州宪法都包含有大宪章的思想,甚至直接袭用大宪章的词句。
大宪章出现之前,英王享利一世和二世也都颁布过宪章,对贵族作出许诺或让步,但那些宪章都不是强迫国王授予的,只是国王为巩固其统治所施的小伎俩,它并未对被统治者或统治圈外的人作出实质性让步,与1215年约翰被迫签署的大宪章有本质差别。由此也可证明,真正意义上的宪政不是自然生长的,必须由被统治者以民主自由这个神圣理念和武器向统治者争取而来的。所以,先有宪政,后有民主这一结论不符合历史事实。
再以美国为例。美国自1783年取得反英独立战争胜利后,只是由13个各自独立的州组成的松散的邦联,没有统一的全国宪法和政府组织。1787年5—9月期间,由50多位各类精英组成的制宪会议,经过平等自由而又激烈的争论以后,终于相互妥协,拟定了一部组建统一国家和全国政府的宪法草案,再由13个州的议会和国民激烈争论,最终以四分之三的州议会和国民的多数同意,批准了这部宪法草案,成为流传至今,堪称世界范本的人类第一部成文宪法。1789年美国联邦政府据此宪法成立,美国正式成为人类历史上最有奇效的宪政民主国家。
美国的诞生和成长完全证明是先有民主,后有宪政,只有民主才能产生真正意义上的宪政,而真正意义上的宪政又保证民主的健康发展、完善和成熟。而在我看来,真正意义上的宪政正是为了民主,也必然导致民主,而成熟的民主也必然依托于良好的宪政,捍卫良好的宪政。
说宪政可以导致民主,先要看什么样的宪政?谁的宪政?民主基础上的宪政,当然可以导致民主,专制独裁下的宪政就不一定能导致民主,只会通过欺骗、掩饰等手段,巩固专制独裁、扼杀民主。现代历史上所有共产极权统治下的国家都有宪法,都标榜依宪治国,还自称是世界上最民主的国家。但是,血淋淋的事实摆在那里,他们杀人如麻,穷凶极恶,谁会相信他们那一套满嘴谎言的说教呢?
列宁、斯大林统治的前苏联,被他们屠杀的苏联人是前沙皇俄国所屠杀的俄罗斯人的几十倍和百倍之多。斯大林在1936年向苏联最高苏维埃代表大会作修改宪法的报告,宣布苏联已消灭阶级,建立无阶级的社会。话音刚落,又在苏联大搞阶级斗争,大搞肃反运动,三年之内,屠杀了100万苏联人,其中包括苏联共产党内所有最高级的领导人、斯大林的亲密战友。这是宪政吗?宪政能导致民主吗?
中国在1949年建立新政权后,即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纲领为治国依据(相当于宪法),1954年正式颁布第一部宪法,作为施政总依据,以后又几次修改和充实宪法内容,应该算得上依宪治国的宪政国家了。但是在毛泽东直接统治的27年期间,被以各种名义杀掉的中国人达几千万,还不包括被饿死的三四千万人。一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国家主席可以凭执政政党主席的指令,将其拉下台来,然后折磨致死。这也是宪政和宪政可以导致民主吗?
如果说前苏联和毛泽东统治时期的中国这段历史已成过去,那么,现在的中国又怎么样呢?
现在的中国的确有一部完整的宪法,但它的内容与现代意义上的民主宪法相距甚远。例如,宪法规定中国必须在共产党的领导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导下进行各项活动。这是宪法之上还有党管着,与宪法至上背道而驰,怎能算民主宪法。宪法也规定人民有言论、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自由,但政府从未批准过人民可以真正游行示威。而因言治罪则几乎成了常态。谁敢发表不同政见,主张民主自由,早就有“煽动颠复国家政权罪”、“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罪”等着你入狱。最新颁布的《反恐怖主义法》和新提出的“网络主权”论,某些内容就是压制和消灭不同政见的言论和行为的。与宪法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精神背道而驰。
专制制度下的宪法,一般是用抽象肯定,具体否定的手法来欺骗老百姓。因为如果不用宪法来装饰一下门面,就容易暴露专政的丑恶本质,有被民众推翻的危险。由于他们的权力不是民众选举授予的,民众无权过问国事。他们制定的宪法也无须经国民的多数讨论同意,更便于他们在宪法上施展伎俩,欺骗老百姓。因此,所有专制独裁下的宪政必然是假宪政。
反之,民主国家的宪政,由于国家权力是选民通过一人一票授予的,制定宪法和法律的立法和行政机构必须听取多数选民的意见和愿望,草案拟定后再交全民讨论甚至公决,这样的宪法和法律必然成为约束权力,保证国民权利、利益和幸福的工具。在宪法和法律实施过程中,一旦出现不当解释和滥用现象,又将受到国民的批评和立法、司法部门的纠正和惩处。这就是现代意义上的宪政民主。
知青大叔的根本错误,在于只是抽象地谈论宪政和民主,不区分专制与民主这两种不同制度下的宪政的本质区别,以致得出宪政可以导致民主,民主不能导致宪政的错误结论。
请问,西方民主国家的宪法有国家必须在某个党的领导之下的规定吗?有根据宪法授权颁布所谓“煽动颠复国家政权罪”和“非法集资诈骗罪”,甚至可以将后者判处死刑的规定吗?没有,绝对没有!这就可以清楚地分辨出专制制度下的宪法和民主制度下的宪法各自为了谁?各自要干什么?谁是进步的,谁是落后倒退的。
由此我们还可得出结论:真正的宪政的创立、健全和发展,是要经过民众的艰苦斗争才能实现的:一是向形形色色的专制独裁者作斗争,从他们手中争得立宪政治权;二是向无政府主义、民粹主义等作斗争,争取立宪政治权。因为这两种思潮要么绝对反政府权威,要么搞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专政或所谓民主暴政。而宪政则体现妥协包容的精神,将所有不同的阶级阶层都纳入一个国家或政府体系,实现利益兼顾,和谐共存共荣。
从这个意义上又可证明,任何专制制度下的宪政不可能是真正意义上的宪政。只有现代民主基础上的宪政才是真正的宪政、普世价值的宪政。因为现代民主的本质是排斥阶级阶层的对立和对抗,要求相互妥协,兼容并包。
拿这个标准来对照现实,可说当今世界的伊斯兰极权主义和共产极权主义是不可能有普世价值的宪政。因为他们坚持由一个党、一个宗教、一个主义、一个指导思想来统治和控制国家和社会,不容许权力分享和思想多元化。
最后,我不得不说,知青大叔所谓“先有宪政,后有民主”,“中国走向现代文明社会的路径图是这样的:宪政—法治—自由—民主—平等。”实际就是要中国人不要去争民主,等待当权者实行宪政、法治,就会给你们自由、民主、平等了。在如此严峻的高压政治下,竟然还有人呼吁国人不要去争民主,坐等当权者实施宪政来赐予民主,这不是天真得可笑,就是绝对的无知!
觉醒的国人千万不要上当!
2016年1月3日写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