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主转型的现状与前瞻”征文
(在人类政治思想史上,关于民主的议题十分宏大,无论其内涵和外延,无论是理论层面还是实践层面,无论是极权国家还是自由国家,无论是古代、近代还是现代,人们关于民主的争论和分歧都是非常明显的,甚至在这个问题的认识上,会出现针锋相对、截然相反的情况。但这绝不意味着“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在我看来,真正的民主必须遵循如下九项“黄金法则”—— )
关于民主的黄金法则一:众生平等
公元前209年2月,在中国历史上发生了著名的大泽乡起义,其间接结果便是大秦帝国的灭亡。而领导这场人民革命的首义领袖便是陈胜,他在举义前与吴广等人做了一些舆论准备工作,如将写有“陈胜王”的布条塞进鱼肚子里,又让人半夜里冒充狐狸叫唤,发出一些“大楚兴,陈胜王”之类的声音,借以制造具有神秘感的舆论宣传,同时在和吴广杀死残暴的督军后,陈胜作了十分精彩的阵前即兴演说,其中最具鼓动性和革命性的经典演说辞便是“王侯将相宁有种乎?!”(用今天的白话说就是“难道那些王侯将相都是天生的贵种吗?”)
在这里,陈胜实际上是比较朴素的提出了“人人生而平等”的思想,他所挑战的恰恰便是奴隶——封建制时代的贵族世袭制、特权等级制等一系列不合理、反人道、反文明的社会政治制度。
我们知道在奴隶封建制时代,世界上绝大部分国家都奉行君主专制制度。在君主专制制度统治下,一旦某人通过暴力强权夺得了天下、建立了政权,便会出现所谓“打江山、坐江山”的王位世袭制局面。不仅老子可以赖到王位上直到一死,而且儿子、孙子也可以凭借血统而一代代的在王位上赖下去,而少部分皇亲国戚也可以封王、封侯、封爵,并将自己的贵族特权世袭下去。至于其他绝大部分民众呢,则只配当仆役、当奴隶、当奴才,只配为王公贵族特权阶层磕头下跪、进贡纳粮、无偿提供各种各样的服务。这种依靠暴力强权维持的特权等级制度显然是缺乏民意基础的,因而必然会激起底层民众各种各样的质疑和反抗。反抗者的思想逻辑很清楚:那就是既然大家生来都是同样的人(正如莎士比亚在名剧《亨利五世》中借亨利之口指出的那样:“国王跟我一样,也是一个人罢了。一朵紫罗兰花,他闻起来和我闻起来还不是一样!他头上和我头上合顶着同一方天,他也不过用眼睛来看、耳朵来听。他把一切荣誉丢开,还他一个赤裸裸的本相,那么他只是一个人罢了。”),凭什么你就可以不劳而获?凭什么你就可以高高在上对我发号施令?凭什么你就可以随意剥夺我的财产、自由乃至于生命?我凭什么要为你卖力?凭什么就应该对你俯首帖耳、惟命是从?追问到最后必然会像陈胜那样发出“王侯将相宁有种乎?”的革命性呐喊,并继而挽起袖子、挥起拳头向着这些作威作福、食人血肉的贵族老爷们奔去!!!
尽管陈胜及其后继者们的真正志向在于通过造反而谋求属于自己的王位,但“众生平等”法则在国家政治层面的逻辑推展必然是众生自治,即自己做自己的主人,自己管理自己,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实行民主。这也就是说“众生平等”法则是实行“民主”法则的前提,或者说“平等”是“民主”的逻辑原点和出发点 ,“民主”则是“平等”法则的逻辑结论。如果人与人之间不存在“生而平等”的法理关系,那么专制特权阶层就会以天生贵贱理论来为自己的剥削和压迫进行辩护。就像柏拉图胡说什么统治者是神用黄金造成的,武士是神用白银造成的,他们是天生的统治者,而平民百姓则是神用铜和铁造成的,是天生出大力、流大汗、服役纳贡的被统治者。至于奴隶呢,在柏拉图的眼里甚至连人也不是,只不过是供奴隶主驱使的“会说话的工具”而已。而在中国自周代以降,历代统治者都把自己打扮成什么“真命天子”,鼓吹自己是代表上天对人间行使管理权,因而自己的统治和压迫便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正因为“天生贵贱”说是对芸芸众生的侮辱、是对多数人的人格尊严的挑战,因而近现代从事民主斗争的政治家、思想家都把“众生平等”法则作为同专制君主及其制度进行斗争的第一武器。如由杰斐逊所起草的《独立宣言》就明确宣布“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创造主那里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才在人们中间成立政府。”而1789年法国大革命中所诞生的《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的第一条就是“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大革命的领袖人物——第三等级的代表罗伯斯庇尔则明确宣布说:“民主的实质是平等”,而由革命所催生的法兰西共和国则把“自由、平等、博爱”作为“共和国的格言”而写入国家最高大法。
由此可见“众生平等”法则对于人民的重要性,一个真正的民主国家是不可能只将政治权利和公民权利只授予权贵阶层、富人阶层、自由民阶层或男人,而把相应的其他人如平民、穷人、妇女等排除在国家“公共”生活之外,一个只有少数人拥有“政治权利和公民权利”的国家是不能称为民主国家的。因此,在我们寻求民主时,应该首先牢记的黄金法则便是“人人生而平等”!
关于民主的黄金法则二:主权在民
“民主”是相对于“君主”而言的。
“民主政治”是相对于“君主专制”而言的。
我们知道在君主专制国家,君主身上集中了国家所有最高的权力,君主作为最高统治者对于臣民的生命财产具有生杀予夺的绝对权力。当路易十四宣布“朕即国家”时,整个法兰西都将跪拜在他的膝下。同样,当周天子宣布“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时,整个炎黄子孙都得听任他的摆布了。在此情况下,帝王天子就成了唯一的立法者,他的意志就是“圣旨”,他的话语就是左右民众的最高法律,“说你是,你就是,不是也是;说你不是,你就不是,是也不是”,对于是非、善恶、美丑的裁定完全系于君主一念之间。而君主为了维护自身权威的合法性,就编造出一套什么“君权神授”的谎言,以其通过“天意”来为自己的强权统治进行辩护。
这种以“天子主权论”和“君权神授论”为理论基础的君主专制制度虽然在世界绝大部分的国家和地区维系了长时间的统治,但实际上这种理论和实践从其一开始就受到许多思想家的质疑和批评。例如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一书里就曾谈到:“要是说仅仅拥有两眼、两耳、两手、两足的一个人,其视听、其行动一定胜过众人的多眼、多耳、多足、多手者,这未免荒谬。”而古罗马共和国时代的思想家西塞罗也说:“执政官的权力不是天然赋予的权力,而是公众赋予的,当他独立突起的时候,便应看作是对公民权利的僭取和专制”。中国古代也有“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的民本传教,就连寻求仁慈君主的孟夫子也对专制帝王的绝对权威颇有微词,并提出了著名的“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的论断(后来的朱元璋称帝后,在读书读到孟子提出的“民贵君轻”理论时,一怒之下,下令将孟子的牌位赶出孔庙,不许孟老夫子再受人间香火以示惩罚)。在中古前期,除了一些思想家对“天子主权论”、“君权神授论”提出异议外,古希腊的雅典人还创设了以“小国寡民”为特征的城邦民主制度,以民意取向来治理城邦,并曾一度取得辉煌的成就(当然古雅典城邦民主制的缺陷另当别论)。
只是到了近代,“天子主权论”、“君权神授论”、“朕即国家论”才受到致命性的打击。英法美等国的政治家、思想家以自然法为基础,高高扬起“众生平等”、“社会契约”与“人民主权”的理论大旗,对制造压迫与奴役的君主专制制度进行了毁灭性的批判。
如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独立派的思想代言人约翰.弥尔顿就认为在一个国家中,只有人民才是主权者,国王的一切权力来自人民,国王只是人民的公仆,国王只有为了人民才能成为国王,而人民不必为了国王才能成为人民,如果国王背叛了人民的利益,人民就有权力收回国王的权力,并予以废黜甚或处死。在此理论指导下,1649年,英王查理一世才被愤怒的人民处死。
而1776年7月4日,宣布美国脱离英国统治的《独立宣言》则明确指出:人民成立政府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人民的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而政府的正当权利,系得自被统治者的同意,如果遇有任何一种形式的政府变成是损害这些目的的,那么,人民就有权力来改变它或废除它,以建立新的政府。”正是根据《独立宣言》所宣布的上述原则,北美十三州人民才团结起来,经过八年艰苦抗战,最后才把损害他们自由和幸福的大英帝国赶出自己的家园,并根据人民主权法则组建了伟大的美利坚联邦,其领袖集团也因拒绝帝制而为人类的幸福自由开辟了无限美丽的希望和前景!
在十八世纪的法国,启蒙思想家如卢梭、伏尔泰、孟德斯鸠、狄德罗等人还发起了一场波澜壮阔的思想解放运动,他们从政治、法律、哲学、宗教等各个角度论述了封建专制制度的不合理性。其中的卢梭从社会契约论出发,认为国家是人们为保护生命、财产和自由而以契约的形式组建起来的共同体,他强调说:“我们要经常记住,社会契约是一种特殊性质的契约,这就是说,人民作为整体来说是主权者。”国家主权不仅属于人民,而且永远属于人民,人民主权不仅不可分割,更不可让渡,人民不可能将自己的主权和自由奉献给世袭君主从而使自己沦为“什么也不是”的奴隶状态。人民作为主权者,是一切权力的源泉,政府只能执行作为主权者的人民的意志,官吏只不过是受托于人民的公仆而已。如果人民主权被篡夺用来压迫和奴役人民时,人民就有起而革命的权利。结果在卢梭等人的启蒙思想影响下,1789年爆发了震惊欧洲的法国大革命,大革命不仅推翻了君主,而且直接将专横的路易十六送上了绞刑架。这样,法兰西人民便将曾经被暴君窃取的权力又收回到自己的手中并因此而鼓舞了随后200多年发生在世界各国的民主革命(当然卢梭理论及法国大革命的消极影响不在此论)。
应该说“人民主权”理论是民主理论的精髓,其合理性正在于它体现了“人人生而平等”的第一原则,它把人民从天子帝王的奴役压迫下解放出来,恢复了人民作为大地主人的权利、荣誉和尊严。可以说,从此以后,人民懂得如何才能活得像个人了。
说到这里,“人民主权”究竟是什么意思呢?就我的理解而言,它是指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作为国家的主人,对于自己国家的政治、法律、军事、经济文化教育、内政、外交诸方面事务拥有最高的和最后的决定权。套用人本主义开山大师普罗泰各拉的话说就是“人民是万物的尺度”,在自己所生活的国家里,人民是万事万物的立法者、管理者、审判者。
这便是我所理解的有关“人民主权”理论的黄金内涵!
这也是我所理解的有关“民主”理论的黄金内涵!
关于民主的黄金法则三:少数服从多数
前面论述了民主的黄金内涵是“主权在民”的意思,即人民作为国家的主人,对于自己国家的公共事务(包括内政、外交全方位)拥有最高和最后的决定权,人民是万事万物的立法者、管理者和审判者,离开人民的同意和许可,一切有关公共事务的行为都是非法的。
但是,我们知道“人民”并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它应该是一个国家内所有国民的总称(在这个问题上,我和共产党的认识是不同的,共产党把国民人为地划分为两大块:一块被称之为“敌人”,另一块才叫“人民”,至于谁是“敌人”、谁是“人民”,其尺度则完全由这个党说了算。比如说刘少奇,一会儿属于“人民”,一会儿又归类于“叛徒、内奸、工贼”,一会儿又属于“人民”了;张志新也一会儿被这个党作为“敌人”处死,时间不长,又被说成是“党和人民的好女儿”了……),这也意味着当我们说“人民”时,它实际上包含着千千万万的国家公民,正像我们在说“人”这个概念时,实际包含着古今中外所有的人。
既然“人民”是由千千万万的具体个人组成的,而每一个正常人都是具有独立的思维和意志的,这些思维和意志由于各自所处的环境不同、各自的利害关系不一样,因而在对同一事物的思维判断和意志趋向上就很难出现100%的一致。在此情况下,人民又该怎样行使自己的主权呢?举例而言,今年(2005年)五月,在是否批准欧盟宪法条约这个重大问题上,欧洲各国的内部意见是很不一样的,拿法国来说吧,一部分国民认为一个统一的欧洲会减少内耗,会提升欧盟在国际舞台上的地位,因此主张说“Yes”,而另一部分国民则认为一个统一的欧洲会降低法兰西人的优越性,会使法国相对丰富的资源被分享,并降低法国人的生活质量,因而主张说“NO”。面对如此分歧是批准还是不批准呢?法国采取了最民主的“全民公决”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的,让每一个人都有平等的机会来表达自己的意志。既就是极力鼓动国民说“Yes”的总统希拉克也只有普通一票的权利,结果多数国民在公决中投了反对票,欧洲宪法条约也就只好接受多数法国人的这一决定了。
这便是有关“民主”的第三个黄金法则——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即人民在关系到公共利益的重大问题上行使主权时,是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来决定最终结果的。
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不管是处于“少数”中的个人,还是处于“多数”中的个人,都得到了充分表达个人意志的机会,即每个人的意志都是自由的,都是不受愚弄、威胁和强制的,都是每个人根据自己的理性判断做出的,而且根据“众生平等”原则,大家的票值是一样的。象法国全民公决中,希拉克不能因为自己是总统,就可以多投十票或宣布自己的一票顶一百票或一万票。公交车司机也不会因为自己的平民身份就认为自己所投的票值就比总统希拉克的票值贬值一百倍或一万倍。从法律地位上讲,大家是平等的,是一等一的关系。所以尽管贵为总统的希拉克十分希望国民们跟他一样投赞成票,但好在崇尚自由的法兰西人都有属于自己主宰的头脑和意志,在这个问题上他们没有迎合总统那眼巴巴的欲望,多数人投了反对票。在此情况下,处于少数派的希拉克虽然满怀惆怅,却也只好服从多数人的决定了。
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既体现了众生平等原则,又体现了人民主权原则,其主要目的就是防止个别人的独裁和少数人的专制,使多数人的利益得到保护,并使多数人的意志在公共事务中,得到尊重和实现。
关于民主的黄金法则(四):民主的边界——保护少数
民主的伟大力量正在于它体现的是多数人的意志,保护的是多数人的利益,防止少数人对多数人的独裁和专制,从而避免大规模的人道灾难和悲剧的出现。
但这是否意味着多数人的意志就是不受制约的绝对命令、多数人就可以为所欲为呢?是不是多数人就可以反过来对少数人实行专制,从而造成多数对少数的暴政呢?
答案是否定的。
当我们说“少数必须服从多数”时,是指当涉及国家、集体、社会等领域内的公共事务出现意见分歧时,应该体现民主的、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但是在任何时候、在任何时空条件下,都必须尊重和保护人类之所以为人类的基本人权(这个基本人权包括基本的公民权利、基本的政治权利和基本的社会经济文化权利等),这个基本人权不仅为国民中的多数人所享有,国民中的少数人也同样应该享有;不仅多数人的基本人权应该受到尊重和保护,少数人的这些基本人权同样应该受到尊重和保护。能否保护少数人的基本人权,这便是民主的边界,越过这个边界,便会出现多数对少数的暴政。正如少数压迫多数是不人道的一样,多数压迫少数也同样是严重的不人道!
如在2005年6月的伊朗总统大选中,极端保守的德黑兰市长内贾德以1700万票的优势击败具有开明改革倾向的拉夫撒甲尼,从而当选新一届伊朗总统。尽管美国曾把伊朗指责为少数“无赖国家”或地球上的“暴政前哨”国家之一,但从总统这一重要公职是由竞选产生的角度讲,我认为伊朗国家还是比较民主的,至少比起中国、古巴、朝鲜这样的共产党国家来说,伊朗国家的政治生活在很大程度上还是体现了“少数服从多数”这一民主法则的。但伊朗的问题不仅在于它是一个政教合一的神权国家(在此不论),而且在于多数人的选择将有可能对少数人的基本人权形成侵犯。如内贾德在任德黑兰市长期间就下令城市雇员必须蓄胡子、穿长袖(这一命令就好像满清入关时下令汉人必须剃发留辫一样荒谬),先不说蓄胡子对于女性的审美情趣会造成什么样的心理影响,在我看来,是否蓄胡子、留什么样的发型、穿什么样的衣服,它纯粹是一个人的私生活问题,是容不得别人干涉的,内贾德喜欢留胡子、喜欢穿长袖,他自己那样做就是,因为那是他最基本的公民权利。但他以首都市长的身份下令城市公务人员都必须这样做,这就是非常错误的,哪怕多数伊朗人继续选举他当总统,也不能认为他的上述政令就是正确的。如果城市男性雇员拒绝接受他的上述命令而被他下令解雇或逮捕,这便会造成多数对少数的暴政。因此,我认为极端保守的内贾德的当选对于伊朗民众而言,绝不是一声响亮的福音,他很可能造成伊朗国家的倒退和悲剧——但愿我是杞人忧天,但从伊朗国家现实社会生活的自由度而言,民主大国对它的批评和谴责并不是没有道理的。
在保护少数的问题上,我认为美国是做得比较好的(尽管美国也有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学者丁林在《少数人的权利》一文中,曾谈到在美国生活着一个少数族群——阿米绪人,阿米绪人的宗教信仰使他们拒绝一切现代文明,如普遍固守手工劳动,拒绝汽车、电灯、电话等现代文明,使用马车、用蜡烛照明等。最极端的是他们奉行绝对和平原则,连兵役也拒绝参加!阿米绪人的这种生活方式和价值理念与美国的《兵役法》发生冲突,根据该法,战时拒服兵役是要坐牢的。但是美国国会和联邦法院经过详细调查后,认为阿米绪人信奉和平的思想是真诚的,但又不能让阿米绪人只享受公民权利,而不尽相关国家义务,因而在二战中联邦法院特别判定阿米绪人适龄公民都要到后方军工企业从事无偿劳动一年半时间后可免去兵役——看了这篇文章后,我非常感动,一方面为阿米绪人虔诚的宗教信仰而感动,另一方面,为伟大的美国精神而感动——她的民主、她的自由、她的宽容、她对少数的保护使得美利坚几乎成了近代以来一切受迫害的宗教人士、犹太人、各专制国家的持不同政见者的最理想的避难所!也因此,我向美国致敬!向伟大而又崇高的美国精神致敬!我们必须明白:无论是少数人的政权还是多数人的政权,就其本性而言都具有极强的扩张性,如果人民中的20%的少数得不到保护的话,如果这种伤害少数的情况得到支持或纵容的话,那么其最终的结果很可能是80%的多数都处在被奴役之下,在那种情况下,不仅民主完蛋了,而且人民也跟着完蛋了!
因此,在我们强调“人民主权”时,在我们强调“少数必须服从多数”时,我们一定要记住:民主是有边界的,民主是有底线的,那就是保护少数人的基本人权。越过“保护少数”的边界和底线,民主将会走向她的反面。对于人民来说,这个“反面”意味着什么,那将是不言而喻的了!
关于民主的黄金法则(五):公平竞选
我在前面讲了民主的黄金内涵就是“主权在民”的意思,即人民在有关国家和社会的公共事务问题上(包括内政、外交等)拥有最高和最后的决定权。而人民在行使主权时,将奉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来解决彼此之间可能存在的分歧。但无论是“主权在民”法则,还是“少数服从多数”法则,其实都是纯粹的真理性认识,如何从操作层面将上述的真理性认识落实到国家的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去,如何从实践中保证人民是国家的主人,这才是民主的关键!
而在得出有关答案之前,我们必须明白这样一个常识:即人民成立国家、组织政府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解决单个人的力量无法解决而又必须解决的事情(如国防、大型水利工程、公共交通、公共安全、相互纠纷等),同时利用政府在组织资源方面的优势设法增加人民的幸福和福利。但是国家和政府并不能自行完成这一职能,而是要由具体的人(如执政官)来执行这些职能。而人民又是一个群体性概念,它是由许许多多的个人组成的,让每个人都去充当国家执政官(本节所谓“执政官”泛指一切重要公职如总统、议员、省长、县长等)在理论上好听(能够反映人民主权原则),但在实践上却是行不通的;如果象帝王天子那样以当然的、永远的国家执政官自居,其结果,国家将会变成帝王天子的后花园,广大人民不仅会失去主权,而且会沦落为帝王天子的奴隶和工具,从而背离人民成立国家、组织政府的正义目的。
那么,在“生养遍地”的人民当中,该以怎样的方式产生“执政官”,使其既能体现人民主权原则,又能保证该执政官代表国家和政府忠实地履行自己对于民众的职能和责任呢?聪明的人类在否定了君主专制模式的合理性后,给出的唯一正确答案就是:民主选举!
我们知道“人人生而平等”原则是指人们在人格、尊严和机会上应该是平等的,而不是指人们在智能、体能、道德修养等方面是完全一样的。实际上,由于各种各样的具体原因,不同的人在智能、体能和道德操守等方面的表现是有差别的——有的人可能会聪明一些,有的人会笨一些;有的人体魄健野、有的人可能会病弱一些;有的人道德修养好、有的人可能就会表现得差一些…… 那么,在这千差万别的芸芸众生中,到底该由谁来出任“执政官”这一重要角色呢?前面说了这唯一的答案就是选举。即通过选举使那个大多数人看来最智慧、道德修养高、身体健康、热心公共福利的人出任“执政官”来为自己服务、为人民服务!
但必须引起注意的是:选举是有陷阱的。自希特勒时代结束以来,敢于公开敌视民主的声音几乎没有了,民主的力量是如此的强大,以至于许许多多的专制强权国家如前苏联东欧国家、中国、朝鲜、古巴等国都在大喊特喊自己的国家最民主。就连一些公认的独裁者如金正日、萨达姆、卡斯特罗之流为了给自己的政权披上合法性的外衣,也会操纵国民大玩“选举”游戏。如2002年伊拉克搞了所谓总统大选,选举结果是萨达姆以100%的得票率再次当选为伊拉克共和国总统。而中国国家元首的换届选举,唯一候选人也总是以高得票率通过!我在这里并不想讨论萨达姆或中国国家元首的个人素质如何,我只是想指出,这种萨达姆式的“选举”实在是对民主的亵渎,是对人民的犯罪。因为在这种所谓的“选举”中,不仅候选人是唯一的,而且是由强权政治集团内部力量一手操纵完成的,这种选举不过是独裁者及其强权集团为了继续对人民施行专制统治而玩弄的政治把戏而已。这种选举当然是一个危险的陷阱,人民通过这种被强加的形式主义选举实际上把自己推向了受强权集团压迫和奴役的境地。因而,萨达姆式的选举绝不可能是人民的福音,萨达姆式的执政官也不可能去“全心全意的为人民服务”。这种选举,其结果——用哈耶克的话说就是“只能使最坏者当政”!
真正的公平的选举必须是竞选。在人类政治思想史上,无论是熊彼特、戴蒙德还是亨廷顿都特别强调竞选的重要性,如亨廷顿在《第三波》一书中就十分重视“竞选”的重要意义,认为“民主的本质就是竞选”。那么为什么只有竞选才能表现出民主的本质?为什么只有竞选才能选举出人民所真心实意拥戴的“执政官”呢?这是由竞选制度的如下几个特征所决定的:
第一,自愿性。
在竞选性的民主选举中,选民和候选人都具有自主意志性,即选民选谁不选谁完全取决于自己的意志,不存在任何的高压和胁迫,这和专制强权下的形式主义选举是有本质区别的。如共产党国家常常用举手表决的形式来进行“选举“,在众目睽睽之下不举手的人常会以“这人在政治上是靠不住的”为由而遭遇“秋后算账”的命运,因而大多数人会从自己的厉害得失去考量而违心地“选”出自己可能并不想选出的人。
“自愿性”原则不仅对于选民来说非常重要,而且对于候选人来说同样重要。在竞选制度中,所有的候选人对于自己所角逐的“执政官”一职的权利和义务都是非常明确的,所有候选人都明白自己一旦当选将面临着什么样的责任和挑战。但是对于这些候选人来说,他们都是公开、主动、自愿地向选民要求去承担那份责任和挑战的。人民相信,只有那些自愿要求去为大众提供服务的候选人才有可能为大众提供充分到位的服务。一个人虽然具有过人才干,但如果对“执政官”的角色缺乏兴趣和热情,很难想象他会将“执政官”的工作干得有声有色,所以“自愿”为选民提供服务对于民主选举来说是非常重要的。而在一些非民主国家,譬如中国,一些非常重要的公职如“人民代表”就会被当局安排给一些自己既不想做也会做不好的人去做。《南方周末》2005年11月24日的一篇专题报道里曾提到1998年“当选”全国人大代表的浙江某学校老师李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便说过这样一段话:“我是个教生物的老师,冷不丁当上全国人大代表,象在做梦一样,本想就是去开开会,没想到还要提议案,讨论时还得发言……大家都发言了,咱也得说两句啊,后来勉强说了执法难的问题。”从李莉的这段很坦率的谈话里我们可以发现:第一,李莉在当上全国人大代表以前根本不知道自己会去承担这个角色 ,从主观上讲她没有做人民代表的故意性和主动性,这就必然导致——第二,无法有效履行全国人大代表的工作职责,甚至对全国人大代表的责任及其工作的严肃性和神圣性是一点也不知道的。在此情况下,又怎能指望李莉为其所代表的选区及其身后的四十多万选民提供充分到位的服务呢?正如李莉自己所说的那样“大家都发言了,咱也得说两句啊,后来勉强说了执法难的问题”……
其实在中国,普遍存在的形式主义选举其导致的终极结果便是选民与当选人之间的脱节以及当选后的无能和不负责任。1998年元月,我在竞选南郑县人民代表前曾作了一个民意调查,我所在的八一三厂选区共有男女代表各一人,当我在调查卷中问到“你知道本选区上一届选举的人大代表的姓名吗?”结果在回收的117份有效调查卷中,只有3人知道两个代表的名字,另有一人只知道其中一个男代表的名字,不知道姓名的选民比例竟然高达96.6%!中国社会现存的这种可笑、可悲而又可耻的政治生态难道还要这样无限期地维持下去吗?有识之士还不赶紧站出来为改变这种不合理的政治情势而奋斗吗?
朋友们,努力呵!
第二,公开性。
我们知道,一切非民主国家的政治运作都是在黑箱中进行的,都是缺乏透明度的(也因此,具有民主、人道意识的伟大改革家戈尔巴乔夫先生才大力强调公开性、透明度的重要性),自然这类国家的所谓选举也是在幕后运作的,绝大部分选民根本不了解候选人的政见、个人成就及道德修养,人民只是盲目地在选票上画圈而已。
但在竞选民主中,所有候选人都将积极主动、大张旗鼓地宣传自己的政见、人品、学识及成就等等。与此同时,各候选人为了赢得大选,还将调动一切力量去寻找其他候选人的弱点、缺点并加以攻击,从而使民众相信惟有自己才有资格当选(如2004年美国总统大选中,当克里大力宣传自己在越战中多么勇敢时,布什就寻找到克里当年越战时的战友出来证明说克里是在吹牛,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而在反对党、舆论媒体等方方面面制约力量的监督下,所有候选人都将全方位地曝光在民众的视野里,广大选民将根据对各位候选人诸多情报信息的综合考量,来选取最有可能为自己提供优质服务的“执政官”。在此“公开性”的阳光照耀下,有问题的候选人,哪怕是私生活方面的作风问题,都会严重影响自己的政治前程。因而在民主国家,有志于服务大众的人不仅要头脑发达、博学多识,而且还应是公众的道德楷模,只有真正的德才兼备型人物才会一路阳光地奔向权力的金字塔顶。
第三,公平性。
圣雄甘地曾说:“我所理解的民主是:在这一制度中,最弱者应当有与最强者一样的机会。”甘地在这里正是强调了民主的公平性特征,即不论穷人富人、不论阶级属性和社会地位、不论文化知识水平如何,都有公平的机会去获取“执政官”的角色。
秦晖先生在自己的文章中曾谈到这样一件事:
说沙俄时代的警察民粹派攻击西欧的民主自由是虚伪的,说什么西方“统治机关是选举的,但选出来的都是富人,富人管事情很不公平,他们欺压穷人。而俄国的统治机关不是选举的,一切都由专制沙皇来管,沙皇对一切人都是公道的,不论对穷人和富人都一样。”面对如此胡言乱语,列宁批评说:“这种话完全是撒谎,哪一个俄国人都知道,俄国统治的‘公道’是怎么回事……可是在欧洲其它一切国家里,工厂的工人和种田的雇农也都能参加国会,他们在全体人民面前,自由地讲工人的贫苦生活,号召工人团结起来,争取过比较好的生活。谁也不敢禁止人民代表讲这种话,没有一个警察敢动他们一根毫毛。”(见《问题与主义》147-148页)。
列宁所讲的“工厂的工人和种田的雇农也都能参加国会”的现象正是公平竞选的表现,这也正是马克思去世之后,伯恩斯坦等人放弃暴力革命,主张走议会道路(所谓“修正主义道路”)的原因。这还是“劈木条者”林肯能够当选美国总统的原因。可是我这个生活在共产党控制下的中国公民却因为参加竞选人民代表活动在1998年7月被有关当局逮捕并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这是多么令人感到悲哀的事!说心里话,我对列宁所讲的“没有一个警察敢动他们一根毫毛”的那种政治生活是十分向往的。遗憾的是别国人民在100多年前的十九世纪就已享有的民主自由生活,我们中国人在进入21世纪后还没有享受到,我和我的许多朋友都因为去争取这种生活而受到共产主义政治警察一而再、再而三的逮捕判刑,这不能不说是我们中国人的巨大悲剧!
第四,可选择性。
没有人会相信萨达姆式的选举是真正的民主选举,既就是他以100%的得票率当选“执政官”角色,也没有人会相信这能体现真正的民意。因为候选人是唯一的,人民没有选择的余地,而且因为这样的选举完全操纵在当局手中,因而选不选都是那么回事。既就是人民没有那么高的投票率,独裁者也没有那么高的得票率,有关方面也会制造出一些宏大的“数字工程”。
但民主选举的最大特点恰恰在于它的竞争性。候选人不是由某一个政治集团垄断性提出,他不是唯一的,而是各个人民团体、各个阶层、各个利益群体都可以提出自己的候选人。而有志于为民众服务的自由公民也可以以独立候选人的身份参与到竞选中去。这样,博取“执政官”角色的候选人至少就会有两位,而人民便会因此而获得“挑选”的机会。由于选举是公开的 、透明的、公平的,候选人对于自己的一切也没有什么可以隐瞒的,经过比较,选民多数满意的那个幸运者就会被人民推上“执政官”的地位。
就拿2005年7月国民党的党主席选举来说,它虽然是一个政治团体的内部选举,但这个内部选举却完全是一次真正公平的民主选举。两个候选人一个是台北市长马英九,一个是立法院长王金平,均颇有政绩。按照国民党高层的意思是希望王金平当选,因为在投票时35个中常委中,至少有25个常委将票投给了王金平,连原党主席连战及其女儿也将自己的一票投给了王金平。若按传统的产生接班人的方式,走上层路线的王金平必当选无疑,但改革后的国民党,本次党主席选举却完全采用全体党员直接投票的“全民公决”的方式进行,党主席、中常委的票值与普通市民党员的票值完全一样。这样,在女性和中青年党员中拥有良好人气的台北市长马英九便以73%的得票率击败王金平而当选新一届中国国民党的党主席。从某种意义上讲,本次大选也许就是2008年台湾地区领导人竞选的预演,但愿认同一个中国原则的马英九先生能在2008年的“中华民国总统”大选中一举登上“执政官”的庄严宝鼎。
正因为民主竞选具有前述的四个特征(即自愿性、公开性、公平性、可选择性),才使人民主权原则从理论层面进入到现实具体的可操作层面,才使“执政官”及国家政权的建立具有了合法性与公意性的基础,民主制度也才最终彰显出其灿烂的光辉。
阿克顿勋爵在评论古雅典的梭伦改革时指出:
“它开启了这样一种观念:每个人都有选举的权利,因为它的财产、家庭和生命,全靠当选者的正直和智慧来维系。这个观念彻底颠覆了人类的权力观:一切政治权力皆依赖于道德的力量,基于同意的统治取代了基于强制的统治……梭伦使得每个公民都成为自身利益的保护者,从而为国家注入了民主的要素。”(见《自由与权力》35页)
而由杰斐逊起草的《独立宣言》也明确宣布:“政府的正当权利,系得自被统治者的同意”。
秦晖先生在论述中国古代的科举官僚制度时同样明确指出:
“政治制度的核心在于统治的合法性基础……民主政治中的选举是解决统治合法性的。”“民主意义何在?就在于它确立了统治者的权力来自被统治者之授权这一原则,从而较好的解决了统治的合法性基础问题。”(均见《问题与主义》P406)
由此可见,一些具有人本关怀倾向的政治家和思想家都曾注意到了民主选举的重要性。熊彼特等人更是把它上升到了“民主的本质”的高度,其原因正在于通过公平竞选并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来决定“执政官”的归属。这个公平选举的过程也就是人民自愿授权的过程,它既尊重了民意、体现了民意,也使“执政官”的统治获得了名正言顺的人心基础,这就是民主选举的真谛所在,这也是当今最极权、最专制的政党及其头面人物也不敢象希特勒那样公开诋毁民主,也是独裁如萨达姆之流也要搞搞形式主义选举的奥秘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