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记者所说:“尽管事故发生后石家庄市委、市政府做了大量工作,但由于未能及时上报、处置不力,导致了蔓延全国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但作为当地政府,为什么对事件迟报?这是大众所关心的。对此,这位发言人回答说:“8月2日,石家庄市政府领导接到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消费者食用三鹿部分婴幼儿配方奶粉出现肾结石等病症的请示》,称‘怀疑三聚氰胺来源可能是所收购的原料奶中不法奶户非法添加所致,恳请市政府帮助解决两个问题,一是请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严查原料奶质量,对投放三聚氰胺等有害物质的犯罪分子采取法律措施;二是请政府加强媒体的管控和协调,给企业召回存在问题产品创造一个良好环境,避免炒作此事给社会造成一系列的负面影响’。”这位发言人坦承,对三鹿集团提出的问题,市政府作了以下处理:立即责成公安机关组织精干力量,对奶站、奶厅涉嫌非法添加三聚氰胺行为进行调查,并由主管副市长带队,组成工作组赶赴三鹿集团,帮助企业进行事故处理,但直到9月9日,才向河北省政府报告。从8月2日至9月9日一个多月的时间中,石家庄市政府还对反映到三鹿集团的患者进行走访和调查,对因使用三鹿产品造成疾病的患者给予帮扶救治;督促三鹿集团投资500多万元进口了专用检测设备进行专项检测,督促企业派出400名员工,对挤奶、储奶、运奶、交奶进行全程监控;回收市场上三鹿婴幼儿配方奶粉,到9月10日,累计收回奶粉8210吨,封存2176吨,约占市场总量的90%.但由于该市政府向上级机关迟报信息,导致了蔓延全国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这位发言人诚恳表示,石家庄市政府负有三点不可推卸的责任:“一是政治上敏感性差,对事故缺乏政治上的敏感性,没有上升到事关全局的、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高度去认识,去看待三鹿集团反映的问题;二是认识不到位,后果估计不足。对这次事故的严重危害缺乏前瞻性分析,错误地认为采取了必要的措施,提高了产品质量,就能挽回影响、减少损失,以至于在国内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三是对企业考虑信任、支持的多,对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考虑不周,特别是由于信息的迟报,贻误了上级机关处理问题的最佳时机,给群众生命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从他的回答中我们得知,事故发生后,三鹿集团向政府只提出了两项要求,其第二项要求即“请政府加强媒体的管控和协调,给企业召回存在问题产品创造一个良好环境,避免炒作此事给社会造成一系列的负面影响”。显然,三鹿集团与许多社会责任感不强的企业一样,出事后不是尽快将实情公之于众,迅速将公众损失减至最低,而是想让政府对媒体进行“管控和协调”,把自己的损失减至最低。它不仅不认为媒体具有公众性、公开性,不认为公众有知情权,反而认为公开实情会“给社会造成一系列的负面影响”!
纵观这位发言人的回答,他实际只谈到了市政府对三鹿集团第一项请求,即“请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严查原料奶质量,对投放三聚氰胺等有害物质的犯罪分子采取法律措施”,采取了哪些措施,而对其应三鹿集团之请如何“管控和协调媒体”的第二项要求,则闭口不谈,讳莫如深,完全回避了在一个多月的时间内,他们是怎样“加强媒体的管控和协调”的。因此,媒体迟迟未能报有关消息。
三鹿集团之所以会以公开实情会“给社会造成一系列的负面影响”作为说服市政府对媒体“管控和协调”的理由,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因为这可能确实是有关方面所担心的问题,并且这种不无道理的担心长期以来已形成了某种“思维定式”。但越来越多的事实说明,恰恰是对事故的不公开对社会造成的损失越来越大,真正会“给社会造成一系列负面影响”。而且,与公共利益相关的信息的透明、公开和传播,是一种基本的公民权利,由国务院2007年4月颁布、2008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公众知情权提供了法律保障。然而,石家庄市政府发言人对此却未置一辞,在勇于承担政府负有三点不可推卸的责任时只强调了信息未能及时向上级报告的责任,而没有承担未及时向公众公开的责任,不能不令人遗憾。□雷颐(作者系知名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