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对成都宗教局撤销行政决定、法院驳回起诉的声明
9月16日,秋雨之福教会不服双流和成都两级民族宗教事务局(以下简称宗教局)在行政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对我们5月2日退修会作出的“非法宗教活动”的定性,由负责同工王怡作为原告,向双流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9月23日,法院立案庭电话通知原告王怡,因此案“涉及宗教”,在辖区内有重大影响,法院已请求成都中院作为一审法院受理此案。根据法院的要求,王怡补充修订了起诉书,法院将延长7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9月28日,成都宗教局作出一份针对双流宗教局的《行政监督决定书》,并抄送王怡。其中称,“我局在行政监督执法的过程中,发现你局5月6日的行政决定书,在文件形式上存在不妥”。决定“撤销你局5月6日的《行政决定书》,同时撤回我局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10月6日,双流县法院向原告的委托人、秋雨之福教会同工周茂建送达了行政裁定书。称“因原告人王怡请求撤销的行政决定书已被撤销”,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根据《四川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27条,“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就行政执法监督事项,直接作出撤销下级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处理决定的,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秋雨之福教会为成都宗教局能作出这一决定,为成都市政府批准这一决定,为法院的裁定感谢上帝。也为代祷的肢体感谢上帝。我们将接受这一结果,不再提出上诉。
我们在此,并表达以下看法和意愿:
1,我们以为,成都宗教局这次以“程序不合法”的理由,撤销下级宗教管理部门针对家庭教会聚会的行政决定书,这在近年宗教管理部门对家庭教会的行政执法中,是一个不同寻常的改变。显示宗教管理部门愿意以书面的、法治的和理性的方式,来改善其处理与家庭教会和信教公民分歧的方式。在此案中,成都地方政府没有采用非法治的、粗暴的或非理性的方式,来对待信教公民的起诉。
2,但是,成都宗教局的行政监督决定书,仍然认为我们5月6日的室内聚会是违反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的。我们仍不能同意这一看法。我们在起诉中提出的相反意见,需要等待另外的、与宗教管理部门平等辩论、对话的时间、地点,或等待其他家庭教会在法庭上予以表达。
3,同时,成都宗教局的决定书,对5月6日执法现场的描述,悖离了自己《行政复议决定书》中所认定的事实。将“责令停止活动”和“暂扣财物”的行政命令和行政强制措施,叙述为“劝说、教育”的行政指导行为。我们理解宗教局力图避免被家庭教会和基督徒起诉的意愿,但我们必须在此对政府的不诚实提出批评。
4,成都宗教局的决定书中,要求双流宗教管理部门撤销行政决定后,继续对“王怡等人进行教育”。我们很愿意并希望宗教管理部门能安排这样的机会,请我们到政府办公场所,或由我们邀请宗教局干部来秋雨之福教会的聚会地点,与信教公民理性对话,使我们有机会更多了解、分享政府部门对宗教管理问题的看法。
5,我们诚恳地为宗教管理部门祷告,并在主内呼求成都的家庭教会和基督徒,为本地宗教管理部门和本地政府恒切祷告。为宗教执法状况的改善祷告;为宗教立法和宗教政策向着维护宗教信仰自由方向的改善祷告;为宗教管理部门的公务员能遵行法律、以忠信诚实的心,借着托付给他们的公共权力,行公义、好怜悯,成为对社会的祝福祷告;为他们的婚姻、儿女、健康和他们灵魂的平安祷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