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大常委会有可能于本周就《境外非政府组织(NGO)管理法》(草案)举行表决。

 

根据正在三审中的草案,海外NGO如果被列入公安部门黑名单,将不得在中国设立代表机构或活动。

 

备受外界瞩目的中国《境外非政府组织(NGO)管理法》(草案)正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三审,针对二审稿放宽部分限制,但强化资金监管及违反国家安全时的规定。

 

《纽约时报》等外媒稍早曾报道,这项法案迟迟未通过,不断引发外界猜测。包括医疗慈善机构、外国大学分支机构及外国商会在内的团体,对于法案可能带来的限制感到担心。

 

多个海外政府和民间团体批评这份草案,称其法律条文过于模糊,严厉限制社会环保宣传组织,以及商业组织和学术团体的工作。

 

习近平领导的中国政府在对异议人士的新一轮打压期间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包括新反恐法和网络安全法草案。这次的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草案是其中之一。

 

官方新华社报道,相较于草案二审稿,三审稿做了一些调整。

 

在加强监管的部分,对境外NGO在中国境内活动的资金来源、收付及帐户管理作出严格规定,规定其代表机构的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审计,并向社会公开。

 

此外,公安机关“可以约谈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以及其他负责人”。公安机关认为备案的临时活动有危害国家安全等情况的,“可以通过中方合作单位停止临时活动”。

 

对有颠复国家政权、分裂国家等违法犯罪情形的境外NGO,中国当局“可以将其列入不受欢迎的名单,不得在中国境内再设立代表机构或者开展临时活动”。

 

在放宽规定的部分,一是明确受管理的境外NGO,包括基金会、社会团体、智库等,但学校、医院、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等学术研究机构与国内相当机构交流合作,可不受此法规范,而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是删除这些境外NGO设立代表机构数量及驻在期限的硬性规定,并将临时活动须申请许可改为活动15天前备案即可。

 

三是原本要求这些组织“不得在中国境内发展或者变相发展会员”,改为“不得在中国境内发展会员,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以便利参与科研类NGO的专家。

 

未来境外NGO在中国活动,只能采取设立代表机构和临时活动两种形式。至于目前已有境外NGO在民政部门登记设立的少量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则予以保留。

 

政府对NGO的政策经常在变。即使允许登记注册从而取得合法地位,也不能保证一个权益团体不受当局的骚扰。

 

当局对NGO可以放松也就可以随时收紧控制,而一些权益活动分子也担心与政府合作意味着自己成了中共强化一党专政、执政合法性的帮手。

 

据中国媒体先前报道,目前在中国长期活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有1000个左右,再加上开展短期合作项目的组织数量,总数可能已达7000个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