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有关上海高级法院对杨佳故意杀人案二审的报道,我吃惊的发现,在其二审阶段上诉审级的法院居然对有关事实部分进行重新审理。比如,双方当事人重新审问杨佳有关“七•一”现场“作案”的情节,法庭还出示了三段录像, 有关精神司法鉴定专家也出庭作证等等。
    上诉审级的法院应当做法律审理而不应当对事实重新审理。所谓法律审理是指出低级法院在适用法律方面是否得当。 当然,对于事实部分,上诉法院可以也应当在原来的审理的记录上判断初审法院在事实认定上有无遗漏,武断,或不当的分析和逻辑判断。所谓上诉法院不做事实审理,指的是不对事实部分增加或补充新的证人证言。如果上诉法院认为下级法院在事实方面有不妥的地方,可以发还重审。
   上诉法院为什么不应当重新审理事实?首先,上诉法院要尊重下级法院。初审法官直接接触诉讼各方及其证人。对于证人的表现也有直接的观察。上级法院不可能取而代之。对于下级法院关于事实部分的分析和判断只能在他所接触到的审理记录来判断。如果上诉法院重新审理,由于增加了新的事实,原来的审理的正确与否无法确认。
    其次,上诉法院如果听取新的证人证言和证词,那么案件在事实方面会变得复杂而不宜判断。比如,证人在重新作证的时候,有可能有不同答案。比如,杨佳在此案中谈到七月一日在闸北公安分局制造的血案,他表示「记不清了」,或者乾脆否认一些行为。并坚称自己前往闸北公安分局的目的只是为了找督察队的吴警官讨个说法,并表示,「去的时候也没想到有这样的结果」。好像原审法庭没有这样的纪录。如果还有其他的和原来一审记录相冲突的证词,那么二审法院面对一个证词的取舍问题。这样有可能出现有两个不同的事实认定。为了避免这个问题,案子还是要发还给原审法院(准确的说原审法官)来重新审理, 法官在重新审理的时候,对不同的证词要做出判断。如果案件重新上诉,那么在上诉法院看来,案子对事实的认定只有一个。上诉法院应当只对一个事实的判定作审理。
    再次,在法治国家,审级的确认是为了保证司法的效率和正确性。如果上诉法院每个案件都来重新审理,那么地法院的设置是多余的,上诉法院也没有那个能力。为了保证实施法律的正确性,上诉法院认为法律或事实的认定方面不当可以要求低级法院重新审理,但不可以越俎代庖。
     我们当然在这里讨论的是法律的技术问题,不是讨论杨佳的案子本身。我将这个问题提出来,是考虑到如何在中国建立司法权威。如果上诉法院可以根据新的证据来推翻或支持初审法院的决定,那么初审法院的权威建立不起来。道理很简单,初审法院的判决的正确与否只能在原来的证据基础上来决定。否则,一审法官们也不知道他们对在那里,错在哪里。所以,如果有新的证据,案子还是发还重审为好。该低级法官决定的事情还是由他来决定。这就是司法权威的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