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因自身(山西被警察打)和至亲(母亲多年上访)被滥权所激怒的青年,选择了用一己的暴力给予体制一个说法。在这一过程中,六名警察失去了自己的生命,另有多名警察和一名保安受伤。这是一场让人震惊的悲剧,这么多鲜活的生命不应当就此结束,这么多的家庭也不应该就此陷入永久的破碎,但是,在当代中国的权力运行中,底层民众与警察之间有若霄壤的悬隔和一边倒的关系,使得杨佳的暴力有了让人同情的理由,而那些看上去无辜的警察,也因此蒙上了一层原罪的色彩。事情发生后,舆论尤其是网络舆论中,这一情绪有着充分的展现。
在当时,我也持有类似的情绪。不认为被害警察是彻底无辜的,当然,我也不认为杨佳是大侠,基于当代中国权力运行现状,我作出了这样的价值判断。而与此同时,回到法律的层面,以我有限的法律知识,我认为,杨佳应该为此付出代价,而最终的判决应该是在现有法律框架下,遵循最大可能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审理而得出。在我看来,如果能够这样的审理,就是对造成这一悲剧的最主要原因——不受约束的权力运行——的最好的矫正,既是对死者的最好告慰,也是对杨佳的最好回答。
然而,接下来的事情却并非如此,苏州青年郏啸寅被突如其来的收押至今、杨母的失踪、上海警方未曾避嫌而继续担当侦察任务、指定律师的作为、精神鉴定单位的资格问题。。。。。。在在都显示,那不被制约的权力仍在继续干扰着审理。正是在这样的气氛中,杨佳的行为反倒获得了更多的正当性,而死去警察及其家庭的悲剧反倒被淡化了。最终,杨佳经二审判决死刑,而这一判决也就理所当然地遭到了比当初更强烈的多的民意反弹。上海方面用自己的后续行为加强了杨佳暴力行为的正当性,这不能不说是莫大的讽刺。
在这样的民意反弹下,一份要求特赦杨佳的签名倡议出现了,到目前为止,已经有超过400名人士签名。尽管我也认为杨佳案件的审理存在着诸多程序不正义,由此,我对于二审判决也持保留态度,并期盼着最高院能将此案发回重新审理(有关死刑核准和发回重审的疑义,还请方家指教)。但是,对于立即特赦的吁求,我却不能赞同,这是因为:
特赦应当是在一切法律救济手段都穷尽之后,由最高当局权衡民意而作出的自由裁量。换言之,只有在杨佳案件的案情本身已经大白,根据现行法律裁决无误,但裁决结果体现出现行法律与现实情境严重背离的情况下,特赦才有充足的理由。而目前的情况是,杨家案情并未大白,民情焦点不仅在于死刑判决本身,而更在意于杨佳被盘查详细经过、证人未全部到庭、其母失踪。。。。。。等程序问题,以及由程序失当而引发的案情不明,换言之案情并未大白,故裁决未必无误,此时应该交由重审,如重审能秉持程序正义,所得出结果体现出现行法律于现实情境的严重背离,再行申请特赦,犹未为晚。
引用理由不当。
1、在这份呼吁书中,第一条援引国际上废除死刑的进程;我以为,一国之法律,应当建立在一国民众的普遍正义观念基础之上,以人命关天为核心价值的中国民众,对于杀人偿命有着普遍的认同。出于人的生命不可重来这一事实,以及法律判决难免出错的情况,我本人也赞成设立不得假赦的终审监禁以取代死刑,但是,法律毕竟需要经由全体国民的公决而得出,方具有完整的正当性,而不能简单援引国际经验。尤其不得援引国际经验作为更改特定判决的理由,而只可将相关国际经验作为我国法制演变发展之参照借镜。
2、在这份呼吁书中,第二条分别援引了特赦战争罪犯和蒋爱珍案,但是,必须指出的是,战犯在特赦前并未经由审判,而是自战争中被俘后一直关押改造,故l历次特赦,乃政治性的赦免,而非对法律裁决的特赦,因此属于援引不当。至于蒋爱珍案,必须指出的是,该案与特赦无关,蒋案虽一度判处死刑,并迭经审判,于1989年判处无期徒刑,更于1990年改判为有期徒刑15年,但均无动用特赦手段,此处援引,殊为不当。
3、在这份呼吁书中,第四条援引“存留养嗣”例,及汪精卫刺杀摄政王案,并声称“赦免制度对一个国家的政治稳定、法律进步、民生进步都有不可替代的特殊意义”。\”呼吁通过对杨佳先生实行特别赦免,开始营造祥和气氛\” 我认为,除了如第二条一样援引不当——因为这些例子也都不是对判决结果的改判,而是直接赦免。更重要的是,出于稳定、制度演进的角度而动用特赦权,乃是用政治目的左右法律判决。在此次审理存在如此之多的瑕疵,案情并未大白于天下的时候,使用特赦更改判决,其实是用所谓的政治祥和,压倒了更为重要也更为深远的法制建设进程。
在这份呼吁中,最能打动我的是第三条,但是,在该条中所强调的“法治权威”的重塑,不可能通过特赦而获得,而只能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重新审理而获得。特赦这一特别司法救济应当出现在案情大白并秉公判决之后,而非在之前,应该是出于对现行法律制度脱节于现实情境的一种救济,而不应该是主动运用特赦创设制度和推进某种政治进程。因为,如果出现在之前,就等于我们认同了主权者不仅拥有特赦的权威,而且拥有了不经过程序而获得案情真相的能力。而主动运用特赦创设制度和推进某种政治进程,也就牺牲了法治的独立性和尊严。
其实,在当代中国现实条件下,最高当局如想展现“政治良心、政治智慧“,与其特赦,不如动用其政治能力,推动最高院将此案发回重审,并在重审中排除一切政治干扰,弥补程序瑕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http://www.dffy.com/faguixiazai/ssf/200311/20031109201918-13.htm
第二百八十五条 对判处死刑的案件,复核后应当根据案件情形分别作出裁判: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裁定予以核准;
(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三)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改判;
(四)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正确判决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关于特别赦免杨佳先生的公民建议书
今年7月发生的杨佳先生击杀上海警察案令人震惊,引起了国内外广泛和持续的关注。我们对在中国发生这样的事件感到非常难过。我们向遇难的六名警员表示哀悼!向遇难及受伤警员的亲属表示慰问!同时,鉴于对中国法治和文明进步的关注,我们对杨佳先生案发后至今受到的极不公正的司法待遇也深切关注。
鉴于联合国60年来多次通过宣言、决议要求废除死刑,或对罪犯实行特别赦免,鉴于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已经予以执行、废纸死刑的现状;
鉴于中国历史上长期有对死刑实行特别赦免的人道文明传统;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去有对战争罪犯和其它刑事罪犯实行过特别赦免的先例:
鉴于本案所面对的需要改革的存在重多问题的司法制度背景,以及国内外各界普遍存在的对该案的审判程序存在的明显的不公的质疑;
最后,也鉴于我国正在面临解决社会危机,改革\”警察国家\”的国家形象,动员民心,恢复国家元气,重启文明进程的历史时刻。
我们提请中央政府对本案进行特别审查,依据法定程序对受到普遍同情和关注的杨佳先生实行特别赦免。
提请特别赦免的理由详述如下:
一、废除或者暂缓执行死刑已是国际社会大势所趋
鉴于死刑是一种极端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惩罚,违反了人类基本尊严。联合国、国际性组织、地区性组织以及人权专家不断提倡废除死刑,废除死刑已成为世界潮流。联合国193个成员国,已经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国家在法律上或者在实质上废除了死刑。
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在1984年5月25日第1984/50号决议通过的《关于保护面对死刑的人的权利的保障措施》也规定,任何被判处死刑的人均有权寻求赦免,所有死刑案件均可给予赦免。
联合国大会1989年12月15日第44/128号决议就通过了《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要求每一缔约国应采取一切措施在其管辖范围内废除死刑。
联合国大会2007年12月通过《全球暂缓死刑》的决议,要求各国尊重国际对死刑的标准并暂缓死刑。
二、1959年至1975年期间,我国过去有对战争罪犯和其它刑事罪犯实行过特别赦免的先例
1959年9月1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全议,作出了特别赦免的决定。同日,刘少奇先生签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赦令》。随后分别在1960年11月19日、1961年12月16日、1963年3月30日、1964年12月13日、1966年3月29日、1975年3月17日,共七次发布特赦令,赦免了所有在押战争罪犯。
1979年,在我国新疆发生了蒋爱珍女士连杀3人的重大案件,案发后人民日报和石河子法院在5个月内收到2万多封各界人士来信,要求基于蒋爱珍是义愤杀人应予轻判。后来新疆高级法院作出了不予死刑的决定。此举深得人心,对缓解当时社会矛盾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三、本案存在不公正的司法制度背景及不公正的司法程序
越来越多包括二审过程中披露的事实显示,本案起因于警察严重侵害杨佳先生的身体,杨佳先生的人格亦受到严重侮辱。杨佳先生在长期经正常合法途经寻求权利补偿不果且得不到公正司法救济的情况下,采取极端手段,导致了这场悲剧。这也是为什么杨佳先生的行为以及他遭受的遭遇招致社会各界几乎是一边倒的同情的原因。本案到底属于什么性质,需要最高当局从司法伦理、政治伦理的高度审慎研判。这是对最高当局政治良心、政治智慧的一次考验。
案件发生后,上海地方当局拒绝公布案件全部事实真相。决定本案性质和刑期的关键证人——杨佳母亲被公然绑架,至今不见人,关键证人——七名上海警察拒绝出庭作证。在完全违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秘密强行一审判处杨佳死刑,二审维持原判。如果最高当局不能采取特殊的司法救济,必然给全体国民、国际社会留下整个政权、国家机器在围剿一个受到不公正对待、血气方刚的二十多岁青年的印象。丧失一个从根本上杜绝这类悲剧,重塑法治权威的良好机会。
四、我国历史中长期存在\”留养承嗣\”以及国家重要时期特赦的人道传统
我国历史上的\”留养承嗣\”制度,即死刑犯为独子,而祖父母、父母年老无人奉养,经皇帝批准,可以改判重杖、示众,使其免除一死,侍奉祖父母、父母。杨佳为父母独子,两代父祖辈靠杨佳养老送终。我国历史上各王朝,在重要节日或庆典时,均有对死刑犯实行特别赦免之惯例。
在重要节日或庆典时,对罪犯实行特别赦免也是文明国际之通行做法。例如,上个世纪70年代,美国对在越战期间的逃兵和逃避服兵役的罪犯全部实行了赦免。又如,韩国总统金大中在1999年末颁布\”千年特赦令\”,数千名囚犯获释。
辛亥前夕,革命家汪精卫先生刺杀摄政王载沣。按照大清律令,应凌迟处死、满门抄斩。但朝廷出于此案发生的制度背景,出于和缓人心,出于立宪改革,为清朝前途计,特别赦免了汪精卫先生的死刑。
我国的历史经验以及世界各法治国家之司法实践均告诉我们,特别赦免制度对一个国家的政治稳定、法律进步、民生进步都有不可替代的特殊意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先生说得好,\”我完全赞成对赦免制度的研究。赦免是国家的一项政策性重大措施,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我国现行宪法第67条和80条对特赦做了规定,但是自从1975年最后一次特赦全部战争罪犯以来的三十多年,我国没有再实行过特赦……当前,全党全国人民正投身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实践,充分发挥特赦制度的作用,对于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增进人民内部的团结,必会产生良好的巨大的影响。\”
今年是《世界人权宣言》通过60周年,也是中国签署《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十周年。虽然全国人大还未批准该公约,但依照国际惯例,一旦签署就要依照公约要求执行,包括赦免等全部条款。今年年末,中国将面临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正式审议中国政府提交的《第四、五轮禁止酷刑报告》;明年年初,也将面临联合国人权理事会首次普遍定期审查中国的人权状况。
今年也是中国融入文明国际的改革开放30周年,明年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六十周年。为迎接大典,我们呼吁通过对杨佳先生实行特别赦免,开始营造祥和气氛。这也是中国政府奋力构建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这个案件已经毫无疑问将是中国现代史上的一个标志性案件,不管杨佳先生最终的命运如何,是否被执行死刑,该案都将对中国政局产生重要影响。
我们再次郑重呼吁与建议,对杨佳先生实行特别赦免,并以此为发端,开始在中国废除死刑的历史进程,永久确立特别赦免之文明制度,建立文明法治之现代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按签名顺序排,第一批签名人员名单)
艾未未(北京艺术家)、茅于轼(北京经济学家)、杜光(北京离休人员)、于浩成(北京法学家)、戴晴(北京学者)、张祖桦(北京学者)、王俊秀(北京学者)、古川(北京编辑)、陈永苗(北京律师)、李苏滨(北京律师)、江天勇(北京律师)、黎雄兵(北京律师)、唐吉田(北京律师)、杨凤春(北京学者)、王治晶(北京自由撰稿人)、夏业良(北京学者)、冉云飞(四川编辑)、廖亦武(四川作家)、张博树(北京法学家)、萧默(北京学者)、刘序盾(北京学者)、李智英(北京学者)、李槟(南京教师)、孙岩力(北京教师)、王卫星(北京记者)、谭洪安(北京编辑)、于赤阳(黑龙江公民)、张辉(山西民主人士)、贾瑞明(河北农民)、谢军(深圳设计)、王靖禹(旅英学者)、华乔(上海摄影师)、释妙觉慈智(广东法师)、林树坤(瑞士出版人)、范冲(北京学生)、张志强(北京打工之友)、李勉之(深圳工程师)、曹王澜(广东民工)、张赞宁(江苏教师)、龚光云(广东学者)、郭玉闪(北京学者)、周曙光(楚国人)、淮生(北京自由职业者)、马萧(北京记者)
2008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