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种看法是针对“民粹主义”的。它认为,公投是一种民粹政治,民粹政治的危险在于放任普通民众对他们不懂的事情做他们没有能力的决定。对于英国是否脱欧的重大问题,交由选民直接决定,不如由议院代议决定更为稳妥。这两种看法看似针对不同的对象,但有一点是共同的,那就是把民众的直接参与视为一种对国家利益有危险和不稳定的因素,并给它戴上了“民粹”的帽子。
其实,把民众的直接参与叫成什么,如或贬或褒的“民粹民主”“大民主”“草根民主”,并不是最重要的。重要的是,什么是民主?为什么要民主?卡尔·波普尔在《20世纪的教训》(王凌霄译,中信)中对此有一个明确的回答:民主并不能保证每一个由此做出的决定都是正确的或是最好的,民主的重要目的和价值在于避免独裁和集权。民主的灵魂不是“人民的统治”(rule by the people)——世界上从来就不曾有过这种统治,而是法治。民粹政治(如果选民公投也可以称为“民粹”的话)之所以危险,之所以可能对人民和国家造成祸害,是因为它可能成为专制和独裁的工具。从历史的教训来看,曾经最成功把民粹政治玩弄于股掌之间,并造成最大灾祸的是专制、集权和凌驾于法治之上的法西斯。
波普尔指出,民主的要旨是避免独裁,也就是“避免不自由,避免统治模式背离法治”。在古代的希腊,民主就不是一种所谓的“人民的统治”,而是一种防止暴政的方式。这甚至可以是一种对国家利益未必有好处的、相当极端的方式。这就像今天英国选民公投决定脱欧,其结果或许并不一定是对国家利益最有好处的。
然而,英国的公民公投,不管有没有好处,它的意义都在于表明一个自由的原则,那就是,英国人民不接受那种总是不得不被代表的可怕命运。这种看上去像是为自由而自伤其身的做法,在古希腊就已经有过先例。为了避免暴政,古希腊民主曾经实施了一种“流放制度”(ostracism),长达80年。公民们把他们认为危及国家安定者的名字刻在贝壳或是陶片上,如果半数以上的公民同意,就将此人流放5至10年,这个制度于公元前417年被废止。波普尔对此指出,流放制度“是避免暴君或独裁者,也就是所谓的民粹分子(populist)——这是我们现在用的名词——利用群众掌权;这种人擅长于炮制民意,鼓动人民,夺取政权”。
波普尔对谁是“民粹分子”的意思是很明确的,“民粹分子”是指那些像墨索里尼、希特勒那样利用群众运动夺取政权,而一旦掌权之后,便剥夺人民自由和权利,凌驾于法治之上的暴君和独裁者。波普尔进而指出:“‘流放制度’的功能就是让善于驾驭人民的领导者没有施展本领的空间,将他流放出国。但是,这个不能算是被告,因为他没有做什么错事,只能当是一种预防措施,防范深受百姓欢迎的人。”希腊人的智慧真是令人惊叹,他们居然定下限制自己的法规,限制自己因情不自禁地被蛊惑者或魅力领袖牵着鼻子,以致走上不归之路的可能。他们看似“民粹”的方式原来是为了防止民粹最坏的结果!
美国著名公共知识分子托尼·朱特也在《思虑20世纪》(苏光恩译,中信)里指出,民主是一种解决问题的方法——通过协商和说理,避免强制和暴力。但是,民主只是解决自由社会中问题的方式,不是解决不自由社会中问题的方式。在不自由的社会里,强制和暴力是解决问题的主要方式。民主是一种防范暴政和专制措施,也是一种确保人民不会每次都受同种愚弄的方式。只有代议而没有公投,会使民主的这两项作用大打折扣。而且,在更糟糕的情况下,更是会使人民成为对非民主政治毫无抵抗手段的捕获猎物。朱特指出,“民主是短期内抵御非民主政治的最佳屏障,但它并非一道抵御其自身内在缺陷的屏障”。而且,民主只有在具备了充分的条件时才能存在,“如果你观察各个国家的历史,将与民主相关的那些优点都放到最大,就会注意到,最先出现的是宪政、法治和分权。民主几乎总是最后出现。假如民主指的是所有成年人参与选择将要统治他们的政府的权利,那么它是很晚才出现的”。英国人民的公投是一种公民行为和公民选择,他们的公民行为和公民选择正是在英国具有宪政、法治和分权的条件下,才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民主实践的。
二 、法治是约束民粹的根本条件
民粹本身并不是一种天然的或本质的“善”或“恶”,直到今天,民粹主义也还是一种“政治涂料”,它可以涂在截然不同的意识形态和政治体制上。现代自由民主政治里同时包含精英和民粹的元素并不是一件坏事,无须因为一个有用,就排除另外一个。民主本来就是充满了疑问、矛盾和困难的,将民主理想化,完美化,只会给否定和取消民主制造借口。正如波普尔所说,“民主不能算是什么特别好的政治制度,它的好处来自民主之外的地方。民主是一个避免集权暴政的手段,如此而已”。民主最重要的好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法治的一部分,民主也应该是维持法治的方法”。英国选民公投决定脱欧,这是在英国法治制度中进行的,符合英国民主法治的规定和程序。从法治的角度来说,既然英国人自己认可这个决定的结果,那么外人也就没有批评这个决定方式和结果是对或是错的理由。
有人说,英国选民公投决定脱欧实际上会对国家造成经济、金融或别的方面的损害,因此,这个决定是错误的。公民直接表决的结果会有怎样的实际效应,在一个民主法治的国家里,这是一个与法治无关的判断。虽然如此,但也不是一个完全多余的考虑。民主的原则是多数人决定,并尊重少数人的权利。多数人永远正确,这并不是一个民主的原则——“群众是真正的英雄”这样的说法是民粹主义者用来蛊惑群众的。“大多数人表决”并不总能获得正确的结果,有时候还会犯下严重的错误。民众投票的结果甚至还会为专制打开通行的绿灯。希特勒就是经由这个途径成为独裁者的。今天,英国选民公投并不包含这样的危险,也没有损害英国现有的自由民主制度。只要英国的自由民主制度不受到损害,即使大多数选民对留欧还是脱欧问题上的决定被证明为是错误的,英国人将来仍然还有机会在他们的法治制度里通过适当方式,包括公投,把这个错误纠正过来。
法治,而不是大多数人的决定,那才是民主的灵魂,在法治制度里的公民直接参与(大多数人决定)或者代议制参与(不一定是大多数人决定)都是民主的必要运作部分。这不仅体现为遵守现有民主法治的法律秩序,而且也体现为对法治本身的不断改善。法治不是指强迫所有人服从由官方武断规定的“法律”条文,而是指公民服从自己参与制定的法律。在自由民主的国家里,制定和修改法律的过程中同样也包含了公民直接参与和代议制的两种方式。例如,在美国,大多数具体法律是在某个州里制定的,制定法律的民主程序也不尽相同,但一般都有两个阶段:提案和通过提案而成为法律。在加州,州的参、众两院可以议定提案,普通民众也可以提出议案。如果征集433,971个或694,354个选民签名,就可以分别提出立“法规”(statute)和州宪法“修正案”(amendment)的提案。提案经过全州公民表决并通过后,“法规”必须通过司法机构的审核, “修正法”则不需要,便成为法律。普通民众提出提案,经过法定的程序,成为法律,这也可以说是一种“公投”。
公投并不能保证产生好的法律,而且,公投产生的法律也比较容易被其他的公投法律所修改或代替,这些都是事实,但是另外一个问题。正因如此,经由代议制的法律制定才成为一个重要的平衡和稳定因素。例如,要通过美国的宪法修正案则非常困难。首先,要国会众、参两院2/3的票数通过后,再由50个州中3/4的州,即37个州的众、参两院通过。200多年来,美国宪法迄今共有27条修正案,而加州宪法却有过500余条提出的修正案。在美国,只要自由民主的宪法这个国本不动摇,在法治制度中的民众直接参与就不会对国家形成所谓的“民粹”威胁。一旦法治制度有可能被破坏,那么民众的直接参与就会成为一个“民粹”问题,这个“民粹”问题的严重程度是与法西斯政治的现实危险息息相关的。
三、民粹提醒我们对当今世界的法西斯危险
目前,美国就面临着这样的问题。2016年美国大选中特朗普(Donald Trump)崛起,成为“特朗普现象”,对美国民主制度是一个考验,《华盛顿时报》已经有好几篇文章指出,法西斯主义可能借民主社会的内部论辩之机卷土重来,并对未来美国政治发展形成严重威胁。
美国政治学者和专栏作家凯根(Robert Kagan)在《法西斯主义就这样来到美国》(This Is How Fascism Comes to America)一文中指出,特朗普受到许多选民的支持,打破了美国自由民主政治的传统格局,因为“整个特朗普现象与政策和意识形态无关”。一向代表保守主义与自由主义的共和、民主两党之间的区分在相当程度上失去了意义。共和党大佬们先前与特朗普之间的僵局帮助营造了他特立独行的形象,他的支持者们忠诚的对象不是共和党,而是特朗普本人。
这些支持者们或许对美国的经济状况多有不满,但特朗普并没有给他们任何正面的经济方案,他只是不断在反对这个异己,攻击那个敌人——穆斯林、讲西班牙语的拉美人、妇女、中国人、墨西哥人、阿拉伯人、移民、难民。他的政策就是对这些人绝不示弱、强硬出击,该排斥的就排斥,该赶走的就赶走,该禁绝的就禁绝。摆出一副强人姿态的特朗普——愤怒的硬汉谁也不买账,他本人俨然成了解决一切问题的方案。特朗普的仇恨、排斥和敌对言论令人想起20世纪20至30年代的意大利法西斯主义。它就是以反对和对抗各种对国家的“威胁”来壮大自己的,它反自由主义、反民主、反马克思主义、反资本主义。它利用民众对政治强人的期待和崇拜,把解决所有问题的希望都寄托在无所不能的“领袖”或“元首”身上。在这样的民众身上,“民粹”的危险(群众自己的盲目破坏力)是被法西斯主义利用和放大了的。
法西斯主义是一种个人的地位被压制于集体——国家、民族、种族或社会阶级——之下的社会体制,其灵魂人物墨索里尼说:“法西斯原则的根基是它关于国家和国家本质、作用、目的的观念。对法西斯主义来说,国家是绝对的,个人和群体都是相对的。”法西斯的绝对国家主义以 “运动”“主义”“信仰”之名,用各种极端的手段压制和取消人民的自由,强迫个人绝对服从国家意志,充当驯服的工具。
法西斯动员群众,利用群众的力量达来到自己的专制独裁目的,它的政治运作是在民主法治的体制外进行的,而且,它把这种运作本身变成一种暴力“法制”——这与民主宪政框架下的公投根本不能同日而语。前委内瑞拉的政治强人查韦斯就是利用群众运动起家的,他也有自己那一套法治外的“法制”。在他那里,残暴的威吓方式──大规模逮捕、行刑队、血腥镇压──被柔性的强迫方式代替了,最有效的办法不再是强行逮捕人权团体成员,而是派出税吏或者卫生局官员让反对团体关门大吉。政府把法律写得很宽松,当遇上有威胁性的个人或团体时,运用起来却像手术刀一样精确。委内瑞拉的一个异议分子说,查韦斯总统的座右铭是:“我的朋友,荣华富贵;我的敌人,法律伺候。”
法西斯是自由的敌人,捍卫自由和权利的公民力量越强大,法西斯主义利用群众运动(包括公民投票中的“大多数人的决定”)的胜算就越小。因此,在对待像英国脱欧公投这样的民意显示时,需要特别分清什么是可能被法西斯利用的群众运动和民粹政治,什么是抵制法西斯所必不可少的民主法治和积极公民参与。如果多数选民通过投票,违反民主法治的程序,以压制或暴力的手段剥夺少数人的权利或限制他们的自由,这便会让敌视自由的法西斯有了可乘之机。这时候出现的就不只是民粹,而是被法西斯绑架了的民粹。在民主法治制度里,对个人自由的尊重和保护是优先于多数人决定的。因此,在主张大多数决定这一原则的同时,一定要强调保护少数人的自由和权利,而一旦法西斯与民粹相结合,少数人必然成为迫害和消灭的对象。“文革”政治已经给了我们这方面许多深刻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