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次选举确认书风波中,行将落任的立法会主席曾钰成先生的表现实在令人失望。这位算是受过民主选举洗礼的人居然一而再的说不肯签署确认书的候选人不应该或没有资格参选,又指香港立法会选举是在一国两制框架下的选举,要求候选人承诺支持一国两制及基本法,不以港独为号召是理所当然。
剥夺公民政治权利
可是,民主选举的要义是透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制度选出市民代表,不对选举权及参选权作不合理、不必要的限制是确保选举公平、公正的关键。若果政府或当权者可以随时增加一些行政、程序上的规限,拦阻政见不同的候选人参选,那这场选举将会变成伪选举,因为公民的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及被选权已被削弱甚至剥夺。书据说读过不少的曾主席连这个基本道理也不懂,怎不令人摇头叹息!
事实上在民主选举中有否定或要求改变宪法体制的候选人参选并不稀奇,甚至可说是常态。最典型的例子是寻求苏格兰独立的苏格兰民族党(SNP)。苏格兰民族党的政纲开宗明义就是争取苏格兰脱离英国独立,不管在苏格兰地方选举或英国国会选举,民族党候选人都以争取独立为号召,他们在去年的大选就以此成功取得超过50个国会议席,成为国会内第三大政党。可英国政府在选前没有以任何方式禁止他们参选,也没有要求苏格兰民族党候选人签署什么选举确认书才能参选。由此可见,真正的民主选举不会轻言排拒对宪制安排有不同想法的候选人,而是让选民透过手上的一票决定他们的命运,并把选举变成公民讨论宪制安排是否合理、有否过时的过程。曾钰成先生难道连这样的道理都不知道?
正如我们一再强调,特区政府及选管会在今次立法会选举中忽然提出要求候选人签署确认书实在是打茅波的做法,是试图以行政手段及安排剥夺某些人士的被选权,以配合北京打击本土或港独思潮。选举主任要求候选人梁天琦确认他的政见是否包括争取港独就是要利用他管理选举的行政权力,阻挠梁天琦或其他有类似想法的候选人参选,令整件事从一个涉及公民选举权利的重大政治议题变成执行选举管理规则的琐碎行政问题,一方面混淆视听,另一方面借刀杀人。这样的招数实在阴险。
损害香港国际形象
可是,谁人有权参选,谁人没资格成为候选人绝不是行政或选举规则问题,而是公民基本权利的大问题,不可能也不应该由只负责维持选举畅顺有序的行政官员如选举主任可以只手遮天。基本法第26条说明香港永久居民有选举权及被选权,第39条则明订《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香港继续有效,选举主任依据的法例或规则不可能凌驾基本法。他怎么可能轻易剥夺、取消香港永久居民的参选资格呢?难道选举主任的权力跟终审法院以至人大常委一样大,可以随便就基本法作解释?
此外,要求候选人确认遵守基本法不应该只提出当中的几条,更不能由选管会或选举主任任意选出几条,因为这样做等同赋予这个行政管理机构无限权力,可以任意就候选人的言行及参选资格作出新的规限。试想想基本法条文不计附件共有160条,涉及政治、社会、经济、文化等不同范畴,例如第111条规定港元为法定货币继续流通,第40条则指新界原居民传统权是受保护。要是政府及选管会忽然觉得港元地位或原居民权益受冲击,那他们是不是可以要求候选人签署确认书,承诺遵守111条及40条,不能提出更改港元地位或原居民权益的政纲呢?这样以基本法条文为借口实行变相政治审查,市民可以接受吗?合乎基本法及法治的原意吗?
立法会地区直选议席是香港政治体制中仅有符合民主选举意义的部份,至少合乎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没有不合理的限制。新增签署确认书是对候选人作出不合理规限,令立法会直选变成有筛选的选举,不再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这不但令政制大倒退,也令香港的国际形象严重受损,实在百害而无一利,还是赶紧废除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