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聲明基于以下事實: 1、《炎黃春秋》是1991年由杜導正等人完全自籌資金創辦的雜志,其主管主辦單位原為文化部,2004年轉為中華炎黃文化研究會。2014年9月,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以“社會群眾團體不得作為媒體的主管主辦單位”為由,要求《炎黃春秋》雜志變更主管主辦單位。同月,中國藝術研究院發出《關于申請擔任〈炎黃春秋〉雜志主辦單位的請示》,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于9月15日發出批復同意(新廣出審[2014]1226號)。 2、2014年12月,在有關部門的協調下,我社與中國藝術研究院作為同在國家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注冊的平等的事業法人單位,簽訂了《中國藝術研究院與炎黃春秋雜志社協議書》。作為維系雙方關系唯一有效的法律文書,《協議書》約定“《炎黃春秋》的主管主辦單位由中華炎黃文化研究會轉為中國藝術研究院”,同時,也約定“《炎黃春秋》發稿、人事、財務等方面,在遵守國家憲法及符合憲法的相關規定內,擁有充分的自主權”,雙方在合作中如“遇到問題,本著相互尊重的精神,平等協商解決”。 3、2016年7月13日,中國藝術研究院在未與我社溝通協商,更未經我社同意的情況下,向我社發出《通知》,單方面宣布《協議書》“自行終止”,撤換炎黃春秋雜志社社長、總編輯、法定代表人、副社長等領導成員職務。此后數日,中國藝術研究院派出“接收”人員,強占我社辦公場所;竊取我社官方網站密碼,并在網站上發出多篇非法文件;要求我社編輯部交出待發的2016年第8期稿件;派出多名安保人員進入我社辦公場所,盤查我社工作人員出入,甚至提出非法的人身“搜查”。在此情況下,我社的正常工作秩序難以維持,被迫于7月17日宣布停刊。 4、從收到中國藝術研究院的《通知》之日起,我社曾多次以書面和口頭方式,要求該院收回其撕毀雙方協議的《通知》,回到雙方約定的關系上來。但對方反而以強硬態度要求我社交出公章,與其派出人員“進行交接”,接受對此前10年的財務狀況的“審計”。在我社拒絕接受其非法要求的情況下,中國藝術研究院采用非法手段私刻了炎黃春秋的公章、財務章、合同章等印鑒,在《炎黃春秋》的官方網站上“公告”;并發出“致讀者”,宣稱“2016年第8期《炎黃春秋》將如期和大家見面”。 5、為維護雙方協議的有效性和嚴肅性,7月15日,我社委托北京莫少平律師事務所依法向北京市朝陽區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中國藝術研究院單方終止《協議書》的行為無效。北京市朝陽區法院于7月28日組成合議庭,以“該爭議系中國藝術研究院作為主管主辦單位與被管理單位之間內部管理事宜,不是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糾紛”為由,裁定:“對炎黃春秋雜志社的起訴,本院不予受理”。 至此,我社維護雙方《協議書》有效性和嚴肅性的各種努力均沒有結果。 有鑒于此,炎黃春秋雜志社聲明如下: 1、中國藝術研究院與我社為平等的事業法人,雙方的“主管主辦”關系,有賴于雙方《協議書》確立和維持。該院在其“主管主辦”期間未向我社投入任何資產。現該院單方面宣布“《協議書》自行終止”,也就“自行終止”了其作為我社“主管主辦單位”的資格。在目前情況下,我社只能被迫接受事實,宣布:自7月13日單方面撕毀協議之日起,中國藝術研究院不再是我社的“主管主辦”單位。 2、既然中國藝術研究院“自行終止”對我社的“主管主辦”資格,其發出的免去炎黃春秋雜志社社長(法定代表人)、副社長、總編輯等領導成員職務、任命炎黃春秋雜志社新的領導成員的所謂《通知》自然無效;該院也喪失了審計我社財務狀況的資格。 3、我社強烈抗議中國藝術研究院私刻我社印鑒的違法行徑,聲明:我社的公章、財務章等印鑒仍然合法有效,中國藝術研究院私刻的我社印鑒無效,請相關部門和公眾注意鑒別;我社將向公安機關舉報中國藝術研究院私刻公章的違法行為,并請求有關部門依法追究相關機關、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4、雖然《炎黃春秋》雜志已宣布停刊,但我社仍合法持有《炎黃春秋》雜志的刊名、刊號。如果中國藝術研究院盜用《炎黃春秋》的刊名、刊號出刊,只能是非法出版物,我社將依法向文化市場監管部門舉報,并保留對其侵害我社合法權益追索經濟賠償的權利。 5、我社強烈要求中國藝術研究院撤出 “接收”人員和安保人員,歸還我社的辦公地和官方網站的控制權,撤回在我社網站上發布的有關文件,以恢復我社的正常工作秩序,為《炎黃春秋》雜志的復刊創造條件。我社由杜導正為社長的社委會領導機構不變,事業法人地位和法定代表人不變,除暫時不能正常出刊外,工作秩序不變。 6、經我社社委會研究決定,致函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請求該局撤銷其“新廣出審[2014]1226號”批復,讓我社重由中華炎黃文化研究會主管,或在我社接受的前提下,重新考慮我社“主管主辦單位”的安排。 炎黃春秋雜志社(公章) 社長、法定代表人:杜導正(簽字) 2016年7月31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