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大法律系副教授 戴耀廷)
立法会议员宣誓及选主席事件,引发一系列争拗与冲突,包括议员围主席台、议员誓言被指违反规定及带侮辱性、流会、司法覆核等。有人形容立法会已尊严尽失,但立法会的尊严是指什么呢?立法会怎样才可以维持其尊严呢?
立法会作为特区立法机关,如其他宪政制度的立法机关,其尊严在于得到公民尊重。但公民是否尊重立法机关,不在于它是否处于宏伟建筑内,程序是否庄严,议员言行是否庄重,而是在于它能否真正代表公民议事。立法会从其组成,到现在为止仍有一半议员并非由普选产生,故以其本质看,由于缺乏真正代表性,实难享多少尊严。初成立之时,立法会仍得港人一点儿尊重,因大家期望它会按着《基本法》时间表,所有议员在回归后十年能由普选产生。
但立法会的普选被一拖再拖,到现在更差不多是普选无望,港人越益不尊重不民主的立法会,是理所当然的趋势。部份议员在议会内扰乱立法会那「庄严」的程序,或言行不够「庄重」,都只是对这越益得不到人民尊重的立法会的合理回应。
立法机关在宪政制度下另一重要功能是监察及制衡行政机关。立法会是否能赢得港人尊重,也在于它能否充份发挥这功能。最近特首提出司法覆核挑战立法会主席让梁颂恒及游蕙祯再次宣誓的决定,又惹来香港特区政制是否三权分立的热议。诚然在《基本法》起草时,政制的设计蓝本是依据殖民地时代的制度,也是很多人说的行政主导。但在最终的版本,因港方草委的建议,加入了不少见于西方三权分立的宪政安排,引入立法机关制衡行政机关的机制,令香港特区政制成了非常独特的政体。
部份议员自我阉割
这包括了法律草案经立法会通过后,特首拒绝签署,但若立法会以全体议员再次通过原案,特首就一定要签署。这明显是参考了美国的三权分立安排。但又有点画蛇添足,若特首仍不想签署,可解散立法会。不过重选的立法会如仍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争议的原案,而特首仍拒绝签署就要辞职。这是多层制衡的机制,不见于其他政制。
另一不存于殖民地制度的三权分立宪政安排,就是与美国宪法相近的弹劾机制。如怀疑特首有严重违法或渎职行为,四分之一的议员可联合动议成立独立的调查委员会,由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负责组成并担任主席。如调查委员会的报告认为指控成立,立法会可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弹劾案。但与美国宪制不同,立法会即使能成功弹劾特首,也不能直接免去他的职务,仍要由中央人民政府决定。
因此,争议香港特区政体是三权分立还是行政主导,宪制的实质意义其实不大,因它是同时包含了两方面的特性。重要的是《基本法》的确赋予了立法会相当重要的制衡行政机关的宪制权力。立法会要发挥这重要的宪政功能,必须独立运作。因此,立法会能否享尊严,也在于其他政府机关,尤其是行政机关,是否尊重立法会的宪政地位及功能,不会随便及无理地干扰立法会的运作。
香港特区政制包含了行政主导和三权分立的特性,造成行政与立法关系一直紧张的原因之一。这种奇特的政体,说差一点是四不像,说好一点是极有创意,却难以实行。要使这既包含了行政主导和三权分立的政体有效运作及管治,一定要操作者们极高智慧及高度互信,才能赢得公民尊重。
现在部份立法会议员,为了配合某些人的政治议程,自我阉割立法会权力。夫人必自侮,然后人侮之。这些议员说立法会尊严丧失,在怪责别人前,请他们先检讨为何不支持立法会尽早实现全面普选,及为何不去努力守护立法会的独立自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