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巧女士
    明信片1:王小巧女士
    王小巧女士


    明信片2:李喜阁女士
    王小巧女士


    明信片3:田喜先生
    

输血感染者代表到最高人员法院递交“关于河南艾滋病诉讼立案问题的声明”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08年12月1日发布
    
    
    2008年12月1日下午,来自河南宁陵县的感染者代表李喜阁和来自新蔡县的感染者代表田喜,在友人陪同下,到达最高人员法院办公室,就河南各地输血艾滋病感染者诉讼不给立案问题,递交了北京感染者、律师和民间组织给最高人民法院的声明。同时,向法院工作人员递交自己的明信片:《停止监禁》、《停止软禁》和《我是爱知病》,参见如下。
    
    
    

世界艾滋病日致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河南艾滋病诉讼立案问题的声明
    
    为纪念2008年度世界艾滋病日,北京爱知行研究所于2008年11月30日召开了艾滋病和法律问题研讨会。会议集中讨论了河南省因输血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患者寻求法律诉讼而立案难的问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代表、代理律师、民间公益性组织近二十人参加了这次会议。
    
    2008年11月期间,河南省巩义、南阳、新蔡县、宁陵县、渑池县、安阳、鹤壁、新密、禹州等地区的多名因输血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患者,在律师的代理和陪同下,分别到当地基层人民法院立案庭递交民事起诉书,对私自采供血造成他们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医疗机构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但是,当各地区人民法院立案庭的工作人员得知是艾滋病患者起诉医疗机构的损害赔偿案件时,则明确表示,这类案件上面有文件,不能立案,且不予书面裁定,理由是,“上面不让立案,我们也没有办法”。在律师和当事人坚持下法院答复:“请示了中院的领导,领导说艾滋病患者有政府救济渠道保障,不能进入司法程序。”
    
    输血感染艾滋病的绝大多数患者,是由于医疗机构的过错而导致了人身损害的后果,他们依法进行控告和主张赔偿,是行使国家赋予的公民宪法权利。遗憾的是,部分基层人民法院限制甚至剥夺了艾滋病患者的诉讼权利,形式上表现为不予受理又不予裁定感染者的民事诉讼案件,事实上剥夺了感染者寻求法律救济的权利,是违宪行为。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如果受到他人的非法侵害,则需要给其充分的法律救济。法律救济方式之一就是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感染者提起的赔偿诉讼属于民事纠纷,与政府保障政策并不冲突,法院不予立案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法院不予立案的行为,为社会提供了一个消极的、不利于规范合法行为的模式,法律的威严受到挑战,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河南省和其他部分地区法院,拒绝受理因输血感染艾滋病的患者寻求法律诉讼的案件,拒绝感染者的法律维权行动,导致艾滋病患者不断申诉、上访,增加了司法成本,给社会安定带来了隐患。
    
    我们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加强对河南省各地人民法院因输血感染艾滋病法律诉讼立案的受理工作,进行监督和纠正。
    
    感染者代表
    
    田喜:13521240450
    
    李喜阁:13521323606
    
    律师代表
    
    李方平:13901360413
    
    黎雄兵:13701221801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北京知爱行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万延海:13910825120
    
    法律顾问 刘巍
    
    200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