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主转型的现状与前瞻”征文

随着中国开放度的增大,在不同的国际场合,中共高官对民主的基本知识的无知已经成为国际笑话。因此,有必要通过各种方式为中共高官们补上“民主的一课”,并提醒国际社会和有关人士注意。

曾记得,中华民国2000年在台湾通过民主选举实行首次执政党轮换时,民主进步党参选人获得39.3%选票,超过得票率为36.84%的国民党,获任总统一职。时任大陆中共政府总理的朱镕基在记者招待会上回答记者有关民进党竞选获胜的提问时,不以为然,讥笑差距不到3%,那不过是“以微弱多数勉强胜选”,不足挂齿。朱的态度几表现出他对台湾民意的傲慢,也暴露了民主政治的无知,惹得全世界耻笑。朱先生在自己的政治生涯中只听说过“中共中央委员会全体通过”,他哪里懂得微弱多数的差别在现代政治文明中的价值。

但是,中共似乎对自己的不光彩总是缺乏记忆,当然也不会吸取教训。最近,中共大陆国台办主任陈云林到达台湾,遭到台湾民众的强烈抗议。在离开台北前的一晚设答谢宴款待东道主时,陈意味深长地说:“做相同的事情,你们做会比我们做来得更困难”,再次表现出对民主的无知。

如果说,朱镕基那番话表现的是他对宪政民主的朦胧无知,不懂得“因为人民是由多数加少数组成的,因而民主制度应该既‘尊重多数,又保护少数’”这个道理,那么,陈云林先生在这里暴露出来的,则是对民主和专制制度的比较成本的茫然。对于前一问题,笔者曾经在《再说民主是个好东西——给李君如上一堂关于民主知识的课》中已经论及,本文仅就陈云林先生关于民主的糊涂观念谈点看法。因为,中共同中华民国的交道还要继续打下去的,而中华民国已经具有成熟的民主政体,如果中共负责对台事务的高官对民主的认识如此糊涂,岂不容易误事?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这句话由于被著名经济学家米尔顿•弗理德曼作为自己一本杂文集的名称而家喻户晓,其实此话出自于美国政治学者杜兰1971年发表的一篇论文。这就意味着,这句话蕴涵的道理不仅适用于经济政策,也适用于政治制度。确实,如同实施任何一项经济政策都要支付社会成本一样,任何一种政治制度在运行中也必须支付成本,因此,人民不可能去选择不需支付成本的政治制度,而只能选择成本相对较小的政治制度。在这个问题上,西方的政治家和学者们一直比中国官方政治人物和御用文人清醒,因而他们从来不去幻想类似于纸张上的完美无缺的“共产主义”那样的政治制度,而是致力于寻找“最不坏”的政治制度。

陈意味深长地说:“做相同的事情,你们做会比我们做来得更困难”。显然,他是指在民主政体中,执政的政治集团要做一件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事,必须接受反对党的质询和媒体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甚至反对,必须经过一个法律或行政程序才可以行动。而在极权专制的国家,只要最高领导——甚至可以是“院外集团”中的最高权威而不是法律上的最高领导,一句话就可以决定任何事情。如1989年5-6月,社会各界均希望甚至呼吁当局同绝食学生对话,甚至议会领袖——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都表态了,但以邓小平为首的少数几个政治寡头,居然可以不经过任何合法程序,策划于秘室,置社会各界的呼声不顾,悍然调集重兵向徒手空拳的青年学生和市民开枪镇压,酿成震惊全球的中华民族旷世惨案。

可是,不知陈云林不懂还是在装儍:在极权体制下做事情的“容易”,是以支付昂贵社会成本为代价的。如“六四”血案,孤家寡人可以号令大军实施大屠杀,然而,不仅显性成本巨大,隐性成本更无法数计。其他不说,由于“六四”以及接踵而至持续数年的思想清洗,扼杀思想自由和舆论监督,导致中国改革向权贵资本主义迅速滑行,那个社会成本有多大?

需要指出的是,民主制度和极权制度的效率比较,一直是中国大陆,包括民间政治和经济理论研究中的一个薄弱环节,以至于有不少中国人总是以为极权制度的效率要高于民主制度。在此,附上一篇文绉绉的旧文于后,此外再给陈云林先生以及类似官员讲一点常识:

1、民主制度运作支付的是成本,极权制度付出的是代价。成本和代价有本质区别,成本付出后有回报,可以回收,而代价是白白付出,且没有止境。例如,邓小平复出之后,最耿耿于怀、常常挂在嘴上的一句话是批评毛泽东时代“权力太集中”。可是,在他主导的中共党内政治生活中,强迫一个国家“一把手”下台,罢免另一个“一把手”,不也是几个老人一意孤行策划于秘室决定的吗?

对于统治者的错误来说,极权体制是没有记忆的。民主制度却不同。如最近发生在美国的金融危机,引发美国国会对已经退休的前美国政府金融政策主要决策者格林斯潘的问责。看看格老面对议员们严厉质问的那付汗流浃背的尴尬相,后来的决策者怎能不引以为戒?问责之后的谨慎决策,这就是民主制度一本万利的丰厚回报。

民主制度中的问责制可防范决策失误,这个机制决定了民主制度中公共政策决策代价决不比极权制度昂贵。这是陈运林的一个无知。

2、民主的成本是多次小额支付,不会对社会造成全局性长期性甚至无法应付的压力和破坏,而专制的成本是一次巨额支付,社会承受的负担是灾难性的。如经常不断的示威游行不可能对社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而极权体制中权势人物的一个错误决策,却可以导致灾难性的后果。其他不说,请看不久前的11月22日16时许,湖北省宜昌市秭归县屈原镇西部发生Ms4.1级地震,震中距三峡水利枢纽只有29公里,三峡坝区有明显震感。联想到三峡截流以来沿岸气候的恶化、连绵不断的山体滑坡、小地震,没有人会怀疑这一次地震不过是对 “工程师治国 ”时期好大喜功后果错误决策的一个预警而已!陈云林不懂得“决策失误比贪污腐败更可怕”这个显明的道理,更不懂的由好大喜功造成的决策失误同专制制度如影相随。

3、民主制度下,当局不可能发生长期性的政治性错误。如“十年浩劫”,即使在民主制度下发生,顶破天也不可能是“十年”,至多是一个任期——“四年”或者“五年。……需要指出的是,陈云林的这种政治理论水平,同胡锦涛先生多次在公开场合宣示的“社会主义制度”(实际是指极权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在于能够“集中力量办大事”,在精神实质上一脉相承,都是为极权制度张目。

其实,陈云林根本就是在睁着眼睛说瞎话。试问:做“惩治腐败”这件“同样的事”,中华民国比中共政权更困难吗?做“改善民生” 、“防止贫富两极分化”这些“同样的事”,中华民国比中共政权更困难吗?

我要告诉陈云林,1951年,刚刚败退台湾的中华民国,面临中共骄兵悍将厉兵秣马,岛内人心惶惶的严峻局势,毅然举行了第1届县市长选举。而对中共,远的不说,即将过去的“三十年改革开放”,大有被吹嘘到“前不见古人后不见来者”的地步,而政治改革却裹足不前,甚至连“舆论监督”都不敢开放——对于“发展民主政治”这同一件事,中华民国同中共政权哪个容易?

我还要告诉陈云林,在上个世纪世界范围的从传统农业型宗法社会向现代民主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在从农业经济向现代工业经济转型的过程中,中华民国创造的“台湾经验”已经成为全球政治和经济转型国家的光辉范例;而中华民国当年面临并妥善处理了的那些社会经济问题和政治问题,正是中共当局当前焦头烂额难以应对的问题。因此,如果是一个有良知、负责任的主管对台事务的高官,陈云林应该建议中共当局老老实实、踏踏实实向中华民国创造的“台湾经验”学习;要建言中共当局,不要仅仅停留在旅游、贸易层面来认识两岸关系,不妨引起一些干部到大陆挂职指导转型经济甚至转型政治;引进一些智囊帮大陆的经济转型和政治改革出出主意;组织一些力量研究一下如何在大陆应用“台湾经验”。这些事不做也罢,但千万不要对台湾人民标榜大陆的政治制度优越,那不仅贻笑大方,甚至还会引起台湾人民的警觉,就麻烦了。陈云林不知道是否注意到了,在抗议自己访问台湾的人群中,有不少“警惕中共(或‘共军’)登陆”的标语,还需要提醒陈先生注意的是,那上面写的不是“警惕大陆人民登陆”。

同样,胡锦涛关于极权制度的优越性就在于“能够集中力量办大事”的说法,也是在说假话。半个多世纪以来,在这个世界上,究竟是极权制度的中国、前苏联能办大事,还是分权体制的民主国家能办大事,相信任何一个没有智障的中国人都看得懂。或许胡锦涛先生是口误,把“坏事”说成了“大事”。确实,要说极权制度的优越性就在于“能够集中力量办坏事”,那倒不假。因为,在任何一个民主国家,不可能动辄使用国家机器去残害百姓,如在大陆中国频繁发生的动用武装警察、公安人员抓捕和平上访、抗议的失地农民、下岗工人、上访群众;更不可能在二十一世纪九十年代,罔顾数万公众要求公开审判、公布真相的呼声,把一个年仅二十八岁、因受虐而向警方报复的罪犯仓促处决。

2008、11、27


附:
宪政体制有助于提高经济效率

[作者:文尧山  原载宪政论衡]

     误认为政治民主必然造成经济上的低效率,是阻碍我国政治改革的一个重要思想根源。从列宁对于“议会俱乐部”的批评中我们就可以看到这种误解的思想根源。邓小平复出后痛感中国经济发展落后,他多次在强调发展的重要和迫切性的时候,又排除了启动民主进程的可能性。可能是“文革”时期的记忆使他深信,搞民主就意味着动荡不安,就无法集中精力搞建设。这种对民主制度的误解至今仍然制约着我们一些人对建设政治文明的认识。

   美国新经济史学家诺斯看到了政体对经济发展的作用,同时他又指出“现有的知识对此知之甚少。这篇随笔即是受到诺斯的启发,说明宪政民主体制是一种有利于提高而不是阻碍经济效率的政治制度。

第一, 宪政体制可以大量节约交易成本

   “交易成本”是指一个经济体为了进行正常的交易而必须付出、但又无法形成社会财富的那一部分成本。交易成本同一个社会财富的增长成反比。一个经济效率较高的社会意味着这个社会所耗费的交易成本比较少。张五常把“交易成本”定义为“制度成本”,更加凸显了“交易成本”同社会政治经济体制之间的相关性。

   按照新制度经济学家们的分析,交易成本主要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一是发现相对价格的费用,二是谈判费用,三是签约费用,四是监督履约的费用

    所谓“发现相对价格”,是指在某一项交易开始之前,经济主体衡量这项交易是否有利可图?利润究竟有多大?显然,只有利润达到一定的预期,才可能去进行这次交易。为了发现相对价格,就必须寻找到交易对象,探明交易条件,包括市场环境和政策法规,等等。而这一切就要求交易进行的制度环境必须具有透明度,透明度越高,“发现相对价格”所耗费的费用就越少,反之亦然。WTO要求每一个成员国必须设立“咨询站”以备随时查询有关政策法规,其目的就在这里。

   宪政体制则可以使“发现相对价格的费用”降低到最小限度。因为,宪政体制中的一切“游戏规则”都具有透明度。

   同样,由于法律法规的透明和完备,我们可以解释,在宪政民主体制中,交易成本中的其它三项:谈判费用、签约费用,监督履约的费用都比“不透明的制度”中要低得多。

    或许有人会问,非宪政体制的国家通过设立“咨询站”不是同样可以保证透明度吗?而WTO的成员国并非都是宪政国家呀?对这个疑问,笔者将在后面回答。

   第二,宪政体制能够使个人产权得到比较有效的保护,从而使“清晰的产权”成为“有效率的产权”

   因为,“有限政府”是宪政民主体制的一个重要原则,而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权力越有限,“寻租”的机会就越少。比如,美国宪法就明确规定“不经法律程序剥夺个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 是“联邦和州政府不得行使的权力”。(《美国是如何治理的?》第63页)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我们长期使用的那个“产权清晰”的概念,从经济运行和效率的角度看是远远不够的。因为,所谓“清晰的产权”是指产权在法律上归属于一个明确的主体。但是,产权在使用过程中,如出卖、转让时能否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这个问题则不是“清晰”这个概念所能涵盖的了。也就是说,“产权清晰”只是一个静止的、抽象的概念,它所强调的是产权在法律上的归属而不是实际运用中的权力。正是由于这个原因,诺斯提出了“有效率的产权”这个概念。所谓“有效率的产权”,就是说这个产权不仅应该明确归属,还必须而且也能够产生效益,为此,产权所有者在实际使用产权的时候,应该免受法律之外的一切干扰和限制。“科斯定理”非常强调“产权的自由转让”,它认为“只要产权能够自由转让,在交易费用为零的条件下,资源能够自动达到最优配置状态”,把“产权自由转让”作为资源达到有效配置状态的前提,其道理就在这里。

   第三,宪政体制能够形成“制度均衡”,而只有一个均衡的制度才能维持一个社会的长期稳定

   “均衡”是指不同的矢量在某一点达到平衡的一种状态。经济学借这个概念来描述市场经济中的价格形成,把它叫做均衡价格,因为这个价格是在没有政府和其它任何垄断力量干预的条件下,仅由供求双方彼此充分作用而形成的。

   在宪政民主体制中,社会合法地分解为不同的利益集团,这些集团按照法定程序充分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宪政体制中的立法过程是一个充分民主的过程,不同的利益集团在立法过程中充分“博弈”,因此,宪政体制下形成的“游戏规则”体现了不同利益集团各自利益的均衡。显然,这样的“游戏规则”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里不仅具有程序上的合法性,而且具有事实上的合法性,无论是正式规则还是非正式规则的标准衡量,它们都是比较稳定的。一个不均衡的制度肯定不是一个稳定的制度,更不可能维持社会的长治久安。在当今中国的许多大中城市,由农民转化而来的外来民工成为犯罪主体,我们的政府官员们在为此头疼的时候是否也想过:有什么渠道能够表达他们的利益诉求?今年春节前夕,山东某中等城市一急着回老家的外地民工因不堪老板拖欠工资而引火自焚,中外舆论哗然,于是,各地政府按照中央的要求,纷份告诫本地老板们不得在年关到来之际拖欠外来务工人员的劳动报酬,然而,在春节过去不久召开的人大政协期间,我们能听到多少代表在为民工呼吁?当今中国几千万民工们的合法权益可以通过什么渠道,到那里去申述?

   第四,宪政体制中“游戏规则”的稳定性和对其变化的可预知性有利于投资者形成良好的预期

   在一个均衡的制度中,并不是说每一个利益集团每时每刻都不愿意改变既定的游戏规则,而是因为改变规则也要花费成本,只有当改变游戏规则所获得的收益大于所支付的成本之时,才可能发生改变“游戏规则”的行动。此外,任何一个利益集团要想改变规则,都不能随心所欲,必须同其它利益集团“博弈”,最终的结果是“博弈”的结果。这就意味着,宪政体制中的“游戏规则“是比较稳定的,其改变也不会突如其来。而“游戏规则”稳定和对其变化可以预知,是形成投资者良好的长期预期的必要条件。一个投资者怎么可能把大量的长期性投资,尤其是对新兴产业的投资投向那些长期预期不良的地方?这里需要辨别的是,在资本过剩的国际环境中,一个资本短缺而市场容量很大的发展中国家,不能用国际上夕阳产业或高耗产业的进入来证明自己的投资环境优越,那是自欺欺人。

   这里也就回答了前面说到的“非宪政体制的国家通过设立咨询站不是同样可以保证透明度吗?”的疑问。“咨询站“可以回答既有法律的有关问题,但是对于某项法律的稳定性的预告却无能为力。(2004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