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3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发布消息:雷某接受有偿性服务离开时被蹲守便衣发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认定:邢某某等五人在执行公务活动过程中,不正确履行职责,存在不当执法行为,执法行为超出合理限度,致执法对象发生吸入性窒息;不履行职责,在发现雷某身体出现异常后,未及时进行现场急救、紧急呼救和送医抢救,致执法对象未得到及时救治,以致发生死亡结果。且事后故意编造事实、隐瞒真相、妨碍侦查。该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符合玩忽职守罪构成条件。······鉴于邢某某等五人系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开展执法活动,对雷某执行公务具有事实依据与合法前提且雷某有妨碍执法行为,犯罪情节轻微,能够认罪悔罪,综合全案事实和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邢某某等五名涉案警务人员不起诉。
 
     满纸荒唐言!
 
     第一,雷洋嫖娼了吗?
    
    检方承认涉案警察“编造事实、隐瞒真相”。他们编造了哪些事实?隐瞒了什么真相?难道主要的不是污蔑雷洋嫖娼吗?对此,广大网民早已揭穿了谎言——当初,作为犯罪嫌疑者的警方非法擅自发布通报误导民众,但其说法前后矛盾漏洞百出,根本不符合常理,特别是其所提供的“证人”卖淫女说“帮他打了飞机”。也就是手淫。手淫用得着戴避孕套吗?荒诞至极!——可是,北京检方继续沿用警方的说辞,蛮横霸道,莫非欺负全国人民都是弱智?检方所说的调查证据,与当初警方通报所说如出一辙,是雷洋死后为掩盖真相制造的伪证。暴力强权下的取证,根本没有可信性。检方为什么不公示涉事足疗店五人的下落(如果他们失去自由,则是非法拘禁罪)?为什么不公布他们的所谓证言?
    
    无疑,雷洋分明非常清白。一个平民无端被害死,死后还要背上恶名,你们有一点人性没有?
    
    第二,涉案警察和丰台区检方的执法行为合理吗?
    
    检方指出,“涉案警察是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开展执法活动的”。是这样吗?
    
    如果真是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开展执法活动,各派出所理当各负其责,涉案警察为什么跨辖区执法?——再者,当初警方通报说,涉案警察在事发两个多小时前已经得到密报,“足疗店有人嫖娼”并及时赶到了足疗店,可见,嫖客不是雷洋;况且,如果真的发现雷洋嫖娼,为什么不在店内抓“现行”却要到店外抓“嫌疑”呢?——网民们早就指出,涉案警察有创收之嫌。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条“办理行政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第四条“办理行政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在这方面,美国有关“合理根据”是:执法官员必须具有“正当理由”――即足够的可靠信息――并形成合理信念:被逮捕(控制)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或者可以通过搜查将会发现特定犯罪的相关证据。
    
    根据中国《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参照美国的实践,请问:涉案警察的执法行为合理吗?同理,丰台区检方处理此案的执法行为合理吗?
    
    第三、检方说涉案警察“犯罪情节轻微”。证据何在?
    
    北京市公安局《现场执法记录工作管理规定(试行)》,为避免此类现象发生已有明确规范。《规定》要求治安检查等现场执法都要应用“规范执法通”(一种有12种功能的执法记录仪)等现场记录设备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对所有执法细节都要依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记录在案,并在24小时内严格备份归档,不得随意删除,以备检查。当时,涉案警察带着“规范执法通”检方为什么不公示于众?你们对涉案警察的罪行认定,证据何在?
    
    第四,涉案警察犯的是“玩忽职守罪”吗?——应该定什么罪?
    
    雷案辩护律师陈有西的意见是:重申雷洋家人报案时对涉案警察的指控是三个罪名,即故意伤害致死、滥用职权、伪造隐匿证据。
    
    按照北京检方发布的消息,“邢某某等人对雷某实施了用手臂围圈颈项部、膝盖压制颈面部、摁压四肢、掌掴面部等行为······对雷某实施了脚踩颈面部、强行拖拽上车等行为······”这不是滥用职权、涉嫌故意伤害,是什么?
    
    北京检方坦言,“事发后,邢某某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做虚假陈述,引发公众质疑,并与其他四名涉案警务人员故意编造事实、隐瞒真相,妨碍侦查”这不是伪造隐匿证据罪是什么?
    
    什么是玩忽职守罪?指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雷洋案涉案警察犯的是玩忽职守罪吗?人平白无故被害死,竟然避重就轻,轻飘飘地定一个小小的“玩忽职守罪”。作为国家检察机关,你们是真不懂法,还是故意装迷糊?还是蔑视全国人民的智力?
    
    第五,凭什么不起诉涉案警察?——这是雷案的症结之所在
    
    雷洋案,涉案警方、检方(检方也已经涉嫌犯罪)有四项罪:故意伤害致死、滥用职权、伪造隐匿证据和非法拘禁。其他什么都不说,人命关天,单单雷洋被恶警野蛮执法致死这一条,凭什么不起诉?!执法者凭什么高人一等?
    
    执法者胡作非为、枉法裁断、欺压百姓,这是十足的权力霸道,野蛮,耍流氓!
    
    平民百姓的冤屈竟然无处申诉!
    
    雷洋案早已激起了公愤,现在还在火上泼油,国家到这一步,离呜呼哀哉不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