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马克思主义的核心价值观
——对“自由人联合体”的新思考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进步不仅表现在经济的快速增长,国民生活的明显改善,还表现在思想观念的深刻变化。现在,自由、民主、平等、法治、人权这些普世价值的概念不仅频频出现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讲话中,而且也载入国家宪法、法律以及数届党代大会的文件中,可称普世价值已入宪入法入文。我因此想到,时下个别“专家学者”对自由、民主等普世价值的责难与批判,不是与宪法、法律与党的文件较劲吗?
自由也是马克思主义的一面旗帜。《共产党宣言》中“自由人联合体”那段名言早已众所称道:“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马克思一生的著述以及执着的追求,无不是为了人类的自由解放。这段名言问世于1848年,至今(2008年)正好已有160年了。令人感到不可理喻的是,那些批判普世价值的人,对马克思主义念念有词,对马克思的这一名言为什么置若罔闻?
自由一直是人类进步思想家探索的理想王国,自由主义思想家也可以说流派纷呈。不应当把马克思主义排斥于自由主义之外。在西方,习惯上把由洛克奠基的自由主义思想称为自由主义,马克思也称洛克为自由主义的鼻祖;不过倡导自由主义思想的不仅仅限于这一派别的自由主义者。
马克思主义与自由主义在崇尚自由的价值与追求自由的目标是一致的,但对于如何实现自由的途径则有着某些差别。这种差别笔者认为可以从三个方面加以考察,现阐述于下,与同道切磋。
第一, 现实的自由与未来的自由。马克思认为,在现实的资本主义社会里,每个人,
特别是受剥削的无产阶级不可能获得自由,只有消灭“资产阶级旧社会”,只有阶级消灭、国家消亡、对抗消失之后,在“一个联合体”里,每个人才获得了自由的条件。可见马克思所说的自由,不是现实的、此岸世界的自由,而是未来的、彼岸世界的自由。因为在现实社会制度下不可能获得自由,你要争得自由,就得去革命,推翻现存不合理的社会制度,为美好的未来而奋斗。所以,马克思的自由观首先把人们引导到革命。自由民主主义则是向不自由或不完全自由的现实去争取自由,它立足于现实,去一点一滴地、一步一步地去争取自由,扩大自由。不能一味地寄希望于未来。不能认为革命成功了,大家就全自由了。自由不是一次性的批发,不可能一步到位,有一个逐步扩大和提升的过程。这种自由观(应当说是争取自由的方法)是切合实际的。马克思的自由观带有一种宗教色彩(尽管他是反宗教的)。因为宗教总是将人们的幸福呀,自由呀这些美好的憧憬都寄托于来世,天堂,天国;马克思则寄托于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为了进入天堂或来世的幸福,宗教要人们从善,积德,忍耐。马克思则号召人们以暴力摧毁旧世界,实现无产阶级专政。这是与一切宗教相区别的。
第二,国家的自由与无国家的自由。自由主义的自由始终是指国家存在条件下的自由。社会不能没有公共权力,有公共权力就会有国家;而行使公共权力的国家往往会超越权力边界侵犯公民的权利。自由主义所讨论的问题就是国家既要尽职,又不能滥用权力、侵犯公民的权利。所以,自由主义就是关于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关系的一种学说。马克思则认为国家是阶级压迫的机器,有国家就不可能有自由。只有阶级消灭,国家消亡,才能有自由。也就是说,自由在国家消亡之后才能普降人间。所以马克思提出了“联合体”的概念,以有别于国家。但“联合体”是什么样的组织机构?其功能和职责是什么?它同国家有什么区别?这一切马克思没有说。要说,也难免会有空想的成分。可是,人类社会总得有公共管理机构呀!不管你称它为什么:政府,国家,共同体,联合体,等等。只要有这个机构存在,就存在公共权力,就存在这个机构与它治理下的公民之间的关系。如果认为这种机构的存在也不能使公民获得自由因而也必须加以废除,那么,人类不是陷入了无政府状态的恐怖景象,或回到史前的蛮荒时代。马克思的自由观中存在这种令人困惑疑团,是他把国家概念狭隘地定位于阶级压迫的机器所致,也因此,使他的自由观给人以一种虚幻飘渺的感觉,远不如自由主义的自由那么现实与实在。
第三,个人的自由与集体(一切人)的自由。自由主义的自由仅指个人自由。如同贡斯当所一再强调的,“个人自由是真正的现代自由。” 它不顾及集体自由与国家自由。马克思的自由其内涵包括:1、个人的自由发展;2、个人的自由发展与集体(一切人)自由发展的关系。马克思说:“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从语义来看,可理解为个人自由是集体(一切人)自由的基础(条件),但也可以理解为个人自由是为了集体自由,个人自由是手段,集体自由是目的。因此,个人自由应当有利于集体自由,服从集体自由,亦可推理出,为了集体(一切人)的自由应当限制乃至放弃个人自由。结论是集体至上,国家至上。因为马克思限定了“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但在现实性中存在两种可能性:个人自由可能有利于一切人的自由;个人自由也可能不利于一切人的自由。这后一种情况是绝不允许的。但是,我们用什么尺度以及由谁来判断个人自由是有利还是不利于一切人的自由呢?当然,这样的问题只有在非民主的制度下才会向人们提出,在民主制度下个人自由只要不超越法律的边界,不需要别人说三道四,也不允许政府加以干预。还有,应当特别当心的,“一切人”是指什么呢?对于某一团体的成员来说是“集体”,对于每个公民来说是“国家”,而且只能是“国家”,因为人类进入大同世界还是遥远的梦想。因此,只有国家才有资格代表“一切人”,比如,国家领导人可以这样说:我代表中国政府,代表中国人民,……。于是,所谓个人自由应有利于“一切人”的自由实际上是:个人自由应有利于国家自由。
对马克思“自由人联合体”思想的新思考虽发觉其中的一些疑惑,但并不影响它在马克思主义思想史中享有重要地位。1894年1月,意大利创办了《新纪元》周刊,两位记者要求恩格斯“用简短的字句来表述未来社会主义纪元的基本思想”。恩格斯在回信中坦言:“要用不多几个字来表述未来新时代的思想.,…..这个任务几乎是难以完成的。……除了从《共产党宣言》中摘出下列一段话外,我再也找不出合适的了”。恩格斯摘出的就是《宣言》中“自由人联合体”那段54字的名言。①在这段名言中,马克思崇尚自由,向往自由,视个人自由为社会的理想目标,是一望而知的。这应当认为是马克思主义的核心价值观。只是面对当时的制度,认为有不可逾越的障碍,因此在实现自由的途径上,有别于自由主义。总起来说,马克思和人类进步思想家一样,都视个人自由为人类最高的价值理念;区别在于马克思认为,要获得自由,到达彼岸世界的自由王国,必须经过无产阶级革命和无产阶级专政。可见,革命和专政只是实现自由的手段。遗憾的是,后人竟把手段当目的加以“坚持”,而自由的崇高目标却弃若敝屣,横遭批判,这岂不哀哉!
注释
① 高放:“恩格斯概括社会主义纪元的基本思想”,《北京日报.理论周刊》,2008年9月22日
2008-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