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跳跳攻击周有光的余音未尽,又传来胡主编批判茅于轼的信息。《环球时报》在24日的社评专版头条,发表了胡主编以单仁平署名的《茅于轼决非榜样,而应是一个教训》。胡主编的这篇大作,既是对茅于轼个人的批判,也是对所有知识分子的警告,具有普遍性,因此有略加分析之必要。

        (一)警告之一:不要以茅于轼为榜样
    胡主编的文章在开头报道了茅于轼创办的天则经济研究所的两家网站“依法关闭”,他在新浪微博的个人账号被封等信息,多少有点幸灾乐祸的味道。接着,胡主编就指责茅于轼:“一是否定国家认同,二是他对毛泽东的全面否定和攻击,三是他对国企的全面否定。”这三个否定,大概就是标题上的“茅于轼决非榜样”的主要理由。
 
茅于轼的这三个否定,就理论层面来说,都不是不能讨论的禁区,而且大有争辩的余地。
 
其一,党章和宪法都把我国的国家性质定位为“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个判断,即使是用马克思主义来衡量,也是完全错误的。我在十几年来所写的一些文章里,曾经多次指出:毛泽东在上世纪五十年代发动的社会主义改造,绝不是马克思主义意义上的社会主义革命,在这个基础上建立的社会,也不可能是社会主义社会;我还多次论述人民民主专政同民主法治的对立和互不相容,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就不可能实现民主法治,此处不再详述。需要指出的是,是否认同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既是一个政治问题,更是一个理论问题,或者说是理论性的政治问题,政治性的理论问题,总之是一个可以讨论的问题。你胡主编可以保持你的观点,他茅于轼也可以保持他的观点,可以讨论,可以争辩。每个人都有权利保持自己的独立见解,但谁也没有权利把自己的观点强加于人,强迫别人认同自己的观点。
 
其二,对毛泽东的功过和毛泽东思想的是非,是全面肯定还是全面否定,或者是有所肯定有所否定,也是一个可以讨论的问题。历史摆在那里,只要揭开历史真相,尊重历史事实,就不难得出正确的结论。相反地,如果掩盖历史真相,不许讨论,不许发表不同意见,把不同意见视为敌视攻击,都是非理性的,非马克思主义的。
 
我国向来有“盖棺论定”的成语,但像毛泽东这样的历史人物,虽已盖棺,而且官方已有定论,但在民间,却迄今尚未论定。这是因为许多历史事件的真相未明,事实不清,加上几十年来对他片面地歌功颂德,隐恶扬威,因而他的功过是非,至今仍然笼罩在个人迷信的浓雾之中。这就使民间对重新评毛依然保持着高度的兴趣。茅于轼对毛泽东的评价,反映了部分民众对毛的看法,应该说是很正常的。只是当政者执意将毛泽东设置在神龛里,维护周至,民间稍有不敬便加挞伐,才使这个问题显得突出起来。最近山东邓相超就因为转发对毛泽东口出不敬的微博,便遭到围攻罢职;周有光刚刚去世,第二天就有郭跳跳跳出来谴责他“反毛”;现在胡主编批判茅于轼对毛全面否定,也就不足为奇了。
 
其三,对国有企业如何评价,应该肯定还是应该否定,也是一个很值得讨论的、而且具有根本意义的重大理论问题。几十年来,执政当局把斯大林的谬说奉为金科玉律,认为国营企业是高级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集体企业是初级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宪法甚至规定:“国营经济是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近几届党代会通过的文件,也都强调国民经济以公有制为主体。在这个问题上,朝野都陷于斯大林主义而不可自拔。
茅于轼否定国有企业并没有错。按照马克思在《资本论》里的论述,取代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生产方式,即后人称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经济形式,将是在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基础上的个人所有制——一方面,企业的生产资料由劳动者联合占有;另一方面,每个劳动者在其中享有一份属于他个人的生产资料所有权。这种生产方式,保持了劳动者在企业里的主人地位,他们有权参与企业的决策、经营、监督和利润分配;同时也就构成为劳动者作为社会主人、国家主人的经济基础。马克思是在分析两种不同形式私有制的否定之否定,和资本主义私有制的自我扬弃的过程中,描画出未来的社会经济形式的。这种经济形式,既可以说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也可以说是更加合理、更加完善的私有制。而现有国营企业的劳动者,并没有获得生产资料所有权,因而也没有参与企业的决策、经营、监督和利润分配。这些企业,多数已成为权贵所有制的企业了,怎么能说成是社会主义公有制,而且作为国民经济的主体呢?它被包括茅于轼在内的许多学者所否定,不是理所当然吗?
 
    (二)警告之二:不要做“舆论反对派”
 
胡主编对茅于轼的批判,颇有点警告所有知识分子的味道。他在这篇文章里说:茅于轼的观点,获得了自由派和西方的支持,茅于轼甚至是“被自己的支持者绑架了”。话锋一转,就以自由派为对象了。他警告说:“做‘舆论反对派’,或者‘否定派’,在中国行不通。因为这与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国家政治的现实机制背道而驰。”
 
我不知道胡主编说的“舆论反对派”和“否定派”的确切涵义。他所指的,大概是一些持有同官方舆论不一致的观点,对现行政治体制和主流意识形态采取否定态度的民间人士。但胡主编在这里可能是搞错了。什么是舆论呢?舆论的本来意义是民间的言论,是蚩蚩草民的意见。考其源流,当从“舆”字说起。《左传•昭七年》载有“人分十等”,所谓十等,是王、公、大夫、士、皂、舆、隶、僚、仆、台,舆属第六等,大概是为王公大夫驾车的仆人,处于自由民和奴隶之间。秦始皇统一六国后,把这样一些人都归类为“黔首”,也就是后来通常所称的“老百姓”。所以,舆论的原意,指的是普通老百姓的言论。《旧唐书•宣宗纪》就有“采听舆论”的记载。《现代汉语词典》里的“舆论”条的解释是“群众的言论”,是比较恰当的。按照这个定义,所谓“舆论反对派”、“否定派”,指的是反对、否定群众言论的人。茅于轼并无一官半职,无权无势,他的见解,应该属于群众言论吧,胡主编在《环球时报》上写文章,对他横加指责批判,岂不是把自己定位为“舆论反对派”、“否定派”了?自己充当“舆论反对派”、“否定派”,却告诫别人不要做“舆论反对派”、“否定派”,是不是有点滑稽啊?
 
当然,胡主编在文章里所说的“舆论反对派”,指的大概是反对、否定官方舆论的人。据我了解,反对像《人民日报》、《求是》、《环球时报》这样的官方报刊者,大有人在。胡主编警告人们不要反对、否定他们,是可以理解的。他把舆论的涵义从群众的言论改变为官方的言论,也情有可原。因为现在的媒体报刊,全由官方控制,民间舆论已经绝迹。当局连体制内的民办刊物《炎黄春秋》都无法容忍,硬是派人抢夺过去,把它蜕变为官方喉舌。所以,舆论这个民间俗语,被官方夺取强占,也就不足为奇了
 
胡主编还说“舆论反对派”“与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国家政治的现实机制背道而驰”,这是把两种不同的概念混淆在一起了。反对或否定官方舆论,固然同“国家政治的现实机制背道而驰”,因为国家政治的现实机制是人民民主专政,它容不得任何反对或否定它的民间舆论;但是,却与“宪法的基本精神”相一致,因为宪法既保证公民有言论和出版的自由,当然包括反对、否定官方舆论的言论。宪法有哪一条规定公民必须和官方舆论保持完全一致呢?
 
    (三)警告之三:批评要有建设性
 
胡主编认为:“‘知识分子的使命就是批判’这种话现在有被解读得走火入魔的架势,越批判越光荣,越搞极端批判越能站上道德高地,这是自由主义思想对人们的洗脑。”因此,他主张“建设性的批评”,反对“对抗性批判”。他说:“坚持批评的建设性是推动民主可持续发展的生命线,搞‘对抗性批判’在中国决无前途。”
 
我不知道胡主编在这里说的“极端批判”指的是什么,大概茅于轼的“三个否定”就属于这一类吧。至于他说的“自由主义思想对人们的洗脑”,更不知何所据而云然。据我所知,自由主义的古典涵义包括以理性为基础,以不侵害他人的自由为前提,以法律为准绳。“知识分子的批判”只要符合于这三点要求,不论是建设性还是对抗性,都有利于“推动民主可持续发展”,都应该受到欢迎。相反,像胡主编这样动不动就摆出一副教师爷的模样,以权威自居的人物,几年来不知写了多少非理性的、损害他人的、而且违背宪法第三十五条的文章,倒确实需要让自由主义思想好好洗一洗脑子,写出一些理性的、尊重他人的、遵守宪法的文章,才能受到人们的欢迎。
 
怎样区分“建设性批评”和“对抗性批判”?按照胡主编的说法,茅于轼等的问题在于“站到了国家治理的对立面”,所以批判带有对抗性。而中国需要的批评,应该具有“可以识别的确实产生积极影响的建设性”,并且以探索、塑造“中国民主及现代舆论的正路”为目的,这同他在前面提到的“坚持批评的建设性是推动民主可持续发展的生命线”是一致的。。既然要探索“中国民主及现代舆论的正路”,“推动民主可持续发展”,就免不了要揭露“国家治理”的缺失,提出改进的意见。不论是“对抗性批判”还是“建设性批评”,只要是有利于探索民主发展这个目标,都应该加以欢迎、鼓励,任何歧视、打击,都是错误的。
 
顺便指出,回顾我国近现代的历史,“对抗性批判”大都是从“建设性批评”发展而来。长期以来,执政当局继承反胡风、反右派的传统,本着人民民主专政的“对人民民主,对敌人专政”的原则,把大量建设性批评者视为敌人,是敌对势力,一而再、再而三地把他们赶到对立面去,使许多“建设性批评”转化为“对抗性批判”,起了“为渊驱鱼,为丛驱雀”的作用,惜哉!
 
但胡主编为这种现象创造了理论根据。他在这篇文章里说,即使是建设性批评,也有两种截然相反的解读:“‘舆论反对派’从西方的价值观和制度视角来诠释他们所谓的‘建设性’。而我们所说的建设性建立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之上。”
 
“图穷匕见”!胡主编的宏论最后回到西方价值观和四项基本原则的对立。这是所有帮闲文丐们最后的杀手锏,也是掩护逃遁的烟幕弹,他们在理屈词穷的时候,往往就祭起西方价值观、海外敌对势力之类的法宝。但是,这法宝用得多了,也就不灵了。
 
                  2017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