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被拘留人获得律师会见的限制
中国政府:“……上述规定仅要求极少数特殊案件中律师会见需得到许可,系对保障被拘留人人权与维护国家和公共安全、司法正义的适度平衡,且相关规定仅适用于侦查期间,待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消失后以及案件移送起诉以后,有关部门应当许可会见,并及时通知看守所和辩护律师。实践中,公安、检察等侦查机关严格遵守相关规定,采取各种措施依法保障律师会见权利。”
2.对向被拘留人家属发出羁押通知的限制
中国政府:“……上述安排是对保障被拘留人人权与维护刑事司法正义的适度平衡,且相关规定仅适用于侦查期间,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刻将相关情况通知被拘留人家属。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检察机关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依法保障被拘留人家属的知情权。”
3.所谓对“维权律师”和“活动人士”的“打压”
中国政府:中国政府不存在对所谓的“维权律师”和“活动人士”进行“打压”的情况。实践中,存在极个别律师受到法律的追究和制裁的案例,这是因为他们违反执业道德和纪律,超出法律规定的律师执业范围,涉嫌违法犯罪。任何人不能因其律师身份而享受任何“特权”。这是对绝大多数依法执业律师利益的维护,有助于营造良好的律师执业环境,促进律师事业健康发展。
关于审议中提到的锋锐律师事务所案,此案已于 2016 年 8月 2 日至 5 日在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判。周世锋、翟岩民、胡石根、勾洪国被依法判处刑罚。四人均认罪忏悔、服从判决,相关情况媒体已有报道。上述人员在羁押期间,其合法权益均得到充分保障。
4. 酷刑指控调查的独立性
中国政府:“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没有隶属关系,在侦查公安民警涉嫌酷刑犯罪时,能够保障调查的独立性。虽然检察机关同时拥有公诉权和侦查权,但是在检察机关内部,公诉权和侦查权是由不同部门行使的,能够在侦查酷刑行为时保证监督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同时,中国政府正在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
5. 关于中央政法委的主要职责
中国政府:“中央政法委是协调各方职能、督促依法履职、创造公正司法环境等,政法委支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协调个案,亦不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罪量刑提出具体意见。”
6. 关于《国家保密法》、解密酷刑资料
中国政府:“中国政府在审议对话前的问题单答复材料中已提供部分涉及被羁押人数量、酷刑行为起诉和审判的数据,但由于中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地区发展不平衡,人力和资源有限,各个区域的统计口径也不尽相同,难以在短时间内收集并汇总出其他各项详细细分数据。我们将认真研究委员会提出的建议,争取尽快提升数据统计的能力和水平。”
——摘自《中国政府关于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结论性意见的后续答复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