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院长周强14日在谈论各级法院要做好意识形态工作时说:要坚决抵制西方“宪政民主”、“三权分立”、“司法独立”等错误思潮的影响,坚决同否定党的领导、诋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和司法制度的错误言行作斗争,决不能落入西方错误思想和司法独立的陷阱。此说一出,立即引起民间舆论的强烈反响,于是,《环球时报》的胡主编又出来教训人了。

 

《环球时报》在16日发表了胡主编署名为单仁平的时评,题目叫做《‘司法独立’和依法独立办案有别》。在这篇评论里,胡主编玩弄概念游戏、强词夺理的惯技,说什么“周强是从西方‘三权分立’制度层面和意识形态层面谈我们不能落入‘司法独立’陷阱的,对于‘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党坚定支持,全社会也达成了广泛共识。”

 

“司法独立”不就是“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吗?这两个概念本来说的是一回事,我们甚至还可以说,后一句话是前一句话的具体化。但胡主编却说,一个是西方的陷阱,一个是党坚定支持的。这不禁使我想起2013年那一场关于宪政的争论。在那一场规模颇为宏大的争论中,争论双方都赞成实施宪法,依宪治国,但一方认为这就是实行宪政,而另一方却认为宪政“只属于资本主义制度和资产阶级专政”。后者论证的逻辑和手法,同胡主编的文章如出一辙。他们把同一事物的不同表述割裂开来,把一种说法归类为西方敌对势力的意识形态,加以批判抨击,另一种说法则贴上“中国特色”的标签,以便根据统治的需要,随心所欲地加以解释和运用。

 

胡主编指责有些人把“司法独立”和“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混淆起来,“他们把‘司法独立’与法官和检察官不受各级领导横加干扰的权力对应起来,套取老百姓的支持,顺便把他们对‘三权分立’西方政治制度的推崇和反对党的领导打包在这一概念下,开展意识形态斗争。”胡主编还抱怨“多年来党和政府持续不断推动独立办案的机制建设,但是总有有些人诘问‘党大还是法大’,他们确实想把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对立起来”。

 

“他们确实想把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对立起来”。这句话是胡主编此文批判的重点所在,也是通篇时评的点睛之笔。问题就在于,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本来就是互不相容的,不需要任何人再去把它们对立起来。法治的意义,一方面在于保障公民权利,另一方面是限制权力行使的范围,所谓“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也可以理解为“把权力关进法治的笼子”,“把权力关进宪法的笼子”。宪法在序言的结尾明确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中国共产党党章》也在序言结尾里承诺:“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并且保证国家的立法、司法等机关“积极主动地、独立自主地、协调一致地工作”。这就是说,党和党的领导只能在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宪法和党章都没有赋予党和党的领导以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的权力。所以,所谓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并加强党的领导,是违背宪法精神和党章要求的。

 

由此可见,依法治国和党的领导本来就是对立的,把党的领导强加于法治,就必然会破坏法治的公正性和独立性。记得在30年前的一次座谈会上,有一位省法院的院长说:“这几年的冤假错案,百分之八九十是党委办案的结果。”近几年揭露的几件冤假错案,尽管官方媒体在有关报道中遮遮掩掩,但从字里行间所透露的玄机,结合民间在网上揭示的信息,我们不难断定,这些冤假错案,无不是党和政府的领导人插手干预的结果。一般说来,这些领导人既不懂法,又迷恋于权力的行使,往往还有私利掺杂期间,干预的结果,必然是冤案丛生。所以民间才有“党大还是法大”的提问。而这个提问的背后,实际上包含着这样的逻辑:本来应该是法大于党,党被法管,但事实上却是党大于法,法被党管。民间提出的“党大还是法大”不是求答的疑问,而是明知故问,是对党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的讽刺,是对法治必须加强党的领导的批判。

 

其实,司法独立的原则,在宪法里早有明文规定。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和第一百三十一条分别规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 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应该就是“司法独立”的宪法依据。无奈这两条宪法条文有着一个巨大的漏洞。两院分别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是否就意味着“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之外的共产党可以干涉?这个漏洞不知道是由于疏忽还是有意留下的?有了这个漏洞,就为党的干涉即党的领导,留下了宪法的空间。存在着这个空间,就使本来应该体现法治精神、保障司法独立的条文,蜕化成为共产党可以干预法治、领导法治的依据了。我在以前写的一篇文章里曾经提出,这两条宪法条文,只要改动一个字,把“行政机关”改为“党政机关”,法院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就可以恢复宪法的应有精神了。但是,这种有悖于指导思想的意见,意味着放弃党对法治的领导,是很难被接受的。

 

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这是当代中国法治的主要形态,也是法治的病灶所在。坚持党的领导,就不可能实现“司法独立”,也不可能“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这是专制主义的法治形态,不是民主主义的法治形态。一个政党凌驾于法治之上,依法治国就会蜕变成以党治国。胡主编洋洋洒洒地大谈“‘司法独立’和依法独立办案有别”,指责有些人“确实想把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对立起来”,无非就是为了反对司法独立,坚持以党治国,这大概就是胡主编撰写这篇时评的意义所在吧!

 

                          2017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