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选特首的候选人林郑月娥和曾俊华的配偶和子女分别拥有英国和美国护照,当中,美国国籍不会自动令直系亲属自动享有美国公民身分,但英籍公民同时享有的欧盟公民身分按例可让其配偶自动拥有欧盟成员国的居留权,令林郑月娥可能违反特首候选人不得拥有外国居留权的规定。选举事务处暂未回应有关质疑。
林郑月娥日前接受免费报章访问时透露,自己与家人在回归前透过「居英权计划」取得英国国籍,她在2007年就任发展局局长前已放弃,但丈夫林兆波及两名儿子至今仍拥有英籍,她表示,居英权计划只是「多一个旅游证件」,即使她当选,丈夫亦毋须放弃英籍。
不过,林郑月娥显然是把只容五万名港人享有的居英权计划与限制三百万普通港人移民英国的英国国民(海外)护照(BNO)混为一谈。居英权是1990年按法令让合资格的五万名港人及其家属成为英国公民,完全享有本土英国人权利;BNO则是把港人原来拥有的英国属土公民身分(BDTC)在回归前转变成不可传给后代的新身分,BNO容许港人保留与英国的关系,但不享有英国居留权,中方当时表明不承认BNO是国籍,声言那只是「旅游证件」,持有人仍是中国公民。
时事评论员黄世泽在网志指出,英国虽然即将启动退欧程序,但现时仍是欧盟成员国,因此英国公民同时享有欧盟公民身分,亦即享有欧盟居留权;而根据欧盟规定,欧盟公民的家庭成员,即使没有欧盟国籍,亦同享欧盟居留权。他质疑林郑月娥因丈夫之故而拥有欧盟居留权,不符合特首候选人的资格,因为特首必须由没有外国居留权的港人担任,而《行政长官选举条例》亦订明,没有外国居留权的人才有资格被提名参选特首。
黄世泽的说法根据欧盟指令2004/38/EC号而来,该指令订明,欧盟公民只须持有有效身份证明或护照,毋须手续就可以无条件在欧盟成员国居留三个月;陪同该公民的家人,即使没有欧盟国籍,亦同样享有居留权。
不过,资深大律师梁家杰不同意,指林郑月娥的这种居留权不是自身独立地拥有,且有太多限制,应该不属于《基本法》中禁止特首拥有的外国居留权。
至于年幼移民美国而拥有美国国籍的曾俊华,1999年出任海关关长时已因《基本法》要求而放弃美国国籍,但其妻子及两名子女仍拥有美国国籍。不过,根据美国法律,港人与美国公民结婚亦不会自动享有当地居留权,必须自行申请移民,获批永久居民身分(简称绿卡)后,才能在美国居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