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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在法律上(网络图片)

 


 

据博讯北京时间2017年4月20日报道,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徐显明日前出席中国法治论坛时指出:“我们的理解是,共产党在法律之中,也在法律之下,还在法律之上。”

 

他接着解释:共产党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所以党在法律之下;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权是规定在宪法当中的,所以共产党在法律之中;法律总是向后看的,它是对以往关系的肯定,共产党要实时对法律提出修改意见,所以共产党在法律之上。

 

徐显明的这些观点一出台,立即遭到评论界的反对和否定。网民讥之为“神逻辑”和“法律蒙汗药”。

 

笔者同意这种讥讽,但不想就这么简单了断,愿意同徐副检察长深入讨论一下他的观点。因为这些问题对中国的现在和未来实在太重要了。

 

我认为,他的第一点是没有问题的,符合中国的宪法规定和逻辑。他作为最高检察官之一能首先承认这一点,值得肯定。但他提出的第二点和第三点则大有问题,不仅逻辑上谈不通,而且没有宪法根据,更不符合现代人类文明的民主观。

 

既已承认共产党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所以党在法律之下,接着又说共产党在法律之中,在法律之上,这就不合逻辑,甚至可谓混账逻辑了。假定共产党作为一个社会法人团体,要么在宪法和法律之下,要么在宪法和法律之上,怎么能既在其下,又在其中,更在其上呢?如果是前者,它就等于一个守法的公民,当然很好,如果是后者,它就不是一般的公民,肯定是专制独裁集团了。

 

从逻辑上说,既然承认共产党是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它就必须遵守和服从宪法和法律,不能再有权利站在宪法和法律之上。站在宪法和法律之上,意味着它可以不受宪法和法律的约束,自行制定有助于巩固其统治,据以压迫和剥削国民的宪法和法律。而这种人和政治势力有没有呢?当然有,它就是过去的君主(皇帝)专制独裁者,现代的伊斯兰极权主义者和共产极权主义者。

 

徐先生的观点,实质上是要告诉人们,共产党可以无法无天,它的意志就是法律。这同毛泽东所说的宪法和法律对我来说算个屁,我就是和尚打伞,无法无天的思想如出一辙。难怪网民讥之为“神逻辑”。

 

现在需要深入讨论的是,徐先生的第二点和第三点究竟有无宪法根据,合不合常理?

 

所谓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权是规定在宪法当中的,所以共产党在法律之中。

 

首先要明确,现代文明国家的宪法乃一国全体国民意志的集中表现,它体现在全体国民对国家和社会事务所制定的共同契约上(共同生活准则和规则)。再雇佣或推举一批有公德和能力的国民来执行共同契约,推动国家和社会进步,根本不需要也不允许由什么政党来领导国家事务。现代的所谓领导,只是听命和服务于国民意志的公仆。他们的唯一行动依据是宪法和法律。当今世界,除了专制和极权国家外,并没有哪个民主国家的宪法规定由某个政党来领导国家。

 

美国是当今世界最典型的民主国家,它是多党竞选,轮流执政,每四年由全体成年国民投票选举谁来充当公仆,体现国民意志。美国宪法就没有规定哪个政党来领导这个国家。

 

所以,现在若有国家的宪法规定由某个党来领导这个国家,它绝对是一个专制或极权国家,不代表现代人类文明。

 

事实上,中国的宪法也没有任何条款明确规定中国必须由共产党来领导,它只是在宪法“序言”里提到“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而“序言”只是说明这个宪法制定的背景和前景,不具有宪法条款划定权力的职能。相反,宪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第五十八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却没有规定由共产党领导全国人大行使立法权,更没有说由共产党直接行使立法权。可见,两个条款明白无误地认定人民只有人民才有制定宪法和法律的权力。所以共产党只能在宪法和法律之下。

 

当然,这里的宪法序言和条款确有自相矛盾之处:一方面肯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权,一方面又规定共产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这是制宪人有意为自己留后路,为极权预设法律依据。但这种矛盾本质上仍然反映了当时的统治者不敢遂历史潮流而动,不敢在宪法上公开鼓吹极权制。

 

徐先生的第三点说,“共产党要实时对法律提出修改意见,所以共产党在法律之上。”但没有提出明确理由。我想他仍然是依据宪法序言中所说的,”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来证明共产党有权提出对法律的修改意见。

但那句话也没有明确说,法律的修改由共产党来提出。相反,宪法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宪法;(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可见,按照此宪法规定,有权修改宪法和法律的仍然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再没有别的党派和机构(当然也包括共产党)有权修改宪法和法律。由此看出,徐先生的共产党要实时对法律提出修改意见也没有宪法依据或授权,自然也谈不上党在法律之上了。

 

那么,究竟还有什么理由使徐先生如此有底气地提出共产党在法律之中,共产党在法律之上呢?我想唯一支撑他的理由可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由共产党建立和领导的,而法律历来是由它主导制定的,它当然有权站在法律之上,对法律提出修改意见。

 

形式上看,的确如此。但是,徐先生忽略了这样一个铁的事实:我国现在的政权和制度是由执政党用武力推翻另一个政权,用暴力和强力建立的一个比前一政权更加专制更具有压迫的反人性的政权。60多年来,它正是利用专制独裁手段,站在宪法和法律之上,自行制定各种法律,给大多数中国人带来了深重的灾难和苦难。

 

这样的执政党及其建立的政权和制度早就同现代人类追求民主自由和幸福的文明诉求背道而驰。如果现在还继续确立或承认它处于宪法和法律之上的地位,那只能说是明目张胆地逆历史潮流而动的行为。

 

很明显,这样的领导地位和领导权,既缺乏全民心的归附和拥戴的道义基础,更缺乏现代国民选举授权的法理基础,完全属于自我称王称霸的性质。

 

徐先生的观点错误,还在于他缺乏深入思考:如果让一个人或一个政治集团(党派)立于法律之上,那就意味着他(们)可以不受法律约束和惩罚,会肆无忌惮地为非作歹,鱼肉百姓,危害国家和民族。其中包括自行制定有利于压迫和剥削他人的各种法律。无数中外现代史上的暴君和暴政集团早就证明了这一点。斯大林和毛泽东及其暴政集团是最典型的例证。中国60多年来的大屠杀,无数的冤假错案,史无前例的官员贪腐灾难,不正是由一个完全不受约束的站在宪法和法律之上的党的肆无忌惮的恶行制造出来的吗?明知一个党站在宪法和法律之上会给国民带来难以想像的灾难,还要鼓吹这个党可以继续站在法律之上,这种人还有没有人的良心和良知,真是天知道!

 

徐先生的“党在法律之上”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前段鼓吹向司法独立亮剑,司法权力必须在党的领导之下的调子如出一辙。这使很多中国人感到不寒而栗!当两院最高长官臣服于一个更高的法外权力意志,哪里还有司法独立可言呢?而没有司法独立,司法权力必须听命于一个更大的完全不受内外监督约束的党,又还有什么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可言吗?

 

徐先生应当懂得,在一党专政制度下,由这个党主导制定的宪法和法律,必然是维护和巩固该党绝对统治的压迫和剥削国民的宪法和法律。

这里无须用前苏联共产党等外国的血腥统治史来证明,只举国内一两个事例就够了。

 

1950年代初,毛泽东等人自行制定和颁布一个“惩治反革命条例”,再按这个条例在全国开展所谓镇压反革命运动,一下就屠杀了三四百万所谓的“反革命分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由中国执政党赵家人起草制定和颁布的,起草者有意在“序言”中写上“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语句,这就使赵家人可以站在法律之上,制定法律,使法律成为它的统治的合法工具,今天的徐先生宣扬“共产党在法律之上”正是利用这句话作为理论依据。

 

近几年赵家人通过全国人大制定的“非法集资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网络管理法”等等,无一不是为巩固赵家人对国家经济资源的垄断,政治和思想上的严格控制服务的。这都是典型的“法律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工具”的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表现。

 

那么,徐先生明知一党专政下制定的宪法和法律对国民具有很大的欺骗性、压迫性,不得人心,为什么还要鼓吹“共产党在法律之上”,有权制造和修改法律呢?

一方面是他作为党的忠实代言人,深知共产党若失去对立法的控制权,就会动摇一党专政的根基,另一方面,他严重低估了当今全球化自由化信息化的时代,光明坦荡的民主自由世界,能够照进专制和极权主义的阴暗角落的积极作用;人们通过两种不同制度和法律对比,早就厌恶了共产党人的那种立法形式和程序,而向往民主国家的立法形式和程序。

 

例如,美国的宪法虽然是由50多位精英代表起草的,但它是经过当时十二个州中的九个州的州议会或国民大会在全民辩论的基础上审议批准才生效的。所以美国宪法绝对是人民的宪法,只有人民才在宪法之上,其他个人或党派都不可能在宪法之上。

 

美国宪法还规定,宪法的修改必须由国会两院各三分之二的人数认为必要时提出,再由各州四分之三之州议会或各州四分之三之国民大会批准才能成为宪法的实际部分而发生效力。这是何等艰难而严肃的任务,又是多么符合民心代表民意的宪法!

 

在这样的世界潮流面前,徐先生还要鼓吹执政党在法律之上,有权修改宪法,这又是何等的轻薄和怠慢,何等不严肃的行为!而这正是专制独裁和极权主义的产物。

 

据笔者所知,徐先生原为东北某大学校长,后又任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再后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一位如此高级的知识精英。政法学者,竟然显得如此无知和落后,这不仅是他个人的悲哀,也是中国知识界的悲哀,更是中华民族的悲哀!

 

 

2017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