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导语:在依法治国名义下践踏最基本的立法伦理,乃至肆意侵犯人权,是中共政治的坚定传统。如果这个传统没了,中共就真地不存在了!
 
甚嚣尘上的「立法惩治汉奸」已经成为往事,但是这里面有三个问题不太为人们关注:其一,这种提法的历史根据是什么?其二,在政治语义方面它是否准确?其三像「亮剑」之类的新词汇会产生什么样的社会后果?学术言之,现代法律伦理即法理学要求法律设立具有谦抑性。非常专业的描述不用说,从可观测到的中国立法史来看,它是被否定的。
 
我们可以从反证方面得到初步认识:一九八三年「严打」不仅是「从重从快」指令完全没有谦抑性,而且是对一九七九年刑法成典的反噬。毕竟在此前的三十年里,中国刑法之用基于零散条例。如此,「文革」中出现一些荒唐罪名如「反革命梦奸罪」也就不奇怪了。
 
「卖国贼」无确指也无实例
 
「反革命梦奸罪」刑名虽然荒唐,但毕竟是以行为后果来定的,至少在语义上是准确的。但是,「惩治汉奸」之欲立刑名所定「汉奸行为」都没有准确的描述。如果勉强有之,是「污蔑革命先烈」如某人的文章称狼牙山五壮士宣传不实,即史实的原述性太低、建构性太强。然而,对此类行为衡以刑法、由公权力惩治之是不恰当。这样,也就出了民法「英烈条款」抹稀泥的情况——不以刑法衡量,但给个法律解决的途径。抹稀泥是很坏的反智主义行为。在立法方面,与其抹稀泥,还不如不作为。
 
在历史渊源上,「惩治汉奸」方面的立法冲动源自到目前还被一些宪法学专业人士称道的「五四宪法」。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在总纲中,有「惩办一切卖国贼和反革命分子」(第十九条)之表述。「惩办反革命分子」有行为后果支持,即是说在刑法方面的第一个简单条例(一九五一,《惩治反革命分子条例》)执行有效。但是,「惩办卖国贼」即无行为后果支持也没有准确语义支持。「文革」中被打倒的刘少奇只被定性为「工贼」,显然不是卖国贼;稍后,坐飞机出逃苏联未果、在蒙古上空被「追毁」的林彪也不是卖国贼,尽管他脑子里存有大量关涉国家战略安全的信息。再后来,有了互联网,有人在网上骂江泽民与俄罗斯的勘定边界行为是卖国,但江是在行使国家主席的宪法权力,既算不上政治道德问题更构不成犯罪。
 
如果说宪法既不能详定刑名也不能规定刑名惩治的具体行为,那么,刑法无论是成典还是散如条例,都应有一个对卖国行为的详细规定,形如一九五一年的《惩治反革命条例》。随便如「杀害公职人员」之行为,事先预设反革命目的者即为反革命杀人罪。
 
刘少奇强化「消灭观念」
 
「五四宪法」中的「卖国贼」以及主体行为在刑法中缺位不只是立法技术问题,更主要的是超过宪法学专业领域的政治语义准确性问题。说得哲学一点,这是「词的暴政(Tyranny of Words)」。「词的暴政」猖獗到一九七五年,出现了第一个顶峰,且在该年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部成文宪法,俗称「七五宪法」)当中反映出来。三年后,「七八宪法」立、「七五宪法」被否定。在「七八宪法」酝酿过程中,有学者既已指出「七五宪法」存在许多问题,其如「一些条文用语极不规范、准确,如同标语、口号」,云云。
 
「七五宪法」固然坏到极点,但它的革命精神却来自「五四宪法」。也就是说,「五四宪法」的政治语义不确到「七五宪法」这里达到了最大化。同时,应该注意的是「五四宪法」作为一个完整的宪制表述体系,它不只是法条本身,还包括两个附件性质的文件:一为毛泽东在该年九月十五日一届一次人代人上的开幕词,二为刘少奇同日的宪法草案报告。有此两者,才至九月二十日的「会议通过」第一部成文宪法。「五四宪法」酝酿时,毛泽东以国家主席与中共党主席的双重身份出任宪法起草委员会主席,影响之巨大自不必多说,而刘少奇作为该委员会成员与草案报告人,他提出来了强大的「消灭观念」。报告结尾部分有云:「在宪法公布以后,违反宪法规定的现象并不会自行消灭,但是宪法给了我们一个有力的武器,使我们能够有效地为消灭这些现象而斗争。」
 
消灭观念终至消灭功能,刘少奇也殒命于这种功能。不过,没必要以这个现象讽刺刘本人,因为作为重大制度机制的宪法本身的惩治偏好所碾掉的生命、尊严不只是一个人的。比如,一九五五年十一月的对「改造资本主义工商业」运动中出现的反抗分子的定性以及对他们的「有分别地加以惩处」政策,是「五四宪法」施行刚一年多时间的事情。这里面还有一个十分重要的细节:胡乔木呈送给毛泽东的《人民日报》社论讨论稿上面说是对抗争子实施镇压;毛以为不妥、复信给乔,指示将「镇压」改为「惩处」。
 
有反证才有生活可能性
 
政治语义准确性到现在仍然是大问题,更不排除不确性泛滥导致第二波「词的暴政」之可能。比如说,「亮剑」是高度形容化的词汇,但是,「亮剑」的对象是何人如同「五四宪法」中的「卖国贼」一样模糊化程度太高,何种情况需要「亮剑」也没有准确的政治表述。这必然会导致特定个体、小众被伤害的后果。山东的王江峰被司法机关选择性地「亮剑」了,但是,案子太荒谬以致一审判决刚出,法院方面自己就做出了重审决定。
 
在意识形态方面,「亮剑」被高频使用,结果一些知识精英的讲座、出版被阻止。阻止的行为后果不止于侵犯特定人的言论自由权利,而且还侵犯了他们的人格权。他们在「亮剑(精神)」之下,形同「汉奸、卖国贼」了。更诡谲的是,无论是正的一方还是反的一方,「正」在何处与「反」在何处均无严格的法律描述,只能让人们自己意会。这必然导致一般政治伦理的混乱,且现在已经看到后果——不同观念的社会阶层之间已经完全没有了文化沟通的可能性,互相仇恨的情绪日高一日。
 
有些人认为如此之类的社会现象与政治动作大有复辟「文革」之嫌。且不说这种复辟是否有相应的社会与政治条件,只看原理方面,它的根源绝未在「文革」那里而在「五四宪法」那里。所以说,现在的基本问题是:不是有了宪法就会出现宪政的最低可能,不是有了「依法治国」口号就会出现法治社会的最低可能。人们需要认真面对口号之下的实证行为,最好以反证来检验之。即便做不到如此缜密,也不能任由语义不确的政治词汇干扰自己的生活。否则,我们的生活就不成其为生活,只能是浑浑噩噩的活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