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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年中我国网络界发生了一件大事,这就是“网特诬陷门”事件。2008年6月10日中华网置顶《网络阴谋(低调发表)》、《不要再上凯迪!》等文章,以一个“前反华写手”的名义“揭露”凯迪社区是日本通讯集团KDDI的变称,称该社区著名网友均是反华势力雇佣的写手,并表示自己在醒悟前曾经加入网特并拿到薪水。这个帖子的作者以受骗者和网特薪水领取人的身份反戈一击,该文指控凯迪网络是日美特务的组织机构。凯迪网老总集结一批“网特”攻击某些发言者,有组织、有纲领、有分工、有代号,“以民主的名义,彭侯宣扬美国一切伟大;九尾狐宣扬中国一切黑暗;守鹤宣扬中国一切文化劣质;雷兽为一切历史翻案; 猫又为我助阵!”这个故事,情节生动,细节完整,时间、场合、人物交代的毫不含糊,领取报酬的账目也明明白白。具体提到多个人物,如凯迪网老总和著名网友鱼刺、三糊涂、阿赛尔等,并煞有介事地附有账单:“过了一个月,我收到了一笔钱,有1120元,有人来电话说是酬劳。又说一天出勤费是20元,我上次出勤20天,应该是400,因为我打的字书多,所以给1000元整”,“第二个月,我挣了1500多,回想上个月,总觉得付出的辛苦和收入差不多,于是就欣然收下了。就这样我不明不白的拿了一年多的工资”。“到了2005年新年,我被提拔为组长,负责组织攻击。我的当月收入也提高了”。该文章发表后在中文网络上引起轩然大波。

网友不禁要问: 这并非只单纯“是一个很严重的网络事件”;事实如果真如作者所言,那么这压根就是涉及“国家安全”的一个特大案件;即便调查证实了作者纯属捏造,它依然还是个涉嫌污蔑一个公正守法的国民大网站的特大诬陷诽谤案件。

正如网友“黎明”在其《凯迪对中华网的官司一定要打到底》博文中所说的:“作为一个在美国上市的商业网站中华网, 调查如果证实中华网置顶文章内容是真实的,国家最高当局将依据调查结果重新估价中国的国际关系。敌国和友国就该再行区分,战略伙伴、战略互惠等等以往的说法就被证明属于一厢情愿的蠢话,有关人员就应该对这种方向性错误承担责任。

而如果证实那篇东西是捏造的,那也绝不是一般造谣诽谤案件,那就要问:为什么一家网站会捏造对‘国家战略’和‘国际政治’可能产生影响的‘事实’?为什么一家叫做‘中华网’的外资控股网站会冒险采取如此下作的手段?为什么拥有一批并非纯中国籍的高级管理人员的网站中华网会对纯粹中国资本的凯迪网站下如此黑手?是不是该网的外国股东鼓舞怂恿他们的代理人以造谣、陷害中国人的无间道方式来表现‘爱国’?为什么一家真正的有‘外网’背景的公司可以用里通外国的罪名‘诬陷’纯粹只有中国资本的中国国民?这一小撮外国的股东、大老板,意欲何为?“。人们不得不就此产生与这个网友类似的疑问。

2008年6月14日上文涉及的猫眼看人“鱼刺”和“阿赛尔”等当事人均分别发表严正声明:“所有相类似的信息均属捏造的诬陷与诽谤。”,“我将保留依法对谣言制造者与谣言发布平台进行法律追诉的权利。”

2008年6月15日凯迪网络撰稿人牧沐代表凯迪网络发表标题为“诽谤、诬陷必将导致道义与政治上的灭亡”的严正声明:“这是一宗很严重的网络违法事件。鉴于上述信息已构成对凯迪网络资讯有限公司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实质伤害,我们已委托泽田律师事务所保全全部相关证据,向该涉嫌诬陷、诽谤不法信息的发布平台《中华网》出具律师函。我们将依法追究事涉凯迪网络的谣言发布人与发布平台的法律责任并依法索赔。该帖文如造成凯迪社区公民的名誉伤害,当事人如提起诉讼与索赔,我们也将坚决支持。同时,我们也将就这宗刑事案件向互联网网监部门报案,向互联网新闻管理部门依法投诉。”并随后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就上文向中华网提起诉讼。

2008年11月12日,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凯迪网络起诉中华网名誉侵权案件。中华网代理人认为《网络阴谋(低调发表)》一文虽与事实不符,但当时采取置顶行为的版主系网友,其行为与中华网无关,并表示中华网当时已呼吁网友不要传播谣言。由于中华网所派代理人权限不足,因此法庭将择期宣判,而不主持调解。

2008年12月30日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就此事宣布一审判决,判决具体内容如下:

民事判决书(2008)龙民一初字第1142号

本院认为……网名为“保护我”的网友在被告经营的中华网论坛《国际观察》栏目发表的题为“网络阴谋(低调发表)”的文章,其内容严重失实,已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该文章此后被多次引载并被置顶,在社会上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对此被告负有审查不严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在“凯迪网络”和“中华网”上公开发表声明赔礼道歉,赔偿人民币1元及为此支付所支付的费用2000元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华网汇通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凯迪网络”和“中华网”上公开发表声明向原告海南凯迪网络资讯有限公司赔礼道歉。

二、被告北京华网汇通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海南凯迪网络资讯有限公司人民币2001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受理费250元,由被告负担。

(本文作者注:北京华网汇通技术有限公司即中华网的网络运营商,即中华网的主办单位。)

至此一审判决结果: 凯迪网胜诉,中华网败诉。

【附《民事判决书》影印件:见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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