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制度(网络图片)
据维权网报道,2016年12月17日,为抗议大量访民在暴力截访下被残疾、被强奸、被死亡事件,在京的全国各地维权访民代表赵振甲、唐新波、常洪艳等发起了“反截访”签名宣传活动,目前,已有近千人在“反截访”联署上签名。而活动发起人赵振甲却遭到警方抓捕,且被地方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起诉到法院,羁押至今。
近些年来,截访产生的恶性案件层出不穷,如黑龙江徐纯合案、河南的张小玉许有臣案、辽宁陈沈群案、四川杨天直案、孕妇李乃秋被胶带捆绑截回、河南两访民被截回在当地派出所被烧死等。这些恶性案件轻者剥夺人身自由、变相软禁;重者殴打虐待、罗织罪名、致人死命,血淋淋的显示了截访对上访民众的普遍伤害,充分证明了它已成为当下中国侵犯民众人权,打压民众维权的恶政。为遏制截访恶行的持续伤害,为使广大民众关注截访之恶,为保障上访维权公民基本的人身安全,维权公民发起了上述“反截访”活动,这是合着血泪般呐喊的正义之举,也是为维护自身人权的可贵的集体行动。
截访源于信访,无信访则无截访,谈截访要先谈信访。信访是中共建政之初设立的制度,1951年6月,当时的政务院颁布了《关于处理人民来信和接见人民工作的决定》,1957年11月,国务院又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处理人民来信和接待人民来访工作的指示》,指出各级领导要亲自接待、阅批人民来信来访。官方话语称信访制度是“我国国情的具体体现之一,人民群众通过信访渠道来反映自己的要求和意见,也是法律所赋予权利之一,也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具体体现,也是人民意志的表达,同时信访制度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的民主。尤其是国家法律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国家更应该注重人民通过信访来表达自己的意见,也是普通老百姓参与政治的一种方式”,并强调其制度具有民主性和政治性、维权性和补救性、监督性三项功能。从制度设计逻辑来看,信访本身其实是反科层制的非法治的制度,是中共为夯实统治基础,彰显中央权威,遏制地方官僚主义,维持其与人民群众表面的联系而设置的制度,浓厚的人治色彩实际上与中共近年所倡导的“依法治国”是背道而驰的。信访制度从设立之初到现在,历经六十年多年的发展,法律条文也经过了几次修改完善,在法治极其不健全的专制国家,信访制度似乎成为民众在不公正的法律制度之外的自我救济渠道,虽然有极少数民众通过信访渠道解决了一些权利受侵害的问题,但比起专政暴力对民众权利的大面积伤害不过是九牛一毛,对民众权利福祉的解决和社会正义的实现简直是杯水车薪。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第四十六条规定:“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也就是说:民众上访是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依法进行的受法律保障的维权活动。而截访则是依赖维稳暴力进行的对抗现有国家法律法规的违法犯罪行为。截访依靠暴力限制访民人身自由,已经成为地方与国家信访部门进行勾兑、带黑社会性质的保安公司参与的黑色产业链,前些年曝光的安元鼎公司就是明证。地方政府普遍采取暴力方式截访,私设黑监狱、雇佣打手、殴打折磨、强制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其残忍手段没有丝毫人道底线,无数被截访者在网上曝光的惨不忍睹的个人遭遇已经将截访恶政钉在了耻辱柱上。
就其本质而言,截访是地方政府在中共维稳治国逻辑压力下,为保持地方秩序、追求地方维稳政绩下的违法行为,由信访和维稳异化出的截访恶政已经成为当下中国反法治反人权的最邪恶的国家暴力之一。在“稳定压倒一切”的维稳治国逻辑下,只要信访制度存在一天,截访恶政就会与之伴随,要终结截访恶政,必须终结信访制度,虽然截访常常是地方政府的恶行,但若无中央政府设置的信访制度和压力维稳考核机制,截访恶政不可能猖獗横行、罪恶累累。信访和截访,已成为死循环般的制度陷阱,必须进行釜底抽薪的根治才能解套。
长期以来,大陆学界和民间对信访制度的改革争论颇多,很多人没有意识到信访制度其实是产生截访恶政的温床。中共打着实行人民民主的旗号设置的信访制度本身不过是一个假民主假正义的招牌。信访制度的虚假招牌的存在不过是中共延续、巩固其合法性的手段之一,它并不能解决民众权利普遍遭到侵害,社会正义无法实现的根本困境,它不是解决国家与社会冲突的良制,反而是治标不治本、削弱法治、激化矛盾的劣制,只有建立三权分立、司法独立的法治民主国家,废除重人治反法治的信访制度,才能根治截访恶政,还权于民,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