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资料图/AFP)
习近平(资料图/AFP)
笔者在本专栏的上篇文章《第三个任期的习近平只兼军委和国安委主席已经足够!》中已经向读者和听众们介绍了从“着眼未来的角度”,完全可以设想待习近平的第三个党总书记任期开始后,他完全没有必要再继续兼任国家主席,只要以党总书记或者党的主席身份兼任军委主席和国家安全委员会主席,就名正言顺地统领一切了。

众所周知,中共的国家主席职务本来就是可有可无,可实可虚。只要不是党的一把手兼任国家主席,那么这个国家主席就是虚君一个,杨尚昆担任这一职务时连政治局常委都不是。

众所周知,文革中毛泽东一句话把国家主席干脆废除,所以文革中的“宪法”即所谓“七五宪法”中自然没有国家主席一说。而文革前的刘少奇行使的国家主席权力,依据的是那部“五四宪法”中关于国家主席的条款。

“五四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三十五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期四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和法令,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秘书长,任免国防委员会副主席、委员,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大赦令和特赦令,发布戒严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同外国缔结的条约。

以上诸项在邓小平时代开始后制定的“八二宪法“中基本保留,除了每届任期由四年改为五年和任免国防委员会副主席、委员。

而”五四“宪法赋予国家主席的如下责权都是”八二宪法“,也就是现行宪法中完全没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担任国防委员会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在必要的时候召开最高国务会议,并担任最高国务会议主席。

最高国务会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最高国务会议对于国家重大事务的意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讨论并作出决定……

中共人民网曾经刊登过一位体制内法律专家的回顾文章《1982年邓小平指示删除了哪些国家主席的权力》,较为客观地介绍了中共建政之后在国家主席职权问题上的内部讨论过程。文中介绍:1954年宪法制订过程中,宪法起草委员会的成员对于国家主席的职权问题进行过多次讨论。当时,他们曾设想将主席的权力定得低一些,超脱一点,让主席只相当于“半个伏罗希洛夫(时任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主席)”,“主席可以提出建议,建议不起决定作用,人家愿理就理,不理拉倒,毫无办法。”但是,这并不是意味着主席什么事情也不干。因为主席还可以“担任国防委员会主席”,“在必要的时候召开最高国务会议”。对此,毛泽东表示:“这两条是说,主席也有些事做,不是专门吃饭。其意思应该是说主席也有些实权,职权并不全是虚的。在这里,毛泽东所设想的这种国家主席制度,具有了“虚实结合”、“虚中有实”、甚至是“形虚实实”的特点。但是,在这一部宪法中,由于国家主席拥有“统率全国武装力量,担任国防委员会主席”的权力,同时又可以“在必要的时候召开最高国务会议,并担任最高国务会议主席”,因此,国家主席的权力在很多时候不虚反实,并成为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实权元首。

当1980年再次提出宪法修改的任务后,如何在设立国家主席一职的同时限制其权力,并理顺党的领导与国家主席权力之间的关系又一次摆在了我们党的面前。对于这一问题,邓小平指出:“还是要设国家主席,有国家主席代表国家比较好,但是对国家主席的职权可以规定得虚一点,不要管具体工作,不要干涉具体政务。”在邓小平的指示下,1982年宪法恢复了国家主席的建制,但删除了原来“五四宪法”所规定的国家主席所拥有的“召开最高国务会议”和“统率武装力量”的权力,使国家主席成为完全象征性的国家元首。在“八二宪法”颁布实施后,全国人大对该部宪法进行了四次修正。但是,对于国家主席的职权一项没有进行任何的改动。
该文章总结说:根据“八二宪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不再拥有原“五四宪法”赋予国家主席的两项权力:即召开最高国务会议和统率武装力量的权力。这就在实际上使国家主席从原来的“实权”元首变为“虚位”元首,国家主席只在形式上代表国家,象征国家。

笔者当年在北京的时候曾经到时任全国人大副委员长周谷城府拜访,谈及邓小平时,周老先生透露说,一九八二年制订新宪法时,几项重要内容都是根据邓小平个人的权力需要决定出来的。决定恢复国家主席制时,叶剑英曾有想法让邓小平当国家主席,让胡耀邦当党的主席,王震到叶剑英府上探望时叶向王震讲了这个意思,王震当天就跑到邓府上强烈要求邓小平接受,但邓小平说他只以中央政治局常委身份出任中央军委主席就行了。

曾经是连续三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委员会委员的王震又问邓小平是否也应该恢复国防委员会,邓小平表示“对外交往时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挂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牌子就是了” ,于是便有了“八二宪法”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委委员会”的“成立”。

周谷城老先生当时还回忆说,“八二宪法”草案中原来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军事委员会”的说法,也被邓小平否定了。有人认为国家军委和中共中央军委都简称“中央军委”会被外界认为是一个机构,邓小平回答说“我要的就是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八二宪法”制订后, 国家主席和副主席被邓小平当成了政治犒赏性职务,第一届给了李先念,第二届给了杨尚昆。

中共十四大召开之前,邓小平最后一次行使对高层人事的拍板权。他对江泽民说,老同志十四大上就都退干净了,国家主席职务可以由党总书记兼了。对外出访用得上。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现行宪法虽然规定了人大常委、国务院成员和国家主席及副主席的职务只能连任两届,但却没有规定军委主席只能连任两届。这当然是为当年的邓小平“留后路”。另外,因为邓小平当年还是政治局常委,所以当时的党章修改内容中规定了中共中央军委主席必须由政治局常委出任。但十三大修改党章时,因为邓小平不再进中央,只以普通党员身份出任中央军委主席,所以把中央军委主席必须由政治局常委出任一句删除了。邓小平去世后江泽民主持修改党章,也为自己日后出任第三届军委主席留了后路。

如此说来,待习近平开始他的党总书记的第三个任期时,即使不再出任国家主席职务,继续兼任中央军委主席“合理合法” 。

正如笔者过去的系列分章中相继介绍和分析过的那样,二十大之后的习近平效法如今的胡锦涛已经是没有半点可能。在他的第三个“五年计划”里,效法过去的邓小平和江泽民是可能性之一,改总统制可能性不大但也是一种可能,以党总书记身份兼任一届全国人大委员长兼中央军委主席也不是没有可能。只以第三任党总书记身份兼任军委主席和国家安全委员会主席的可能性是建立在把国家安全委员会也设计成中央军委的“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的基础上的。详细内容留待下篇幅文章继续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