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接受委托代理各类案件本是理所当然的、受法律保护的事情,但在当前的语境下为了避免误解,我们觉得还是有必要做一些公开的声明。
毫无疑问,我们通篇阅读了汪兆钧先生的新年献词及其他博客文章。我们怀着敬仰和感佩的心情,以及对法律的信仰,决定代理汪先生的这个案件。
作为原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安徽省常委,他以一颗对国家对民族的赤胆忠心,披肝沥胆写就的这篇文章当中充分表达了他忧国忧民的情怀和敦促进一步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真知灼见,体现了他的卓越的政治智慧。我们认为汪先生的诉求具有深刻的正义性和法律上的正当性,也代表了相当一部分公民的共同心声和善良愿望。于是我们决定为汪先生作代理。
更为重要的是,尽管我们不完全同意汪先生的一些观点和看法,但是作为律师,我们有责任、更有法律依据来维护汪先生表达观点甚至是不同思想的权利,以此来捍卫宪法对公民言论自由的保障性规定。我们认为,言论自由涉及一个人的基本尊严,是不可剥夺的天赋人权。只有真正的表达自由,才会有真正的社会和谐稳定。于是我们决定为汪先生作代理。
无论前面的路有多么的艰难,我们始终坚信把社会的矛盾和冲突纳入到法治的轨道上来解决。毫无疑问,这是成本最低的方式和方法。只要我们报以最大的诚意去追求规则之治,我们就能够以最小的代价换来最大的改变。无论人们的利益立场和政治见解多么不同,都应该学会用法律来作为手段和规则来解决问题。于是我们选择通过法律手段为汪先生作代理。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2008年3月5日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2008年10月12日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提出了要依法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其他中央领导人也在各种场合和文章当中提出要问政于民,问计于民,了解民意,汇集民智。我们认为汪先生的文章在很大程度上践行了“四权”,汪先生的言行是对“四权”最好最具体的诠释,更是民意理性表达的一种方式。有鉴于此,我们决定为汪先生作代理。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设立了包括适用特殊程序案件在内的十个一级案由、三十个二级案由、三百六十一个三级案由。遗憾的是没有一条关于言论自由表达权利纠纷的案由规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我国加入的国际人权条约都明确规定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当这种言论自由权利在现实生活当中被不法侵害或受到侵犯而产生纠纷时如何获得法律的救济,以及如何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在我国还是一项空白。我们强烈建议社会有识之士及立法者特别是人大代表能够对此予以高度关注。如能通过本次诉求将设立国家宪法法院或在全国人大设立宪法审查委员会列入议事议程,以此来保障言论自由等权利的实现,则更是我们善意的期待。有鉴于此,我们愿意做第一个“吃螃蠏”的人,决定为汪先生做代理。
作此代理之际,恰值传统新春佳节。我们希望2009年是知情年,参与年,表达年,更是和解年,智慧年,自由年。
代理律师:
唐吉田,北京市安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161302848;
兰志学,北京市佳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001251152。
2009年1月19日
附:
关于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2、《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九条
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3、《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第十九条 一、人人有权持有主张,不受干涉。 二、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三、本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权利的行使带有特殊的义务和责任,因此得受某些限制,但这些限制只应由法律规定并为下列条件所必需:
(甲)尊重他人的权利或名誉;
(乙)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道德。
关于政策依据是:表达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见《政府工作报告》等。
1) 政府工作报告
——2008年3月5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国务院总理 温家宝
一、 过去五年工作回顾
二、2008年主要任务
今年要着重抓好以下九个方面工作:
(八)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扩大人民民主,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发展基层民主,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推动城乡社区建设,深入推进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厂务公开。发挥社会组织在扩大群众参与、反映群众诉求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强社会自治功能。
2)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2008年10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
一、新形势下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重大意义
二、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重大原则
三、大力推进改革创新,加强农村制度建设
(六)健全农村民主管理制度。
完善与农民政治参与积极性不断提高相适应的乡镇治理机制,实行政务公开,依法保障农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