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12月6日针对2014年通过的《反间谍法》公布实施细则,试图对这项定义模糊,一直引发争议的方案做出更具体的说明。但细则公布后,人权组织认为细则对本就定义模糊的所谓危害国家安全罪并没有更具体、明确的定义,而且所谓“发表、散布危害国家安全的文字或信息”或制作相关出版物都可能被纳入该法处罚行列。国际特赦组织中国问题研究员潘嘉伟先生对法广表示,包括细则在内的一系列法案的总体趋势是为中国有关部门自行定义所谓危害国家安全罪名时提供法律依据,但是对公安部门在执法过程可能的违法越权行为并没有规定任何监督机制,发生侵犯人权行为可能性很到,而且,受这样的法律框架威胁最大的不仅是在华外国人士,更是同外国人士合作的中国公民。
潘嘉伟:我们可以看到在《反间谍法》实施细则中有很多与此前、尤其是自习近平上台以来推行的一系列法令有很多类似之处,比如此前的“国安法”、“反恐法”等,刑法修改(九)里面也有一些相关的条文。《反间谍法》实施细则特别提到所谓“危害国家安全”罪,提到如果外国人牵扯到这些方面的问题,就不让他们入境……等等,还有很多条文非常模糊地提及“危害国家安全”,来定义间谍罪。这些很宽、很模糊的定义。如果外国人进入中国大陆,从事人权方面有关的活动,是否也会被认为是与国家安全有关,从而在“反间谍法”框架下遇到麻烦呢?比如不让他们入境,或者在入境后,以这样的罪名来起诉他们?我们有最担心的是这一点。
“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合作要冒的风险越来越大”
法广:就是说,实际上这项“反间谍法”实施细则对“危害国家安全”指控仍然没有更具体的说明,还是以模糊定义,将一切政府不能接受的行为纳入其中?
潘嘉伟:是这样。政府是要给公安和国安很大的权力来自行定义。他们在执法过程中,可以以很宽的定义来对待外国人,甚至中国人,如果他们有与外国人合作活动。这样就会有很大的可能性出现人权侵犯,因为定义太宽泛,太模糊。没有办法想象,比如一些非政府组织合作一些项目,有没有可能也会被公安和国安看作是间谍活动、把中国公民也说成是给外国人员当间谍……这很危险。
其实,刚才提到的一系列法律都是同样的倾向,都是对过去中国政府没有在法律条文中特别说明的问题做出说明,无论是某些行为或行动,或是会议,或者与某些人合作,只要他们觉得是有所谓的危害国家安全的成分,都可以动用“反间谍法”或前面提到的其他与国家安全有关的法令。而且,目前没有看到有什么机制可以监督公安和国安的这些执法行为。如果公安和国安滥用这些法令去对待外国朋友、或者中国大陆内的公民因为与国外人士的合作而面对这些比较模糊的法律定义,他们很可能会突然间像李明哲或其他人那样,在被任意拘押一段时间以后,硬被说成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在这些法律框架下遭到起诉。从中我们可以看到,中国政府是为了让公安和国安的执法行为有一个法律根据,将各种问题都拉入这些法律中。中国过去几年所说的“依法治国”完全都是通过这样的恶法,来让执法人员达到所谓的“依法治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