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温紫阳的忧患

                      

在会客室,我见到李欲晓(新华社原副社长李普之女)。2004年夏,她曾来紫阳家探望,孤寂中的紫阳和她畅谈两个多小时,内容涉及我国政治经济改革问题,要点如下:

 

——我国的一党专政是历史形成的。共产党认为打天下就得坐天下,百姓也认可这个传统。问题在于,共产党控制全国所有的资源,搞市场经济,缺少监督制衡机制,就必然会产生腐败,有权势的人必然会利用其对资源的控制权,把社会财富变成自己的私有财产,形成更大的既得利益集团。

 

——在一党专政下搞商品经济,肯定要产生腐败。但是像我国这样,腐败的面这样广,腐败的速度这样快,腐败的程度这样严重,这在全世界都少见。印尼苏哈托军人政权很腐败,他那一家人很厉害,但是和我国相比,由于其军人政权没有掌握国家的全部资源,不至于像我国这样,腐败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和每个角落。我国现在搞的是最坏的资本主义!

 

——不知道胡温他们对政治体制改革怎么想,即使他们有想法,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也很难,要得罪那么多既得利益者,很难。

 

——戊戌变法只是局部的改良而已,比起后来的晚清新政差远了,但慈禧仍不能接受而镇压了。八国联军打到北京,她知道政权已经烂得无法维持,就搞新政。可是为时已晚,新政推不动,孙中山领导辛亥革命了。

 

20041017紫阳85岁生日前夕,李欲晓把这次谈话写成《叩访富强胡同六号》,在朋友圈子里传阅。三个月后,紫阳去世,此文被署以“无名氏”广为流传,成为紫阳下台以后对我国时局看法的最有份量的访谈文。

 

                       理直气壮行使公民权利\"\"

 

李欲晓说,原先把监控看得很恐怖,是因内心的怯懦,她没能早一点来看望紫阳老人,没能和老人多交谈几次,失去了给老人更多慰籍的机会,这是永远无法弥补的遗憾。自从恢复和紫阳家的交往以后,她更清醒地认识到,提升公民意识在于每个人自己。

 

她说,在每个纪念日都会来祭奠紫阳,常常会在胡同口看到便衣警察或者其他人员,曾经多次受到阻碍。有一次大概是清明节,便衣人员问:“你去哪儿?”她反问道:“我在胡同里走,有什么错吗?”对方语塞了。她继续反问:“你是谁?我有什么必要告诉你我去哪里?”李欲晓说:“那些人也是奉命行事,他们也不敢太过分地违法干涉公民的自由。我合法地行使自己的公民权,理直气壮,坦坦荡荡。”她还提到近年来公安方面的法律意识也在增强,对紫阳家访客的限制逐步放宽,这是个进步。

 

 

 为“六四”正名  纠正紫阳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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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紫阳因“六四”天安门事件下台,当局至今不敢正视现实,不肯正确评价其功过是非。李欲晓说:“在‘六四’事件中,紫阳与其他领导人的根本分歧是,要在民主和法治的轨道上解决矛盾,还是要用专制武力对付人民。”

 

下午4时许,蒋彦永(77岁,解放军301医院原外科主任、将军级文职军医)和吴青(北京市海淀区人大代表、作家冰心之女)等数人,来到紫阳书房。蒋彦永紧紧握着难属徐珏的手,表示安慰。“六四”时,蒋彦永等医务人员曾连夜抢救被戒严部队开枪打伤的89位市民,其中7位因伤势过重而罹难。2004年“六四”15周年时,蒋彦永上书全国人大和政协会议,揭露血案真相,要求为“六四”正名。

 

20082月底,丁子霖等125名难属联名上书全国人大和政协会议,要求按照民主与法律程序解决“六四”问题,纠正赵紫阳冤案。1995年以来,难属们每年上书“两会”,均杳无音信。

 

 

老邻居祭奠次日被警方传唤\"\"

 

本系列文上篇提到,清早站在紫阳家门外祭奠的老邻居张鸿彬。因我一直未见其进入院中,后来获悉他要进院,却被身着便衣的东华门派出所陈副所长反复劝阻而未能进入,在门外近两个小时。

 

次日(18日)张鸿彬被派出所传唤,警方要其交代到紫阳家的目的、动机、同伙等等。他都坦然而如实回答,警方作了询问笔录在案。

 

 

                           民主和法治是治国之本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由于政治体制改革未能起步,成了颇足改革,致使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被各种强大的利益集团瓜分;贫富差距加大,弱势群体的权益无法保障;民怨沸腾,民间维权抗暴事件此起彼伏,社会矛盾不断激化;公民的人身自由被任意践踏写入宪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形同虚设。

 

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那些用专政手段对付上访民众和维权人士的警察,根本没有把公民权当回事,动辄进行传唤、监控、拘禁、劳教、劳改,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是严重的执法犯法行为。

 

实际上,法律是公民保护自身利益,约束统治者的武器,而不是统治者奴役人民的工具。宪法的权威,关键在于政府是否遵守它、服从它。

 

1989年以来,我国的腐败蔓延,法治虚无,改革的初衷与结果背离,如果没有宪政民主政治,我国的现代化只能是空想,甚至走向险境。

 

政治改革与经济改革并存,民主与法治同在。法治是制衡权力过度使用的唯一办法,在普世价值日益深入人心的今日,只有以民主和法治来解决社会矛盾,才能走向科学发展与和谐社会,以顺应历史潮流,走出困境,也可以此而告慰紫阳的英灵。

            (本系列三篇文章完稿于200922,正月初八,修订于26

 

 

注释:

①俞梅荪《“六四”难属祭奠紫阳纪实》《新世纪》2009-01-28

www.ncn.org/view.php?id=73957&charset=BIG5

 

 

附件:

当局必须严格遵守的有关法律规定

 

宪法

 

第四条:……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上世纪80年代,我在人民大会堂参加的各次会议上,看到彭真委员长讲话总是先翻开《宪法》宣读这一条之后,再进行其切中时弊地讲演。该条的第一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彭真在1997年去世之后,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增加的,以示进一步加强法治。——俞梅荪注)

 

第三十三条: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第四十一条:……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警察法

 

第二条: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条: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令,严格执法。

 

第二十二条: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第三十三条:人民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

 

2008115,据中央电视台报道,中国政府决定制定《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对未来两年中国人权事业发展做出规划。这是中国第一次制定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其内容将涉及完善政府职能,扩大民主,加强法治,改善民生,保护妇女儿童少数民族的特殊权利,提高全社会的人权意识等与人权相关的各个方面;将通过全面系统地制定、落实、促进和保障人权的工作目标及措施进一步改善中国人权状况。全面推进中国人权事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主任王晨指出,中国政府决定制定《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再次表明了中国高度重视人权,致力于促进人权事业全面发展的坚强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