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一地两检的《决定》,备受法律界质疑,大律师公会更发表措词强硬的声明,批评没有任何基础及理据的《决定》「等同指『但凡全国人大常委会所说符合的便是符合』……是回归后在香港特区落实执行《基本法》的最大倒退」。

 

面对法律界的猛烈抨击,特首林郑月娥公开指「一定要在《基本法》的条文里面去找一条去教我们怎样做高铁的一地两检,是强人所难的」,并质疑部份法律界人士的「精英心态」,即是,「在香港的法律制度下的东西是至高无上的,在内地一个这么大的国家,十三亿人口的国家内的法律制度,他们(却)认为是不对的」。

 

林郑月娥的说法明显是混淆视听。依法办事从来是特区作为法治社会的信条之一,她不可能不知道,摆明违背《基本法》的一地两检安排,根本就无法可依,所以词穷理绝的她惟有撒赖,诋毁法律界的质疑是「精英心态」,而拒绝正面回答问题。

 

事实上,内地法制不在香港实行,乃是《联合声明》和《基本法》清楚列明的「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故此,香港法制在特区当然是「至高无上」,因这正正是中央政府所作出的承诺。林郑月娥的批评,根本就是想大石砸死蟹。正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李飞也说,《决定》「具有宪制性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这样不是「说了算」的话,又是甚么呢?

 

若是一地两检合作安排真的合宪和符合《基本法》的规定,为何他们始终不能将他们口中的「法律基础」清楚列举出来,而是强词夺理地责难,诬蔑法律界要求法理根据是「强人所难」。这样反而再一次引证,一地两检安排根本真的没有法理根据。

 

再者,《决定》的第一条,即批准广东与香港签署的《合作安排》,并「确认《合作安排》符合宪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亲共阵营藉此不断强调,《决定》具不容挑战的权威性,即使提出司法复核也难阻一地两检。

 

然而,根据《联合声明》和《基本法》,特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而《基本法》第80条亦订明,「香港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行使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审判权」。因此,人大常委会根本没有权力对香港事务行使审判权。

 

特区法院可裁决一地两检无效

 

此外,根据1999129,李国能为首席法官的终审法院在吴嘉玲案判词的第62段中提出,「特区法院是否具有司法管辖权去审核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行为……是否符合《基本法》,以及倘若发现其抵触《基本法》时,特区法院是否具有司法管辖权去宣布此等行为无效。依我等之见,特区法院确实有此司法管辖权,而且有责任在发现有抵触时,宣布此等行为无效。」

 

由此可见,《决定》虽然宣称《合作安排》合宪及符合《基本法》,但真相是只有特区法院才有权裁决《合作安排》是否符合《基本法》,一旦发现其抵触《基本法》,便可宣布无效。可见在任何情况下,《决定》只可说是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对特区法院完全没有约束力。因此,人大常委会既不可越俎代庖,当然也不是一言九鼎。

 

按林郑月娥所称,「一地两检」是由特区政府所发起,并获人大常委会「玉成好事」,亦即是两者均不惜违背《基本法》,连手破坏一国两制,对特区法治以至整体来说,都绝对是最严重的一次冲击。不过,按照《宪法》第57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才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而不是人大常委会。再者,第62(11)条列明其「职权」包括「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因此,全国人大必须尽早主动拨乱反正,撤销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否则,只会彻底损害国家在国际间的形象,继而影响一带一路的发展,这绝对是因小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