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政策顾问 李兆富)

 

 

 

有人话,在香港的法律辞典中,本来没有「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种惩处。套用电视广告口号:「你家冇,但将来会有。」反正我是信了。

 

其实,2016年的确认书事件已经是未审先判。虽然政府说决定是基于《立法会条例》及《选管会规例》,但选举主任又凭甚么去作出对一个候选人的决定?

 

根据《选管会规例》,选举主任只可基于六个理由,包括:(一)提名人不合资格或人数目不足、(二)参选人未填妥或签署相关表格、(三)候选人在另一地方选区或另一功能界别中获提名而又未退选、(四)候选人没有缴存适当的按金、(五)候选人已去世、(六)根据《立法会条例》候选人并无资格获提名。

 

《选管会规例》六条,并不涉及政治立场。至于《立法会条例》,可以令参选人丧失资格的理由合共22条;当中同样没有一条涉及政治立场和拥护《基本法》。辩称选举主任「依法作出决定」而非「政治决定」,是掩耳盗铃。

 

曾几何时,公务员恪守政治中立,是官僚的核心价值。公务员只是法规的执行者,而不是制订者,更不是裁决者。

 

何谓「政治决定」?选举,就是让市民对候选人作出「政治决定」。而香港的政制设计,就是默认在市民的「政治决定」之上,还有另一个层次的「政治决定」。全国人大常委范徐丽泰讲过:「香港是一个主权国家的地区,如果要公投,就要全中国14亿人公投,香港有无机会可以自决?」这句话,出卖了这个不方便的真相。换句话说,假如现况不变,香港不但没有自决的条件,就算是所谓的真普选也不可能出现。

 

选举主任话事 参选成特权

 

制度,在设计上应该存在某种对等性,才算公平。假如候选人认为选举程序有问题,甚至质疑选举结果无效,他们必须透过「选举呈请」(Petition)寻求司法机关作出判决。同理,政府要取消议员参选人的资格,亦应该由律政司代表政府提出「选举呈请」,然后由法庭以公开透明的程序去审理。这样做至少有一定的程序公义,而不像由选举主任说了算数。

 

「被取消资格的参选人,可以就选举主任决定作出呈请。」虽然有人会这样辩驳,但是,参选资格是一种「权利」(Right),而不是「特权」(Privilege);在富中国特色的特区法律之下,参选渐渐变成一种特权。权力理应是普及而广泛的,政府的职责是捍卫市民的权利。任何社会走向封闭极权和独裁,其实就是权力沦为特权,尤其是当特权被少数人控制在手上。今天不是几个人被「剥夺政治权利」,而是整个香港的制度正在崩坏。

 

事实上,梁天琦签署参选确认书,一样被「剥夺政治权利」,而陈浩天选举呈请案,至今仍然未有判决。要知道,参选权被剥夺,永远都没法弥补。其时已经有人提出,假如政府在选举呈请案败诉,难道要将整届立法会都判定成没有法律效力,所有通过的法规都没有效力?

 

早在临立会的时候,已经争论过议会法定地位的问题。不过,最重要是在中共的法理概念中,权是实在的,法只是装饰;所以,跟中共讨论法规,套用网上名言:「认真便输」。就算陈浩天选举呈请案,最终也会被「一言九鼎」。跟议会政治一样,香港司法制度早晚也只得徒具虚名的存在,就像大陆的法庭一样沦为统治工具。

 

当议会被阉割,法治被扭曲成政府特权无限膨胀的歪理,香港高度自治底线逐一崩溃,香港究竟还剩下甚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