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八宪章》十周年:知行合一”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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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将再次修宪(网络图片 
 

 

2018118日中共中央在北京召开中共19届二中全会,主要讨论修改宪法问题。此前,中共公布了这一消息,引起国际舆论的广泛评论,主要是贬义评论。本文则从中美两国的修宪目的、程序、内容等对比来看两者修宪的本质差别。可以这么说,两国的修宪目的、程序和内容等是完全相反或背道而驰的。

 

从程序方面看,中国方面最先是由中共中央最高掌权者及其少数智囊,为了个人集权和巩固极权统治,建立法理依据,而提出修宪方案。然后通过执政党名义上的最高决策机构中央政治局,再通过最关键的决策机构中共中央委员会,再以中共中央委员会名义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即成为宪法的组成部分。

由于中国是共产党一党专政,一切由共产党说了算,共产党内则是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中央服从最高掌权者,而全国人大又是党领导下的立法机关,是执政党的橡皮图章,因此,中共中央向全国人大提交的修宪草案,全国人大只有服从的命,没有反对和修改的权力,必然通过无疑。

 

从这一过程看,人们看不到这种修宪与广大老百姓有任何关系。它是典型的权贵统治集团和专制独裁者谋划如何扩大和巩固独裁统治的阴谋或阳谋。所以网上有题为“不是中国修宪而是中共修宪”的文章,这是千真万确的。

 

美国修宪程序则完全相反。

 

美国宪法第五条规定:“每逢两院三分之二议员认为必要,三分之二的邦(州)议会提出申请,要求对本宪法提出修正,联邦议会即应召开制宪会议,以便提出修正案;在这两种情况下,若得到四分之但的邦议会批准,或四分之三的邦民意大会批准,所提修正案的内容和目的,即构成本宪法的有效部分,以上两种批准办法,由联邦会议选择采取哪一种。”

 

人们从这一条可以清楚地看出,对美国宪法提出某种修正,既不是由任何政党提出,更不是由任何领导人提出(美国实际上没有领导人之称),既不是由几个人提出,更不是由一个最高统治者提出,而是由美国联邦国会三分之二的议员或全国三分之二的邦议会(现称州议会)提出,当所提出的修正案在国会通过以后,还须经全国四分之三的州议会或四分之三的州民意大会(州制宪会议)批准,才能成为宪法的有效部分。

 

人们由此可以看出,美国人要想对宪法作某种修正或补充,是多么的复杂和艰难!而这又表明,在美国任何具有政治野心的强势人物、政党和政治集团,想要通过修宪来实现其政治目的又是多么不容易,多么不可能!

 

现在,中国和国际媒体纷纷传言和评论,中国赵家人此次修宪,主要是谋求把习近平思想写入宪法和建立与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平行的国家监察委员会,以便将中纪委仅限于对党员进行监督和惩处的权限扩展到全国所有非中共党员的官员,即实现共产党纪检机关对全国所有官员职员的直接监视、监管和惩处。因为监察委员会还要接受中共中央的领导,实即中纪委的领导。

 

而这样的修宪目的,在美国宪法体制下是绝对走不通的,只能在一党专政的中国政制下才会出现和实现。因为修正案的提出和通过都是在共产党统治层内部进行,不受任何外力的监督和制约。它只是内部统治层的权力瓜分,与各个阶层的利益无关,更与底层百姓无关。因为统治层以外的人既无权过问,也无力过问。

 

美国的修宪程序则生动地反映了美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宪法是人民制定的,反映了人民的意志、愿望和利益。

 

美国宪法最初也是由55位代表拟定的,但它是经过四分之三的州议会或州制宪会议批准的。而这些州议员或州制宪会议成员都是由人民选举产生的,当然代表人民的意志,反映了人民的愿望。

 

所以,无论从宪法制定程序或对宪法进行修正程序来看,美国宪法都具有高度的民主性和人民性。它们都是从人民的利益出发,落实到为人民的利益服务。出席1787年制宪会议的弗吉尼亚州代表、当年年仅36岁、后获“美国宪法之父”美称、制宪会议记录者、后任美国第四任总统的詹姆斯·麦迪逊有两次具有代表性的发言足以证明这一结论。

 

麦迪逊在1787831日的制宪会议上就用何种形式,由何种样的人来批准宪法时指出:“人民才是权力的源泉,只有诉诸人民,才能克服所有的困难。人民可以按他们高兴的办法更改宪法。这是公民权利法案的原理,是可以求助的第一原理。”他据此坚主由各邦(州)召开由人民选举的制宪会议来审查和批准宪法。

1787910日的制宪会议上辩论如何提出宪法修正案和审查批准宪法修正案时,他又提议:“不论何时,联邦议会两院三分之二的议员,或三分之二的邦议会,认为宜于对宪法提出修正案,即可召开制宪会议,提出的修正案,如果得到至少四分之三的邦议会批准,或四分之三的邦制宪会议批准,修正案的目的和内容即成为联邦宪法的组成部分。

 

麦迪逊的两次提议,都是把人民的意志、愿望和利益放在第一位。”但当时有部分代表仍然主张只要各邦(州)议会批准就行,无须再召开由人民选举的制宪会议来批准了。

 

因此,麦迪逊再次强调,“最好还是要求各邦召开制宪会议,总体政府要想从各邦获得授权,各邦议会的意愿,不如各邦制宪会议的意愿;制宪会议至少还包含一些其他代表。”此言一出,立即获得更多代表的支持。马萨塞州代表詹姆斯金当即指出,只有制宪会议,才能避开各邦议会的复杂成分产生的一切阻力,才能成功,如果宪法不明确提出这种方式,宪法的敌人就会提出反对。结果,会议以9邦赞成,1邦反对,1邦代表赞成反对各半,通过了麦迪逊的提议。显示了大多数代表认识到,无论对宪法的批准和宪法修正案的批准都应把民意放在首位。

 

再从修订的宪法内容看。

 

中国方面,目前只是媒体和舆论对本次修宪的猜测和分析,主要是把习近平思想写入宪法和成立国家监察委员会。

 

真实的内容和结局,要等到今年3月全国人大会议落幕以后才能知悉,长远结局则要等更长时间才能看出来。但本质上,它与老百姓的利益无关是可以肯定的。

美国的修宪结果则完全不一样,它可以立即看出是否与人民利益有关,是否对人民有利。一句话,美国的宪法修正案都是对人民有利,为人民谋幸福的,它的宗旨是限制权力,防止公仆滥用权力。最典型的例证是美国宪法第一项修正案即公民权利法案,于17911215日成为宪法的组成部分。

 

弗吉尼亚代表乔治·梅森在1787年的联邦制宪会议上提议起草公民权利法案列入宪法,被会议否决。于是,梅森拒绝在宪法上签名,。并把反对意见公布于社会,同时在弗吉尼亚的民意代表大会上据理力争,结果,会议要求补充公民权利法案,作为批准联邦宪法的前提条件,其他一些邦的民意代表大会也提出类似的前提要求作为批准联邦宪法的前提条件。

 

于是1789925日,第一届联邦议会序言说:“一系列邦的民意代表大会在批准宪法的同时,表达了急切愿望,要求进一步增加宣言式和限制性的条款,以增强公众对政府的信心,避免政府误解和滥用宪法授予的权力,为政府实现民众幸福提供最佳保障。为此,联邦议会通过公民权利法案十二条,提交各邦议会批准。

 

结果,到1939419日,康湟狄格州批准为止,批准的邦已达11个,超过14个邦的四分之三,公民权利法案开始成为宪法的有效部分。不过十二条中,前二条批准的邦数不够,于是,这后十条列为宪法修正案的前十条,与宪法享有同等法律效力。

 

这里不妨要列举三四条来证明美国宪法修正案的高度人民性和民主性。

 

修正案第一条:联邦议会不得立法建立宗教,不得立法禁止宗教活动自由,不得立法剥夺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不得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向政府请愿,表达不满,要求申冤的权利。

 

这里不仅从宪法上规定,人民有信教和不信教的自由,而且特别强调美国国会永远无权树立某种宗教,强迫人民去信仰、尊奉和崇敬它,也无权禁止人民去信仰某种宗教,它不仅规定人民享有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的权利,更强调国会永远无权通过和颁布某种法律来剥夺人民的这种自由权利,它不仅规定人民享有和平集会、向政府请愿、表达不满、要求申冤的权利,而且规定国会永远无权通过和颁布某种法律来剥夺人民的这些权利。

 

有人会说,这种断语太绝对化了,因为美国宪法也规定,人民和议员可以通过宪法修正案来改变这些规定      ,但是正如前面所述宪法规定,宪法修正案首先必须由三分之二的国会议员和三分之二的州议会提出,国会通过以后,还必须有四分之三的州议会或四分之三的州民意大会(州制宪会议)批准才能成为宪法的有效部分。这是多么艰难险阻的遥远路程!

 

而上述宪法修正案授予人民的那些自由和权利,正是每个美国人的切身利益所在甚或是他们的命根子,他们怎么会批准将要夺去他们最重要的自由和权利的某种宪法修正案呢?

 

所以,从这一角度看,这个宪法修正案确实保障了美国人民能够永久享有上述自由和权利。它清晰地反映了1787年美国制宪会议的代表们高超的技巧和智慧!他们不明目张胆地说要让美国人永久享有这些自由和权利,而是用四分之三的比例批准人数来达到这一目的,让任何反对派无话可说!

 

修正案第二条:保障一个邦的自由,必须有一支管理良好的民兵,不得干涉人民持有、携带武器的权利。

 

这一条实质上也是有利于人民的。一些中国人却不理解,为什么美国宪法要允许人民携带枪枝,因为它往往导致私人枪杀事件,引起族群分裂,社会动荡。殊不知,十六世纪欧洲移民来到北美这个广阔荒凉的原始之地,首先遇到的是具有高超射箭杀手的印第安人的抵制,他们若无枪枝自卫,就不可能生存,不可能发展创业,其次是他们在欧洲早已饱尝了专制独裁政权的武力压制和迫害,深知没有自身的枪支护卫是不可能生存和发展的。正是这两种因素形成了北美居民长期持枪的传统。这种强大意识最终反映到十八世纪的美国宪法上来了。所以宪法修正案第二条,实际上是反映了捍卫美国人自由的传统要求,符合绝大多数美国人的愿望。

 

人们常常将美国出现私人枪杀无辜引发某种社会悲剧,归咎于美国宪法修正案的错误,实际上从长远看,它既可以吓阻外国的入侵,又是吓阻权力滥杀无辜的威胁手段,以保证国家和社会的相对和平稳定,保障大多数美国人的自由和幸福。

所以这条修正案对美国人始终是利大 于弊。美国成不了独裁国家,这一修正案恐怕也有一份功劳。

 

反观中国大陆,不仅是法律不允许个人持有枪支,而且一旦发现私人持有枪支,必被严惩不贷。而中国大陆并没有消除私人枪杀无辜或枪击报复或持枪抢劫杀人事件。相反,因为中国大陆不允许个人持枪,国家各种武装力量可以肆无忌惮的残酷镇压手无寸铁的百姓抗争行为。例如许多地方政府调动武力恐吓和镇压拒绝不合理拆迁的城乡底层百姓,几成常态。而这种现象,在美国是绝对不可能出现的。这又反证了美国宪法修正案赋予美国人持枪权是正确的,有益的。

 

修正案第四条: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财产权利受到保护,不得侵犯,不得无理搜查或缉拿;签发搜捕证,要先宣誓或保证有正当理由,具体说明搜查地点、需缉拿的人或物。

 

这是美国宪法修正案对每一个美国人的人身自由、尊严和财产权利的最具体最有力的保障。无怪乎当今世界的大多数国家和人民都称美国为人类自由的灯塔。

与美国人享有宪法所赋予的高度自由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中国这个一党专政的极权制国家的人民则是非常不自由的,他们有点像牢狱里的囚徒那样生活着。共产党执政的初期,完全是一部血腥的屠杀史,没有必要再说了。1954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虽然也规定人民享有言论、集会、通讯、游行示威、请愿等自由,实际上任何人都不得对执政党、政府、制度、政策、方针、价值观、意识形态,包已故党的领导人发表不满言论和不同评价。目前的中国更布满形形色色的告密网,对不满分子和异议人士,进行监视和追踪,然后就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或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罪等等对他们进行起诉和严惩。

 

近十年来,在中国大陆,比较活跃的异议人士和维权人士几乎全被关进了监牢或被日夜监视,完全失去了人身自由。对于某些较有影响的政治异议人物,甚至隐形地弄死于狱中,名曰自杀或因病死亡。2018117日,律师余文生名正言顺、光明正大地发公开信,要求修改宪法,实行全民选举国家主席,竟立马被逮捕关押。这又何罪之有,何法之有!

 

网络上的严密监控和封锁,更为全球之冠,为全世界所熟知和公认。

 

但赵家人仍不满足于拿宪法作遮羞布的压迫人民的恶行,又要在3月的全国人大会上修改宪法,打算将最高领袖的所谓治国理政思想写入宪法,设立更大权力的国家监察委员会,目的只有一个:进一步加强对全国人民的监控和压迫,剥夺人民的自由。

 

当所谓领袖的思想写入宪法以后,就意味着一切由他说了算,任何人都要服从,谁敢反对就将以违反宪法、破坏宪法论罪;国家监察委员会的设立,意味着赵家政权可以拿宪法作尚方宝剑,肆无忌惮地对全国所有官员和公务员进行监视监控,将其中公开的隐蔽的不满分子进行政治处置或法律惩处,直至消灭肉体。这样就弥补了中纪委只能从法理上对党员官员公务员进行政治处置的不足。

 

所以,有人指出,中共的修宪,只能使中国人更加失去自由,日子更不好过,是非常正确、非常有洞察力、非常有远见的。

 

从以上中美两国修宪程序和内容等的比较,还可分别点出两国修宪的本质差别:

 

1、修宪的策动者:中国是共产党的最高统治者及其少数谋士们;美国是由合法公民选出的三分之二的国会议员或三分之二的邦(州)议会;前者是名副其实的寡头统治者或权力僭取者,后者是众多真实反映民意的民意代表。

 

2、修宪目的:中国是为了扩大、加深和加固共产党特别是其最高统治者的统治权力,美国是为了防止权力的扩展和滥用,保障人民的权利和自由不被侵犯。

 

3、修宪内容:中国的修宪内容必然是属于如何巩固和加强统治者的权力,剥夺或削弱人民的权利和自由。此次修宪,拟将党的最高领导人的所谓治国理政思想和设立具有很大权力的国家监察委员会列入宪法,就是用具有最高权威的宪法来强迫所有国家工作人员和人民大众服从这位极权主义者及其统治集团的统治,否则就将罪莫大焉!这两条实质上也将成为最高统治者及其集团打击政治反对派和异议人士的最有力工具。

 

美国修宪内容则完全相反。它的每一条都是为着限制权力,扩大人民的权利,保障人民的自由。前述三条修宪内容就是最有力的证明。在美国,没有任何人敢提出要把一个执政党领袖的思想写入宪法作为全国发展的指导思想,叫人民来信仰和尊崇。

 

美国宪法修正案前十条,没有任何一条是有利于掌权者的,全是限制权力,保障人民自由和幸福的条款。不妨再举一例作证。修正案第十条:未经过陪审团在场和起诉,不得扣押和询问任何可判死刑、即使不判死刑也会导致身败名裂的罪行,不得因同一罪行使任何人的生命或肢体两次受困;在刑事案件中,不得迫使任何人作证控告自己,没有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未经公平补偿,不得将私人财产充作公用。

 

这里的核心是,没有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而此处的正当法律程序的核心又是,法庭判处一个人的死刑或重刑的前提是必须有大陪审团在场和起诉,而不仅仅是几个法官说了算;而大陪审团则必须由当地人民选举产生,不由法庭指派,而且法庭只能依据大陪审团的多数票表决量刑。这就避免了庭外政治力量的介入和法官的偏见,确保判决的公平公正和司法正义。

 

4、修宪的透明度:由于修宪目的是为了加深巩固极权统治,防止人民反抗和反叛,中国的修宪总是先由最高统治集团的少数谋士策划于密室,在统治集团内部取得一致后才正式向立法机关提出,只有在全国人大通过后,才公布修正条款或增添条款。因此人民完全被排除于修宪过程之外。人民根本无权提出修宪建议。活的例证是,2018117日,余文生律师发表公开信,建议修改宪法条款,让全民直选国家主席等提议以后,就立即遭到逮捕关押。

 

美国修宪则是公开透明的。任何人有权公开提出修宪建议,不受任何权力约束和打压。美国宪法修正案前十条(公民权利法案)就是由制宪会议代表、弗吉尼亚的乔治·梅森首先把他的十二条修正案建议公布于众,然后在弗吉尼亚民意代表大会上据理力争,获得通过,随后又获得其他州的支持,提出同样的修正案,最终迫使联邦议会通过这一修正案,再获得十四个州的四分之三的州议会(十一个州)的批准而生效。

 

5、修宪效果:中美两国修宪的目的、程序、过程、内容如此的不同,其产生的效果必然绝对不同。

 

中国修宪的结果,只能使人民更加不自由,对权力更加恐惧,对宪法更加失去信心、信仰和尊奉,越来越多的中国人已经看透宪法只是中国赵家权贵掩盖其极权统治压迫人民的遮羞布和统治集团内部争权夺利的工具,与百姓的利益和福祉毫无关系。律师余文生的遭遇是最有力的证明。

 

美国则与此相反,由于历次修宪都由人民或代表人民意愿的多数议员提出,反映人民的真实心声和愿望,人民普遍受惠于宪法的保障,因而尊敬宪法、尊奉宪法、捍卫宪法。两百多年来,“悠悠万事宪法为大”,一直是全体美国人的信念和口头禅。

 

有些中国人看到美国人动辄上街游行示威或罢工罢课,就认为美国很乱,治理无方,其实,这正是美国宪法活生生的体现,证明美国人名副其实地享受宪法赋予的权利和自由。

 

有人认为,美国人的这种自由所表现的“乱象”正在导致美国国力的衰落而失去对世界的领导力。其实,正是美国宪法赋予人民这种自由,促使国家和社会中的各类矛盾及时暴露,使政府和人民在宪法和法律的基础上及时调整和解决,保证国家和社会的相对稳定和发展。它正是美国建国200多年来一直相对稳定发展的根本保障,也是美国200多年来从未出现过宫廷政变、军事政变和暴力革命等的根本原因。

 

反之,共产极权制的中国,由于政权始终与人民脱节和对立,人民与政权的交替无关,使最高层内部的血腥权斗迄今为止从未停止过,失败者的下场惨不忍睹,老百姓也跟着受苦。中共的这次修宪正是最高层激烈权斗的产物,完全不是人民利益的需要。许多人正在惶恐地等待一个更富压迫性和不自由时代的到来。

 

中美两国的修宪为什么会有如此大的差别呢?这是一个比较大的问题。可先用一个总观点来回答:中国是共产极权制国家,是一党绝对专政国家,根本不可能制定符合人民利益和福祉的宪法,包括宪法修正案。美国是民主自由的国家,是世界民主自由的堡垒,她的宪法是由人民直接制定的,当然而且必然反映人民的利益和愿望。宪法修正案也必然如此,绝不会允许权力通过修宪扩张权力,压迫人民。这就是两者修宪显出重大差别的根本原因。

 

当今世界有相当多的人一看中国也有宪法,并不断修宪,就认为她是民主国家或向民主转型了。实在大错而特错了,简直像政治文盲!还有人说,中共正在取代美国领导世界,更是荒谬可笑!

 

但愿有越来越多的人识破中国赵家人的假面具,不再受他们的政治欺骗!

 

2018.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