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与平等(网络图片)
一
自由与平等是人类恒久不变的理想,也是普世价值体系当中处于最基础地位的两个核心价值。
与自由、平等相比,宪政、民主、法治、人权、正义等价值则处于相对从属的地位。从义理上来说,民主的依据主要来源于平等(而不是因为人民最伟大,或者多数最正确),一人一票的民主选举制度,是政治平等主义的必然要求;宪政、法治可归结于自由,因为它们是维护普遍自由的必要政治手段;而人权、正义(或公正)则是兼顾了自由与平等的综合价值,基本人权的有无,是衡量不可或缺的基本自由的基本尺度,而人权的平等性、普遍性的实现程度,则是衡量起点平等、形式平等的最佳尺度;《正义论》的作者罗尔斯认为,他的正义理论全面回应了法国大革命的“自由、平等、博爱”口号,自由优先性的正义原则回应了自由主义的主张,平等的自由和机会平等的正义原则回应了平等主义的主张,“有利于最不利者”的正义规则回应了“博爱”的主张。
二
爱自由是人的天性,毕竟,无论贫穷或是富有,强壮或是羸弱,没有任何人乐意言行受强制,或者人身被拘禁。而不同地域之间、种族之间、阶级之间、宗教与文化群体之间没有偏见、没有歧视、没有剥削、没有迫害的平等社会,更是古往今来不同文化背景的人们对于美好社会、幸福生活的共同想象——中国人所谓天下大同,西方人所谓乌托邦,都体现了类似的平等主义愿望。
卢梭说,“人是生而自由的”。杰斐逊说,“人人生而平等”。在他们看来,自由、平等乃是造物主的馈赠,是人类与生俱来、先天既有的属性,是“不言而喻的真理”。拥有自由和平等,保持它们,使之不被剥夺,不受侵犯,便是天然正当的行为,而任何一种毁灭自由、丧失平等的人类生活方式,则是天然不正当的生活方式。
不过,尽管人类对自由与平等的追求是如此久远,但也只是到了近现代,自由、平等才得以理论化,并成为确定的现实政治目标。
古代的政治思想家们或多或少都承认,某些严重削弱个人自由的社会强制秩序,某些极度减损人际平等的特权等级制度,是现实政治中不可避免的现象,因此也是合情合理的。孔夫子基于仁爱、礼法的“君臣父子”体系,是一套严格等级制之下的伦理政治秩序,这是一个不平等、有自由的社会秩序。柏拉图的所谓“理想国”,更是从教育到就业、从出生到死亡都没有任何个人选择自由、也没有基本的人际平等的“正义之国”。
直到十八世纪末期,有了宣称“人人生而平等”的美国《独立宣言》, 有了缔造自由国家、组建民主政府的美国联邦宪法,有了高举“自由、平等、博爱”三色旗帜的法国大革命,有了首次明确提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国《人权宣言》,在这两件划时代的历史事件之后,自由、平等的理念才一变而为文明世界主流的政治思想观念,并逐渐将其传遍于全球。从那以后,世界各国绝大多数声称政治进步的社会运动,便要么以扩展人的自由、建立一套更加自由的体制为目标——如宪政主义运动,要么以张扬人类平等、重构一个完全的平等社会为旗号——如社会主义运动。
迄至今日,世界上所有的政治思想派别,如果不是更加热爱自由的自由主义者,那就极有可能是更加钟情于平等的平等主义者(至于法国大革命所提出的第三个目标“博爱”,似乎自始至终只是一个高远的道德目标,从未融入近现代政治制度变革的主旋律之中。)。而这也正是右派与左派之分野的思想源泉。
三
爱自由、爱平等是人类的天性,但自由与平等并不总是相容的。它们既有相互支持的一面,也有相互冲突的一面。
适度的平等与法律之下的自由,是可以相互兼容的。但是,放纵的自由却必然会破坏平等。当一部分人的自由被滥用,达至为所欲为、无法无天的程度,对其他人来说,那就是一场十足的灾难。纳粹德国的“水晶之夜”是犹太人的灾难,1966年北京城的“红八月”是“黑五类”的灾难,灾难的源头,是人们(或许本质上并不邪恶的一部分人)从他们的“伟大领袖”那里获得了对“贱民”、“敌人”杀人放火的自由。诚如英国谚语所说,“梭鱼的自由就是鲦鱼的死亡”。
而过度的平等,更是有害于自由。人们所熟知的那场荼毒了半个地球的社会主义运动,当共产党人的平等主义主张激进化为结果平等、“高度平等”、“实质平等”或“真正平等”的地步,到了采取暴力手段消灭富裕阶级、剥夺私有财产、将生产资料废私有制为“公有制”、将全体社会成员整齐化一的地步,自由、法律和秩序也就荡然无存,这个所谓“高度平等”的社会也就瞬间蜕变成了极权社会。
四
一般来说,坚定的自由主义者——指那些坚持基本自由优先于其他价值,比如优先于“极大的民主”,也优先于“社会正义”的人士——在某种程度上同时也是一个低限度的平等主义者,至少,关于享受公共教育和出任公职的机会平等,基本人权上的权利平等,程序正义上的起点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人一票的政治平等,当代的自由主义者都是无条件支持的(所以自由主义者必定同时也是民主主义者,但以前的自由主义者对一人一票的民主体制未必都支持,如约翰·密尔就曾极力主张高学历者一票顶普通工人五票至三十票的复杂选举制度),因为没有这些平等,基本自由的普遍性就不可能实现。
但是,对于更多的平等,尤其是在经济、社会领域超出普遍规则之外的平等(哈耶克就特别排斥“社会平等”、“社会正义”这样的概念),那些必须经由特殊的政策干预才能达成的平等,那些所谓“真正平等”、“彻底平等”、终点平等或事实平等的企图,则是大多数自由主义者难以认同的。理由很简单,如果无论个人怎么努力或怎么不努力,最后的收入、职务、身份、地位都在终点上或事实上归于平等,那么,个人的自由选择,人与人之间的自由竞争,就变得根本没有意义了。在自由主义看来,只要起点是平等的,规则是普适的,那么,结果的不平等,事实的不平等,就是正常的,至少并非不正义,毋宁说,结果的不平等正是自由社会题中应有之义,也正是自由社会的活力之所在,魅力之所在。
其实,“人生而自由”与“人生而平等”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个描述,“人生而自由”是对事实的陈述,“人生而平等”则只是对理想社会的描摹。人的体力、智力、面貌美丑、家世背景,都是生而不平等的,造物主赋予人的先天属性,其实只有自由,而没有平等。但正是因为每个人的天资不同,个性不同,经历不同,人类社会才有了可贵的多样性,个人奋斗的结果也才有可能成就出基于自由、享于自由、终于自由的丰富多彩的人生。假如人生而平等,且终点平等,那就没有灰姑娘,也没有白马王子,没有英雄,也没有成功的喜悦,这样的社会虽然很“完美”,或许并不值得追求。
但是,坚定的平等主义者——指那些坚持认为平等优先于其他价值,更多的平等意味着更多的善与正义,平等越是唾手可得,社会就越是美好的人士——却十之八九是自由主义的反对者。如果说,自由的促进与扩展有赖于基本的人类平等,但平等的促进与扩展,却往往必须采取对自由秩序进行强力干预或否定的手段,这就是自由主义可以包容平等,但平等主义未必包容自由,右派可以善待左派,极左派却未必善待右派的原因。激进的、极端的平等主义者为了实现彻底的平等,甚至主张可以暴力剥夺富裕者、高能力者、高身份者的财产和生命,这就不仅走到了自由主义的对立面,也走到了温和平等主义的对立面。
2018/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