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11日上午,按照罚单“3日后15日内”去接受处理的要求,我去了昆明市交警七大队提出申诉。大厅里人山人海,驾驶员们在各种交通处罚台前排队等候处理。大厅左侧有一个引导台,也有十几个人在这个引导台前排队,一个年轻交警在那里给询问者指导。我先走到前面询问这个交警,我有一个罚款需要申诉,应该去哪个部门?他告诉我说,就是他这里。我就去队伍后面排队。轮到我时,我拿出事先写好的《行政处罚撤销申请》递给他。他勉强看了一下第一页就看不下去了,直接告诉我,不可能撤销。我对他说,我这篇申诉书给一些网友看过,他们的反映认为,我这篇申诉是非常好的普法文章,有理有据,昆明市所有媒体都应该刊登。你只这么简单看了第一页事情的经过,后面的申诉理由你完全没有看,就这样拒绝我的申诉请求,是不是有点草率?如果我把它发到网上,我担心会对你们七大队产生不好的影响,希望你能够拿出耐心看完。他听我这么一说,就对我说道:“这样吧,我问一下领导”。他就打电话给大队领导,领导让他带我先去中队申诉。因为我身后还排着几个人,他让我等他办完这几个人的事。
朋友很快就传来了照片:
断头路正面(无禁停标志)

断头路右侧100米内(无禁停标志)
现场照片显示,我停车那个地方沿路两边至少100米范围内没有禁停标志。事实问题已经清楚了,说明我根本就没有违法停车,我是在行使一个公民的自由权利。如果那里不准停车,因为没有禁停标志而导致违法停车行为,责任也应该在交警而不在驾驶员,因为是交警没有及时在那里设置禁停标志。
看了这些照片,交警们开始为他们的“正确”执法行为展开了辩解,说来说去主要理由是:一个禁停标志管的范围很宽,不是说那个地方没有禁停标志就不属于禁停范围。我问他们法律上规定一个禁停标志管辖的范围到底是多少?他们支支吾吾不能给出准确的答案。我就用手机查了百度,百度上说管辖200米范围。但是交警们不同意百度的说法,有的告诉我一个禁停标志的有效范围是这段路的临近两个路口,有的告诉我有效范围没有限制,即使100公里或者200公里都有效,有的告诉我对面路口的禁停标志也可以管这边。法制办那个老兄更厉害,他说就算那里没有禁停标志,也可以换一个理由罚我,比如就以我把车停在行车路面上为理由罚我,并且补充说,还可以找到很多罚我的理由。我说,那可是一条已经被阻断而无法通行的路啊!他回答说:“不能通行的路也是路,我们就是可以给你开罚单!”语气中夹带着明显的威胁!看来,用什么理由开罚单根本就不是什么业务水平问题,而是权力意志对公民自由的碾压!
我无语了!……
中队长安慰我说:“中国是法制国家,作为基层警察我们必须严格执法,你申诉书里提到的公民自由不是我们执法的法律依据,我们欢迎你对我们的执法进行监督,你对法律有任何意见可以向人大提出,只要人大修改了我们就一定执行,但在法律被修改以前,我们必须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执行。”
通过这次申诉,我更加体会到了中国老百姓的悲哀,以后停车,只看附近有没有禁停标志是不够的,你必须向东南西北四个方向100公里外的朋友打电话问清楚他们那里有没有禁停标志,否则交警都有权给你贴罚单!不管是断头路还是其他公共空地,只要政府没有在那里安排人收停车费,就算空着也不准你老百姓停车!中国的老百姓不配享受任何自由!
再这样下去,中国叙利亚化就是唯一的结局!
附:行政处罚撤销申请
尊敬的昆明交警七大队领导,您好!
应朋友邀请,我于2019年4月7日傍晚开车去南市区广福城怡福园吃晚饭。18:00到达目的地后,我就沿路寻找停车位。河宏路路边画有一排停车位,我本来想把车停在停车位上,但仔细一看,发现这些停车位有点不正常,车位线条不是正常的黄颜色,而是沥青色,我判断这里原来画有停车位,后来黄线被人用沥青覆盖了。我想,这些停车位可能被取消了,不能停。我就打电话给那个邀请我的朋友,问他车应该停在哪里?他就出来接我,并指引我把车停在了怡福园北面的楼房街与前福路的交叉口的空地上。我看这条楼房街因为市政工程已经被施工单位用彩钢板封闭了,从彩钢板到前福路大概有20米距离,这一段路面也就变成了一块空地,车停在这里既不会影响别人的行车安全和行车效率,也不会对周边居民的出行和消防造成不利影响,而且我这位朋友还告诉我,他平时也把车停在这里,从来没有交警干涉过。我就把车停下了。

停车位置示意图

停车现场
晚上10:30左右我离开朋友处准备开车回家,发现驾驶室车窗玻璃上贴了一张罚单,罚单上的打印时间是20:10,上面注明的处罚理由是我“实施机动车违反停车标志指示停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我仔细查看了路边的所有标示牌,没有看见任何禁止停车的标志,唯一的标志就是路面上画着的行车导向箭头标志。
这个处罚让我很难接受。行车导向标志是道路正常使用的情况下驾驶员必须遵守的法律规定,但是现在这条楼房街并不是一条正常使用的道路,它被彩钢板拦断了,车辆根本就不能通行,如果非要维护这个行车导向标志的权威,那么我认为必须处罚的是下令拦断楼房街的市政机关,是他们让这些行车导向标志失去了作用,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
凡是有一点政治学常识的人都知道,人类建立政府是要它为人民服务的,具体到交警这个部门,是要它维护城乡的交通秩序。随着社会经济的增长,城市交通问题越来越复杂,如果没有交警这个部门的努力工作,城市交通将会不可想象。从我这样一个普通市民的角度理解,良好的交通秩序应该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一个是交通安全、一个是交通效率、一个是交通参与者对其他社会成员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比如阻断了建筑物的消防通道和其他人的交通)。一切交通法规都应该围绕这三个方面的内容来制定,既不应该遗漏,也不应该超越这个范围,范围以内属于政府(交警部门)的职责,范围以外则属于公民的自由。我绝对支持并自觉服从交警在这三个方面的权威,但是除了这三个方面以外的交通行为,就属于市民自由支配的范围,政府(交警部门)应该给予尊重和保护。我认为,我昨晚的停车行为没有违反以上三个方面的任何一个,属于公民自由支配的范围,应该受到政府(交警部门)的尊重和保护。在城市里,停车场地绝对是一种稀缺资源,应该鼓励公民合理利用。对属于公民自由范围的行为进行处罚,既是对公民自由的不尊重,也会给本来就稀缺的停车场地资源造成不必要的浪费。作为政府(交警部门)基层执法人员,必须公平对待所有社会成员,不能为了增加停车场的收入,通过罚款强迫行使自由权利的公民把车停进收费的停车场内,不管停车场是谁开设的。如果停车场是政府(交警部门)开设的,那么这是与民争利,是法律所不容许的;如果停车场是私人开设的,那么执法人员强迫车主把车停进停车场,就是滥用职权,这样偏袒停车场老板对其他人就是不公正的,而且必然滋生腐败(和停车场老板分赃)。
可能有人会说我的停车行为违反的是第六十三条里的占用“施工地段”,我认为这个理由也是不成立的。所谓的施工地段是有准确范围的,公认的划分标准认为施工地段是以维护结构(比如砖墙、栅栏、警戒线)作为边界的,边界以外则属于社会共有空间。楼房街的施工地段是一段从怡福园西南到怡福园东北的弧形道路,西南方向位于河宏路以北50米左右,维护结构是彩钢板,东北方向位于前福路以西20米左右,维护结构也是彩钢板。在这个范围以外都不属于施工地段。显然当晚执勤的交警(警号002725)自己也不认为我的车停在了施工地段里,所以才没有在罚单上使用“施工地段”这个理由。我相信执勤交警具有足够的业务水平,不可能在处罚理由的选择上犯这么低级的错误,他(她)之所以对我开出这个错误的罚单,不是因为业务水平不够,而是因为缺乏政治学基本的理论修养。因为没有政治学理论作指导,他(她)在执法时就分不清政府(交警部门)的职责范围和公民的自由范围之间的边界,把政府(交警部门)这只为人民服务的手伸进了公民的自由领域,变成了对公民自由的野蛮剥夺,这种剥夺使人产生一种受到政府压迫的痛苦感觉,这就是当今中国共产党在社会舆论上受到老百姓广泛批评的原因。要想维护中国共产党执政为民的形象,基层执法人员就必须尽快提高自己的政治学理论水平,拚弃以罚款为目的的利益驱动模式,在执法时正确识别政府(警察部门)的职责范围与公民的自由范围之间的界限,停止剥夺公民自由的行为。
谢谢!
申请人:郭贤良
2019.4.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