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章第十三条:
 
“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根据这一法条,马帮至少犯下了如下四大罪:
 
其一、危害国家主权罪。根据《宪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主权在民,必须落实“权为民所授”。马帮却将主权窃为己有,将政治权力私相授受,这是对主权最严重的危害。其次,根据《宪法》第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选举人民代表的民主权利,也被悄悄剥夺。
 
其二、侵犯国有财产罪。公有经济、国有企业化为党有,党有化为权力所有,按权分配。无数人民财产、国家财产客观上成了特权阶级予取予求的私有财产。
 
其三、侵犯公民私有财产罪。国民私有财产得不到有效保障,各级政府和官员肆意侵犯国民私有财产的现象层出不穷,强拆强迁和国进民退就是最典型的两个现象。土地公有制和公有经济,更是对国民私有财产的制度性巧取。
 
其四、侵犯公民权利罪。国民人权和写进宪法的种种民主权利,无不名存实亡,无不被暗箱操作架空或者明目张胆剥夺,甚至依法剥夺,最典型的是以煽动罪、颠覆罪剥夺国民的言论权。不要再以我为例试图证明中国也有言论自由了。东海虽未被控煽动罪,并不安全,无法律保障故。而且常被删帖封号,多数著作出不了,多数文章发不出。防我之口,就是侵犯我的人权,侮辱我的人格。防民之眼即民贼,防儒之口即吾敌。
 
以上犯罪事实,证据确凿,情节显著重大,危害极其严重!目前马帮当道,我的控诉无处受理。特此诉诸于向良知法庭和历史法庭!以上四罪,仅仅是违反其《刑法》第十三条。马帮违反《刑法》处很多,举例如下:
 
《刑法》第一条:“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司法实践中纵容犯罪、危害人民、违反宪法的事例举不胜举。
《刑法》第四条:“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实践中对特权阶级和少数民族重罪轻判、对弱势群体轻罪重判的案例举不胜举。
 
《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一条在司法实践中就常常不能落实。正当防卫的行为被判为防卫过当,见义勇为的义举被判有罪的现象,时有发生。
 
《刑法》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的含义: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云云。中国人民的政治权利被剥夺已久。这一条从侧面证明马帮违宪违法、以民为奴、以民为敌!
 
2019-7-18 余东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