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重庆晨报》在其第18版《中国新闻.焦点》栏目上,刊登了标题为《法律界人士联名上书全国人大改革看守所体制杜绝“躲猫猫”》的报道,报道的副标题为“看守所现行体制及羁押制度是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制度性根源”,该报还将由黎雄兵、滕彪等二十多位法律界人士连署的名为《关于改革看守所体制及审前羁押制度的公民建议书》的全文一并刊发,这显示了舆论界对于现行看守所体制下侵犯人权的问题由个案关注到制度性根源的思考轨迹。

在这份建议书之前,中国大陆互联网上流传着另一份“公民建议书”,全称为《关于禁绝中国监狱牢头狱霸现象之公民建议书》,两份针对相同问题的建议书一前一后相继出来,似有相互呼应之势,为此,经多方联络,我对《关于禁绝中国监狱牢头狱霸现象之公民建议书》的起草人之一、现居湖北省的徐旭先生进行了采访。

问:您知道黎雄兵、滕彪博士他们最近推出的公民建议书,以及《重庆晨报》对这个建议书的报道吗?

答:知道,我是在4月22日中午从一个重庆朋友发来的“祝贺”短信中获悉此消息的。

问:重庆朋友为什么要给您发祝贺短信?

答:发来短信的朋友,是一位看过我们未公布之前的征求意见稿的朋友。她在那天中午发给我的短信中说:祝贺你们的建议书在体制内收到了很好的反响,《重庆晨报》发表了一份与你们的建议书观点近似的建议书,这说明关于牢头狱霸问题的思考与追问已经从网络发展到传统媒体。

问:那么,您对后一份建议书见报有何看法?

答:中国的人权、宪政、民主事业,不是哪一个人的事情,而是每个中国公民的责任,不管任何人,只要他或者他们,能够针对现行政治体制所制造出来的人权问题发出公民的声音,我们都是非常乐意听到的。所以,我们对滕彪先生他们的建议书是持欢迎与支持态度的,真心实意的欢迎与支持。阻拦在通往宪政民主道路上的那块石头太大了,光靠我们去推,那是极不现实的,得靠大家共同去努力,人越多,力量就越大,这一问题获得解决的可能也就越大。对现行体制弊病的质疑和追问,从网络到传统媒体的发展,是一件令人鼓舞的事,这需要民间社会和体制内良心人士的共同努力。

问:你们的公民建议书,与黎雄兵和滕彪等二十余位法律界人士发起的公民建议书,在文本结构和观点建议上有着一定的相似性,就这个问题,您能谈谈您的看法吗?

答:从两个文本公布的时间上看,我们的文本在前,他们的则在后,从传播方式上看,我们主要立足网络,他们成功借助了主流媒体,不过,我们的基本诉求没有差异。如果说有差异的话,那就是后一个公民建议书的起草者与首批连署人,几乎全是法律界人士,他们对于看守所内人权侵犯问题的纠正与制度的重新设计方面,谈的比较具体。我不是法律界人士,我们写作它的时候,因为考虑到文本的连署者应当是广大的身份不特定的公民,对国家现行不尽人意的制度提出质疑,是公民的基本权利,至于问题应当如何解决,那是国家有关权力机关的责任,拿了纳税人的钱,就应当把事情做好,这是不可推卸的,我们没有义务去帮着设计制度,或拿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因为我们只是普普通通的公民。另外,两个文本的差异,还体现在文本所针对的范围有所不同,前一个公民建议书做所提到的中国监狱,应当是一个大监狱的概念,它包括了看守所、拘留所、劳教所、少管所、监狱与劳改农场在内,因为大量的事实表明,在上述羁押与囚禁场所中,牢头狱霸现象都不同程度的存在着;而后一个公民建议书所针对的问题对象,则局限于羁押犯罪嫌疑人的看守所,黎雄兵与滕彪等法律界人士之所以这样做,可能有他们的考虑,把关注重点放在犯罪嫌疑人被侦查取证这个最容易遭受刑讯逼供的阶段。

问:可以谈谈您起草的建议书公布后的签署情况和您的个人感受吗?

答:目前,在这份建议书上签名的人士已经有近六百人了,社会各阶层人士都有。值得注意的是,连署者中有好多人,或者其家属都有过饱尝牢头狱霸身心折磨的经历,其中一位连署人既有这方面的经历,同时还是一位监狱大墙题材的长篇小说的作者,他的代表作《四面墙》,就在国内公开出版并大量发行。目前,因为没有畅通的传播管道,建议书的传播便受到了极大的阻碍,更令人担忧的则是,目前已有好几位建议书连署人受到了地方国保部门的打压,并先后被传讯。我们希望你们能帮助我们呼吁一下。依照宪法,行使公民,也就是国家主人翁的法定权利与自由,怎么能够被警察机关任意打压或传讯呢?这样做,岂不是使得宪法变成一张废纸了吗?公民是国家的主人变成了一句废话了吗?

问:你是否认为这两份建议书的呼吁对于改进人权状况具有普遍意义?

答:是的,在建议书中,我们曾经提到,“作为这个国家的公民,其实我们每个人都有阴差阳错或一时不慎而被送进监狱(包括看守所或拘留所)的现实可能。这一现实可能,既客观地存在于公民过失犯罪的概率当中; 同时,我们亦可能因为维权、上访、检举揭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 或因为行使宪法第35条中国家赋予的公民自由而一脚踏进监狱大门,这几种例子可以说是不胜枚举。因此狱内犯罪人的人权状况与我们狱外公民的一切基本权力休戚与共。”近年来,由于维权事件的增加,有越来越多的维权者被以各种理由剥夺自由,当这些良心人士被关押的时候,他们随时会可能成为“大监狱”暴力的受害者,这使得他们不仅仅不剥夺自由,还要遭受肢体伤害,因此,禁绝牢头狱霸现象,就搬掉了笼罩在他们头上的一块石头,使更多的人敢于站出来依法维权。

问:您对看守所或者说“大监狱”内改善人权状况有没有比较乐观的预期?

答:在我们的建议书发出之后不久,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全国看守所监管执法专项检查活动方案》,要求全面排查、严惩“牢头狱霸”,专项检查活动将于4月20日至9月30进行。这是值得欢迎的。但也应该看到,“拉帮结伙、称王称霸、恃强凌弱、寻衅滋事、侵犯其他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等牢头狱霸行为”往往并非只是在押人员的个人行为,而存在管理方的默许或纵容,是我国整体人权机制不健全的产物。最高检与公安部的检查显然是在强大社会舆论呼吁下展开的,这种检查虽然能对问题的解决起到一些作用,但如果忽视问题的根源,那么,即使短期内问题有所缓解,一旦检查活动结束,很难说大量侵犯人权的案例不会再度上升,因此,我们希望有更多的公民关注和支持这两份建议书,或通过其它方式对于“牢头狱霸”问题给与谴责,对管理当局保持长久的压力,使人权观念在人权最容易受侵犯的角落里也能生根发芽,让每一个人都可以不再恐惧地生活在自己的国家。(赵健)

 

 

附:《关于禁绝中国监狱牢头狱霸现象之公民建议书》

毋庸置疑,近三十年来,我国的人权状况是有改善的,这已经成为一个有目共睹的事实;然而,已取得的进步,不应成为裹足不前的理由,因为我们不能置身于当今世界文明的主流之外。因此,我们希望我们的政府立即着手改善监狱在押人员的人权状况,让他们也能享有现行法律所承诺的一般人权标准,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向联合国制定的关于被囚禁人员待遇的一般人权保护标准靠拢。

2009年2月12日,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看守所内在押人员李荞明意外死亡,看守所人员竟荒唐地对外宣称李荞明死于狱中“躲猫猫”游戏!此后,随着新闻媒体和全国网民不断披露和追问,云南省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并确定李荞明系同监室牢头狱霸殴打致死。

“躲猫猫事件”凸显出的牢头狱霸这一长期处于社会盲点之中的司法管理问题,迅速成为公共领域里的一个热门话题,就连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姜建初都坦率地说:我们不得不承认“牢头狱霸”问题的确长期存在。国家司法部披露我国现在大约有二百三十万左右的在押犯罪人、劳教人员与看守所中的犯罪嫌疑人(注:参见《中國監獄在押犯達156萬多人》香港大公网讯;2007.01.20),长期潜伏于监禁场所的暴力威胁,无时无刻不在直接或间接地侵犯这二百三十万中国公民的人权,这种侵权现象直接反映出我国人权保障制度的严重缺失。

牢头狱霸现象,是漠视人权的旧时代体制下的产物,它有着长久的存在历史。在没有人权意识的专制时代,监狱被看作国家惩罚与打击犯罪的工具,牢头狱霸作为监狱(注:本文中监狱一词,当是广义的监狱,它包括由司法部门管辖的关押已决罪犯的监狱、劳教所,由公安部门管辖的羁押犯罪嫌疑人或因轻度违法而受到治安处罚者的看守所、拘留所等机构。)里的黑暗与恐怖势力,成为了监狱管理者所倚重的惩罚手段,因为它能对民众产生巨大而广泛的心理恐惧。

伴随着现代人权意识的普及与发展,人们对监狱的社会功能的理解也发生了变化:监狱主要不仅仅是惩罚犯罪的工具,它也应该承担把犯罪与健康社会相隔离的职责,更重要的是它需要被作为一个矫正犯罪与教育罪犯的特殊社区。因此身在其中的社区成员也应当享受不受任何人侵犯的身体权与人格权。牢头狱霸所实施的暴力行为属于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禁止酷刑宣言》、《禁止酷刑公约》等人权文献和国际法所禁止的行为。1994年12月29日我国也通过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其中规定 “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为了防止监狱管理者对罪犯实施侵权, 该法也相应对监狱管理者和司法部门作出了约束性和警示性规定。早在1988年,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曾经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彻底取缔“牢头狱霸 ”。

让人感到遗憾的是,那个通知颁布20年了,今天牢头狱霸这一肮脏的历史陈迹非但没有禁绝,反而更加活跃于我国的一些监禁场所之中,而在由公安机关管辖下的看守所或拘留所中,这一问题,则尤为严重。在相当多地区的监狱中,它依然作为监狱管理中的潜规则在肆意践踏狱中罪犯或犯罪嫌疑人们的人格权与身体权。近年来,被媒体与网民披露出来的在押犯或犯罪嫌疑人被牢头狱霸殴打致死的个案日益频繁,就在本公开信尚未定稿之际,海南、湖南与陕西三省相继发生了与”躲猫猫”性质相同的,发生在看守所内的犯罪嫌疑人非正常死亡事件。这种事件在短期内接二连三地出现,一方面说明了我们的政府和媒体的确有了正视这个问题的决心;而另一方面,也说明了此种现象是何等的常见和普遍。

在拘留所和看守所内被关押的主要是尚未被正式定罪的公民,他们不是犯罪人,同时,即使是被定谳的犯罪人也享有不被法外之刑和残酷之刑侵犯的权利,这是国家保障人权的底线承诺,早已被我国当前法律所承认。狱霸牢头长期侵犯被监禁者的人身权和人格权而得不到遏止,无疑是一个具有制度根源的丑恶现象, 它将使我国的司法制度和公检法司系统一并蒙羞,在事实面前,我们不得不承认:牢头狱霸已经是我国一个制度化的人权污点。

因为事关特殊场所与特殊人群的原因,牢头狱霸现象长期被社会和媒体忽略。在这一连串的悲剧面前,我们应该直面这个顽劣的历史痼疾。事实上,牢头狱霸现象不仅是我们的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的消极不作为所导致的结果, 同时我们广大公民对这个问题的熟视无睹与客观上的默许态度,也应当是这个历史的负面遗产能够存活到今天的深层原因之一。因此,我们民众也应当对这个问题的存在作出反省与检讨,并立即承担起应有的集体责任。

作为这个国家的公民,其实我们每个人都有阴差阳错或一时不慎而被送进监狱(包括看守所或拘留所)的现实可能。这一现实可能,既客观地存在于公民过失犯罪的概率当中; 同时,我们亦可能因为维权、上访、检举揭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 或因为行使宪法第35条中国家赋予的公民自由而一脚踏进监狱大门,这几种例子可以说是不胜枚举。因此狱内犯罪人的人权状况与我们狱外公民的一切基本权力休戚与共。

2003年,孙志刚事件发生后,网络与媒体对收容条例的诘难、追问沸沸扬扬,要求废除的浪潮此起彼伏,因此国务院最终废除了《强制收容遣送制度》. 这一让人难以忘怀的公共事件,最后成为了我国的法治与人权进步道路上的一座丰碑。这种进步,既是国家的进步,政府的进步,社会的进步,更是中国公民的进步。人权的进步并不是完全由政府左右的,它与我们每个公民的积极作为密切相关。因此,我们发起本次废除牢头狱霸潜规则公民建议书,承担起国家主人推进人权进步的责任与义务:

1. 我们呼吁有关部门彻底调查中国监狱牢头狱霸长期存在的根本症结,并放开媒体介入,自由报道;

2. 我们呼吁当局建立一个健康、文明、人道的监狱管理制度:将看守所等机构交付给不承担侦查职能的司法机关管辖;

3. 重新探讨每县设立一个看守所的必要性,合理配置司法资源;

4. 侦查羁押期间不应妨碍被羁押者的亲属探访,开放社会团体、非政府组织到监禁机构开展相关社会关怀工作以及提供探访;

5. 增加律师的讯问在场权,讯问笔录需经律师签字,否则不能生效作为证据使用;没有律师介入的案件讯问应当录音录像,庭审时作为笔录质证的依据。否则该讯问笔录视为有瑕疵,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6. 调查当前羁押场所的相关案件并严格依法处理涉案件的政府工作人员的刑事、行政等各项法律责任。 我们相信,大家的广泛参与,必将会引起国家立法部门的关注与重视;我们每个公民的人权,必将得到进一步落实与保护;而李荞明式的悲剧,亦将不再发生。

尊敬的公民:
你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来支持这一呼吁行动:
1、参与本文件的签名;签名应当是真名或者是常用笔名。
2、签名格式为:实名(所在城市+职业),如 李某(郑州,教师)
3、签名邮箱:
antiduomaomao@gmail.com
              yubalaotou@gmail.com
               laotouyuba@gmail.com

4、将文本通过力所能及的方式进行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