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代西方共和主义与自由主义的论争中,自由主义学者们普遍认为共和主义所谓的\”共同善\”是一个子虚乌有的东西,因为根本不可能真正形成超越于不同群体利益的、全体人民完全一致的目标与追求。对此,共和主义学者们挖掘出古典共和主义著作家马基雅维里《论李维》中的观点进行反驳:共同善不是协商一致的结果,而是派性斗争的结果–一种公共议事会内言辞的而非刀剑的斗争–它不是以其中一方的完全胜利而告终,而是以双方各自利益的妥协而告终。

马基雅维里认为社会与政治的冲突并没有什么不好,只要它们保留在公共生活的界限内。据此,当代共和主义学者菲利普·佩迪特进一步系统地提出了论辩式民主(或称争议民主)的概念:民主的理想不是基于人民的所谓同意,而是基于政府所作所为的可论辩性。重要的是保证政府行为必须经得住民众的论辩,而不是它们必须是民众一致意志的产物。只要人民单个地和集体地对政府的决定享有永久的论辩之可能,随时都可以对可能与自己的观念或利益发生冲突的公共决策展开积极的论辩,那么这个政府就是民主的,它就是一种为人民所控制的统治形式,人民活在不受支配当中,享受着无支配的自由。

在《共和主义:一种关于自由与政府的理论》一书中,佩迪特详细论述了一个奉行论辩式民主的共和国所应具有的协商性、包容性和回应性,以及与之相关的具体的宪政安排。有完善的宪政程序保障的论辩平台,自然会激发发各方群体和公民个人为实现各自诉求和维护自身利益而参与公共事务的热情,这便是佩迪特所谓公民性(或称公民美德、公共精神)的实现。佩迪特说,公民性的获得不仅仅要求公共价值的内化和个人私欲的驯化,它还要求对更大群体甚至整个政治体的同化,并且获得新的和令人满意的认同。

佩迪特在西方语境下,强调完善的宪政程序对于激发公民参与热情的作用。对此联系中国实际我已有过表述:\”中国民间的公共精神已初步萌芽并屡屡发挥效应。民间的公共精神诉求在向上传达时,往往受阻于上层制度的僵化和程序的缺失。但积跬步而致千里,民间的诉求不断冲击上层的僵化制度,最终迫使上层步入改革–不改必将被民意所冲垮。\”由此在中国语境下我们会发现,在一个宪政程序尚不完善、论辩平台难以获得有效保障的社会环境中,是以公共精神的萌芽来逼促宪政与共和的建设的。

与佩迪特的论辩式民主相对,哈贝马斯、米歇尔曼等共和主义学者则信奉一种商议民主,以公民之间政治对话的商议性和改造性为核心。国内学者应奇先生在为佩迪特《共和主义》一书的中译本所作的序中说:\”虽然包括哈贝马斯在内的共和主义商议民主观并不像社群主义那样诉诸特定伦理社群的\’在先共识\’,当它仍然像自由主义那样过分强调政治目标追求上的理性共识,而没有充分正视政治活动的对抗性和排斥性特征……在一种健全的理性共识尚未形成,甚至连形成这种共识的动机都未被充分激发起来,而虚假的\’在先共识\’依然未被撼动的语境中,争议民主不是比商议民主更有针对性,抑或更能够激发起形成理性共识的动机吗?\”

过分强调理性共识而忽视对抗性和排斥性的商议民主,看上去很美,但很难具有现实操作性,并且是可以被并不民主与理性的政治活动所利用的。此时虚假繁荣的\”理性共识\”成为遮盖专制本质的一张花哨的画皮,比如我们有\”中国特色\”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今年两会期间,网上曾有细心的网友如发现新大陆般指出,其中一项获得通过的决议竟然有为数不少的反对票。但无论纸媒还是网媒,我们所能获得的信息都只是,在激动人心的热烈掌声中,该决议以压倒多数获得通过,那些反对票被完全忽略掉了。我们不禁要问,代表们为什么反对?他们的见解何在?赞成者与反对者是否进行了辩论?辩论的内容何在?民众对此是否享有知情权,并通过媒体和网络参与辩论?在宪政大环境下,我们应当鼓励对抗与排斥,论辩贯穿始终,甚至扔扔鞋子掀掀桌子也无妨,怕就怕议政者们蛇鼠一窝,一起打哈哈。

胡锦涛提出\”和谐社会\”的口号,至少从表面意义上讲,不可不谓是对一直以来祸患中国的\”阶级论(以阶级斗争为纲)\”的一种羞答答的超越。但从胡锦涛执政以来的所作所为看,他所谓的\”和谐\”已经堕落为了\”稳定压倒一切\”的替代性表述。以\”稳定\”的口实来压死、压扁、压平一切不同与异议,这个社会也就达至所谓的\”和谐\”了。一个如此美妙的词汇就这样被生生糟蹋了,岂能不让人心痛!
在我看来,我们应正视宪政程序之上的社会政治活动的对抗性与排斥性,真正的\”和谐\”应理解为\”休戚与共,和而不同\”–这便是我对佩迪特\”论辩式民主\”(乃至对整个共和主义学说)中国化的语词意义上的解读。在\”稳定压死一切\”的社会政治现实面前,特别强调\”论辩\”的确具有重要的意义。

此文初稿写成后几天,《零八宪章》公布,宪章提出的六项基本理念中就有\”共和\”一项。宪章起草者以平实的语言将共和解读为\”大家共治,和平共生\”:\”就是分权制衡与利益平衡,就是多种利益成分、不同社会集团、多元文化与信仰追求的群体,在平等参与、公平竞争、共同议政的基础上,以和平的方式处理公共事务。\”唯有充分尊重不同的声音,各种诉求都获得有效表达,才能达至共治共生。和谐不是毫无生气的一潭死水,而是循序而行的滚滚洪流。宪政之下,公共议事厅内,各种声音与诉求共存一室,激扬争鸣,这才是真正的和谐。

2009年4月改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