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2.16 10:41 ET
徐州丰县法院在审理多起被拐卖妇女要求离婚时,法院不仅没有将犯罪信息移送警方,反而不准原告人离婚。而拐卖妇女案犯则被判缓刑三年,与此同时,有网民爆料,丰县河中发现多起女性尸体,警方没有后续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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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周刊本周三(16日)报道,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徐州丰县人民法院判决的数起被拐卖妇女离婚案,法官均不支持原告人离婚诉讼。第一个案例发生在2014年,被拐卖到丰县的四川绵阳赵某起诉至丰县人民法院,要求离婚。判决书显示,原告赵某1984年9月被拐卖至丰县;后与尹某双方按照农村的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开始以夫妻的名义同居生活。法院认为:近年来,由于双方缺乏沟通与交流,互相不理解,以致影响了二人的夫妻感情,双方还是有和好的可能。丰县法院以原告未提供证明双方感情破裂的证据,不予支持离婚。
律师:拐卖妇女的婚姻关系不合法
北京律师莫少平对于丰县法院作出的上述判决,认为法院违反了合法婚姻的基本原则。他周三对本台说,一个合法婚姻必须建立在男女平等、自由自愿的基础之上:
“如果是被拐卖来的妇女形成的婚姻关系,它本身就是不合法的婚姻。那么,法院应该把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调查是否拐卖妇女的犯罪行为。所以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违反了婚姻自由平等的基本原则。”
关于对事实婚姻的认定,莫少平律师认为,丰县法院的立场也是错误的。他对本台说:“事实婚姻应该建立在男女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只不过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婚姻登记手续而已,这种行为才能认定为事实婚姻。那么被拐卖来的妇女很难说她完全处于自由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形成的事实婚姻。”
丰县法院判决拐卖妇女犯罪被告人缓刑
第二个案例判决书中:原告王某某系重庆人,1987年10月被人拐卖到丰县与被告后同居生活,1989年2月1日生下一女。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被告脾气暴躁,经常打骂原告。但丰县法院认为:双方因家庭琐事偶有争执在所难免,被拐卖妇女王某某的家庭“是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离婚理由不被支持。
对此,莫少平对本台说:
“被拐卖来的妇女、被迫形成的婚姻关系,无论是事实婚姻,还是被迫登记结婚,这都违反了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法院笼统的认为他们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这完全是机械化,没有把法律精神理解透,所以判决是错误的。”
另外,丰县法院对拐卖妇女案的判决,也让网民感到法官对人贩子网开一面。2020年6月30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丰县人民法院2012年作出的一份拐卖妇女罪的判决:被告人董某登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王某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多年来丰县不断发现无名女尸
网民就此评论,地方官员对拐卖人口犯罪行为的宽容,加剧了人贩子对被拐卖妇女的残忍手段。从网名“一剑光寒三千里”搜集到的媒体报道显示,丰县河里的尸体都是女性。最近一次是今年1月16日,丰县一年轻女子抱着孩子在梁寨渊子湖投河自尽身亡。2020年3月31日上午十点半左右,丰县师寨东营子河道发现一具女尸,死因不明。2020年5月13日9时许,丰县栖山镇卜楼村西麦地内发现无名女尸。2017年9月21日18时,丰县赵庄镇一井里发现一具女尸,当地派出所与应急救援队将尸体打捞上来,确认为女性。23日下午,丰县渠集村高庄河内发现一无名女尸……
网民陈女士对本台说:“丰县如果不是拐卖儿童和妇女的中心点,为什么没有男尸被发现,死在河里的怎么全是女的?这就是疑点。”
时事评论人士魏鸣对本台说,徐州是中国拐卖妇女最集中的地区,所以当地出现女性尸体有多种原因:
“女性自杀一点都不奇怪,比如当这些女性完全绝望的时候,没办法跑的时候,自尽可能也是一种选择。还要另外一种可能,不排除当地一些人用野蛮的办法对付试图逃跑的女性。”
对此,网名“思念的救赎”留言:被自杀的太多了,都是用的这种逃脱法律制裁的手段。@流星集写道:太恐怖了!人间地狱,阳光下的罪恶!这些案件是否已经立案侦破?这些女性尸体是否保留DNA样本、图像资料?身份是否都已经核实确认了?是否存在拐卖?建议有关部门彻查。
记者:乔龙 责编:温晓平 嘉远 网编:瑞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