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琳:宪法的核心本质是什么?

 

异见人士徐琳因为纪念刘晓波的歌曲而受审


人们经常提到“宪法”这个词。根据有关解释,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政”就是以宪法来治国的政治制度,这被认为是代表现代文明的最好的制度。

然而也有一些国家虽然声称有宪法,但国家并不文明,人民没有什么自由,经常发生利用权力侵犯人权的恶性事件。

宪法到底是什么?为什么说它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为什么有的国家有宪法却不是真正的文明国家?很多人对此还是搞不清楚。

宪法这个事物最早产生于英国,即公元1215年订立的《大宪章》(也叫《自由大宪章》),其英文名是Great Charter 。

英国在此之前对国王的权力没有限制,国王享有无上的权力,完全靠先王传承下来的良好家风自我约束。到了约翰王时期,由于约翰王滥用权力,侵害了贵族乃至教会、骑士、城市市民的利益,贵族、教会、骑士、城市市民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联合起来对国王施加压力,迫使约翰王签署了限制国王权力的《大宪章》,实现了“王在法下”,这是具有历史突破性的进步。

Charter这个词的本意是宗旨、章程,后来引申为法令。之所以在其前面加上Great,是为了表示它与之前的法令有重大的不同,具有伟大的意义,其伟大的意义就是在于它限制了国王的权力,此外,也表示这个法令是高于其他一切法令的,其他一切法令不得与之相悖。

事实上,在国王享有绝对权力的国家,国家搞得好不好,主要看国王怎么做。而多数享有绝对权力的国王往往都是只顾自己享受、追求个人虚荣、不顾老百姓的死活,胡作非为,因为没有人能管得了他。

孟德斯鸠曾经总结了人类社会的十大恶,我认为他总结得不好,他把没有制约的权力列为第十恶,事实上,没有制约的权力应该是万恶之首、万恶之源。

因此,要想国家搞得好,就必须限制国王的权力,使他不能胡作非为。英国人认识到了这一点,并且勇敢地抗争,终于迫使国王同意削减其权力,签署了这个《大宪章》。所以,《大宪章》的核心本质就是限制国王的权力。

既然国王的权力削减了,那么这部分被削减的权力就要分配给其他人,否则就会出现权力、职责空档,国家机器就不能正常运行。而这些权力又不宜都分配给一个人,个人权力过大容易形成绝对权威,最终难以控制,最好是把那些权力分配给几个人,于是就有了分权制,后来演变成现在的三权分立。这些从国王那里分离出来的权力赋予哪些人呢?当然是谁都想要。为了公平,也为了尽可能把权力赋予有能力、信誉好的人,最好的办法就是竞选,于是竞选制又产生了。一个人掌握权力时间太长了也会出问题,于是又产生了任期制。

国家存在的意义就是保护民众的权益。虽然有了《大宪章》,对国王的权力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但国王的权力还是比较大,仍然会发生侵犯公民权益的情况,而且其他被授予权力的官员也会发生侵犯公民权益的情况。为了确保公民权益不被权力侵犯,于是英国后来又颁布了《权利法案》,进一步限制了国王的权力,并且明确了公民的哪些权利是不容侵犯的,确保那些不容侵犯的权利得到保障。这样使得法律体系更为完善了。

后来其他国家也参照英国的《大宪章》、《权利法案》等制定相关法律,称之为宪法,并且把上述关于分权制(权力架构)、竞选制度、任期规定等内容全都纳入进去了,逐渐形成了现代宪法的基本模式。

以上都体现了《大宪章》是所有现代政治文明成果的起源这种逻辑关系。也由此可见,对国王(国家最高权力者)的权力进行限制,是一个国家走向文明、实现民主的关键性的第一步,不走出这一步,国家就不可能走向文明、实现民主。所以,宪法其实也可以叫做“限法”,即限制最高权力者的权力的法律。那些没有限制最高权力者的权力的所谓宪法,其实不能算是宪法。

要限制最高权力者的权力,就必须让人们有充分的言论自由、畅所欲言,这样才能讨论具体如何限制国王的权力,选择最恰当的方案。如果不准妄议王权,那么就不可能限制王权,也就不可能有国家的进步。所以,言论自由是国家进步的前提条件,限制王权是国家进步的关键步骤。没有限制王权,言论自由等等是随时都会被取消的。

一个国家如果是推翻旧体制建立新体制,往往是有一个最高领导人,而在推翻旧体制的过程中,不可能建立完善的制度,尤其是通过军事行动推翻旧体制的情况下,军事行动只能是采取比较独裁的管理方式,而在较长时期的军事行动中,这种独裁的管理方式会形成一种惯性、一种固化意识,如果在推翻旧体制后不及时改正,所建立的新体制就会成为独裁体制。因此,在建立新体制时,首要的事情就是要限制最高领导人的权力。

人们经常说到“君主立宪制”,指的就是英国那样的制度。这个说法由于省略而容易造成误解,它确切的叫法应该是“为君主立宪制”,即“为君主立限”。如果是由君主来立宪,那么他想怎么立就怎么立,很少有君主会主动限制自己的权力,所立的法律制度必定是独裁专制的。所以,“君主立宪制”的主体是人民大众,目的是“为君主立限”。当然,“君主立宪制”这个说法已经约定成俗了,没必要改变它,但大家心里应该明白它真正的含义。

对最高权力者的权力限制不仅仅是权力范围,还应该包括权力期限。但是君主制的特点就是世袭,不可能设置期限,只能是削减其权力范围。而非君主制国家就必须设置最高权力者的权力期限。

有些国家也制定了所谓宪法,表面上也对最高权力者的权力作出了一些限制,但实际上他可以利用所拥有的权力来控制其他权力,实际上他的权力仍然是绝对的、无限的。还有些国家表面上对最高权力者的期限作出了限制,但他可以通过玩二人转的方式长期把持最高权力。诸如此类的宪法都不是真正的宪法,不过是徒有其名罢了。

宪法颁布后并非就不能再修改,毕竟如此重要的国家法律文件难以一次性编写得完美无瑕、永远都适用。但是,宪法的修改有一个绝对不能违背的原则,那就是,最高权力者的权力范围只能缩小、不能扩大,期限只能缩短、不能延长。违背了这个原则,就必然会倒退、走回头路,最终变成最高权力者享有绝对权力、成为独裁专制。所以,能够使这条原则被违背的所谓宪法也不是真正的宪法,违背了这个原则而修改出来的东西更谈不上是宪法了。

2023.6.28
民主中国 | minzhuzhongguo.org

徐琳:宪法的核心本质是什么?

 

异见人士徐琳因为纪念刘晓波的歌曲而受审


人们经常提到“宪法”这个词。根据有关解释,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政”就是以宪法来治国的政治制度,这被认为是代表现代文明的最好的制度。

然而也有一些国家虽然声称有宪法,但国家并不文明,人民没有什么自由,经常发生利用权力侵犯人权的恶性事件。

宪法到底是什么?为什么说它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为什么有的国家有宪法却不是真正的文明国家?很多人对此还是搞不清楚。

宪法这个事物最早产生于英国,即公元1215年订立的《大宪章》(也叫《自由大宪章》),其英文名是Great Charter 。

英国在此之前对国王的权力没有限制,国王享有无上的权力,完全靠先王传承下来的良好家风自我约束。到了约翰王时期,由于约翰王滥用权力,侵害了贵族乃至教会、骑士、城市市民的利益,贵族、教会、骑士、城市市民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联合起来对国王施加压力,迫使约翰王签署了限制国王权力的《大宪章》,实现了“王在法下”,这是具有历史突破性的进步。

Charter这个词的本意是宗旨、章程,后来引申为法令。之所以在其前面加上Great,是为了表示它与之前的法令有重大的不同,具有伟大的意义,其伟大的意义就是在于它限制了国王的权力,此外,也表示这个法令是高于其他一切法令的,其他一切法令不得与之相悖。

事实上,在国王享有绝对权力的国家,国家搞得好不好,主要看国王怎么做。而多数享有绝对权力的国王往往都是只顾自己享受、追求个人虚荣、不顾老百姓的死活,胡作非为,因为没有人能管得了他。

孟德斯鸠曾经总结了人类社会的十大恶,我认为他总结得不好,他把没有制约的权力列为第十恶,事实上,没有制约的权力应该是万恶之首、万恶之源。

因此,要想国家搞得好,就必须限制国王的权力,使他不能胡作非为。英国人认识到了这一点,并且勇敢地抗争,终于迫使国王同意削减其权力,签署了这个《大宪章》。所以,《大宪章》的核心本质就是限制国王的权力。

既然国王的权力削减了,那么这部分被削减的权力就要分配给其他人,否则就会出现权力、职责空档,国家机器就不能正常运行。而这些权力又不宜都分配给一个人,个人权力过大容易形成绝对权威,最终难以控制,最好是把那些权力分配给几个人,于是就有了分权制,后来演变成现在的三权分立。这些从国王那里分离出来的权力赋予哪些人呢?当然是谁都想要。为了公平,也为了尽可能把权力赋予有能力、信誉好的人,最好的办法就是竞选,于是竞选制又产生了。一个人掌握权力时间太长了也会出问题,于是又产生了任期制。

国家存在的意义就是保护民众的权益。虽然有了《大宪章》,对国王的权力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但国王的权力还是比较大,仍然会发生侵犯公民权益的情况,而且其他被授予权力的官员也会发生侵犯公民权益的情况。为了确保公民权益不被权力侵犯,于是英国后来又颁布了《权利法案》,进一步限制了国王的权力,并且明确了公民的哪些权利是不容侵犯的,确保那些不容侵犯的权利得到保障。这样使得法律体系更为完善了。

后来其他国家也参照英国的《大宪章》、《权利法案》等制定相关法律,称之为宪法,并且把上述关于分权制(权力架构)、竞选制度、任期规定等内容全都纳入进去了,逐渐形成了现代宪法的基本模式。

以上都体现了《大宪章》是所有现代政治文明成果的起源这种逻辑关系。也由此可见,对国王(国家最高权力者)的权力进行限制,是一个国家走向文明、实现民主的关键性的第一步,不走出这一步,国家就不可能走向文明、实现民主。所以,宪法其实也可以叫做“限法”,即限制最高权力者的权力的法律。那些没有限制最高权力者的权力的所谓宪法,其实不能算是宪法。

要限制最高权力者的权力,就必须让人们有充分的言论自由、畅所欲言,这样才能讨论具体如何限制国王的权力,选择最恰当的方案。如果不准妄议王权,那么就不可能限制王权,也就不可能有国家的进步。所以,言论自由是国家进步的前提条件,限制王权是国家进步的关键步骤。没有限制王权,言论自由等等是随时都会被取消的。

一个国家如果是推翻旧体制建立新体制,往往是有一个最高领导人,而在推翻旧体制的过程中,不可能建立完善的制度,尤其是通过军事行动推翻旧体制的情况下,军事行动只能是采取比较独裁的管理方式,而在较长时期的军事行动中,这种独裁的管理方式会形成一种惯性、一种固化意识,如果在推翻旧体制后不及时改正,所建立的新体制就会成为独裁体制。因此,在建立新体制时,首要的事情就是要限制最高领导人的权力。

人们经常说到“君主立宪制”,指的就是英国那样的制度。这个说法由于省略而容易造成误解,它确切的叫法应该是“为君主立宪制”,即“为君主立限”。如果是由君主来立宪,那么他想怎么立就怎么立,很少有君主会主动限制自己的权力,所立的法律制度必定是独裁专制的。所以,“君主立宪制”的主体是人民大众,目的是“为君主立限”。当然,“君主立宪制”这个说法已经约定成俗了,没必要改变它,但大家心里应该明白它真正的含义。

对最高权力者的权力限制不仅仅是权力范围,还应该包括权力期限。但是君主制的特点就是世袭,不可能设置期限,只能是削减其权力范围。而非君主制国家就必须设置最高权力者的权力期限。

有些国家也制定了所谓宪法,表面上也对最高权力者的权力作出了一些限制,但实际上他可以利用所拥有的权力来控制其他权力,实际上他的权力仍然是绝对的、无限的。还有些国家表面上对最高权力者的期限作出了限制,但他可以通过玩二人转的方式长期把持最高权力。诸如此类的宪法都不是真正的宪法,不过是徒有其名罢了。

宪法颁布后并非就不能再修改,毕竟如此重要的国家法律文件难以一次性编写得完美无瑕、永远都适用。但是,宪法的修改有一个绝对不能违背的原则,那就是,最高权力者的权力范围只能缩小、不能扩大,期限只能缩短、不能延长。违背了这个原则,就必然会倒退、走回头路,最终变成最高权力者享有绝对权力、成为独裁专制。所以,能够使这条原则被违背的所谓宪法也不是真正的宪法,违背了这个原则而修改出来的东西更谈不上是宪法了。

2023.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