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闻社 北京时间:2007年05月10日21时47分 发布 |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我受本案原告陈守林、黄光宗、曾正英、吴礼平、李茂奎、胡淑明等6人之委托,作为本案的诉讼代理人,依法出庭履行代理职责。 我参加今日的这宗诉讼活动,自已心情既复杂又沉重。因为:第一、这是一宗原本极其简单但却被人为地复杂化了的行政诉讼案;第二、我们面对的被告是不具有处罚权力的公安机关。作为极其普通的公民代理人,既要面对法庭履行职责,请法庭审查;又应面对我们的广大失地农民讲出真情实感,请人民评判。 自贡市公安局汇东新区分局,2006 年6 月30 日自汇公(行)决字[2006]第56号、55号、53号、54号、57号、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原告人陈守林、黄光宗、曾正英、吴礼平、李茂奎、胡淑明等6人护地农民,给予行政处罚拘留10 日、7日、5日的行政处罚。本案被告认为,原告以政府占地补偿金太低为由,煽动、伙同、聚众阻挠汇东龙汇隧道工地施工,严重影响了生产秩序。”本案代理人现就对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予以考虑并采纳: 一、关于被告认定原告以政府占地补偿金太低为由聚众阻挠施工 本案代理人调查,原告属自贡市红旗乡原白果村8 组农民。1995 年,原告赖以生存的土地被市政府全部征用了,征用土地协议书,村民迄今也未见到,土地补偿费,政府也不给农民一分钱,被征用土地抛荒约12年。市政府给包括原告在内的村民每月生活费,从95年47元,每两年增加1次生活费5元,至07年现在才97元,近几年来生活、医疗等,市场物价飞涨,又无养老金和医疗社会保障。而村民土地出卖价格从95 年每亩约30至60万元,近几年暴涨至每1亩100万到200万元。这就造成村民失去土地无法生存,靠检破烂、擦皮鞋、卖苦力为生,一日三餐无保障,得病无钱医治、轻病拖大病扛、病危了停在门扳上等着死去的悲惨现实。原告及其他村民为了生存权利,自愿走出家门维护自已赖以生存的土地。 2006年6月23日至30日在气温高达约50度左右的情况下。村民们男、女老少自愿组识,前去本组土地上分为四班,坚持守护自已赖以生存的土地,有许多村民在气温高达约50度左右,中署病倒了。其目的是,要求政府官员与村民平等对话,要求政府依法出示征地审批文,及解决失地农民生存问题。但是、市政府官员从未出示上级政府征地审批文,也未与护地村民进行平等对话,又没有安排任何官员去协商解决村民的诉求。28 日,政府派出50 多名警察以及一些地方官员,强力驱赶守护土地的村民。村民民选代表黄树民在28 日下午约4点钟,为记录现场情况,用相机刚拍下几张照片,就被被告上前摔坏相机,还遭到被告残暴殴打,致使全身遍体鳞伤,送入市第四医院住院治疗。6 月30 日上午 ,政府再次出动约 200 多名警察,到现场大肆抓捕护地村民。 本案代理人对“6.30”暴力强占土地事件进行了调查,根据原告、受伤者陈述纪录、现场目击证人、住院证据、照片等证据显示,被告在6 月30 日上午约10 时,将年近七旬的农妇邹奇万老人打昏在地,救护车送入五心医院住院治疗。原告人陈守林被抓入警车内遭到暴打。原告黄光宗被抓入警车内遭到丹挂街派出所所长余兵欧打其头部,边打边辱骂,患有严重癫痫病的原告人农妇吴礼平,手、脚都残疾的人胡淑明,都被警察强行抓捕上车后,一警察用手卡住她的脖子,另一警察揪其头发,猛力将她的头往车窗上撞,边打边辱骂。本案原告农妇曾正英更是被多名警察打到在地,倒提双脚在地上拖行10 米多远,造成背部多处擦伤,胸部当众裸露,使其羞愤难当。引起了围观人民群众的一声又一声谴责和咒骂声! 以上事实说明,包括原告在内的村民实际上是在维护自己的合法土地使用权,制止政府的非法侵权行为。而被告却是彻头彻尾违法行政,他们驱干、殴打、拘留护地农民的行为,无论在程序上还是在实体上都没有任何合法依据。被告在本案“6.30”暴力强占土地事件。被告严重违反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章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据此,被告故意违反了依法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人格尊严,严重侵犯了原告人和无辜老年人人权,也违反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被告应承担其法律责任。 二、关于被告认定原告犯煽动、聚众阻挠、严重影响了生产秩序与事实不符 被告在自汇公(行)决字[2006] 第56号、55号、53号、54号、57号、5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原告陈守林、黄光宗、曾正英、吴礼平、李茂奎、胡淑明等:犯“煽动;聚众阻挠汇东龙汇隧道工地施工;严重影响了生产秩序,行政拘留10 日、7日、5日处罚决定。 本案诉讼代理人进行了调查,深入群众中去,对现场目击证人了解和收集的证人证言、及原告本人陈述的书面记录等证据,事实证明:原告都是年过半百、一字不识,老实巴交的老人,一贯勤劳、遵纪守法。本案被告抓捕原告时,原告远离被告设制的警戒线约 10米至60米,远离施工工地现场约80米,都未进入施工工地现场,更无影响了生产秩序的行为,未阻止正常施工和施工车辆,更未阻扰被告所谓执法和警车正常通行,更没有实施任何破坏行为。据此,被告认定原告犯有“煽动、伙同、聚众阻挠汇东龙汇隧道工地施工;严重影响了生产秩序,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根据。据调查:龙汇路遂道工程是2004 年,市政府以为民办理的十件实事的民心工程之一的龙汇路遂道工程为名,实为政府官员的政绩工程和土地增值工程,也是为房地产开发商服务工程。该工程耗资巨大,原计划工期在 2005 年结束,工程进展缓慢,在07年春节前夕龙汇路遂道工程才完工一半,并且目前己经停止施工了。汇东龙汇隧道工程,地处红旗乡原白果村 8组、 10组地界内,因此该工程占用土地面积,属于 8组、 10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市政府于 1992年和 1995年先后将该两个组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全部征用,土地闲置抛荒达15至12 年之久。根据法律规定,这些土地应该回收,原来的批准文件如果存在的话也应当作废。 原告提出:无法保障最低生活水平,自身生存危机,要求政府给予失去土地农民的土地补偿费,解决养老金和医疗保障等诉求,以解决后顾之忧。”、据此,市政府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章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和(国发[ 2004] 28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市政府非法乱占农民耕地,拒绝解决农民所存在的实际生活、生存困难等诉求,造成原告和村民依法护地维权行动。 本案代理人认为,征用原告土地无上级政府征地审批文,属非法强占土地,原告依法护地是合法行为。据此,被告认定,煽动、聚众阻挠,严重影响了生产秩序,理由不充分、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与事实不相符。 三、被告的行政答辩 故歪曲事实真相 不能支持其处罚决定 被告在行政答辨状第二条指出:“关于原告陈守林诉求二:请求法院依法追究我局非法欧打原告的法律责任及医疗和财物遗失的经济赔偿责任,并向受害人公开赔礼道歉。我局认为:原告陈守林纯属臆造,其所列举的”、被欧打的村民有:黄树民〈住院治疗〉、邹其万〈住院治疗〉、陈守林、黄光宗、曾正英、吴礼平、李茂奎、代仁淑、关玉清,丹挂派出所所长余兵等人,仍在警车内对他们进行欧打,甚至对抓捕到车上的农妇进行欧打和辱骂。警察在审问村民过程中,采用威胁、恐吓等恶劣方式,强迫村民承认违法,竞以’不老实交待、承认违法,就给注射爱〈艾〉滋病毒针”相威胁”等实属无中生有。对此,我局专司监督工作的警务督察对”6.30”处警工作进行了程监督,并已进行过专项督察通报,”确认我局民警忍辱负重,在此次处置龙汇隧道受阻的事件中,做到了打不还手、骂不还口,民警着装规范、文明执勤、依法行政、没有发生违法处置行为”;据查:所谓”被打”住院治疗的黄树民、邹其万等人的伤源与我局民警2006年6月30日依法执行职务、处置阻工的警务毫不相干;至于“车内欧打、辱骂”、“以艾滋病毒针相威胁”、等说法也是毫无根据的捏造和诬告。我局对此保留依法起诉的权利。” 根据被告以上答辩,本案诉讼代理人对“6.30”暴力强占土地事件,进行了调查和收集的证据,充分证明被告抓捕、欧打、拘留原告人的事实是:第一、被告前往现场抓捕原告人,未出示警察证件、也未出示抓捕证、传唤证、拘留证等法律手续,有的警察在“6.30”暴力强占土地事件,未穿着警服,有的穿着警服,也未带警帽、佩带警徽、警号,着装不规范,并在抓捕原告陈守林时,他手机被抢走了,迄今下落不明。第二、被告将陈守林、黄光宗、吴礼平等人强行抓入车内,丹挂街派出所所长余兵,警号:019580等人,对原告进行了暴力殴打、咒骂、进行威胁。黄树民、邹其万〈住院治疗〉的住院治疗费,是由政府报销了的。 第三、据原告口述记录证据,被告在审讯原告时,采取威胁、恐吓等手段逼供,强迫原告承认自已违法“严重影响了生产秩序”、被告民警钟攀,警号:019594、在审讯原告陈守林时,竟以“不老实交待,承认违法,就给你注射艾滋病毒针”或者“判三、五年刑,辱骂”等相威胁,用胁迫原告认罪,并强迫在审讯纪录上签字、盖手印等手段取证。被告在本次庭审,未举证证明“在执法时着装规范,对原告实行抓捕、出示了法律手续、既没有欧打、审讯逼供原告的录相,照片等证据,”也未出示证明自已做到了“打不还手,骂不还口,黄树民、邹其万等人的伤源与我局民警、豪不相干” 的证人证言等证据,只是被告一家之言。本案原告具有现场目击证人袁国琴,王富琴,余贵华,张耀仙等100多人原意接受法庭调查作证,有现场目击证人梁凤先、程庆咸、陈守先等11人自愿出庭作证。还具有现场照片、住院手续和原告陈述、证人证言、法律依据等等,证明被告侵犯了原告和村民受害人人权的证据。被告在本次庭审答辩,不尊重事实真相,编造谎言,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情况下,仍捏造和诬陷原告和村民。向本案合议庭提供假证据,为自己解脱其法律责任。据此,请合议庭依法追究被告故意向本法庭作假证,捏造和诬陷罪的法律责任。 四、被告的具体行政处罚决定 严重违反法律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第九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