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失地农民告警案诉讼代理词(组图)









博闻社 北京时间:2007年05月10日21时47分 发布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我受本案原告陈守林、黄光宗、曾正英、吴礼平、李茂奎、胡淑明等6人之委托,作为本案的诉讼代理人,依法出庭履行代理职责。
   我参加今日的这宗诉讼活动,自已心情既复杂又沉重。因为:第一、这是一宗原本极其简单但却被人为地复杂化了的行政诉讼案;第二、我们面对的被告是不具有处罚权力的公安机关。作为极其普通的公民代理人,既要面对法庭履行职责,请法庭审查;又应面对我们的广大失地农民讲出真情实感,请人民评判。
   自贡市公安局汇东新区分局,2006 年6 月30 日自汇公(行)决字[2006]第56号、55号、53号、54号、57号、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原告人陈守林、黄光宗、曾正英、吴礼平、李茂奎、胡淑明等6人护地农民,给予行政处罚拘留10 日、7日、5日的行政处罚。本案被告认为,原告以政府占地补偿金太低为由,煽动、伙同、聚众阻挠汇东龙汇隧道工地施工,严重影响了生产秩序。”本案代理人现就对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予以考虑并采纳:
   一、关于被告认定原告以政府占地补偿金太低为由聚众阻挠施工
    本案代理人调查,原告属自贡市红旗乡原白果村8 组农民。1995 年,原告赖以生存的土地被市政府全部征用了,征用土地协议书,村民迄今也未见到,土地补偿费,政府也不给农民一分钱,被征用土地抛荒约12年。市政府给包括原告在内的村民每月生活费,从95年47元,每两年增加1次生活费5元,至07年现在才97元,近几年来生活、医疗等,市场物价飞涨,又无养老金和医疗社会保障。而村民土地出卖价格从95 年每亩约30至60万元,近几年暴涨至每1亩100万到200万元。这就造成村民失去土地无法生存,靠检破烂、擦皮鞋、卖苦力为生,一日三餐无保障,得病无钱医治、轻病拖大病扛、病危了停在门扳上等着死去的悲惨现实。原告及其他村民为了生存权利,自愿走出家门维护自已赖以生存的土地。
   2006年6月23日至30日在气温高达约50度左右的情况下。村民们男、女老少自愿组识,前去本组土地上分为四班,坚持守护自已赖以生存的土地,有许多村民在气温高达约50度左右,中署病倒了。其目的是,要求政府官员与村民平等对话,要求政府依法出示征地审批文,及解决失地农民生存问题。但是、市政府官员从未出示上级政府征地审批文,也未与护地村民进行平等对话,又没有安排任何官员去协商解决村民的诉求。28 日,政府派出50 多名警察以及一些地方官员,强力驱赶守护土地的村民。村民民选代表黄树民在28 日下午约4点钟,为记录现场情况,用相机刚拍下几张照片,就被被告上前摔坏相机,还遭到被告残暴殴打,致使全身遍体鳞伤,送入市第四医院住院治疗。6 月30 日上午 ,政府再次出动约 200 多名警察,到现场大肆抓捕护地村民。
   本案代理人对“6.30”暴力强占土地事件进行了调查,根据原告、受伤者陈述纪录、现场目击证人、住院证据、照片等证据显示,被告在6 月30 日上午约10 时,将年近七旬的农妇邹奇万老人打昏在地,救护车送入五心医院住院治疗。原告人陈守林被抓入警车内遭到暴打。原告黄光宗被抓入警车内遭到丹挂街派出所所长余兵欧打其头部,边打边辱骂,患有严重癫痫病的原告人农妇吴礼平,手、脚都残疾的人胡淑明,都被警察强行抓捕上车后,一警察用手卡住她的脖子,另一警察揪其头发,猛力将她的头往车窗上撞,边打边辱骂。本案原告农妇曾正英更是被多名警察打到在地,倒提双脚在地上拖行10 米多远,造成背部多处擦伤,胸部当众裸露,使其羞愤难当。引起了围观人民群众的一声又一声谴责和咒骂声!
   以上事实说明,包括原告在内的村民实际上是在维护自己的合法土地使用权,制止政府的非法侵权行为。而被告却是彻头彻尾违法行政,他们驱干、殴打、拘留护地农民的行为,无论在程序上还是在实体上都没有任何合法依据。被告在本案“6.30”暴力强占土地事件。被告严重违反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章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据此,被告故意违反了依法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人格尊严,严重侵犯了原告人和无辜老年人人权,也违反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被告应承担其法律责任。
   二、关于被告认定原告犯煽动、聚众阻挠、严重影响了生产秩序与事实不符
   被告在自汇公(行)决字[2006] 第56号、55号、53号、54号、57号、5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原告陈守林、黄光宗、曾正英、吴礼平、李茂奎、胡淑明等:犯“煽动;聚众阻挠汇东龙汇隧道工地施工;严重影响了生产秩序,行政拘留10 日、7日、5日处罚决定。
   本案诉讼代理人进行了调查,深入群众中去,对现场目击证人了解和收集的证人证言、及原告本人陈述的书面记录等证据,事实证明:原告都是年过半百、一字不识,老实巴交的老人,一贯勤劳、遵纪守法。本案被告抓捕原告时,原告远离被告设制的警戒线约 10米至60米,远离施工工地现场约80米,都未进入施工工地现场,更无影响了生产秩序的行为,未阻止正常施工和施工车辆,更未阻扰被告所谓执法和警车正常通行,更没有实施任何破坏行为。据此,被告认定原告犯有“煽动、伙同、聚众阻挠汇东龙汇隧道工地施工;严重影响了生产秩序,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根据。据调查:龙汇路遂道工程是2004 年,市政府以为民办理的十件实事的民心工程之一的龙汇路遂道工程为名,实为政府官员的政绩工程和土地增值工程,也是为房地产开发商服务工程。该工程耗资巨大,原计划工期在 2005 年结束,工程进展缓慢,在07年春节前夕龙汇路遂道工程才完工一半,并且目前己经停止施工了。汇东龙汇隧道工程,地处红旗乡原白果村 8组、 10组地界内,因此该工程占用土地面积,属于 8组、 10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市政府于 1992年和 1995年先后将该两个组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全部征用,土地闲置抛荒达15至12 年之久。根据法律规定,这些土地应该回收,原来的批准文件如果存在的话也应当作废。
   原告提出:无法保障最低生活水平,自身生存危机,要求政府给予失去土地农民的土地补偿费,解决养老金和医疗保障等诉求,以解决后顾之忧。”、据此,市政府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章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和(国发[ 2004] 28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市政府非法乱占农民耕地,拒绝解决农民所存在的实际生活、生存困难等诉求,造成原告和村民依法护地维权行动。
   本案代理人认为,征用原告土地无上级政府征地审批文,属非法强占土地,原告依法护地是合法行为。据此,被告认定,煽动、聚众阻挠,严重影响了生产秩序,理由不充分、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与事实不相符。
   三、被告的行政答辩 故歪曲事实真相 不能支持其处罚决定
   被告在行政答辨状第二条指出:“关于原告陈守林诉求二:请求法院依法追究我局非法欧打原告的法律责任及医疗和财物遗失的经济赔偿责任,并向受害人公开赔礼道歉。我局认为:原告陈守林纯属臆造,其所列举的”、被欧打的村民有:黄树民〈住院治疗〉、邹其万〈住院治疗〉、陈守林、黄光宗、曾正英、吴礼平、李茂奎、代仁淑、关玉清,丹挂派出所所长余兵等人,仍在警车内对他们进行欧打,甚至对抓捕到车上的农妇进行欧打和辱骂。警察在审问村民过程中,采用威胁、恐吓等恶劣方式,强迫村民承认违法,竞以’不老实交待、承认违法,就给注射爱〈艾〉滋病毒针”相威胁”等实属无中生有。对此,我局专司监督工作的警务督察对”6.30”处警工作进行了程监督,并已进行过专项督察通报,”确认我局民警忍辱负重,在此次处置龙汇隧道受阻的事件中,做到了打不还手、骂不还口,民警着装规范、文明执勤、依法行政、没有发生违法处置行为”;据查:所谓”被打”住院治疗的黄树民、邹其万等人的伤源与我局民警2006年6月30日依法执行职务、处置阻工的警务毫不相干;至于“车内欧打、辱骂”、“以艾滋病毒针相威胁”、等说法也是毫无根据的捏造和诬告。我局对此保留依法起诉的权利。”
   根据被告以上答辩,本案诉讼代理人对“6.30”暴力强占土地事件,进行了调查和收集的证据,充分证明被告抓捕、欧打、拘留原告人的事实是:第一、被告前往现场抓捕原告人,未出示警察证件、也未出示抓捕证、传唤证、拘留证等法律手续,有的警察在“6.30”暴力强占土地事件,未穿着警服,有的穿着警服,也未带警帽、佩带警徽、警号,着装不规范,并在抓捕原告陈守林时,他手机被抢走了,迄今下落不明。第二、被告将陈守林、黄光宗、吴礼平等人强行抓入车内,丹挂街派出所所长余兵,警号:019580等人,对原告进行了暴力殴打、咒骂、进行威胁。黄树民、邹其万〈住院治疗〉的住院治疗费,是由政府报销了的。
   第三、据原告口述记录证据,被告在审讯原告时,采取威胁、恐吓等手段逼供,强迫原告承认自已违法“严重影响了生产秩序”、被告民警钟攀,警号:019594、在审讯原告陈守林时,竟以“不老实交待,承认违法,就给你注射艾滋病毒针”或者“判三、五年刑,辱骂”等相威胁,用胁迫原告认罪,并强迫在审讯纪录上签字、盖手印等手段取证。被告在本次庭审,未举证证明“在执法时着装规范,对原告实行抓捕、出示了法律手续、既没有欧打、审讯逼供原告的录相,照片等证据,”也未出示证明自已做到了“打不还手,骂不还口,黄树民、邹其万等人的伤源与我局民警、豪不相干” 的证人证言等证据,只是被告一家之言。本案原告具有现场目击证人袁国琴,王富琴,余贵华,张耀仙等100多人原意接受法庭调查作证,有现场目击证人梁凤先、程庆咸、陈守先等11人自愿出庭作证。还具有现场照片、住院手续和原告陈述、证人证言、法律依据等等,证明被告侵犯了原告和村民受害人人权的证据。被告在本次庭审答辩,不尊重事实真相,编造谎言,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情况下,仍捏造和诬陷原告和村民。向本案合议庭提供假证据,为自己解脱其法律责任。据此,请合议庭依法追究被告故意向本法庭作假证,捏造和诬陷罪的法律责任。
   四、被告的具体行政处罚决定 严重违反法律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第九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
   据此,本案代理人调查,原告人都是村民和农妇,又是文盲,大字不识一个,对国家法律无知,语言表达能力极差,都是纯仆、善良、老实巴交的庄稼汉。被告都是国家人民培养的专业执法者,在对原告人审讯时,当事人一陈述和申辨,即遭到被告专业执法人员威胁、恐吓。被告也未向被处罚人家属送达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拘留通知书。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在提出行政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被告对原告处罚,适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其中共有1-5 款、项,告未向原告人告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哪款、哪项规定,也未宣读。据此,被告对本案原告强行剥夺了,依法应具有的陈述、申辩、告知、送达、知情权利等等。被告于06年6月30日晚约9 点,将原告押送到大安区公安分局拘留所非法关押。本案原告主观上不存在“煽动、伙同、聚众阻挠工地施工、严重影响了生产秩序的动机,客观上也没有实施这样的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原告当事人在2006年12月26日向法院交换证据,向被告提交了现场目击证人证言、原告陈述、行政处罚拘留、释放证、起诉状、照片等6份证据。2007年4月11日,被告才由法院向本案代理人提交行政答辨状6份,落款日期是,2006年12月20日,也就是被告比原告提前了6个工作日完成了答辨状,充分证明原告还未提交起诉书或相关证据,就已经拟定好了行政答辨状,也只能证明被告再次向本法庭作假的证据了,其它证据、依据,庭审也未提交给原告当事人或代理人。本案合议庭,依法应当认定被告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或者属超期举证不具有法律效力。被告在执行法律时,侵犯了原告的基本人权,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
   五、被告不具有处罚资格 不能支持其处罚决定
   2005年7月22日大安区管辖的红旗乡正式移交自流井区管辖。本案原告人居住地属红旗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依据该法律第九十一条规定,原告人应由自流井区公安分局执行处罚、拘留和关押。据此,被告是不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的合法性,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又是谁违法授意被告的处罚权力?被告在本次庭审也未举证,证明自己是属于哪级政府编制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被告处罚拘留关押,本案原告人也应该由自流井区公安分局拘留所,不应该在大安区公安分局拘留、关押。
   审判长、审判员,本案以大量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充分证明被告不具有治安处罚资格的合法性和行政处罚的程序违法。被告认定原告人违法的“四个理由” 处罚决定不能成立。据此,代理人请本案合议庭,依法撒销被告对原告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追究被告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和相关政府官员犯渎职的法律责任,对原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给予原告赔偿。并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否则,国家法律会遭受执法者任意践踏,公民权利得不到法律保障,公民人权任意被侵犯,又得不到法律追究,构建和谐社会、公平正义做保障,又怎能实现?
   综上所述,近几年被告在执法、处罚主体资格和行为,受到人民群众质疑,仍利用处罚权力,在处置土地、房屋纠纷事件,积极维护官商利益,侵犯公民人权,有大量事实为证,本案只是冰山一角。被告实行粗暴、野蛮行为,在人民群众中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民愤极大,若不依法处理,难以平民愤!我们认为,被告应以忠实于国家法律为天职 ,以立警为公,执法为民为宗旨,以维护国家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不受侵害为己任。被告应忠实予国家法律规定,维护公民人权,而不应凭自己的主观臆断,或者某位政府领导人的意志,或者以国家建设、重点工程为名,以执行公务为借口、滥用执法权力,迫害遵纪守法的公民。如果不是坚守依法执法这条原则,而是顾及或者考虑及其他因素,这样处理的案件绝对经不住人民的检验!绝对经不住事实的检验!历史终将证明:这是违法的。
   请合议庭审查,公正裁判。
   公民代理人:刘正有
    2007年 5月10日
   
自贡失地农民告警案诉讼代理词(组图)

   图一,失地农民告警案,官方和警察法警法官约200人的开庭现场戒备森严。
   
自贡失地农民告警案诉讼代理词(组图)

   图二、自流井区法院5.10庭审门外集结约3000人在庭审外抗议!
(自贡失地农民告警案诉讼代理词(组图) 全文完博闻bowenpres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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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闻社 北京时间:2007年05月10日21时47分 发布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我受本案原告陈守林、黄光宗、曾正英、吴礼平、李茂奎、胡淑明等6人之委托,作为本案的诉讼代理人,依法出庭履行代理职责。
   我参加今日的这宗诉讼活动,自已心情既复杂又沉重。因为:第一、这是一宗原本极其简单但却被人为地复杂化了的行政诉讼案;第二、我们面对的被告是不具有处罚权力的公安机关。作为极其普通的公民代理人,既要面对法庭履行职责,请法庭审查;又应面对我们的广大失地农民讲出真情实感,请人民评判。
   自贡市公安局汇东新区分局,2006 年6 月30 日自汇公(行)决字[2006]第56号、55号、53号、54号、57号、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原告人陈守林、黄光宗、曾正英、吴礼平、李茂奎、胡淑明等6人护地农民,给予行政处罚拘留10 日、7日、5日的行政处罚。本案被告认为,原告以政府占地补偿金太低为由,煽动、伙同、聚众阻挠汇东龙汇隧道工地施工,严重影响了生产秩序。”本案代理人现就对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予以考虑并采纳:
   一、关于被告认定原告以政府占地补偿金太低为由聚众阻挠施工
    本案代理人调查,原告属自贡市红旗乡原白果村8 组农民。1995 年,原告赖以生存的土地被市政府全部征用了,征用土地协议书,村民迄今也未见到,土地补偿费,政府也不给农民一分钱,被征用土地抛荒约12年。市政府给包括原告在内的村民每月生活费,从95年47元,每两年增加1次生活费5元,至07年现在才97元,近几年来生活、医疗等,市场物价飞涨,又无养老金和医疗社会保障。而村民土地出卖价格从95 年每亩约30至60万元,近几年暴涨至每1亩100万到200万元。这就造成村民失去土地无法生存,靠检破烂、擦皮鞋、卖苦力为生,一日三餐无保障,得病无钱医治、轻病拖大病扛、病危了停在门扳上等着死去的悲惨现实。原告及其他村民为了生存权利,自愿走出家门维护自已赖以生存的土地。
   2006年6月23日至30日在气温高达约50度左右的情况下。村民们男、女老少自愿组识,前去本组土地上分为四班,坚持守护自已赖以生存的土地,有许多村民在气温高达约50度左右,中署病倒了。其目的是,要求政府官员与村民平等对话,要求政府依法出示征地审批文,及解决失地农民生存问题。但是、市政府官员从未出示上级政府征地审批文,也未与护地村民进行平等对话,又没有安排任何官员去协商解决村民的诉求。28 日,政府派出50 多名警察以及一些地方官员,强力驱赶守护土地的村民。村民民选代表黄树民在28 日下午约4点钟,为记录现场情况,用相机刚拍下几张照片,就被被告上前摔坏相机,还遭到被告残暴殴打,致使全身遍体鳞伤,送入市第四医院住院治疗。6 月30 日上午 ,政府再次出动约 200 多名警察,到现场大肆抓捕护地村民。
   本案代理人对“6.30”暴力强占土地事件进行了调查,根据原告、受伤者陈述纪录、现场目击证人、住院证据、照片等证据显示,被告在6 月30 日上午约10 时,将年近七旬的农妇邹奇万老人打昏在地,救护车送入五心医院住院治疗。原告人陈守林被抓入警车内遭到暴打。原告黄光宗被抓入警车内遭到丹挂街派出所所长余兵欧打其头部,边打边辱骂,患有严重癫痫病的原告人农妇吴礼平,手、脚都残疾的人胡淑明,都被警察强行抓捕上车后,一警察用手卡住她的脖子,另一警察揪其头发,猛力将她的头往车窗上撞,边打边辱骂。本案原告农妇曾正英更是被多名警察打到在地,倒提双脚在地上拖行10 米多远,造成背部多处擦伤,胸部当众裸露,使其羞愤难当。引起了围观人民群众的一声又一声谴责和咒骂声!
   以上事实说明,包括原告在内的村民实际上是在维护自己的合法土地使用权,制止政府的非法侵权行为。而被告却是彻头彻尾违法行政,他们驱干、殴打、拘留护地农民的行为,无论在程序上还是在实体上都没有任何合法依据。被告在本案“6.30”暴力强占土地事件。被告严重违反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章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据此,被告故意违反了依法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人格尊严,严重侵犯了原告人和无辜老年人人权,也违反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被告应承担其法律责任。
   二、关于被告认定原告犯煽动、聚众阻挠、严重影响了生产秩序与事实不符
   被告在自汇公(行)决字[2006] 第56号、55号、53号、54号、57号、5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原告陈守林、黄光宗、曾正英、吴礼平、李茂奎、胡淑明等:犯“煽动;聚众阻挠汇东龙汇隧道工地施工;严重影响了生产秩序,行政拘留10 日、7日、5日处罚决定。
   本案诉讼代理人进行了调查,深入群众中去,对现场目击证人了解和收集的证人证言、及原告本人陈述的书面记录等证据,事实证明:原告都是年过半百、一字不识,老实巴交的老人,一贯勤劳、遵纪守法。本案被告抓捕原告时,原告远离被告设制的警戒线约 10米至60米,远离施工工地现场约80米,都未进入施工工地现场,更无影响了生产秩序的行为,未阻止正常施工和施工车辆,更未阻扰被告所谓执法和警车正常通行,更没有实施任何破坏行为。据此,被告认定原告犯有“煽动、伙同、聚众阻挠汇东龙汇隧道工地施工;严重影响了生产秩序,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根据。据调查:龙汇路遂道工程是2004 年,市政府以为民办理的十件实事的民心工程之一的龙汇路遂道工程为名,实为政府官员的政绩工程和土地增值工程,也是为房地产开发商服务工程。该工程耗资巨大,原计划工期在 2005 年结束,工程进展缓慢,在07年春节前夕龙汇路遂道工程才完工一半,并且目前己经停止施工了。汇东龙汇隧道工程,地处红旗乡原白果村 8组、 10组地界内,因此该工程占用土地面积,属于 8组、 10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市政府于 1992年和 1995年先后将该两个组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全部征用,土地闲置抛荒达15至12 年之久。根据法律规定,这些土地应该回收,原来的批准文件如果存在的话也应当作废。
   原告提出:无法保障最低生活水平,自身生存危机,要求政府给予失去土地农民的土地补偿费,解决养老金和医疗保障等诉求,以解决后顾之忧。”、据此,市政府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章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和(国发[ 2004] 28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市政府非法乱占农民耕地,拒绝解决农民所存在的实际生活、生存困难等诉求,造成原告和村民依法护地维权行动。
   本案代理人认为,征用原告土地无上级政府征地审批文,属非法强占土地,原告依法护地是合法行为。据此,被告认定,煽动、聚众阻挠,严重影响了生产秩序,理由不充分、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与事实不相符。
   三、被告的行政答辩 故歪曲事实真相 不能支持其处罚决定
   被告在行政答辨状第二条指出:“关于原告陈守林诉求二:请求法院依法追究我局非法欧打原告的法律责任及医疗和财物遗失的经济赔偿责任,并向受害人公开赔礼道歉。我局认为:原告陈守林纯属臆造,其所列举的”、被欧打的村民有:黄树民〈住院治疗〉、邹其万〈住院治疗〉、陈守林、黄光宗、曾正英、吴礼平、李茂奎、代仁淑、关玉清,丹挂派出所所长余兵等人,仍在警车内对他们进行欧打,甚至对抓捕到车上的农妇进行欧打和辱骂。警察在审问村民过程中,采用威胁、恐吓等恶劣方式,强迫村民承认违法,竞以’不老实交待、承认违法,就给注射爱〈艾〉滋病毒针”相威胁”等实属无中生有。对此,我局专司监督工作的警务督察对”6.30”处警工作进行了程监督,并已进行过专项督察通报,”确认我局民警忍辱负重,在此次处置龙汇隧道受阻的事件中,做到了打不还手、骂不还口,民警着装规范、文明执勤、依法行政、没有发生违法处置行为”;据查:所谓”被打”住院治疗的黄树民、邹其万等人的伤源与我局民警2006年6月30日依法执行职务、处置阻工的警务毫不相干;至于“车内欧打、辱骂”、“以艾滋病毒针相威胁”、等说法也是毫无根据的捏造和诬告。我局对此保留依法起诉的权利。”
   根据被告以上答辩,本案诉讼代理人对“6.30”暴力强占土地事件,进行了调查和收集的证据,充分证明被告抓捕、欧打、拘留原告人的事实是:第一、被告前往现场抓捕原告人,未出示警察证件、也未出示抓捕证、传唤证、拘留证等法律手续,有的警察在“6.30”暴力强占土地事件,未穿着警服,有的穿着警服,也未带警帽、佩带警徽、警号,着装不规范,并在抓捕原告陈守林时,他手机被抢走了,迄今下落不明。第二、被告将陈守林、黄光宗、吴礼平等人强行抓入车内,丹挂街派出所所长余兵,警号:019580等人,对原告进行了暴力殴打、咒骂、进行威胁。黄树民、邹其万〈住院治疗〉的住院治疗费,是由政府报销了的。
   第三、据原告口述记录证据,被告在审讯原告时,采取威胁、恐吓等手段逼供,强迫原告承认自已违法“严重影响了生产秩序”、被告民警钟攀,警号:019594、在审讯原告陈守林时,竟以“不老实交待,承认违法,就给你注射艾滋病毒针”或者“判三、五年刑,辱骂”等相威胁,用胁迫原告认罪,并强迫在审讯纪录上签字、盖手印等手段取证。被告在本次庭审,未举证证明“在执法时着装规范,对原告实行抓捕、出示了法律手续、既没有欧打、审讯逼供原告的录相,照片等证据,”也未出示证明自已做到了“打不还手,骂不还口,黄树民、邹其万等人的伤源与我局民警、豪不相干” 的证人证言等证据,只是被告一家之言。本案原告具有现场目击证人袁国琴,王富琴,余贵华,张耀仙等100多人原意接受法庭调查作证,有现场目击证人梁凤先、程庆咸、陈守先等11人自愿出庭作证。还具有现场照片、住院手续和原告陈述、证人证言、法律依据等等,证明被告侵犯了原告和村民受害人人权的证据。被告在本次庭审答辩,不尊重事实真相,编造谎言,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情况下,仍捏造和诬陷原告和村民。向本案合议庭提供假证据,为自己解脱其法律责任。据此,请合议庭依法追究被告故意向本法庭作假证,捏造和诬陷罪的法律责任。
   四、被告的具体行政处罚决定 严重违反法律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第九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
   据此,本案代理人调查,原告人都是村民和农妇,又是文盲,大字不识一个,对国家法律无知,语言表达能力极差,都是纯仆、善良、老实巴交的庄稼汉。被告都是国家人民培养的专业执法者,在对原告人审讯时,当事人一陈述和申辨,即遭到被告专业执法人员威胁、恐吓。被告也未向被处罚人家属送达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拘留通知书。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在提出行政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被告对原告处罚,适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其中共有1-5 款、项,告未向原告人告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哪款、哪项规定,也未宣读。据此,被告对本案原告强行剥夺了,依法应具有的陈述、申辩、告知、送达、知情权利等等。被告于06年6月30日晚约9 点,将原告押送到大安区公安分局拘留所非法关押。本案原告主观上不存在“煽动、伙同、聚众阻挠工地施工、严重影响了生产秩序的动机,客观上也没有实施这样的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原告当事人在2006年12月26日向法院交换证据,向被告提交了现场目击证人证言、原告陈述、行政处罚拘留、释放证、起诉状、照片等6份证据。2007年4月11日,被告才由法院向本案代理人提交行政答辨状6份,落款日期是,2006年12月20日,也就是被告比原告提前了6个工作日完成了答辨状,充分证明原告还未提交起诉书或相关证据,就已经拟定好了行政答辨状,也只能证明被告再次向本法庭作假的证据了,其它证据、依据,庭审也未提交给原告当事人或代理人。本案合议庭,依法应当认定被告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或者属超期举证不具有法律效力。被告在执行法律时,侵犯了原告的基本人权,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
   五、被告不具有处罚资格 不能支持其处罚决定
   2005年7月22日大安区管辖的红旗乡正式移交自流井区管辖。本案原告人居住地属红旗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依据该法律第九十一条规定,原告人应由自流井区公安分局执行处罚、拘留和关押。据此,被告是不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的合法性,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又是谁违法授意被告的处罚权力?被告在本次庭审也未举证,证明自己是属于哪级政府编制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被告处罚拘留关押,本案原告人也应该由自流井区公安分局拘留所,不应该在大安区公安分局拘留、关押。
   审判长、审判员,本案以大量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充分证明被告不具有治安处罚资格的合法性和行政处罚的程序违法。被告认定原告人违法的“四个理由” 处罚决定不能成立。据此,代理人请本案合议庭,依法撒销被告对原告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追究被告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和相关政府官员犯渎职的法律责任,对原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给予原告赔偿。并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否则,国家法律会遭受执法者任意践踏,公民权利得不到法律保障,公民人权任意被侵犯,又得不到法律追究,构建和谐社会、公平正义做保障,又怎能实现?
   综上所述,近几年被告在执法、处罚主体资格和行为,受到人民群众质疑,仍利用处罚权力,在处置土地、房屋纠纷事件,积极维护官商利益,侵犯公民人权,有大量事实为证,本案只是冰山一角。被告实行粗暴、野蛮行为,在人民群众中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民愤极大,若不依法处理,难以平民愤!我们认为,被告应以忠实于国家法律为天职 ,以立警为公,执法为民为宗旨,以维护国家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不受侵害为己任。被告应忠实予国家法律规定,维护公民人权,而不应凭自己的主观臆断,或者某位政府领导人的意志,或者以国家建设、重点工程为名,以执行公务为借口、滥用执法权力,迫害遵纪守法的公民。如果不是坚守依法执法这条原则,而是顾及或者考虑及其他因素,这样处理的案件绝对经不住人民的检验!绝对经不住事实的检验!历史终将证明:这是违法的。
   请合议庭审查,公正裁判。
   公民代理人:刘正有
    2007年 5月10日
   
自贡失地农民告警案诉讼代理词(组图)

   图一,失地农民告警案,官方和警察法警法官约200人的开庭现场戒备森严。
   
自贡失地农民告警案诉讼代理词(组图)

   图二、自流井区法院5.10庭审门外集结约3000人在庭审外抗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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